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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453-2014(2017)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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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燃油   附件   复制   民用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80 V 39

HB 8453-2014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uel system accessories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航工业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起草人:谷立新、李元喜、郭耀东、程晓忠、陶文。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的技术要求、验证要求及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6-84~87 航空附件产品标牌

HB 5028 航空机载设备干燥空气封存

HB 5870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6444 铆钉通用规范

HB 8451-2014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电搭接要求

HB/Z 5029 航空机载设备干燥空气封存工艺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附件正常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最大压力。 3.1.2

检验压力 proof pressure

可连续加到系统或附件验证其完整性的压力。

3.1.3

极限压力 ultimate pressure

附件所能承受的最大压力。

3.1.4

冲击压力 impact pressure

当系统中阀门快速动作引起附件接头处瞬时变化的压力。

3.1.5

燃油系统附件 fuel system accessories

构成飞机燃油系统的所有成品的总称。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LRU—— line replaceable unit:外场可更换单元;

FMECA—— failure modes,effect and criticality analysis:故障模式、影响及危害性分析。

4 要求

4.1 重量

附件的重量应满足订购方提出的要求,在提供给订购方前,还应给出附件的实际重量。

附件设计在满足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轻重量。

4.2 尺寸

附件最大外形尺寸应满足订购方提出的要求,并满足飞机的装机要求;

附件所有零、部件的尺寸应满足图样要求。

4.3 接口

附件的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附件的机械接口和电接口应满足订购方提出的要求,其更改应得到订购方的认可;

b) 阀门的支承应使阀门工作或加速度飞行所造成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995 中 b)条的规定一致。

c) 对于可能经常拆卸的连接接口,应保证接口的设计是不易损坏的,如采用钢丝螺套设计等;

d) 敞开式的外部接口,应设计防尘盖进行保护,同时在使用说明文件中详细规定防尘盖的使用,防止防尘盖被错误地安装在飞机上。

4.4 标识

附件标牌应符合 HB 6-84~87 的规定,其他标识和代号应满足下列要求:

a) LRU 一般应在外部设置永久性识别标识,标识应易于识别,并具备唯一性和可追溯性,至少包含附件代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等信息;

b) 对于不便设置识别标识的 LRU 零、组件,如密封件等,应在附件的使用指导文件中做出明确说明;

c) 附件外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维修或警告标识;

d) 对于有安装方向要求及流体流向要求的附件,应在醒目处设置方向限制标识,标识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

e) 浸没在燃油中的附件不应采用粘结的方式固定标识牌;

f) 加油口盖或加油接头上应清晰标记飞机可以加注的燃油种类,如以活塞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标记“航空汽油”字样,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标记“喷气燃油”字样。

4.5 外观质量

附件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压痕、划伤, 也不应有毛刺、锈蚀、裂纹、漆皮皱裂、松动脱落等异常现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附件外观质量还应满足订购方的特殊要求。

4.6 性能

应在专用规范中对附件的功能、性能做出完整、明确的规定, 并给出允许的性能指标变化范围。这些功能、性能规定一般包括:

a) 安装部位、装机数量;

b) 用途;

c) 工作环境条件,如工作介质、工作极限温度、极限高度、工作压力范围等;

d) 附件的工作方式、控制方式;

e) 压力、流量、流阻特性;

f) 阀的启、闭时间;

g) 密封性要求。

附件的功能、性能要求是附件特征、特性的重要体现形式, 其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状态应在图样和技术文件中得到正确体现并严格控制,经过适航审查批准后,其更改应在适航管理机构的控制下,并应得到订购方的认可。

附件功能、性能的符合性验证应符合相关的适航程序和规定。

4.7 材料

4.7.1 概述

制造燃油系统附件所使用的材料及其工艺应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在全寿命周期内的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应耐燃油、燃油蒸汽、潮湿、盐雾、温度变化等机载环境条件。

4.7.2 金属材料

4.7.2.1 强度

选用金属材料作为附件的主要承力零、部件时, 其强度应经计算和校核,确保在附件全寿命周期内的所有安装和工作应力条件下不会失效。

4.7.2.2 耐磨性

附件中具有运动配合关系的金属材料,其在附件全寿命周期内的磨损量应得到充分分析和验证,确保不会因磨损导致附件功能丧失或性能严重下降,并且不会因磨损物积累造成燃油污染。

