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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469-2014(2017) 民用飞机飞行告警计算机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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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告警   复制   民用   飞行   计算机
资源简介

ICS 49.090 V 45

民用飞机飞行告警计算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light warning computer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规范起草人:杨德祥、王旭峰、陈红萍、舒振杰、胡顺华、罗建勋。

民用飞机飞行告警计算机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飞行告警计算机的要求、验证及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飞行告警计算机(以下简称 FWC)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80-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GB/T 7827-1987 可靠性预计程序

HB 5870-1985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7091-1994 机载设备标准电子模块的设计要求

HB 7271-1996 电子设备中测试装置设计准则

HB 7390-1996 民用飞机电子设备接口要求

ARINC 407 同步系统指南

ARINC 414 设备安装人员通用指南

ARINC 429 数字信息传输系统

ARINC 594 近地告警系统

ARINC 701 飞行控制计算机系统

ARINC 703 推力控制计算机

ARINC 704 惯性基准系统(IRS)

ARINC 705 姿态和航向基准系统

ARINC 706 亚音速飞机大气数据系统

ARINC 707 无线电高度表

ARINC 710 机载仪表着路系统接收机

ARINC 723 近地告警计算机

RTCA/DO-160F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SAEARP 450D 集成飞行告警系统板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HRS——姿态航向基准系统(attitude heading reference system)

CRT——阴极射线终端(显示器)( cathode ray terminal)

FCC——飞行控制计算机(flight control computer)

FWC——飞行告警计算机系统(flight warning computer)

FWCU——飞行告警计算机组件(flight warning computer unit)

IRS——惯性基准系统(inertial reference system)

4 要求

4.1 尺寸

FWC 中飞行告警计算机的外形尺寸和形式应符合 HB 7390-1996 中 4MCU 的规定,其余各设备外形尺寸和形式由专用规范规定。

4.2 重量

FWC 中飞行告警计算机的重量应不大于 10 kg,其余各设备的重量由专用规范规定。

4.3 颜色

FWC 各设备的外表面颜色为黑色或由专用规范规定。

4.4 外观质量

FWC 各设备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表面不应有凹坑、裂纹、锈蚀、毛刺等明显缺陷;

b) 涂镀层应均匀、平滑,不应有脱落、划痕、流痕等明显缺陷;

c) 外露件应固定牢靠、无损伤。

4.5 标志和代号

FWC 各设备、零部件和软件的标志应简明、清晰、耐久、明显、易读,标志不应影响设备的机械和电气性能,标志和代号应满足下列要求:

a) FWC 各设备上应设置防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标记,其内容应包括:

1) 产品名称;

2) 产品型号;

3) 制造厂名称;

4) TSO/CTSO 编号;

5) 制造序列号;

6) 生产日期;

7) 计算机软件等级及能够表明硬件和软件的更改状态的标识等。

b) 安装在设备上的规定有更换时间、检查间隔的关键性零部件, 应当将零件号、序列号标记在零部件上(特别小的、位置不允许的或打上会影响性能的零部件除外)。

c) 软件程序应有易识别的编号和修订版本号。该编号和修订版本号应尽量显示的显示器上。若不可行时,应标在设备的机箱上。

4.6 材料

4.6.1 选用原则

FWC 损坏可能对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工业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

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c) 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注:4.6. 1 条要求与 CCAR-25-R4 §25.603(a)、(b)、(c)的要求一致。

4.6.2 防护处理

对于需要表面防护的零部件应进行防护处理。

4.6.3 阻燃性

除了火情蔓延影响不大的小零件(如按键、紧固件、密封件、垫圈及小的电气元件)之外, 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均应是不助燃的或自熄的。

4.7 设计与结构

4.7.1 FWC 组成

按照飞机系统设计的要求,FWC 可能包含一台或两台飞行告警计算机以及本条中描述的其他设备的组合。典型的系统结构为一台飞行告警计算机或二台飞行告警计算机,见附录 A。FWC 主要由以下设备组成:

a) 飞行告警计算机组件;

b) 附加的告警和警告灯;

c) 各种输入数据;

d) 状态和维护面板(可选);

e) 告警显示器(可选)。

4.7.2 设计

4.7.2.1 飞行告警计算机系统

FWC 一般由一台或两台飞行告警计算机组件组成,简单的飞机安装一台飞行告警计算机组件就可以满足要求,更复杂的飞机就可能需要安装两台飞行告警计算机组件。FWC 的设计应满足驾驶舱告警系统的要求,驾驶舱告警系统的基本特性见表 1。

双计算机系统中的两台计算机结构应完全相同且可互换。两台计算机将重复获得并处理基本告警信息。其余的告警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将由两台计算机分担。

满足本规范的 FWC 能让机组人员:

a) 获知关于飞机和系统控制的错误和异常状态;

b) 识别不明确的失效系统;

c) 判定无过失误差的校正动作。

4.7.2.2 飞行告警计算机组件

FWCU 包含了处理告警输入的逻辑、飞行阶段抑制和优先次序开关功能。也包含了产生音响告警信号的电路、视觉告警信息的数字编码输出。

4.7.2.3 告警显示器

4

表 1 驾驶舱告警系统基本特性

4.7.2.3.1 总则

告警信息应显示在驾驶舱一个或多个数字显示器上,并通过告警灯指示。FWCU 编码数字数据输出将在指定的设备中的符号发生器翻译成数字格式。在没安装多功能显示器的航空器中, 应安装集成转换 FWCU 编码输出及显示的装置。

4.7.2.3.2 一般要求

视频警告和警戒信息应当通过基本警告和警戒显示器、主警告和警戒显示器以及可选的次级显示器呈现给全体机组人员。这些基本显示器由直接提示机组人员的灯组成,引导机组人员关注其他显示器,以获取有关问题的详细信息,它可以与主显示器集成在一起,也可以分开设置,无论采取什么途径,所有显示器的设计应符合 SAEARP 450D 操作指南的规定,例如:

告警等级 3 应用红色来显示;

告警等级 2 应用琥珀色显示;

