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90 V 45
HB 8419-2014
民用飞机仪表整体照明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ivil aircraft integral lighting of instrumentation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标准起草人:段海洲、王旭峰、舒振杰、杨晓、孔志平、穆超。
民用飞机仪表整体照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仪表整体照明光源、布局、照明控制及性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驾驶舱仪表整体照明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203-2013 飞机电器系统特性
GJB 1006 飞机座舱告警基本要求
HB 6441-1990 飞机照明颜色和信号灯颜色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仪表整体照明 integral lighting of instrumentation
仪表板上所装仪表设备的内部照明及仪表板的泛光照明。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设计
仪表整体照明设计应保证工作区域具有充分的照明,通过对下列因素适当的控制,以获得合适的照明质量:
a) 直射眩光;
b) 反射眩光;
c) 工作区域和环境的对比度;
d) 灯光和设备的颜色;
e) 灯的数量。
4.1.2 目标
仪表整体照明应均匀,并应使驾驶员在低照度环境下能够读出所有显示信息,并使其眼睛既能保持最佳的舱外观察能力,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其视觉疲劳。仪表整体照明还应考虑抗强光的要求, 以保证显示信息在阳光下的可读性,以及因强光致使驾驶员瞬间视力下降情况下,为维持良好视觉所必需的照明。当仪表整体照明中正常照明系统失效时, 应急照明系统在应急供电状态下应能使驾驶员继续进
行飞行必需的正常操作。
4.1.3 表面涂层颜色
仪表整体照明中所有仪表、控制板和仪表板的表面涂层颜色(包括标志、字符和背景底色)应符合
表 1 的规定。
表 1 表面涂层颜色要求
4.2 光源
4.2.1 颜色
同一照明区域内使用的光源颜色应尽可能少,可选择白光、蓝白光和红光等。光源颜色应符合以下色度定义:
a) 白光:0.480≤x ≤0.540、 |y -y0l ≤0.01;
b) 蓝白光:0.420≤x ≤0.460、0.385≤y≤0.425;
c) 红光:y≤0.306、z ≤0.001。
4.2.2 类型
除另有规定外,光源可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或白炽灯。其中,仪表灯应满足:
a) 提供足够的照明,使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每个仪表、开关或其他装置易于判读, 除非有其他光源提供的充足照明;
b) 安装应能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c) 除非在每一预期的飞行条件下,不可调节亮度的仪表灯已令人满意,否则必须有措施控制照明强度。
注:4.2.2 条要求与 CCAR-25-R4 §25. 1381 的要求一致。
4.3 布局
4.3.1 总则
仪表整体照明布局的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工效,避免光源直射到驾驶员,且不能产生有害光。必要时, 宜采取如屏蔽和滤光等措施确保对所有仪表的正确判读。
b) 应保证在驾驶员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内具有良好的视觉可达性,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的最大视区和最佳视区见图 1~图 3。
a) 水平视区 b) 垂直视区
图 1 眼转动时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
a) 水平视区 b) 垂直视区
图 2 头转动时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
a) 水平视区 b) 垂直视区
图 3 头和眼转动时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
4.3.2 自发光显示器
自发光显示器在布局时应根据飞机设计驾驶体系的需要,合理布局,使自发光显示器的发光范围在飞行员视区范围内,使用最频繁的显示器应在最佳视区范围内。
4.3.3 控制器
控制器的布局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照明调节旋钮应安装在驾驶员容易观察和接近的地方,便于亮度调节;
b) 其他仪表控制器的安装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有利于驾驶员操作;
c) 当控制器安装于所控制的仪表设备附近,则其不应遮挡光线而影响判读。
4.3.4 独立仪表
独立仪表的布局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独立仪表的安装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有利于驾驶员判读;
b) 独立仪表需操作时,则不影响自身判读。