4.7.2.3 不同类金属

未经抗电解腐蚀处理的不同类金属,在使用中不应相互紧密接触。

4.7.2.4 镁和铜

镁和铜及其合金零件不应用在与燃油直接接触处。

4.7.3 非金属材料

附件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经论证和试验验证表明具有足够的抗老化性能,与燃油或燃油蒸汽接触的非金属材料还应具备足够的耐油性能,以保证在整个寿命周期内不会因非金属材料的老化、耐油能力等引起附件功能失效或性能下降。

4.8 设计

4.8.1 压力

除非另有规定,燃油系统附件的压力应按表 1 的规定。

燃油系统附件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冲击压力不应超过表 1 中规定的检验压力,任何超过规定的冲击压力均应得到订购方的认可,检验压力和极限压力的试验值应相应增大。

表 1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压力

单位为兆帕

4.8.2 表面防护

允许采用表面镀覆层、涂漆等措施提高材料的表面防护能力,其设计和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正常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出现开裂、剥落等现象。

镀镉零件禁止用于与燃油直接接触处,与燃油及燃油蒸汽接触的零件表面不应涂漆。

4.8.3 固定、连接

附件零、部件之间的固定和连接应可靠,并确保在所有可能的安装和工作条件下不会出现松动、脱落。

4.8.3.1 螺纹连接

螺纹连接设计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方式,如打保险、锁紧垫圈等, 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胶粘、冲点等防松方式。

4.8.3.2 铆接

铆钉及铆钉孔的设计应符合 HB 6444 的规定。

对有密封性要求的铆接结构,应采取妥善的密封措施并规定相应的验证方法。

对有应急断开功能的铆接结构,应在专用规范中做出明确规定。

4.8.3.3 焊接

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焊接,如不可避免应充分考虑附件的维修性要求。

4.8.3.4 过盈配合连接

过盈配合连接是一种不易维修的连接方式,采用过盈配合连接时应充分考虑附件的维修性要求,同时还应充分论证和验证温度变化对可靠连接的影响。

4.8.4 泄漏

4.8.4.1 外部泄漏

除非另有规定,附件不应产生外部泄漏。

4.8.4.2 内部泄漏

附件在设计时应考虑所有条件下可能产生内部泄漏的部位,其泄漏量应得到控制。

4.8.4.3 插件泄漏

采用插件结构的附件,应规定拆卸或重装插件时的最大燃油损失值。

4.8.5 污染油液中的工作能力

附件的选材和设计应确保在所有可能的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会因腐蚀、龟裂、性能退化等原因产生脱离物,从而污染燃油。

附件的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在污染油液中能正常工作,其在污染油液中的工作性能应通过试验验证。试验用污染油液的配制按表 2 的规定(污染物一并加入)。

表 2 试验用污染油液污粒类型、规格和含量

4.8.6 结冰

燃油中的水或冰不应使附件发生故障。在燃油及其周围空气中含有水的情况下, 所有附件的性能均应满足燃油系统的要求。

当附件暴露于因温度、高度、湿度快速变化而出现结冰的环境中时仍能正常工作。

4.8.7 电搭接

电搭接应符合 HB 8451-2014 的规定。

4.8.8 燃油泵

燃油泵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批准作为发动机组成部分的注射泵外,每个正排量式主燃油泵应具有旁路设施;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25.991 中 a)条的规定一致。

b) 叶轮和壳体的选材,应保证在两者出现故障而相互磨擦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火花。

4.8.9 燃油导管和接头

燃油导管和接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应能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燃油压力及加速度飞行引起的载荷;

b)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飞机部件之间的每根燃油导管应用柔性连接;

c) 可能承受压力和轴向载荷的柔性连接,应使用软管组件;

d) 软管组件应经过批准,或应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

e) 暴露在高温下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软管,不得用于在运行中或发动机停车后温度过高部位;

f) 机身内每根燃油导管的设计和安装,允许有合理程度的变形和拉伸而不应漏油。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993 中的规定一致。

4.8.10 燃油滤

燃油滤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燃油滤的设计应便于放液和清洗,且应有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

b) 具有足够的滤通能力。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997 中 a)、d)的规定一致。