告警等级 1 可以用除红色以外的任何颜色表示。

4.7.2.3.3 显示技术

宜采用各种不同的显示技术来完成警告和警戒显示器的字母/数字显示部分。这些技术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阴极射线管,发光二极管、等离子或液晶显示器。制造商应留意所有因显示电子电路增加而引发的散热问题。

4.7.2.3.4 亮度控制

显示亮度应能通过自动补偿进行控制,显示器应根据落在显示器表面的环境光线调整其亮度。调整能力应保持显示对比度在 10%的范围内恒定。自动亮度补偿功能的故障不应影响到人工亮度控制操作。鼓励设备制造商采用相似的方法,对告警和警告灯亮度进行自动控制。

4.7.2.3.5 警告和警戒显示接口

FWCU 应采用符合 ARINC 429 的数字信息传递系统向警告和警戒显示器传输数据。FWCU 应通过低速(12.5 Kb/s)ARINC 429 总线将告警数据传输给警告和警戒显示器。

警告和警戒显示器应采用 ARINC 429 低速总线和离散量接口向FWCU 传输数据。

4.7.2.4 状态和维护面板

状态和维护面板提供了一个 FWC 自检的人机界面。它包括了一个开始自动检测的显示和控制单元,可在飞行后重新检索在飞行中产生的故障和维护动作指令的显示。如果需要, 这个功能可集成在飞机中央位置的其他系统的状态维护信息设备上。

4.7.2.5 附加告警灯

附加的警告和警戒灯,除应满足 4.7.2.3 规定的特性外,还应安装在遮光板上或驾驶舱其他位置。

4.7.2.6 各种输入数据

输入设备应提供满足系统设计需要的数据,如:紧急音频取消;二次呼叫等。

4.7.3 系统输入

4.7.3.1 无线电高度总线输入

FWCU 应提供 2 路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满足 ARINC 707 无线电高度表输出的无线电高度数据。

4.7.3.2 大气数据总线输入

FWCU 应提供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满足 ARINC 706 的 DADS 输出的大气数据。且预留第 3 路总线输入接口。

4.7.3.3 惯性基准系统或姿态航向基准系统总线输入

FWCU 应提供 3 路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符合 ARINC 704 的 IRS 或符合 ARINC 705 的 AHRS 输出的数据。

4.7.3.4 仪表着陆系统(ILS)总线输入

FWCU 应提供 2 路低速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符合 ARINC 710 规范的 ILS 输出数据。

4.7.3.5 发动机/燃油/机体结构数据总线输入

FWCU 应提供 2 路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发动机/燃油/机体结构数据。

4.7.3.6 交互总线

2 台 FWCU 都应提供 1 路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 2 台FWCU 之间的交互数据。

4.7.3.7 警告和警戒显示总线输入

FWCU 应提供 1 路总线输入用于接收警告和警戒显示器输出的数据。

4.7.3.8 FCC 输入

FWCU 应提供 2 路离散输入接口用于接收符合 ARINC 701 的 FCC 输出的数据。预留第 3 路输入。

4.7.3.9 TCC 输入

FWCU 应提供 1 路总线输入接口用于接收符合 ARINC 703 的 TCC 输出的数据。

4.7.3.10 备用输入接口

FWCU 应提供 2 个备用的总线输入接口用于系统扩展。

4.7.3.11 模拟输入

4.7.3.11.1 低压直流输入

FWCU 应能接收最多 4 条双绞线低压直流(LLDC)输入信号。

4.7.3.11.2 同步器输入

FWCU 应能接收最多 3 条 5 线制符合 ARINC 407 规范的同步器输入信号。

4.7.3.11.3 离散量输入

FWCU 应能接收最多 200 个标准的地(离散状态 A)单线输入信号和最多 50 个标准外部电压(离散状态 B)单线输入信号。

4.7.4 系统输出

4.7.4.1 警告和警戒显示总线

两路总线输出为警告和警戒显示单元提供数据。所用的字格式见 ARINC 429。

4.7.4.2 交互总线

在两台 FWCU 之间有一路总线输出提供交互数据。

4.7.4.3 飞机集成数据系统或维护总线

一路总线输出为状态和维护面板和/或其他的维护系统提供维护数据和记录数据。

4.7.4.4 抖杆输出

当 FWCU 确定抖杆应被触发,则闭合规定给抖杆输出的连接器针脚与机壳地之间的电路,为控制抖杆动作的电机提供 28V 回路。

4.7.4.5 离散量

应给其他的警告和警戒灯(在其他设备上,而不是在警告和警戒显示单元上)提供 10 个离散量输出。

4.7.4.6 音频输出

FWCU 应提供 2 条音频输出通道,其输入分配见附录 B。

FWCU 应能提供包含混合了通信语音和 FWCU 输出的音频信号的装置,该套扩音装置可以进行告警警示,也能进行正常的语音通信输出。是否使用该功能由航空公司或飞机安装设计者来选择。

4.7.4.7 自动音量控制

FWC 应能有自动音量调节,对在驾驶舱环境噪音下而维持音响警告音量在一个适当值,具体可按SAEARP 450D。

4.8 功能

4.8.1 一般功能

4.8.1.1 取消/存储

机组成员可以在显示器上取消视觉告警信息。取消的信息将存储在存储器中, 直到达到提出这些信息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了, 那么这些存储的信息将在存储器中删除。一条视觉的指示会提醒机组这些信息已经存储。当删除功能在多个告警条件下被激活时, 最高优先级的信息或者大部分最新的相同优先级的信息将被删除。

4.8.1.2 重调

机组可以重新调用取消和存储的信息。重新调用的信息将按优先顺序或按取消的顺序将相同优先级的警告显示在显示器上。

4.8.1.3 智能

为了避免产生当不需要告警或者不重要的告警,FWC 应该有能力基于多个告警之间,执行抑制和重定等级以适应飞行阶段和系统状态下建立适当优先次序的逻辑功能,从而给机组成员在所有飞行阶段中最适当的告警。

