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 44
HB 8444-2014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civil aircraft environmental control system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长庆、金荣、陈晨、杨新亮、贾素会。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其他类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8472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U:辅助动力装置(auxiliary power unit)
ECS:环境控制系统(enviromental control system)
EICAS:发动机指示和机组告警系统(engine indication and crew alerting system)
4 一般要求
4.1 试飞大纲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试飞大纲应符合HB 8472 的规定。
4.2 试验资源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试验资源除应满足 HB 8472 的要求以外,还应配备以下设备:
a) 机载采集记录系统;
b) 温度、湿度、压力、角位移、空气流量、风速、空气品质等专用测试设备;
c) 地面空调车、电源车、高压气源车等地面保障车辆。
4.3 飞行试验测试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测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试飞中断、恢复、重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5 试飞质量和安全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5 详细要求
5.1 总则
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的飞行试验主要包括:
a) 驾驶舱和客舱空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试验;
b) 应急通风试验;
c) 电子设备舱和驾驶舱显示器通风试验;
d) 货舱通风和加温试验;
e) 电子设备舱烟雾渗透和排烟试验;
f) 驾驶舱排烟试验;
g) 客舱排烟试验;
h) 座舱压调系统自动控制功能和性能试验;
i) 座舱压调系统人工控制功能和性能试验;
j) 高原机场起降时座舱压调系统功能和性能试验;
k) 应急卸压时座舱压力控制试验;
l) 座舱正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试验;
m) 座舱负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试验;
n) 驾驶舱和客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测量试验;
o) 驾驶舱、客舱臭氧浓度测量试验;
p) 干空气条件下的机翼防冰试验;
q) 自然结冰条件下的机翼防冰试验;
r) 风挡防冰(除雾)试验;
s) 风挡雨刷除雨试验。
5.2 驾驶舱和客舱空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试验
5.2.1 试验目的
验证不同气象条件下飞行时驾驶舱和客舱空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1(a)、(e)、(g),§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2.2 试验要求
5.2.2.1 测试要求
在空调系统的主要制冷附件、空气导管上加装温度、压力、流量、湿度、活门角位移等测试传感器;舱内环境需风速传感器、空气品质测量仪等特殊仪器设备; 从飞机上提取与空调系统相关的信号,并全程记录。
5.2.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2.3 气象要求
空调系统飞行试验应在下列气象环境条件下进行:
a) 常温:15℃~25℃;
b) 高温:夏季高场温,晴天,温度不低于 40℃,试验时间为 13:00~16:00;
c) 低温:冬季低场温,阴天或夜航,温度不高于-40℃,试验时间为 5:00~9:00;
d) 高温高湿:夏季高场温,温度不低于 35℃,相对湿度不低于 60%。
5.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常温、高温和低温环境条件下分别以空调系统不同构型组合,按规定的飞行剖面进行飞行试验。试验中空调系统的构型组合为:
a) 发动机供气:
1) 制冷组件:单套或多套组合方式;
2) 再循环风扇:打开、关闭;
3) 空气配平:打开、关闭。
b) APU 供气:
1) 制冷组件:单套或多套组合方式;
2) 再循环风扇:打开、关闭;
3) 空气配平:打开、关闭。
5.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空调系统性能;
b) 供给驾驶舱、客舱新鲜空气量;
c) 驾驶舱、客舱温度场和速度场;
d) 空调系统控制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CS 简图页显示、EICAS 信息显示、告警、控制逻辑等。
5.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正常工作模式时,空调系统能够向每一位乘员提供的新鲜空气量不低于每人 0.25 kg/min;
b) 单套组件工作时,空调系统能够向每一位乘员提供的新鲜空气量不低于每人 0.182 kg/min;
c)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驾驶舱和客舱各自的温度可以独立控制;
d) 驾驶舱或客舱平均温度与控制面板上所选取温度值相差不超过±2℃;
e) 驾驶舱或客舱温度符合 CCAR-25-R4 §25.831(g);
f) 在系统构型稳态以及构型变化过程中,空调系统及各附件功能应均正常。
5.2.5 安全措施
极端天气条件下,空调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可能达不到设计工作状态,试飞过程中,如飞行员感觉座舱环境难以适应可提前结束动作,报告指挥员,返航。
5.3 应急通风试验