4.8.11 放液阀

放液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使排放液避开飞机各个部分;

b) 放液阀应设计有手动或自动机构,能可靠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c) 应易于接近、打开和关闭,阀门位置或其防护措施,应能在起落架收起着陆时防止燃油喷溅。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999 中 b)条的规定一致。

4.9 环境适应性

4.9.1 概述

应通过分析论证和试验验证,确保附件在所有工作和非工作状态下,能够适应所有可能出现的气候、应力、工作等机载环境。

专用规范应对附件的环境适应性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标准对各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出是否适用的选择。

4.9.2 温度-高度

附件应能在所有飞行高度上和高度变化过程中,以及承受环境和工作介质的极限温度而不引起功能丧失、性能下降或寿命降低。飞机飞行高度以及附件所承受的高温、低温条件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4.9.3 温度变化

附件应能经受其环境和燃油温度变化的热循环作用而不降低其性能和寿命。附件所承受温度冲击条件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4.9.4 湿热

含有电气设备的附件应具有在高温及高湿环境条件下工作的能力。附件在高温及高湿环境条件下的性能由专用规范规定。

4.9.5 霉菌

附件应具有在湿热环境中的抗霉菌能力,附件的抗霉菌等级、附件试验后的外观和性能由专用规范规定。

4.9.6 盐雾

附件应具有在盐雾大气条件下的耐腐蚀能力。盐雾试验后,附件的外观和性能由专用规范规定。

4.9.7 砂尘

安装在暴露部件的附件应能经受大气中砂尘的破坏作用而不明显地降低其性能。

4.9.8 冲击和坠撞安全性

飞机在正常工作中经历冲击后(如着陆、滑行、突遇阵风等),应保证附件可以在性能范围内执行功能。

在飞机迫降产生的冲击条件下,应保证附件不会出现脱离、分解等现象而带来其他危险。

4.9.9 振动

所有附件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应能经受各种正常的机械振动,而不应出现紧固件、零组件和结构的松动或损坏。

4.9.10 防火

对于安装在火区或邻近火区的附件,专用规范中应对附件的防火分类做出规定,并参考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验证工作。

4.9.11 磁影响

电控燃油附件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4.10 耐久性

专用规范应对附件的工作寿命做出明确规定,并按民用飞机燃油系统耐久性试验通用要求进行试验验证。对以工作次数形式反映寿命的附件,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每飞行小时对应的工作次数。

耐久性试验一般包括高度耐久性试验、高温耐久性试验、低温耐久性试验、常温耐久性试验、干运转耐久性试验。在制订具体试验方案时, 可以根据成品工作特点,对高度耐久性试验和干运转耐久性试验进行适当裁剪,但至少应包括高温、低温及常温耐久性试验。

可以把一部分高温耐久性试验和低温耐久性试验与高度耐久性试验结合起来,当这种组合能模拟真实工作环境时,应优先适用组合试验。

鉴定检验或定期检验的所有试验结束后,用于试验的附件应分解检查,不得有过量磨损和影响安全与性能等现象。

4.11 可靠性

4.11.1 概述

应在专用规范中明确附件的可靠性定性、定量要求。

4.11.2 设计原则

在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设计,采用技术成熟度高的设计、工艺方案, 把附件的复杂程度减到最低程度。

在附件设计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输入文件制订适当的可靠性设计准则,对照附件技术方案和详细设计进行可靠性设计准则符合性检查,并不断完善和修订。

4.11.3 可靠性预计

设计初期应开展附件的可靠性预计工作,预计产品的基本可靠性和任务可靠性,评价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可靠性的定量要求。

4.11.4 FMECA 分析

在附件详细设计阶段,应按相关规定开展 FMECA 分析工作,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余度设计工作。除非订购方有明确要求。

4.12 维修性

应在专用规范中明确附件的维修性定性、定量要求。

4.12.1 维修性设计准则及其符合性检查

在附件设计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输入文件制订适当的维修性设计准则,对照附件技术方案和详细设计进行维修性设计准则符合性检查,并不断完善和修订。