4.3.5 泛光灯
泛光灯的布局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泛光灯的数量应不少于 6 个;
b) 泛光灯应安装在仪表板顶部并随外形轮廓均匀分布。
4.3.6 其他装置
在仪表板安装其他装置时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仪表板上安装的其他装置不应影响驾驶员对其他仪表设备的判读。
b) 在仪表板上安装灯光信号装置,应遵循如下准则:
1) 主警告灯、警告灯、主注意灯、注意灯和提示灯的灯光信号应符合 GJB 1006 的规定;
2) 主警告灯和危及飞行安全的警告灯应安装在正、副驾驶员各自的 30˚锥视的重叠区内;
3) 主注意灯应安装在正、副驾驶员各自的 30˚锥视的重叠区内;
4) 除危及飞行安全的警告灯以外的其他警告灯和注意灯,应集中或相对集中在信号灯盒内,安装在驾驶员 30˚锥视之外的仪表板外侧。
4.4 照明控制
4.4.1 控制方式
4.4.1.1 总则
仪表整体照明的控制方式可根据飞机设计需求所决定,但不同的控制方式都应能满足飞行员对各自负责区域的照明需求,公共区域应单独控制。照明电源应符合 GB/T 30203-2013 相关规定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用电电压应选用 5V、28V、115V。
4.4.1.2 电压
同一调光区域内,采用调节电压技术的仪表整体照明所有用电设备,输入电压差值应在±1V 范围内,输入连续平稳,在整个控制范围内,照明的亮度应按对数规律平稳增加。
4.4.1.3 逻辑
对于仪表整体照明,采用数字控制技术应能满足亮度的无极调节,在整个控制范围内,照明的亮度应按对数规律平稳增加,保证仪表整体照明的均匀性。
4.4.2 控制器
在照明控制器上可选择旋钮或按键类型,应遵循如下准则:
a) 控制器采用旋转类型时,逆时针旋转到底的极限位置为“关断”位置,当由关断位置顺时针旋
转到控制器的物理行程中点附近时,亮度值约为最大亮度的 30%;
b) 控制器采用按键类型时,控制器应能满足快速调光的需求;
c) 控制器上应有明显的调节标记,且能指出调节方向。
4.5 性能
4.5.1 亮度
4.5.1.1 自发光显示器
自发光显示器在阳光直接照射和镜面反射下的高照度(107600 lx)环境中,必须观察的自发光显示器,通电时其显示信息应清晰可读、不通电时,应既不可读也不产生虚影,其亮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LCD 显示器在黑暗环境下,显示面白色字符的平均最大亮度应不小于 257cd/m2,有效显示面白色字符的最大亮度应不小于 171cd/m2;
b) 在夜间照明条件飞行时,LCD 显示器将正常的显示字符置于低可视亮度,所有的警告旗和告警指示器应可见。
4.5.1.2 独立仪表
独立仪表被照明标记的亮度范围如下:
a) 白色标记应为 0.03cd/m2~5. 10cd/m2;
b) 灰色和黄色区域应为 0.03cd/m2~3.00cd/m2;
c) 黑色区域应为 0.03cd/m2~0.30cd/m2;
d) 指针、准线、指令杆、小飞机符号、偏差杆和其他类似参考标记应为 0.03cd/m2~5.80cd/m2;
e) 所有被照明的标记在不通电时必须在阳光下可读。
4.5.1.3 控制器
对于控制器上内带光源的按钮和旋钮的标记亮度应为 0.03cd/m2~1000cd/m2,并应连续可调。
4.5.1.4 泛光灯
当泛光灯的调光控制器调到最大亮度时,在仪表板上主飞行仪表上的最小照度应为 1000 lx,其他仪表和控制板上的最小照度应为 800 lx。泛光灯应能连续可调至关断位置。
4.5.1.5 其他装置
灯光信号装置通电时,在直射阳光(107600 lx)下其字符应可读;不通电时在直射阳光下其字符应不可读,也不应误判为通电状态。
灯光信号装置通电时,昼间亮度应为 660cd/m2~1300cd/m2,并连续可调至关断位置。
4.5.2 色度
当电压调到规定测试电压时,仪表整体照明上被标记的 CIE 1976UCS 色度坐标 u ′、v ′均应处于图 4“在 CIE 1976UCS 颜色空间中标绘出的航空色”仪表及仪表板照明颜色的区域范围内,或应符合HB 6441-1990 中 5.1.2 仪表及仪表板照明红、5.1.7 仪表及仪表板照明白、5.1.8 仪表及仪表板照明滤蓝白颜色的色度要求,见图 5。
对于告警装置色度需符合 HB 6441-1990 中各告警灯颜色规定。
图 4 CIE1976 色度图
图 5 CIE1931 色度图
4.5.3 对比度
对于所有仪表、控制板上的标记与背景之间, 或其他任何标记与背景之间的对比度 C 按公式(1)或公式(2)。
式中:
B1——邻近标记的背景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B2——标记的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当标记为白色,B2>B1 时用公式(1);
当标记为黑色,B1>B2 时用公式(2)。
对比度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
表 2 对比度
4.5.4 均匀度
4.5.4.1 独立仪表
表内照明仪表均匀度不超过 4:1。
4.5.4.2 控制板
控制板照明均匀度不超过 3:1。
4.5.4.3 仪表板照明均匀度
仪表板的照明均匀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仪表全部采用表内照明时,仪表板照明均匀度不大于 3:1;
b) 仪表全部采用泛光照明时,仪表板照明均匀度不大于 5:1;
c) 仪表全部采用混合照明时,仪表板照明均匀度不大于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