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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418-2014(2017)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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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氧气   复制   民用   飞行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44

HB 8418-2014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civil aircraft oxygen system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卫忠、金荣、陈晨、贾素会。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组氧气系统、旅客氧气系统、便携式氧气设备飞行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其他类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8472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氧气系统 oxygen system

防止在低压环境中缺氧,以及在座舱大气被有毒物质或烟雾污染时保护乘员呼吸道的系统,包括机组氧气系统、旅客氧气系统和便携式氧气设备。

3.2

机组氧气系统 aircrew oxygen system

在需要时为飞行机组人员提供呼吸用氧气的系统。

3.3

旅客氧气系统 passenger oxygen system

在座舱失压的紧急情况下为乘客和空中服务员提供呼吸用氧气的系统。

3.4

便携式氧气设备 portable oxygen equipment

由防护呼吸设备和急救型便携式氧气设备组成。防护呼吸设备在机上灭火排烟时提供防护呼吸用氧。急救型便携式氧气设备为个别旅客提供医疗急救用氧以及在座舱失压时为空中服务员提供应急机动呼吸用氧。

4 一般要求

4.1 试飞大纲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试飞大纲应符合HB 8472 的规定。

4.2 试验资源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的试验资源除应满足 HB 8472 的要求以外,还应配备以下设备:

a) 机载采集记录系统;

b) 地面电源车;

c) 充氧车等地面保障车辆。

4.3 飞行试验测试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测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试飞中断、恢复、重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5 试飞质量和安全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飞行试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5 详细要求

5.1 总则

民用飞机氧气系统的飞行试验主要包括:

a) 机组氧气系统试验;

b) 旅客氧气系统试验;

c) 便携式氧气设备试验。

5.2 机组氧气系统试验

5.2.1 试验目的

验证机组氧气系统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 R4 §25. 1301(d),§25. 1309(a)、(c), §25. 1441(c),§25. 1447(c)(2)等条款。

5.2.2 试验要求

5.2.2.1 测试要求

记录从取出面罩到佩戴完毕以及使其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记录座舱压力高度、飞行高度。

5.2.2.2 保障要求

飞行前确认氧气系统的可用氧量,认真检查氧气瓶、管路、分氧装置等设备,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其他无特殊要求。

5.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规定的高度验证机组氧气系统的功能,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机组人员单手把分氧装置从待用位置上取下戴到脸上,记录取出分氧装置到佩戴完毕的时间;

b) 验证氧气系统的可达性、便捷性和使用舒适性;

c) 检查氧气系统的功能,通过送话器进行通讯联络,检查通讯功能;

d) 不少于三组机组人员重复上述试验。

5.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取出分氧装置到佩戴完毕的时间;

b) 对氧气系统的可达性、便捷性和使用舒适性的评述;

c) 对氧气系统的功能的评述。

5.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机组成员坐在自己工作位置上,取出分氧装置到单手佩戴完毕的时间应不超过 5s;

b) 分氧装置应能正确固定,密封并按需要供氧,不碰掉眼镜或延误执行紧急任务;

c) 使用分氧装置不给执行任务带来困难;

d) 机组佩戴分氧装置时,能够完成正常的通信联络任务;

e) 机组在飞行中能够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装置供氧;

f) 机组在飞行中能够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的可用氧量。

5.3 旅客氧气系统试验

5.3.1 试验目的

验证旅客氧气系统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 1301(d)、§25. 1309(a)、§25. 1447(c)(1)等条款。

5.3.2 试验要求

5.3.2.1 测试要求

记录飞行高度、座舱压力高度,旅客分氧装置抛放时的座舱压力高度。

5.3.2.2 保障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旅客分氧装置手动抛放功能:飞行机组人员通过驾驶舱操纵面板上的旅客分氧装置选择开关手动抛放氧气面罩。试验过程中, 飞行机组人员观察显示器的告警和指示信息。记录旅客分氧装置抛放时的座舱压力高度。

b) 旅客分氧装置自动抛放功能:通过增加座舱压力高度直到抛放系统工作为止的方法来进行。旅客分氧装置选择开关放置在“自动”位置上,机组人员佩戴分氧装置,手动增加座舱压力高度,直到旅客分氧装置自动抛放,飞机恢复正常增压状态。如果在规定的座舱高度氧气面罩没有自动抛放,飞机恢复正常增压状态,试验结束。试验过程中, 机组人员观察显示器的告警和指示信息。记录旅客分氧装置抛放时的座舱压力高度。

5.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分氧装置抛放时的座舱压力高度。

5.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旅客分氧装置手动抛放功能:飞行机组人员选择面罩手动抛放功能后,所有旅客氧气储藏盒盖(包括应急氧模块门)应打开,全部分氧装置应抛放,同时应能显示旅客氧气系统接通的信息;

b) 旅客分氧装置自动抛放功能:座舱压力高度超过 4500m 之前,所有旅客氧气储藏盒盖(包括应急氧模块门)应打开,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装置自动送达旅客处,同时应能显示旅客氧气系统接通的信息。

5.3.5 安全措施

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在验证旅客分氧装置自动抛放功能时,手动调压增加座舱压力高度过程中,座舱压力高度始终不能超过 4500m;

b) 在手动调压增加座舱压力高度起始时,驾驶员应佩戴分氧装置,以防止出现缺氧现象。

5.4 便携式氧气设备试验

5.4.1 试验目的

验证便携式氧气设备的功能。 主要验证 CCAR -25- R4 §25. 1301(d)、§25. 1309(a)、 §25. 1447(c)(4)等条款。

5.4.2 试验要求

5.4.2.1 测试要求

无特殊要求。

5.4.2.2 保障要求

便携式氧气设备试验应配备地面电源车、充氧车、登机舷梯等保障设备。课题组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进行拿取试验。

5.4.3 试验内容与方法

飞机在地面进行以下试验:

a) 机组人员使用驾驶舱内的防护性呼吸设备,验证防护性呼吸设备位置的可达性,并确定机组人员在驾驶舱内使用和穿戴防护性呼吸设备时完成额定工作的便捷性;

b) 对于客舱内的防护性呼吸设备和急救型氧气设备,至少选取三名试验人员对其进行拿取试验,验证其可达性;

c) 至少选取一套防护性呼吸设备和一套急救型氧气设备验证其使用功能。

5.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5.4.4.1 试验结果

对便携式氧气设备的可达性、便捷性和舒适性进行评述。

5.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防护性呼吸设备保护眼睛的部分,不得对视觉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b) 便携式氧气设备应方便拿取;

c) 便携式氧气设备功能应正常。

6 报告

按照 HB 8472 的要求编写各个飞行试验阶段的民用飞机氧气系统试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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