4.12.2 可维护性

附件在日常维修、检查、调整或更换零组件时应无需从飞机构架、管路或电气附件上拆下或分解壳体,尽可能使用通用工具就能对附件进行正常维修和检查。

4.12.3 可修复性

对于易损件应设计成可快速拆卸的组合件,以便局部修复和更换,而不必从其安装部位拆下主壳体。

4.12.4 防差错设计

附件在设计上应避免装配和维修过程中造成人为差错的可能性:

a) 叠层组件应采取诸如指示标记之类的能防止错误装配的措施。如果零件被漏装, 指示标记就会显示出来。

b) 外形相似或相同但不能互换的附件应具有某些设计特点,以防止错装。

c) 在同一部位附近使用不同尺寸的螺栓时,其尺寸应有明显的差别。在同一部位不应使用除长度外其他结构均相同的螺栓。设计上应能防止因偶然使用过长的螺钉或螺栓而损坏零件。

d) 应尽量采用任意方位都能正常工作的零组件,如果零件不允许倒装或旋转某一方位安装,则应采用非对称结构(包括键槽和定位销)。

e) 除非内部功能完全相同或可以互换,不应并排使用相同的电插座。

4.12.5 互换性

机上同一安装部位的附件应具备互换性,附件中凡不需调整的同一图号零件应能互换。

4.13 测试性

4.13.1 概述

对有测试性要求的附件,应在专用规范中明确附件的测试性指标要求,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开展测试性分析和设计工作。

供油泵应能原位检测工作是否正常。

4.13.2 状态监控

关键、重要附件在工作过程中应设置状态监控措施,必要时进行告警。

4.13.3 故障隔离

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能将附件故障准确隔离到 LRU。

4.14 安全性

4.14.1 概述

附件的设计应保证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状态下不会对燃油系统和飞机的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之处应经充分论证和试验验证。

4.14.2 防爆

附件壳体应能完全包容任何内部故障而不损坏壳体,在任何情况下,电气短路及内爆均不应传至壳体外部或形成不安全状态。

4.14.3 燃油箱点燃防护

安装在燃油箱中的燃油系统附件,其设计和使用应确保:

a) 在可能由于燃油或其蒸气的点燃导致灾难性失效发生的燃油箱或燃油箱系统内的任一点不应有点火源存在;

b) 最高温度低于预期燃油箱内燃油的最低自燃温度,并留有安全裕度;

c) 如果某些部件的工作、失效或故障可能提高油箱内部的温度,则应在每一部件所有可能的工作、失效和故障条件下验证;

d) 证实点火源不会由每个单点失效、每个单点失效与每个没有表明为概率极小的潜在失效条件的组合或者所有没有表明为极不可能的失效组合引起。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981 中 a)的规定一致。

4.14.4 过热保护装置

如果附件的电气装置在正常工作或故障状态下会产生高温,则应采取过热保护措施,保证附件在所有状态下均保持在安全温度范围内。除非另有规定, 与燃油或燃油蒸汽直接接触的附件,其任何部位的峰值温度应低于 200℃。

4.14.5 超速

如果附件含有可能引起超速的旋转元件,则应设置转速调节器,并且其任何故障不应传递到壳体外部。

4.14.6 防护

应对发动机短舱内或机身内的燃油系统附件进行保护,以防止在有铺面的跑道上机轮收起着陆时,发生燃油喷溅足以造成起火的损坏。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994 中的规定一致。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附件检验的大气压力、温度以及海拔高度检验时为当地的大气压力、温度和当地海拔高度。

5.2.2 试验介质

除非另有规定,附件检验用试验介质应为实际工作介质。

5.2.3 试验设备

承制方提供的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试验设备应符合附件试验环境要求的条件,并得到使用方的认可;

b) 试验设备应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不应对被试成品造成非关联试验失效;

c) 试验设备应经过校验,测试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2.4 偏差

对于试验参数具有偏差范围的试验,应该在试验参数尽可能接近临界值的情况下进行。

5.3 鉴定检验

5.3.1 鉴定合格资质的保持

完成鉴定检验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后,产品视为鉴定合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a) 附件转厂生产时;

b) 在鉴定检验后,附件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其性能时;

c) 附件在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定期检验结果与鉴定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订购方提出进行鉴定检验要求时。

5.3.2 检验样品数与抽样方法

试验样品的抽样方法由承制方与订购方确定,如无明确规定,应从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三台进行鉴定试验,每台样品进行的试验项目及试验顺序应在产品专用技术规范中明确。完成鉴定检验的产品不应用于交付使用。