5.3.1 试验目的
验证应急通风的功能、指示及飞机在允许的不同飞行速度情况下新鲜空气量的适航符合性。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1(a)、(e),§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3.2 试验要求
5.3.2.1 测试要求
在应急通风空气导管上加装温度、压力、流量、活门角位移等测试传感器, 从飞机上抽引与空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3.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3 试验内容与方法
飞机在 3000m 平飞,关闭空调系统供气,待座舱高度上升到接近飞行高度时接通应急通风,检查应急通风的功能、指示及飞机在允许的不同飞行速度情况下新鲜空气量是否符合要求。
5.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应急通风系统控制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CS 简图页显示、EICAS信息显示、告警、控制逻辑等;
b) 应急通风的空气温度、压力、流量;
c) 供给驾驶舱、客舱新鲜空气量。
5.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应急通风时,机组人均新鲜空气供气量不低于 0.25kg/min,乘客人均新鲜空气供气量不低于0.182 kg/min;
b) 在系统构型变化过程中,应急通风系统及各附件功能应正常。
5.4 电子设备舱和驾驶舱显示器通风试验
5.4.1 试验目的
验证电子设备冷却系统的性能,并检查有关的指示和告警的功能,评估使用限制要求。主要验证CCAR-25-R4 §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4.2 试验要求
5.4.2.1 测试要求
在电子设备通风冷却空气导管上加装温度、压力、流量、温度等测试传感器, 在电子设备工作舱和驾驶舱显示器周围加装相应的环境温度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电子设备通风系统相关的信号。
5.4.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4.2.3 气象要求
应满足 5.2.2.3 中规定的气象要求。
5.4.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加装电子设备风扇工作关断控制开关,在规定的座舱环境温度条件下飞行。选择正常供气和应急通风状态,在电子设备风扇正常工作和故障状态下,每种状态下至少稳定 15min,验证电子设备通风冷却系统在最大发热量状态工作时的功能和性能。
5.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4.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电子设备通风冷却系统的功能评述,包括 EICAS 信息显示、告警、指示、控制逻辑等;
b) 电子设备冷却通风流量、温度和湿度;
c) 电子设备舱和驾驶舱显示器周围的空气温度。
5.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下列合格判据:
a) 在系统构型变化过程中,电子设备通风冷却系统及各附件功能应正常;
b) ECS 通风时电子设备周围环境温度不高于 50℃, 无 ECS 通风时电子设备周围环境温度不高于70℃。
5.5 货舱通风和加温试验
5.5.1 试验目的
验证不同环境温度情况下货舱通风和加温系统的性能,并检查相关指示是否满足相应适航条款。主要验证 CCAR-25-R4 §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5.2 试验要求
5.5.2.1 测试要求
在货舱通风空气导管上加装温度、压力、流量、湿度、活门角位移等测试传感器; 货舱内加装环境温度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货舱通风相关的信号。
5.5.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5.2.3 气象要求
货舱通风和加温系统飞行试验要求在下列气象环境条件下进行:
a) 常温:15℃~25℃;
b) 高温:夏季高场温,温度不低于 40℃;
c) 低温:冬季低场温,温度不高于-40℃;
d) 高温高湿:夏季高场温,温度不低于 35℃,相对湿度不低于 60%。
5.5.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常温、热天和冷天环境条件下, 分别以环境控制系统不同构型组合,按标准飞行剖面飞行,考核货舱通风和加温系统的功能。环境控制系统构型组合包括:
a) 气源:采用多发动机同时供气(如只有单发动机则采用单发动机供气);
b) 制冷组件:单套或多套组合工作模式,环境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c) 货舱分别处于通风开、通风关、货舱加温状态下。
5.5.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5.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货舱通风和加温系统控制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ICAS 信息显示、告警、控制逻辑等;
b) 货舱通风、加温系统性能;
c) 货舱温度场。
5.5.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环境控制系统构型变化过程中,货舱通风和加温系统及各附件功能应正常;
b) 通风时货舱温度高于规定值,加温时货舱温度在合适的范围。
5.6 电子设备舱烟雾渗透和排烟试验
5.6.1 试验目的
验证飞行中电子设备舱产生的大量烟雾不会进入驾驶舱和客舱。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1(d),§25.855(h),§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6.2 试验要求
5.6.2.1 测试要求
在电子设备舱加装视频摄像头,记录发烟和排烟过程;在视频摄像头前加装识别图像;记录排烟时间的秒表;加装烟雾浓度传感器。
5.6.2.2 保障要求
试验前准备烟雾发生器、烟雾发生材料及防护面罩等,电子设备舱的光源应满足视频记录要求。