4.8.1.4 重定等级

FWC 应能自动的在某些飞行阶段重定告警的等级,例如在起飞和着陆期间全部抑制不需要的告警。此重定等级可能影响视觉或音响告警。

4.8.1.5 抑制

FWC 应能抑制在某些飞行阶段的视频/音频告警,例如在起飞和着陆期间,FWCU 将从传感器输入确定飞行阶段。抑制功能应是自动的。

4.8.1.6 自检测

FWC 应能设计为在正常工作期间可以在内部自动执行自检测和输入数据的合理测试。在告警和警戒显示器上显示飞行告警系统错误显示。

4.8.2 飞行告警功能

4.8.2.1 构型

FWCU 应接收左右的舵面位置和选择杆位置输入。在飞行的所有阶段都应提供襟翼/板条非对称的告警。在飞行阶段应向机组提供控制飞机的不正常构型的告警。例如:

a) 在起飞阶段如果襟翼,前缘缝翼,水平安定面,扰流板,气压制动装置的设置不正确;

b) 在飞行阶段中襟翼或前缘缝翼不对称;

c) 在着陆阶段飞机没处于着陆构型。

4.8.2.2 过速

应提供过速告警,告知机组人员在飞机选定或当前的配置下出现了过速问题。

注:VMO/MMO 最大允许速度的过速警告逻辑输入来自 ARINC 706 大气数据计算机。

4.8.2.3 最低速度

在飞机缝翼/襟翼构型状态下接近失速状态时,提供音频告警和视频告警并附带一个触觉的告警(抖杆)指示。

4.8.2.4 高度告警

应按照 FAA 的有关座舱内高度告警功能方面的规定来提供音频告警和视频告警。这个警告的机理也应符合航空公司的规程。

4.8.2.5 风切变

提供用户选择的通知驾驶员风切变情况的音频告警和视频告警。

4.8.2.6 近地

近地警告计算功能应按 ARINC 723 中规定执行。

任一触发 FWC 的内部近地警告计算机或外部符合 ARINC 723/ARINC 594 的 GPWS 条件的时候, FWC 应提供音响和视觉的近地警告输出。内部集成计算机可由制造商选择。

4.8.2.7 空中防撞

FWC 中不执行空中碰撞威胁的探测、计算,也不产生防撞机动的命令。但 FWC 基于 S 模式应答机和空中防撞系统提供的信号,仍然给机组提供此类告警。

4.8.3 飞机系统警告功能

FWC 应提供飞机系统管理相关的告警。提供给飞机系统故障机组如下信息,典型的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见附录 C。

a) ATA21 空调,见表 C. 1;

b) ATA22 自动驾驶仪,包括自动驾驶仪断开,见表 C.2;

c) ATA24 电源系统,见表 C.3;

d) ATA26 防火,见表 C.4;

e) ATA27 飞行控制,见表 C.5;

f) ATA28 燃油,见表 C.6;

g) ATA29 液压系统,见表 C.7;

h) ATA30 防冰和防雨,见表 C.8;

i) ATA31 指示/记录;

j) ATA32 起落架,见表 C.9;

k) ATA34 导航,见表 C. 10;

l) ATA36 引气;

m) ATA49 辅助动力装置,见表 C. 11;

n) ATA52 舱门,见表 C. 12;

o) ATA73 发动机燃油和控制;

p) ATA75 空气(发动机防冰);

q) ATA77 发动机指示,见表 C. 13;

r) ATA79 滑油。

4.8.4 音响告警的生成

4.8.4.1 一般要求

告警计算机应能产生下列规定的声音(声音种类和特性见附录 D),此外,应提供额外最大 20s 的声音,其中部分或所有可能包含语音告警。此额外的声音程序应是 FWCU 的内部功能(例如:不包括插头针脚),以满足用户定义需求。4.8.4.2. 1、4.8.4.2.2、4.8.4.2.3 中规定的声音是想引导机组在不参看随后的视频告警而直接采取行动去纠正已确定的问题。4.8.4.2.4 中规定了“引起注意的声音”从而去指引机组去看引起这个声音的视频告警的信息。音响告警功能见图 D. 1。

4.8.4.2 音响告警产生功能

4.8.4.2.1 自动驾驶仪断开警告

FWCU 应提供“Cavalry charge”声音,通知并非由机组人员发起的自动驾驶仪断开,此声音是连续的直到机组人员采取手动操作或重新接通自动驾驶仪。

4.8.4.2.2 失速警告

FWCU 应提供“Clacker”声音通知飞机处于失速状态。此声音是持续的直到飞机不处于失速状态。

4.8.4.2.3 近地警告和下滑斜率偏差警告

FWCU 应提供“Whoop Whoop(呐喊)”声音,随后有语音“Pull up(拉起)”或“Terrain(地形)”(或其他被认可的词)去表示近地状态。这组声音序列应该不断的重复直到不再处于近地状态。

下滑斜率偏差告警应用语音词“Glide Slope(斜率)”(或其他被认可的词)不断重复的警告直到警告的状态消失。

近地警告和下滑偏差计算功能可以驻留在 FWCU 里也可设置在外部设备里。当用外部设备的计算功能时,FWCU 为外部设备提供两路离散输入,一路触发近地警告,另一路触发下滑偏差警告。此时, FWCU 离散输入的应用程序中,警告的持续时间是相等的。

4.8.4.2.4 提示声(Attenson)

等级 3 的 Attenson 应以 5 s 间隔重复的 3 声谐音,直到机组取消。等级 2 的 Attenson 应以 15 s 间隔重复的单谐音,直到机组取消。等级 1 的 Attenson 应只由一个单谐音的敲击声组成。

如果用户要求,设备制造商应提供采用 2 声谐音的声音(每隔 15 s 重复)代替单谐音的等级 2 的

Attenson。

等级 2 的 Attenson 应为单谐音(在紧急情况下,很难区分双谐音和三谐音)。

4.8.4.2.5 重置

除非允许机组人员采取纠正措施来进行消除,否则有可能采用 FWCU 的“重置”输入来撤消正在发出的声音。该信号被定义为瞬时(最短持续时间为 50 ms)直流地信号,它由机组操作按钮或相似开关来提供。重置仅针对正在发出的声音进行撤消,不应影响到其他后续的声音。