5.3.3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见表 3。

5.3.4 合格判据

完成全部鉴定检验项目且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时,鉴定检验方为合格。

当某项鉴定检验失败,查明原因是由产品本身引起的,须排除故障并改进设计后重新进行该鉴定检验项目,同时要分析论证之前完成的鉴定检验项目是否重新进行,论证结果应得到订购方的认可。

5.4 验收检验

5.4.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验收检验的检验项目序见表 3。

5.4.2 抽样

每批用于交付订购方的合格产品都应进行验收检验。用于验收检验的样品数由附件专用规范规定,如无明确规定,一般按每批合格产品的 20%进行抽取,最低不得少于 2 台产品。

5.4.3 合格判据

完成全部验收检验项目且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时,验收检验方为合格。

验收检验不合格,排除故障后重新进行验收,加倍抽取样品数再次进行验收检验,仍不合格,则本批产品视为不合格,不能交付订货方,但合格的零部件允许继续使用。

5.5 定期检验

5.5.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见表 3。

5.5.2 抽样

用于定期检验的试验样品数以及定期检验周期由承制方与订购方确定,如无明确规定,可从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1~2 台进行定期试验。

5.5.3 合格判据

完成全部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项目,则该批产品视为合格。如定期检验项目失败, 允许排除故障后加倍抽取样品重新进行该项试验,仍不合格,则本批产品视为不合格,不能用于交付,但合格的零部件允许继续使用。

表 3 检验项目表

表 3 检验项目表(续)

5.6 检验方法

5.6.1 重量

通过称重来检查附件重量满足 4.1 的要求。检查所用计量器具应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

5.6.2 尺寸

通过测量和图样检查来验证各附件尺寸,应符合 4.2 的要求。检查所用计量器具应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

5.6.3 接口

检查附件实物接口,应符合 4.3 的要求。

5.6.4 标识

按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检查附件的标识,应符合 4.4 的要求。

5.6.5 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附件的外观来验证各附件外观质量,应符合 4.5 的要求。

5.6.6 性能

按附件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

5.6.7 磨合运转试验

附件的干磨合运转或湿磨合运转试验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

5.6.8 耐油性

5.6.8.1 要求

附件的耐油性试验应按表 4 的程序依次连续地进行。相邻两个试验阶段之间停留的时间应最少。在浸泡阶段,应使有关的零件始终与燃油完全接触。在干燥阶段, 附件在排干油液后(不必分解),应在多孔口开启的条件下吹干,然后置于试验箱内,并使其周围有空气连续循环。

表 4 耐油性试验程序

5.6.8.2 试验油液

除低温试验外,耐油性试验(包括每个试验后进行的试验)所使用的油液应是附件实际工作所用燃油。使用代用燃油或性能相似的燃油时,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高温浸泡时,应在表压不超过 105 kPa的封闭窗口内进行,以防止沸腾。

5.6.8.3 试验过程中的功能动作

具有运动零件的附件,在浸泡过程中至少每天应动作一次,间歇工作的附件每次至少应动作四次循环。连续工作的附件或电机驱动的附件每次应动作 1h 或至少 25 个循环。在干燥过程中, 如果附件可以在干状态下工作,则应进行动作。动作时间或循环次数由专用规范规定。

5.6.8.4 每个阶段后的试验

每个浸泡阶段或干燥阶段结束后,附件应动作 4 次循环或工作 5min~10min,然后进行泄漏试验。在第 1 阶段和第 2 阶段后,应在室温下进行试验。在第 3 阶段后应在低温条件下进行试验,并在室温下重复试验。附件的动作和泄漏量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但在干燥阶段后进行试验的最初 15min 内泄漏量允许有某些增加。

5.6.9 污染燃油

附件应进行在污染燃油中工作能力的试验。试验油液按表 2 的方法进行配制。

附件应在额定流量和压力的条件下,持续工作 2.5h 或 500 次循环,再在额定流量的 10%~25%的条件下,持续工作 2.5h 或 500 次循环。在试验中,附件的性能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对于没有运动零件的附件,上述试验仅进行一次。对于有运动零件的附件, 上述试验还应重复一次。附件安装在会有正反两个方向流动的燃油系统内,则应进行正反两个方向的试验。

经上述试验后,附件可用燃油冲洗,清除污染物,但不应分解附件。在随后进行的校准试验和泄漏试验中,附件的性能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