5.6.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6.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应在地面试验验证排烟性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飞行中空调系统和电子设备通风冷却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在巡航高度平飞,打开发烟设备,在电子设备舱产生大量烟雾,当看不清距摄像头 46cm (18 inch)位置处的识别图像时,进行排烟试验。如果有烟雾泄漏至驾驶舱, 维持烟雾浓度 15min,进行烟雾渗透试验。
5.6.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6.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电子设备舱排烟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ICAS 信息显示、告警、控制逻辑等;
b) 电子设备舱排烟能力,包括烟雾浓度、排烟所需时间、排烟过程视频画面等。
5.6.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空调系统和座舱压调系统功能应正常;
b) 电子设备舱产生的烟雾不会进入驾驶舱和客舱,或少量进入的烟雾不会积聚;
c) 排烟所需时间不大于规定时间;
d) 验证电子设备舱排烟时,座舱高度不超过规定值。
5.6.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地面试验验证排烟功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
b) 在自动驾驶仪功能、性能正常的情况下, 进行该科目的试飞。进行试验时, 可在手动驾驶模式下进行,如有大量烟雾进入驾驶舱,影响到飞行员驾驶飞机,可迅速切换到自动驾驶模式,不致影响飞行安全。
c) 试验过程中试飞工程师应佩戴呼吸保护设备,如果有大量烟雾进入驾驶舱,飞行员应佩戴氧气面罩。
5.7 驾驶舱排烟试验
5.7.1 试验目的
验证地面和飞行中驾驶舱烟雾排放能力。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1(d), §25.855(h), §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7.2 试验要求
5.7.2.1 测试要求
在驾驶舱加装视频摄像头,记录发烟和排烟过程;配备记录排烟时间的秒表;加装烟雾浓度传感器。
5.7.2.2 保障要求
试验前准备烟雾发生器、烟雾发生材料及防护面罩等, 驾驶舱的光源应满足视频记录要求;氧气系统工作正常;自动驾驶仪功能正常。
5.7.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7.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应在地面试验验证排烟性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飞行试验过程中一直打开控制面板及驾驶舱照明,以满足视频记录要求。飞行中空调系统正常工作。在巡航高度平飞, 在驾驶舱产生大量烟雾,当驾驶盘仪表模糊不清时停止发烟,进行驾驶舱排烟试验。如有需要,下降到 3000m,执行应急卸压。
5.7.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7.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驾驶舱排烟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ICAS 信息显示、控制逻辑;
b) 驾驶舱排烟能力,包括烟雾浓度、排烟所需时间、排烟过程视频画面等。
5.7.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下列合格判据:
a) 不会有大量烟雾进入客舱;
b) 排烟所需时间不大于规定时间。
5.7.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地面试验验证排烟功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
b) 应急卸压时,座舱压力高度变化率小于每分钟 609m (海平面高度)。
c) 在自动驾驶仪功能、性能正常的情况下, 进行该科目的试飞。进行试验时, 可在手动驾驶模式下进行,如有大量烟雾滞留驾驶舱无法排出,影响到飞行员驾驶飞机,可迅速切换到自动驾驶模式,不致影响飞行安全。
d) 试飞过程中飞行员和试飞工程师应佩戴氧气面罩或呼吸保护设备。
5.8 客舱排烟试验
5.8.1 试验目的
验证飞行中客舱和盥洗室排烟能力。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1(d),§25.855(h), §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8.2 试验要求
5.8.2.1 测试要求
在客舱加装视频摄像头,记录发烟和排烟过程;在视频摄像头前加装识别图像;配备记录排烟时间的秒表;加装烟雾浓度传感器。
5.8.2.2 保障要求
试验前准备烟雾发生器、烟雾发生材料及防护面罩等,客舱的光源应满足视频记录要求。
5.8.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8.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应在地面试验验证排烟性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飞行时分别在客舱、盥洗室产生大量烟雾, 客舱和盥洗室的灯全部打开。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巡航高度,在客舱与厨房产生大量烟雾,当看不清距摄像头 46 cm (18 inch)位置处的参照物时,停止发烟,下降过程中进行客舱排烟试验。排烟过程中, 如有需要,下降到 3000m,执行应急卸压。
b) 巡航高度,在盥洗室产生大量烟雾,当看不清距摄像头 46cm (18inch)位置处的参照物时,盥洗室内充满烟雾并持续一定时间,进行盥洗室烟雾渗透和排烟试验。
5.8.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8.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客舱和盥洗室排烟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ICAS 信息显示、控制逻辑;