4.8.4.2.6 紧急情况的声音取消

向 FWCU 提供“紧急情况的声音取消”,允许在出现需要采取此类行动的故障时,禁止所有声音输出。本输入被确定为直流地信号, 该信号由机组人员操作开关来提供。在一般情况下,该开关处于“非禁止”状态。飞机中是否执行这一开关由用户来选择。

4.8.4.2.7 监测

应提供连续检查音频告警的功能。并有 1 路向机组通知音频告警功能失效的输出。

4.8.4.2.8 优先级

FWCU 应能够同时发出近地和失速的警告。同样,一个正在发出的声音也将被这些声音中断,如果在这一时刻产生这些警告声音的话。其他声音的优先级以及与他们相关的视觉信息由用户来确定, 并且在 FWCU 的内部程序中反映出来。

4.8.5 系统结构

系统由一台或两台飞行告警计算单元组成,一个或多个告警和警戒的显示装置。双计算机的 FWC应包含两个同样的可互换的 FWCU。每一个单元应具有以下功能:

a) 采集和处理必要的警告(不发送);

b) 采集和处理对于 2,3,4 类系统的 1(或 2),3(或 4)类的警告和警戒;

c) 采集和处理简单系统的警告和警戒。

4.9 性能

4.9.1 告警时间

系统接收相关飞行数据信息和飞机性能数据并进行处理、判断、告警生成到最终告警输出的时间应不大于 1s 或按专用规范规定。

4.9.2 听觉告警

听觉告警应按附录 D 规定的声音种类、间隔及重复频率等特性进行相应的音频告警输出。

每个音频输出通道应与地隔离且输出阻抗小于等于20Ω 每个通道在600Ω 电阻负载时输出功率应达到 40mW。在输出范围内一个服务控制应可以输出允许这些等级开始的任何值。“标准”设置(在设备制造商向用户提供产品时)应为在 600Ω 电阻负载时输出功率 10 mW。两路输出均应有短路保护(处于短路时不损坏)的能力,当短路被移出后应能正常操作。

4.9.3 视觉告警

视觉告警应按附录C 飞行告警功能分类进行相应的灯光告警,其告警显示器的设计应符合SAEARP 450D 操作指南的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告警等级 3 应用红色来显示;

b) 告警等级 2 应用琥珀色显示;

c) 告警等级 1 可以用除红色以外的任何颜色表示。

4.9.4 触觉告警

控制抖杆触发的控制电路,在开路状态下 FWCU 内部的开关组件能承受直流 30 V(最小),当闭合后可以承受 2A 电流。在闭合状态下通过的压降不能超过 0.5 V。

4.9.5 预热时间

系统通电 1 min 内应正常工作。

4.10 接口

4.10.1 电气接口

4.10.1.1 总线接口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数字量的传输和接收宜采用 ARINC 429 总线。

4.10.1.2 离散量接口

离散量接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标准的“实用”电压:为直流额定电压 27.5 V,当在特定负载条件下,实际电压超过 18.5 V时,本电压应认为是“实用”电压。当导线中的电压降到 3.5 V 伏或更小时,本电压应认为不是“实用”的电压。

b) 标准的“地/开”信号:稳态电压电平小于直流 3.5 V 被定义为“地”(有效)状态,最大允许通过电流不超过 20 mA。稳态电压电平大于直流 7 V 小于直流 36 V 或针脚电阻大于 10000Ω 被定义为“开路”(无效)状态。

4.10.1.3 模/数转换接口

模/数转换接口一般应具有下列性能:

a) 输入电压范围:±10 V 或由专用规范规定;

b) 输入阻抗应大于 10 MΩ;

c) 数字转换分辨率应不低于 12 位;

d) 数字转换精度不低于±1 LSB。

除另有规定外,系统各设备的模/数和数/模转换接口应按 HB 7091-1994 规定。

4.10.1.4 数/模转换接口

数/模转换接口一般应具有下列性能:

a) 输出电压范围:±10 V 或由专用规范规定;

b) 输出最大电流:5 mA 或由专用规范规定;

c) 数字量分辨率应不低于 12 位;

d) 输出阻抗对电压型输出,其输出阻抗应大于 10 KΩ,对电流型输出,其输出阻抗应小于 1Ω;

e) 具有回绕测试功能。

4.10.1.5 同步器接口

FWC 同步器接口应按 ARINC 407 规定执行。

4.10.1.6 低电平直流信号接口

范围:直流 0 V~5 V(绝对测量值),精度: ±0.5%(直流 25 mV)。

4.10.2 机械接口

FWC 各设备定位、安装、连接应与飞机的要求一致。

4.11 供电要求

4.11.1 主要的电源输入

FWC 采用电源种类由专用规范规定。每一个 FWCU 包含两块电源板,分别连接不同的飞机输入电源,其中一个应接应急电源。每一路主电源应有单回路的保护开关,位于电源控制板上。FWCU 的使用应不受电源瞬变的影响,避免虚假告警。

4.11.2 电源控制电路

FWC 内部没有开/关电源控制。用户想要系统提供的话,可在外部加装设备的直流电源开关。

4.11.3 共地

直流共地是 FWCU 连接器上标号为“机壳接地”的插针和机体通过线路连接实现的。没有预定交流强电的公共接地,需要设备生产商自行设计。

4.11.4 供电电源变化

FWC 各设备在按照RTCA/DO-160F 中第 16 节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后产品不应损坏,试验后 FWC性能和功能应满足 4.8 和 4.9 的要求。

4.11.5 供电电源瞬态变化

FWC 操作应不受任何输入电路上的电源瞬态的影响,同时应特别注意确保不会出现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告警(虚假告警)。在额定电源电压下,FWC 各设备在按 RTCA/DO-160F 中第 16 章和第 17 章的要求进行试验,分别施加尖峰或浪涌电压后,FWC 应能正常工作。

4.12 电气要求

4.12.1 搭铁电阻

连接到标有“机壳接地”的 FWC 连接器插针上的电线应布置为至飞机结构的直流接地回路。FWC的外壳与飞机结构之间的电阻应不大于 2500μΩ。

4.12.2 绝缘电阻

电连接器插座除通过内部电路接地的插针以外,所有插针和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 25V 或 32V 测量电压下应不小于 20 MΩ。

