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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7496-2014(2017) 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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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复制   民用   视野   飞机   驾驶舱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36

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Visibility from the flight deck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7496-1997《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本标准与 HB 7496-1997 相比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新增了双目视野及相关的头部转动中心、视角测量的垂直基准面和水平基准面的定义;

——增加一般要求,主要表述对影响外部视野的眼位、风挡和窗户、特殊天气等因素的一般要求; ——5.3 视野障碍中,原标准“驾驶员头部可左、右移动 32mm”按 CCAR-25-R4 的定义改为

“移动 13mm ”;

——5.4 增加光学特性的具体相关内容及数值;

——6 增加视野符合性验证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宁、李旭东、贾晓。

本标准于 1997 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本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保证安全操作的驾驶舱外部视野最低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左右并列驾驶的运输类亚音速民用飞机,其他民用飞机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设计眼位 design eye position (DEP)

设计眼位是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平视飞行(巡航)状态, 两眼之间连线的中点位置,是确定飞机驾驶舱外部和内部视野以及驾驶舱几何尺寸设计的一个基准点。

3.2

驾驶舱外视野 cockpit outside vision

驾驶舱外视野指从设计眼位目视,不受飞机和座舱结构阻碍所能看到的驾驶舱外部视区。

3.3

头部转动中心轴 central axis of head rotation

通过设计眼位后 84mm 的点,垂直于水平面的直线,简称中心轴。

3.4

垂直基准面 vertical datum plane

设计眼位与中心轴构成的平面。

3.5

水平基准面 horizontal datum plane

通过设计眼位与中心轴垂直的平面。

3.6

双目视野 binocular vision

双目视野指用两眼所能看到的总区域。测量时, 两眼间距为 64mm,设计眼位距头部转动中心轴为

84mm (见图 1)。

图 1 双目视野角度测量

3.7

清晰视区 clear areas of vision

清晰视区为目视不受结构、边缘连接材料或妨碍观察的其他任何材料阻碍的透明区域。

3.8

着陆视野 landing vision

为确保飞机安全,飞机以给定的姿态目视进场着陆,驾驶员所必需的视野区域。

4 一般要求

4.1 驾驶舱布局要求

驾驶舱布局应满足 CCAR-25-R4§25.773(a)要求,必须提供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外视野,使驾驶员在使用限制内安全地完成任何机动飞行以及对机翼、翼吊发动机等的观察, 同时又不妨碍在同一眼位观察飞行仪表以及其他关键的控制和显示装置。并且, 驾驶舱不得有影响最小飞行机组完成正常职责的眩光和反射。

4.2 眼位要求

设计眼位应满足 CCAR-25-R4§25.773(d)和 CCAR-25-R4§25.777(c)对驾驶员位置的要求,同时必须满足图 2 所示的的左驾驶员设计眼位及其所需的视野,右驾驶的视野与左驾驶对称。

在驾驶员位置处,应提供能使驾驶员眼睛调至设计眼位的标记,应提供驾驶员头部足够的活动空间。

4.3 特殊天气影响

必须提供措施减少在雨、雪天以及风挡结冰、起雾时对驾驶员观察的影响, 并确保起飞和降落时保持 5.5 条所要求的最小视区清晰。

图 2 驾驶员(左)外部视野要求

5 详细要求

5.1 外部清晰视区

以设计眼位为基准,确定的驾驶舱清晰视区(左驾驶,见图 2)为:

a) 垂直基准面左 40˚到右 20˚,上视角由水平基准面上 35˚线性递减到上 15˚ ;

b) 垂直基准面左 30˚到右 10˚,下视角为水平基准面下 17˚水平线;从垂直基准面右 10˚到右 20˚时,下视角线性递减到下 10˚ ;

c) 垂直基准面左 40˚到左 80˚, 上视角为上 35˚水平线;从垂直基准面左 80˚到左 120˚时,上视角线性递减到上 15˚ ;

d) 垂直基准面左 30˚到左 70˚,下视角由下 17˚线性递增到下 27˚ ;

e) 垂直基准面左 70˚到左 95˚, 下视角为水平基准面下 27˚水平线;从垂直基准面左 95˚到左 120˚时,下视角由下 27˚线性递减到下 15˚。

5.2 着陆视野

除要满足 5. 1 要求的清晰视区外,飞机着陆时前下方视野还应满足飞机处于下列情况下,以着陆进场速度飞行 3s 内能使驾驶员看到进场的场长和(或)接地区域内的跑道灯:

a) 飞机以 2.5˚下滑坡度进场;

b) 飞机最低点位于接地区的水平延伸面以上 30.5m 的决策高度上;

c) 飞机向左偏航以抵制 18.5km/h 侧风影响;

d) 飞机处于最危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

e) 以 366m 的跑道能见距离进场。

5.3 视野障碍

当使用双目视野时,若发生非清晰视区的视野障碍,则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 在图 2 所示驾驶舱清晰视区内,垂直基准面左 20˚到右 20˚之间,不允许有视野障碍物;

b) 驾驶员的头可左、右移动 13mm,用双目视野尽可能地减少障碍对视野的影响。

5.4 光学特性

飞机风挡的光学特性应保证驾驶员从清晰视区观察不失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a) 当光线垂直于表面时,透明件平均透光度不低于 80%,当从设计眼位沿零方位角水平线测量时,透光度不低于 65%;采用防冰导电涂层时,涂层造成的透光度减少不应超过 5%。

b) 当光线垂直于透明件表面时,雾度不应超过 3%。

c) 双目视差在水平方向不应超过 10,,在垂直方向不应超过 2,。

d) 物象差不应超过 2%。

e) 当光线垂直于表面时,透明件的角偏差不应超过 3˚, 在任意 915mm 直线段内的方向变化不应超过 180˚, 在安装位置的风挡上选取不少于 60 个点,每点的角偏差不应超过 3mrad,所有点均方根值小于 1mrad。当飞机装备平显时,风挡透明件和平显应进行光学匹配,减少对准误差。

f) 风挡透明件上不应有明显的弯曲、模糊、发散、收敛和破裂的网格线,最大网格线斜率为 1:15,放大率为(100±8)%。整个风挡不应有凸透镜型畸变。

5.5 雨、雪天及风挡结冰、起雾时的视野

在雨、雪天及风挡结冰、起雾时, 应按 CCAR-25-R4§25.773(b)、(c)要求设置除雨、雪和防冰、除雾以及清洗装置,在下列条件下保证左右驾驶员的视野清楚有效:

a) 不管发动机推力状态如何,飞机速度直到 1.6Vs(巡航构型)或 426km/h,两者取小者;

b) 最小视区为设计眼位的左、右各 15˚之间,向上到预期使用中以最陡航迹进场时看到跑道,向下到 5. 1 规定的最低限制值。

当驾驶舱不增压时,应有保护措施使正驾驶员能打开窗户观察。

6 视野的符合性验证

按照图 2 形式绘制视野图表述驾驶舱视野数据,并标明视野障碍区。

利用设计图样(包括三维数模)测算、数字仿真、样机/飞机测量以及驾驶员飞行观察等措施进行数据符合性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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