b) 客舱、盥洗室的排烟性能。
5.8.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下列合格判据:
a) 不会有大量烟雾进入驾驶舱;
b) 排烟所需时间不大于规定时间。
5.8.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地面试验验证排烟功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
b) 应急卸压时,座舱压力高度变化率小于每分钟 609m (海平面高度)。
c) 在自动驾驶仪功能、性能正常的情况下, 进行该科目的试飞。进行试验时, 可在手动驾驶模式下进行,如有大量烟雾进入驾驶舱,影响到飞行员驾驶飞机,可迅速切换到自动驾驶模式,不致影响飞行安全。
d) 试验过程中试飞工程师应佩戴呼吸保护设备,如果有大量烟雾进入驾驶舱,飞行员应佩戴氧气面罩。
5.9 座舱压调系统自动控制功能和性能试验
5.9.1 试验目的
验证座舱压调系统自动控制状态下的工作和告警指示功能;验证座舱压力高度、座舱高度变化率、座舱压差等性能指标。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41(a)、(b),§25.843(b),§25. 1301(d), §25. 1309(a)、(d)等条款。
5.9.2 试验要求
5.9.2.1 测试要求
加装座舱压力、座舱压差、座舱压力变化率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压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9.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9.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9.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座舱压调系统设置为自动模式,飞机正常飞行。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飞机正常滑跑、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场和着陆;
b) 飞机大角度、最大爬升速率分段爬升至实用升限,大角度、最大下降速率分段下降至安全高度;
c) 飞行中改变发动机油门杆位置和进行制冷组件供气切换等。
5.9.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9.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座舱压调系统自动模式控制时的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 EICAS 信息显示、控制逻辑等;
b) 自动模式下座舱预增压、增压、着陆、卸压等功能的正确性;
c) 座舱高度、座舱高度变化率、座舱压差等性能指标;
d) 自动模式时,客舱起调高度和着陆机场高度默认值。
5.9.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自动模式下系统在预增压、增压、着陆、卸压等阶段功能正常;
b) 自动模式下确认客舱起调高度和着陆机场高度默认值符合设计指标;
c) 座舱高度不高于 2400m (8000 ft),座舱高度变化率-91m/min~152m/min(海平面高度)。
5.10 座舱压调系统人工控制功能和性能试验
5.10.1 试验目的
验证人工控制座舱压力时座舱压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41(a)、
(b),§25.843(b),§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10.2 试验要求
5.10.2.1 测试要求
加装座舱压力、座舱压差、座舱压力变化率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压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0.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0.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0.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座舱压调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与方法包括:
a) 自动模式完成起飞后选择人工座舱压力控制;
b) 在爬升、巡航、下降和着陆期间人工控制座舱压力;
c) 在爬升、巡航、下降和着陆期间改变发动机油门杆位置和进行制冷组件供气切换;
d) 飞机大角度、最大爬升速率分段爬升至实用升限,大角度、最大下降速率分段下降至安全高度,分段下降时改变着陆机场高度输入值。
5.10.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0.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座舱压调系统人工控制功能评述,包括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ICAS 信息显示、控制逻辑等;
b) 人工控制模式下座舱高度、座舱高度变化率、座舱压差等试验数据。
5.10.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座舱压调系统人工控制功能正常;
b) 具备手动输入着陆机场高度的模式;
c) 人工模式下座舱高度变化率为-609m/min~609m/min(海平面高度)。
5.11 高原机场起降时座舱压调系统功能和性能试验
5.11.1 试验目的
验证高原机场起降时座舱压调系统功能和性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41(a)、(b), §25.843(b),§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11.2 试验要求
5.11.2.1 测试要求
加装座舱压力、座舱压差、座舱压力变化率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压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1.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1.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座舱压力调节系统设置为自动模式,飞机正常飞行。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选定高原机场;