4.13 功耗

FWC 中告警计算机(单台)最大功耗应不大于 40W,警告和警戒显示器最大的功耗不大于 30W,其他设备的功耗由专用规范规定。

4.14 冷却

FWCU 的通风冷却的设计应符合 HB 7390-1996 的规定。当气流速度达到 6.5 kg/h,通过设备的冷却空气流量达到 5 mm ±3 mm 流体速率。FWCU 应被设计为消耗不小于 30 W 和达到最佳冷却效果的压降消耗。附着的压降需要达到设备互换性许可。当提供的冷却空气失效,FWCU 设备还应正常工作,但应接受由此引起的设备 MTBF 值降低。

4.15 环境适应性

4.15.1 一般要求

FWC 各设备环境适应性的试验项目及类别应根据安装位置进行确定,参见附录 E。

4.15.2 温度和高度

4.15.2.1 地面低温贮存和低温工作

除警告和警戒显示器外,FWC 各设备应能在-55℃的地面低温下耐受贮存至少 3h(24h)后, 以2℃/min 最小速率升至-45℃后,进行低温工作,工作期间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警告和警戒显示器的地面低温贮存和低温工作均为-45℃。

4.15.2.2 地面高温贮存和高温工作

除警告和警戒显示器外,FWC 各设备应能在 85℃地面高温下耐受贮存至少 3 h(48 h)后,以 2℃/min最小速率降至 70℃后,进行高温工作,工作期间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警告和警戒显示器的地面低温贮存和低温工作均为 60℃。

4.15.2.3 高度

FWC 各设备应能在 7620 m 对应的空气压力下,最大负荷稳定工作至少 2h,工作期间应符合 4.8和 4.9 的规定。

4.15.2.4 减压

FWC 各设备应能在 75.26 kPa(对应高度为 2400 m)起始压力下,在 15 s 内减压(或不大于 10 kP/min最大速率减压)至相应于最大飞行高度的等效压力,至少维持该压力 10 min,工作期间应符合 4.8 和 4.9的规定。

4.15.2.5 过压

FWC 各设备在非工作状态下,在 5min~15 min 时间内应能承受压力增加至 170 kPa,保持 10 min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4.15.3 温度变化

FWC 各设备应能在 5℃/min 的温度变化率下稳定工作,工作期间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4.15.4 振动

除另有规定外,FWC 各设备在图 1 规定的 M 级标准振动试验后。振动试验时间和振动量值由专用规范规定,在试验中和试验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且不应有明显的机械损伤。

4.15.5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FWC 各设备应按表 2 和图 2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冲击试验。试验后,其结构不应出现变形、裂纹、划伤和其他机械损伤。在进行试验五时,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试验的严酷度由专用规范规定。

4.15.6 湿热

FWC 各设备按图 3 规定的湿热环境条件下,进行湿热试验,试验周期 2 个,试验后,金属表面不应锈蚀,防护涂覆层不应起泡、起皱、开裂和脱落,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图 1 标准正弦试验曲线

表 2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冲击试验

注:

D ——额定脉冲的持续时间 A ——额定脉冲的峰值加速度

Tl——对于产生的振动,采用传统振动测试机器来监测脉冲所花的最少时间T2——对于产生的振动,采用振动器来监测脉冲所花的最少时间

图 2 后峰锯齿波振动脉冲布局和公差限度

图 3 湿热试验条件

4.15.7 霉菌

FWC 各设备按试验温度 30℃、相对湿度 97%±2%、试验周期为 28d 的霉菌环境条件下,进行霉菌试验,试验后,表面不应有腐蚀或其他物理和化学变化,霉菌生长占总面积 30%以下的中量程度的繁殖。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4.15.8 防水

FWC 各设备应能在距水滴分配器垂直距离 1m、以 280 mL/m2 ·h 的速度滴水、持续时间不小于 15 min 的滴漏试验条件下,进行防水试验,试验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4.15.9 盐雾

FWC 各设备应按试验温度 35℃±2℃、盐溶液浓度为 5%±1%(重量)的氯化纳、盐溶液雾化前后的 pH 值为 6.5~7.2、盐雾沉降率为 1mL/80cm2 ·h~2mL/80cm2 ·h、雾化量为每 24h 为 3L(容积为0.28m3~0.34m3 的试验箱)的盐雾环境条件下,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金属表面无明显发暗和发黑等腐蚀性变化,结合处无严重锈蚀;

b)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不大于金属防护层的 30%;

c) 涂覆层除边缘、棱角外,不应有起泡、起皱、开裂或脱落等现象;

d) 非金属材料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裂纹和凹坑。

4.15.10 砂尘

FWC 各设备应按表 3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砂尘试验。试验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4.15.11 液体敏感性

FWC 各设备应能经受每天一次或多次液压油的喷洒,并保持湿润状态 24h 以上工作至少 10 min,在不去掉过量的液体的情况下,以 65℃恒温下保持 160 h 后工作 2h 以上的条件下,进行液体敏感性试

验,试验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表 3 砂尘试验要求

4.15.12 爆炸

FWC 各设备应能在最高环境温度为 85℃、高度为可燃气体中工作时的最高高度、燃料为 95%以上含量的正己烷的条件下,进行爆炸试验。试验中应使试验样品的全部电接触点正常工作, 应符合 4.8 和4.9 的规定。电接触器的通断次数或工作时间由专用规范规定。

4.15.13 磁影响

FWC 各设备在正常工作时,对临近设备的产生磁影响的距离应大于 0.3 m,小于 1.0 m。

4.16 电磁兼容性

4.16.1 感应信号敏感度

FWC 各设备应能经受其电源输入端的 600 V 电压尖峰的影响,恢复到正常供电条件后,应符合 4.8和 4.9 的规定。

4.16.2 射频敏感度

FWC 各设备在经受表 4 传导敏感度电平和表 5 辐射敏感度电平中规定的射频辐射场辐射或注入探头耦合产生的射频信号的干扰时,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表 4 传导敏感度电平