5.6.10 结冰

5.6.10.1 概述

在燃油中工作的附件应进行油水混合液以及燃油中的水结冰条件下的性能试验。试验装置原理图见附录 A。对于通气系统的附件,其试验要求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本试验使用的燃油无防冰添加剂,并可含高达 30%的芳香烃。当燃油温度保持在 30℃~40℃时,将水以细雾状喷入燃油内(大约每升燃油含水 0.26mL),同时不断地搅拌油水混合液。为减少燃油中水的蒸发,油面上的空气在与燃油温度相同的条件下,其相对温度应高于 60%,通过泵压搅拌系统的全部混合液至少应在 2h 内循环四次。应从盛装混合液的容器的不同部位取出三份样品进行分析。这三份样品的质量摩尔浓度的平均值应在 5mmol/kg 到过饱和状态之间。

5.6.10.2 冰点以上试验

在使用油水混合液时,附件应能有效地工作,不应出现错误动作、火花放电或其他故障。工作时间应持续 2h 或 100 次循环。若专用规范不要求作结冰试验,则可用普通水进行试验。

5.6.10.3 燃油结冰试验

在搅拌或循环油水混合液时,在其每平方米的表面上,使水以大约 100mL/min 的速率进行雾化,以保证每升燃油至少含水 0.25mL。此时, 应使油水混合液通过附件循环并进行冷却。当温度冷却到试验温度时开始试验。为了避免使热交换器完全冻结, 在试验温度下,制冷剂和油水混合液的温差不应超过 6℃。附件应能在专用规范规定的时间或循环次数内有效地工作。试验温度应为-2℃、-10℃和-20℃。每次试验结束后,每升燃油中游离水的含量应大于 0.12mL。

5.6.11 电搭接

电搭接试验按 HB 8451-2014 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6.7 的要求。

5.6.12 环境适应性

5.6.12.1 温度-高度

5.6.12.1.1 温度

附件的高温、低温试验按 HB 6167.2-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2 的要求。

5.6.12.1.2 高度

附件的高度、减压和过压试验按 HB 6167.2-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2 的要求。

5.6.12.2 温度变化

附件的温度变化试验按 HB 6167.3-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3 的要求。

5.6.12.3 湿热

附件的湿热试验按 HB 6167.4-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4 的要求。

5.6.12.4 霉菌

附件的霉菌试验按 HB 6167.11-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5 的要求。

5.6.12.5 盐雾

附件的盐雾试验按 HB 6167.12-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6 的要求。

5.6.12.6 砂尘

附件的砂尘试验按 HB 6167.10-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7 的要求。

5.6.12.7 冲击和坠撞安全

附件的冲击和坠撞安全性试验按 HB 6167.5-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9 的要求。

5.6.12.8 振动

附件的振动试验按 HB 6167.6-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10 的要求。

5.6.12.9 防火

附件的防火试验按 HB 6167.14-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12 的要求。

5.6.12.10 磁影响

附件的电磁兼容性试验应按 HB 6167.17-2014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的要求。

5.6.13 耐久性

耐久性试验方法按民用飞机燃油系统耐久性试验通用要求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 的要求。每项试验进行前和结束后,应对受试品进行性能检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所有附件的耐久性试验应在模拟附件的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每个阶段后, 附件应进行泄漏试验和校准试验,以验证其性能。对于动力驱动附件, 应在动力输入变化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为了不降低冲击压力,试验台应模拟附件在飞机上的安装方式。如果附件的工作会引起压力冲击, 则测量仪器的响应性能应能满足测量压力变化速度以及压力峰值的要求。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经验收合格的附件入库,按 HB 5028 和 HB/Z 5029 的规定进行封存。

6.2 装箱

附件的运输包装按 HB 5870 的规定进行。

6.3 运输和储存

附件存放库应通风、干燥、清洁。不得与酸、碱、盐等化学品混合存放。

7 说明事项

7.1 预定用途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预定用于民用飞机燃油系统。

7.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产品规格和数量;

d) 产品的专用标志;

e) 其他。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燃油系统附件结冰试验台原理图

燃油系统附件结冰试验台原理图见图 A.1。

注:结冰试验台中泵的类型、切断阀的驱动方式、热交换器的介质以及试验附件的种类等均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这些附件的图形符号在原理图中仅用基本符号表示。

图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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