b) 飞机正常滑跑、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场和着陆;
c) 手动输入机场高度信息。
5.1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灯指示、EICAS 信息显示、控制逻辑等的功能评述;
b) 座舱压调系统高原机场起飞和着陆功能及预增压和卸压自动程序设定;
c) 座舱压力高度、座舱高度变化率、座舱压差等性能指标;
d) 自动模式时,客舱起调高度和着陆机场高度值。
5.1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高原机场起降,座舱预增压、增压、着陆、卸压等功能正常;
b) 高原机场起降,确认客舱起调高度和着陆机场高度正确;
c) 座舱高度不高于 2400m (8000 ft),座舱高度变化率-91m/min~152m/min(海平面高度)。
5.12 应急卸压时座舱压力控制试验
5.12.1 试验目的
座舱应急卸压和应急通风时,座舱压力调节系统的功能和性能验证。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1(g),§25.841(a)、(b),§25.843(b),§25. 1301(d), §25. 1309(a)、(d)等条款。
5.12.2 试验要求
5.12.2.1 测试要求
加装座舱压力、座舱压差、座舱压力变化率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压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2.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2.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飞机分别在使用升限、巡航高度、各高度层(最低 3000m),接通应急卸压开关;
b) 飞机 3000m 平飞时关闭制冷组件,打开应急通风开关;
c) 在巡航高度、各高度层(高于 3000m)飞行时关闭座舱供气,飞机应急下降至 3000m。
5.1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座舱应急卸压和应急通风时,座舱压调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b) 座舱应急卸压和 3000m 客舱告警功能。
5.1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客舱高度超过 3000m 告警功能正常;
b) 应急卸压时座舱高度不超过规定值;
c) 自动模式时座舱高度变化率-91m/min~152m/min(海平面高度);
d) 应急卸压时座舱高度变化率小于 609m/min(海平面高度)。
5.12.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地面试验验证系统功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
b) 在各项仪表显示正常的基础上进行试验;
c) 在进行应急卸压过程中,飞行员和试飞工程师可根据需要佩带氧气面罩。
5.13 座舱正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试验
5.13.1 试验目的
验证座舱正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及性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41(a)、(b),§25.843(b), §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13.2 试验要求
5.13.2.1 测试要求
加装座舱压力、座舱压差、座舱压力变化率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压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3.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3.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3.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座舱正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飞行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在巡航高度,座舱压差自动调节到稳定值,然后改为人工控制,调节使排气活门开度关小,增大座舱压差,直到正压活门打开。
b) 如有两个或以上的正压活门,需要模拟其中一个故障。起飞前使一个活门关闭并失效,一个正压活门工作,在巡航高度座舱压差自动调节到稳定值,然后改为人工控制,调节使排气活门开度关小,增大座舱压差,直到此单个正压活门打开。
c) 着陆后检查所有舱门和应急出口应易于打开。
5.1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3.4.1 试验结果
给出座舱正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及性能的试飞结论。
5.1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正压活门应能够正常打开,座舱正压差不超过规定值;
b) 着陆后所有舱门应易于打开。
5.13.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为了确切掌握正压活门的工作状态,需要测试活门工作状态信号;
b) 在各项仪表显示正常的基础上进行。
5.14 座舱负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试验
5.14.1 试验目的
验证座舱负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及性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41(a)、(b),§25.843(b), §25. 1301(d),§25. 1309(a)、(d)等条款。