表 5 辐射敏感度电平

4.16.3 射频能量发射

FWC 各设备正常工作的射频能量发射应低于图 4、图 5、图 6 所示 L 类范围,以满足 FWC 安装在远离飞机窗口和无线电接收机的电子环境。试验后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曲线定义:极限等级=斜率*log(频率,MHz)+截距

规范 B:F<2MHz,斜率=-29.335,截距=48.83

规范 L,M,H:F<2MHz,斜率=-29.335,截距=28.83

图 4 最大射频传导干扰电平-电源线

曲线定义:极限等级=斜率*log(频率,MHz)+截距

规范 B:F<2MHz,斜率=-29.335,截距=68.83

规范 L,M,H:F<2MHz,斜率=-29.335,截距=48.83

图 5 最大射频传导干扰电平-互联电缆

曲线定义:极限等级=斜率*log(频率,MHz)+截距

规范 B:F>100MHz,斜率=-15.965,截距=32.682

规范 L,M,H:F>100MHz,斜率=-15.965,截距=12.682

图 6 最大射频辐射干扰电平

4.17 软件

4.17.1 软件开发和需求

软件开发和需求分析应按 RTCA/DO-178B 的规定。

4.17.2 软件开发保证等级

FWC 中的主要功能软件应按 RTCA/DO-178B 中规定的 B 级软件进行开发。

4.17.3 语言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采用高级语言编程。

4.18 可靠性

4.18.1 可靠性控制

FWC 可靠性控制应符合 GB/T 7827-1987 的规定。

4.18.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FWC 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最低可接受值和规定值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18.3 工作寿命

FWC 在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的工作寿命不应小于 25a/30000h。

4.19 维修性

4.19.1 维修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维修时间应满足:

a) 平均修复时间:1 h~2 h;

b) 最长修复时间:2 h~4 h;

c) 每一飞行小时直接维修应不超过 0.003 人时。

4.19.2 可达性

在操作、维修、电磁兼容性和封装要求不相矛盾的前提下,应设计成具有最佳的可达性。

4.19.3 故障检测和隔离能力

周期性机内检测至少检测到所有功能性故障的 90%。其中至少 95%的故障被隔离到故障功能块。

周期性机内检测加启动自检测,至少检测到所有功能性故障的 95%。其中至少 95%的故障应能被隔离到故障功能块。

4.20 测试性

4.20.1 机内自检测

FWC 应具有下列机内自检测方式:

a) 自动检测:在 FWC 通电工作时,应有上电自检测和周期性自检测;

b) 人工启动自检测。

4.20.2 故障检测

FWC 机内自检测的故障检测率应不小于 95%,虚警率应不大于 2%。

4.20.3 故障隔离

在不可确认的故障不计入总故障次数的情况下,一级和二级维修的故障隔离率分别为:

a) 一级维修中,机内自检测将故障定位到外场可更换单元的故障隔离率应不小于 95%。

b) 三级维修中故障隔离率要求如下:

1) 使用二级维修测试设备将故障定位到 2 个内场可更换组件的故障隔离率应不小于 97%;

2) 机内自检测将故障定位到 2 个和 3 个内场可更换组件的故障隔离率应分别不小于 90%和95%。

4.21 保障性

4.21.1 地面保障设备

应在各设备专用规范或合同中规定用于监测性能、校准和故障隔离的地面保障设备。配套的保障设施应符合 HB 7271-1996 的规定。

4.21.2 备件清单

应提供 FWC 及各设备的详细备件清单,由用户选择订购。

4.22 安全性

4.22.1 人身安全

FWC 各设备应具有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22.2 产品安全

FWC 各设备应具有下列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a) 应具有断电保护功能;应防止连锁反应式故障;对外信号接口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由于外接

信号线接地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

b) 应具有防误操作措施,以避免人为差错。

c) FWC 不工作时,如果继续接受载机环境控制系统向其供给的冷却空气,不应产生不利影响。

d) 外部传感器及预留的连接器应有保护措施。如为了能在 FWCU 的工作台维护中使用自动测试设备(ATE),应向 ATE 连接器提供服务连接器插件中不提供的而设备制造商认为进行自动测试时所需的内部电路功能。为连接器安装一个保护盖,防止其在飞机安装装置时受损、污染等。

4.22.3 使用、维修人员的要求

经专门培训的合格人员,方可使用、维修 FWC。

4.23 运输性

FWC 的各设备可利用通用运输工具进行海、陆、空运输。在运输后, 其性能应符合 4.8 和 4.9 的规定。

4.24 互换性

4.24.1 概要

对各种不同制造商生产的航空器设备的可互换性需求,除了特定的性能参数,ARINC 设备特性的主要功能之一将指定,对于可互换性的规定和一般要求,制造商可参照 ARINC 414 中 1.6 规定。因为在那个报告中,每一个特设设备的可互换性等级和可达性都规定在 ARINC 设备特性中。

4.24.2 FWC 要求的互换性

已完成预置的 FWCU 应该具备有限的装置互换性,即在同一种飞机类型的不同模块之间(零件编号)应该具备互换性。未预置的 FWCU 装置应该具备完整的装置互换性,即任何 FWCU 都应可以经过设置而在任何机型中发挥功能。

注:根据不同航空公司的要求不同,FWCU 的装置是不能实现完全互换的,因为软件会存在差异,以满足其安装的各种类型飞机的不同特性。

4.25 标准零部件、组件

4.25.1 电子元器件

应尽量减少使用的元器件的类型和数目。并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元器件级筛选。

4.25.2 标准零、部件

FWC 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航空行业标准和国际民用航空标准规定的标准零部件。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试验场所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述的各项检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超过 85%;

c) 大气压力:84 kPa~107 kPa(-460 m~1525 m)。

5.2.2 试验设备精度

FWC 承制方应备有检验产品性能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检测装置(试验器),仪器仪表和测试装置的精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计量部门的检验规程,其精度不低于试验允许的 1/3。

5.3 鉴定检验

5.3.1 受检样品数

验证样件应是能代表鉴定检验批次的样品。其数量应由承制方与订购方共同确定, 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制造方应提交 1~2 套样品用于鉴定检验。

5.3.2 检验项目与检验顺序

按表 8 规定的检验项目或专用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鉴定检验,检验顺序由专用规范规定。

表 8 检验项目表

表 8 检验项目表(续)

5.3.3 合格判据

除另有规定外,提交鉴定检验的 FWC 在完成 5.3.2 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后,若全部符合本规范要

求时,则判定为合格。若有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应找出原因。在采取纠正措施后再复检相关项目,若检验合格,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复检项目和次数由专用规范规定。有关故障和修复情况应通知订购方。

5.4 验收检验

5.4.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试验项目和顺序按表 8 的规定进行。经订购方同意,顺序可适当调整。

5.4.2 抽样

每批成品均应进行 100%检验。

5.4.3 合格判据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判为验收检验合格。凡任一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允许返修,经返修后的产品重新完成全部试验项目或从不合格的项目开始继续进行试验。合格后判定为合格产品, 并把有关故障和修复情况通知订货方。

5.5 定期检验

5.5.1 抽样

定期检验应从已经过验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除另有规定外,累计生产数每 40 套,抽样数量为 1 套。

5.5.2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应按表 8 进行。

5.5.3 合格判据

若受检产品的定期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产品定期检验合格。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产品的检验与交付,在承制方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6 检验方法

5.6.1 尺寸

用准确度不低于 0.02 mm 的测量工具进行检测,其结果应满足 4. 1 的要求。

5.6.2 重量

用精度为不低于 3%的衡器称重,其结果应符合 4.2 的要求。

5.6.3 颜色

用目测法检查各设备的颜色,其结果应满足 4.3 的要求。

5.6.4 外观质量

在正常照明情况下,用目视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满足 4.4 的要求。

5.6.5 标志和代号

用目视方法检查,其结果应满足 4.5 的要求。

5.6.6 接口

FWSC 各设备的接口检查方法由专用规范规定,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 10 的要求。

5.6.7 性能

5.6.7.1 告警时间

系统告警时间按如下要求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9. 1 的要求:

a) 系统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与测试设备连接,选择一个独立告警触发条件;

b) 激活告警触发条件后,记录告警输出时间;

c) 与触发条件比对,计算出系统告警时间。

5.6.7.2 听觉告警

采用专用测试设备、专用夹具及其他仪表、设备,按专用规范给定的检验方法和测试点,给 FWC提供规定的工作电源和输入信号,测试 FWC 音频告警输出,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9.2 的要求。

5.6.7.3 视觉告警

采用专用测试设备、专用夹具及其他仪表、设备, 按专用规范给定的检验方法,给 FWC 提供规定的工作电源和输入信号,测试 FWC 灯光告警输出,FWC 应能产生 4.9.3 规定的声音。

5.6.7.4 触觉告警

采用专用测试设备、专用夹具及其他仪表、设备, 按专用规范给定的检验方法,给 FWC 提供规定的工作电源和输入信号,测试 FWC 抖杆告警输出,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9.4 的要求。

5.6.7.5 预热时间

采用专用测试设备、专用夹具及其他仪表、设备, 按专用规范给定的检验方法,给 FWC 提供规定的工作电源和输入信号,测试 FWC 的启动时间,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9.5 的要求。

5.6.8 供电要求

5.6.8.1 电源

FWC 应在正常,应急和非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产品均应满足RTCA/DO-160F 中 16 节的要求。

5.6.8.2 供电电源变化

FWC 在供电正常的变化范围内,FWC 功能性能均应满足 4.8 和 4.9 的规定。

5.6.8.3 供电电源瞬态变化

FWC 经受满足 RTCA/DO-160F 中第 17 章中电压尖峰试验的试验,FWC 应不损坏;恢复供电正常后,FWC 功能性能均应满足4.8 和 4.9 的规定。

5.6.9 电气要求

5.6.9.1 搭铁电阻

FWC 处于非工作状态,用微欧表在机壳接地点与飞机结构之间,测量搭接电阻应符合 4.12. 1 的规定。

5.6.9.2 绝缘电阻

FWC 处于非工作状态,用高阻表测量机壳与电缆座未接地引出线之间的绝缘电阻,其结果应符合

4.12.2 的规定。

5.6.10 功耗

FWC 电源的功耗由专用规范规定。

5.6.11 冷却

FWC 采用自然通风冷却。

5.6.12 环境适应性

5.6.12.1 地面低温贮存和低温工作试验

按 RTCA/DO-160F 中 4.5. 1、4.5.2 的规定方法进行地面低温贮存和低温工作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2. 1 的要求。

5.6.12.2 地面高温贮存和高温工作试验

按 RTCA/DO-160F 中 4.5.3、4.5.4 的规定方法进行地面高温贮存和高温工作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2.2 的要求。

5.6.12.3 高度

按 RTCA/DO-160F 中 4.6. 1 的规定方法进行高度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2.3 的要求。

5.6.12.4 减压

按 RTCA/DO-160F 中 4.6.2 的规定方法进行减压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2.4 的要求。

5.6.12.5 过压

按 RTCA/DO-160F 中 4.6.3 的规定方法进行过压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2.5 的要求。

5.6.12.6 温度变化

按 RTCA/DO-160F 中 5.3. 1 的规定方法进行温度变化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3 的要求。

5.6.12.7 振动

按 RTCA/DO-160F 中 8.5 的规定方法进行振动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4 的要求。

5.6.12.8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按 RTCA/DO-160F 中 7.2、7.3 的规定方法进行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5的要求。

5.6.12.9 湿热

按 RTCA/DO-160F 中 6.3. 1 的规定方法进行湿热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6 的要求。

5.6.12.10 霉菌

按 RTCA/DO-160F 中 13.5 的规定方法进行霉菌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7 的要求。

5.6.12.11 防水性

按 RTCA/DO-160F 中 10.3.2 的规定方法进行防水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8 的要求。

5.6.12.12 盐雾

按 RTCA/DO-160F 中 14.3.6 的规定方法进行盐雾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9 的要求。

5.6.12.13 砂尘

按 RTCA/DO-160F 中 12.5 的规定方法进行砂尘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 10 的要求。