5.14.2 试验要求
5.14.2.1 测试要求
加装座舱压力、座舱压差、座舱压力变化率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压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4.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4.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4.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座舱不增压,飞机紧急下降状态下进行以下试验:
a) 在一定高度关闭空调供气,并改为人工控制座舱压力,因客舱泄漏,座舱压力高度升高,排气活门被自动关闭,座舱压差接近平衡后,飞机以最大下降率下降至安全高度,检查负压活门是
否已打开并调节客舱负压差。
b) 如有两个或以上的负压活门,需要模拟其中一个故障。起飞前使一个负压活门关闭并失效,在一定高度关闭空调供气,并改为人工控制座舱压力,座舱压差接近平衡后,飞机以最大下降率下降至安全高度,检查被验证的负压活门是否打开。
5.1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4.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座舱负压差的安全释压功能及性能的试飞结论;
b) 座舱高度告警结果。
5.1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演示座舱高度告警功能正常;
b) 负压活门应能够正常打开,座舱负压差不超过规定值。
5.14.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为了确切掌握负压活门的工作状态,应测试活门工作状态信号;
b) 在各项仪表显示正常的基础上进行。
5.15 驾驶舱和客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测量试验
5.15.1 试验目的
验证飞机驾驶舱和客舱内的空气不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或蒸汽。主要验证 CCAR-25
-R4§25.831(b)、(c)等条款。
5.15.2 试验要求
5.15.2.1 测试要求
加装驾驶舱和客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空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5.2.2 保障要求
客舱内要求乘坐最大成员人数。
5.15.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5.3 试验内容与方法
选取不同的高度层,以最小速度、巡航速度、最大速度进行飞行试验, 测量驾驶舱和客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
5.15.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5.4.1 试验结果
给出飞机驾驶舱、客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数据。
5.15.4.2 合格判据
任何条件下,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 1/20000 体积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 0.5%体积含量。
5.16 驾驶舱、客舱臭氧浓度测量试验
5.16.1 试验目的
验证飞机飞行时座舱中的臭氧浓度是否符合规定。主要验证 CCAR-25-R4 §25.832(a)、(c)等条款。
5.16.2 试验要求
5.16.2.1 测试要求
加装驾驶舱和客舱臭氧气体浓度传感器;从飞机上抽引与空调系统相关的信号。
5.16.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6.2.3 气象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6.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高纬度地区进行飞行试验,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选择隆冬或早春的季节,在 8230m~9750m 高度范围内飞行,对驾驶舱和客舱臭氧浓度进行测量;
b) 在 9750m~11800m 高度范围内飞行,对驾驶舱和客舱臭氧浓度进行测量;
c) 测量位置在驾驶舱和客舱供气入口处和其他位置。
5.16.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6.4.1 试验结果
给出飞机驾驶舱、客舱臭氧浓度数据。
5.16.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 320 高度层(高度相当于 9750m)以上的任何时刻,O3 浓度不超过 0.25/1000000 体积含量;
b) 在 270 高度层(高度相当于 8230m)以上任何 3h 期间,O3 浓度不超过 0. 1/1000000 体积含量。
5.17 干空气条件下的机翼防冰试验
5.17.1 试验目的
验证干空气中水平飞行时机翼防冰系统的功能和性能;验证机翼防冰系统接通供气时,机翼应无过热;检查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等指示、机翼防冰简图页显示正确;检查 EICAS 信息显示、告警、控制逻辑等正确。主要验证 CCAR-25- R4 §25. 1301(d), §25. 1309(a)、(d),§ 25. 1419(b), §25. 1501(a),§25. 1527 等条款。
5.17.2 试验要求
5.17.2.1 测试要求
在机翼前缘表面加装壁温传感器;在防除冰热空气管路上加装温度、压力、流量传感器; 加装大气气象参数测量仪,测量大气中的液态水含湿量、温度、水滴直径等; 从飞机上抽引与防冰系统相关的信号。
5.17.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7.2.3 气象要求
在不具备结冰的气象条件下进行。
5.17.3 试验内容与方法
按标准飞行剖面(包括起飞、爬升、待机、巡航、下降、进场), 气源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机翼防冰系统接通进行飞行试验。