5.6.12.14 液体敏感性

按 RTCA/DO-160F 中 11.4. 1 的规定方法进行液体敏感性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 11 的要求。

5.6.12.15 爆炸

按 RTCA/DO-160F 中 9.7. 1 的规定方法进行爆炸性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 12 的要求。

5.6.12.16 磁影响

按 RTCA/DO-160F 中 15.3 的规定方法进行磁影响试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5. 13 的要求。

5.6.13 电磁兼容性

5.6.13.1 感应信号敏感度

按 RTCA/DO-160F 中 19.3 的规定方法进行感应信号敏感度试验。试验类别 ZC 类,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6. 1 的要求。

5.6.13.2 射频敏感性

按 RTCA/DO-160F 中 20.4 和 20.5 的规定方法进行射频敏感度试验。试验类别 R 类,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6.2 的要求。

5.6.13.3 射频能量发射

按 RTCA/DO-160F 中 21.4 和 21.5 的规定方法进行射频能量发射试验。试验类别 L 类,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16.3 的要求。

5.6.14 阻燃性

按 RTCA/DO-160F 中 26.9 的规定方法进行阻燃性试验。试验类别 A 类,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6.3的要求。

5.6.15 软件

按 RTCA/DO-178B 或专用规范的规定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 17 的要求。

5.6.16 可靠性

按 GB 5080-1986 的规定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验证产品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最低可接受值,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 18 的要求。

5.6.17 维修性

FWC 的维修性检查方法按专用规范规定进行维修性的评定,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 19 的要求。

5.6.18 测试性

FWC 在正常工作方式下,利用其内部独立的自检测功能自动进行周期性自测试。检验方法和测试点由专用规范规定,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20 的要求。

5.6.19 保障性

FWC 的保障性检查方法按专用规范规定进行保障性的评定,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21 的要求。

5.6.20 安全性

FWC 的安全性检查方法按专用规范规定进行安全性的评定,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22 的要求。

5.6.21 运输性

除另有规定外,FWC 的各设备应在采取了符合 6. 1 规定的措施后,在没有任何专门减震或固定措施的普通运输车辆上运输,车辆行驶 150 km 以上,且至少有 1/3 的路段为三级公路。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23 的要求。

5.6.22 互换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分别检查 FWC 的各设备外场可更换单元及内场可更换组件的互换性。其检验结果应满足 4.24 的要求。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FWC 的封存和包装应符合 HB 5870-1985 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由专用规范进行规定。

6.2 装箱

产品的包装应有放冲击措施,保护产品在搬动和运输的过程中不受损伤;包装箱内应附有 FWC 配套的附件、随机文件(合格证和维修手册等)和装箱清单。

6.3 运输和储存

FWC 装箱后应能用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等常规的运输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碰撞,避免烈日和雨雪的直接袭击,并严禁与酸碱等化学物品混放在一起。

6.4 标志

6.4.1 收发货标志

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HB 5870-1985 中的 4. 1 的规定。

6.4.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 的规定。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FWC 典型系统结构

A.1 单计算机结构

单计算机结构如图 A. 1 所示。

注:本图未画出音响告警输出。

图 A.1 单计算机结构A.2 双计算机结构

双计算机结构如图 A.2 所示。

局域告警

注:本图未画出音响告警输出。

图 A.2 双计算机结构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输入分配

B.1 非冗余简易系统

非冗余简易系统输入分配示例见图 B. 1。

图 B.1 非冗余简易系统输入分配示例B.2 冗余复杂系统

冗余复杂系统输入分配示例见图 B.2。

图 B.2 冗余复杂系统输入分配示例B.3 重要的非复制系统

重要的非复制系统输入分配示例见图 B.3。

图 B.3 重要的非复制系统输入分配示例

B.4 不重要的非复制系统

不重要的非复制系统输入分配示例见图 B.4。

图 B.4 不重要的非复制系统输入分配示例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见表 C. 1~表 C. 13。

表 C.1 空调系统(ATA21)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2 自动驾驶仪(ATA22)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3 电源系统(ATA24)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4 防火系统(ATA26)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5 飞行控制系统(ATA27)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6 燃油系统(ATA28)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7 液压系统(ATA29)典型飞行告警功能分类

表 C.7 液压系统(ATA29)典型飞行告警功能分类(续)

表 C.8 防冰和防雨系统(ATA30)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9 起落架系统(ATA32)典型飞行告警功能分类

表 C.10 导航系统(ATA34)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

表 C.10 导航系统(ATA34)典型飞行告警功能的分类(续)

表 C.11 辅助动力装置(ATA49)典型飞行告警功能分类

表 C.12 舱门(ATA52)典型飞行告警功能分类

表 C.13 发动机指示(ATA77)典型飞行告警功能分类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音响告警功能

D.1 音响告警功能图

音响告警功能图见图 D. 1。

图 D.1 音响告警功能图

D.2 A.W.G.声音定义

A.W.G.声音定义如下:

a) 当 Attenson=1 个报时装置,其频率规格、调制指数、载波频率=1000Hz(方波)见图 D.2。

图 D.2 声音波形图(Attenson=1 个报时装置)

b) 当 Attenson=3 个报时装置,频率规格、调制=4 Hz(指数)、载波频率=1000 Hz(方波)见图 D.3。

图 D.3 声音波形图(Attenson=3 个报时装置)

c) 骑兵冲锋(WHOOP WHOOP)声音、频率规格、无调制,见图 D.4。

图 D.4 骑兵冲锋声音波形图

d) 2 个频率(方波):

1) 1660 Hz;

2) 830 HZ。

开关=200 ms 开启,200 ms 关闭,见图 D.5。

图 D.5 声音波形图(2 个频率方波)

e) 咔嗒声见图 D.6。

频率规格:

调制=8 HZ(方波)

载波频率=16 HZ(方波)

开关:开启=2S关闭=2S

持续时间=继续

图 D.6 咔嗒声波形图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环境试验分类

下列表 E. 1 中的 RTCA/DO-160F 分类适用于本规范 FWC 的环境规范。

表 E.1 环境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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