5.17.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7.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防冰引气流量、引气压力、引气温度;
b) 机翼前缘防冰导管温度、机翼前缘表面温度;
c) 机组评述。
5.17.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引气和机翼防冰系统控制功能和性能均应正常;
b) 引气和机翼防冰系统各附件功能均应正常;
c) 机翼表面温度在规定范围内。
5.17.5 安全措施
地面试验验证系统功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
5.18 自然结冰条件下的机翼防冰试验
5.18.1 试验目的
验证飞机在满足 CCAR-25 附录 C 规定的结冰条件下机翼防冰系统的性能;检查控制面板的操作与信号等指示、机翼防冰简图页显示正确;检查 EICAS 信息显示、告警、控制逻辑等正确。主要验证CCAR-25-R4 §25. 1301(d), §25. 1309(a)、(d), §25. 1419(b), §25. 1501(a), §25. 1527 等条款。
5.18.2 试验要求
5.18.2.1 测试要求
在机翼前缘表面加装壁温传感器;在防除冰热空气管路上加装温度、压力、流量传感器; 加装大气气象参数测量仪,测量大气中的液态水含湿量、温度、水滴直径等; 加装机翼表面视频画面;从飞机上抽引与防冰系统相关的信号。
5.18.2.2 保障要求
应配备除冰车、除雪车等保障设备。
5.18.2.3 气象要求
应满足 CCAR-25 附录 C 中规定的最大连续和最大间断结冰条件的要求。
5.18.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单发、双发引气条件下,自然结冰条件下进行机翼防冰试验,试验内容和方法包括:
a) 在标准飞行剖面飞行期间,包括留空等待时,验证其在自然结冰条件时的机翼防冰性能。
b) 结冰告警时打开防冰供气,告警消失后关闭防冰供气。对具有自动开启防冰系统功能的飞机应验证防冰系统自动开启功能。
c) 摄像记录试飞全过程缝翼表面结冰情况。
5.18.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8.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结冰气象参数(外界大气温度、液态水含量、水滴直径);
b) 防冰引气流量、引气压力、引气温度;
c) 机翼前缘防冰导管温度、机翼前缘表面温度;
d) 视频记录和相片;
e) 机组评述。
5.18.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机翼防冰系统控制功能和性能均应正常;
b) 机翼防冰系统各附件功能均应正常;
c) 结冰探测无误报警;
d) 打开机翼防冰供气后机翼防护表面无积冰。
5.18.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地面试验验证系统功能正常后进行飞行试验;
b) 在进行干空气中水平飞行时机翼的防冰科目试飞结束后,表明功能、性能正常, 再进行该科目的试飞;
c) 先进行带模拟冰型试飞,再进行自然结冰条件下的试飞。
5.19 风挡防冰(除雾)试验
5.19.1 试验目的
验证风挡防冰(除雾)系统的功能和告警指示。主要验证 CCAR -25- R4 §25. 1301(b), §25. 1301(c),§25. 1419(b),§25.773b(1)(ⅱ),§25.773(b)(2),§25. 1322 等条款。
5.19.2 试验要求
5.19.2.1 测试要求
在风挡表面加装壁温传感器;加装大气气象参数测量仪,测量大气中的液态水含湿量、温度、水滴直径等;加装风挡表面的视频画面记录;从飞机上抽引与防冰系统相关的信号。
5.19.2.2 保障要求
应配备地面空调车、电源车、除雪车等保障设备。
5.19.2.3 气象要求
防冰试飞应满足 CCAR-25 附录 C 中规定的最大连续和最大间断结冰条件的要求。
除雾试飞要求高湿热环境。
5.19.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最大连续和最大间断结冰条件下,标准飞行剖面内,验证风挡防冰系统功能和告警指示。
在高湿热环境下,通过高空长时间巡航后快速下滑,验证风挡除雾系统功能和告警指示。
5.19.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19.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风挡表面温度;
b) 结冰气象参数(外界大气温度、液态水含量、水滴直径);
c) 风挡表面的视频记录和相片;
d) 机组评述。
5.19.4.2 合格判据
风挡防冰(除雾)系统的功能应正常,风挡玻璃不会结冰(雾),飞行员关键视野区清晰。
5.20 风挡雨刷除雨试验
5.20.1 试验目的
验证在大雨条件下,风挡雨刷系统在地面滑行及飞行各阶段的功能和性能,风挡应保证在大雨中关键视野区清晰。主要验证 CCAR-25-R4 §25.773(b),§25. 1301(d), §25. 1309(a)等条款。
5.20.2 试验要求
5.20.2.1 测试要求
加装风挡表面的视频画面记录;从飞机上抽引与除雨系统相关的信号。
5.20.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20.2.3 气象要求
试验应分别在小、中、大雨环境条件下进行。
5.20.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雨天进行试验,先在小雨中分别进行静止、低速、中速、高速滑行试验, 然后在中雨、大雨中分别进行静止、低速、中速、高速滑行试验, 一切正常后分别在小、中、大雨环境条件下进行空中飞行试验。
5.20.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0.4.1 试验结果
试验结束后给出风挡的视频画面、相片和飞行机组人员的主观评述。
5.20.4.2 合格判据
雨天情况下飞行,风挡雨刷功能正常,风挡应保证在大雨中关键视野区是清晰的。
5.20.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地面检查风挡雨刷功能正常的基础上,按照低速、中速、高速的顺序进行滑行试验;
b) 地面滑行时应先进行小雨环境下的上述试验,功能正常后再进行中雨、大雨环境下的试验;
c) 地面试验均正常的基础上,再进行空中小雨、中雨、大雨环境下的飞行试验。
6 报告
按照 HB 8472 的要求编写各个飞行试验阶段的民用飞机环境控制系统试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