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V 01
航空物理冶金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physical metallurgy testing personnel
for aviation industry
2014-07-0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7477-1996《航空物理冶金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本标准与 HB 7477-1996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重新进行了专业界定和等级划分;
b) 对各级检测人员的要求和职责进行了细化;
c) 删除了 HB 7477-1996 中的第 4 章;
d) 对报考人员的条件和培训学时进行了调整;
e) 对考核内容、考试和评分方式及考题数量进行了调整;
f) 对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及更新方式进行了修改;
g) 第 10 章“档案”中,增加了归档内容及档案保留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工程制造研究所、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映伟、阮中慈、孙智君、陆业航、欧阳小琴。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HB 7477-1996。
航空物理冶金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物理冶金检测人员资格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职责、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报考人员的条件、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物理冶金(包括光学金相、电子金相和 X 射线分析)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其他领域物理冶金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可参照本标准。
2 技术等级
航空物理冶金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实行三级制: 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同时设置物理冶金专项检测技术资格。对专项检测人员,只可在专项检测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检测工作。
3 要求和职责
3.1 I 级人员
Ⅰ级检测人员应基本了解所从事检测方法的原理和实际知识,并具有执行下列职责的能力:
a) 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仪器,并能按技术规范独立进行常规检测;
b) 熟悉有关材料或零件在检测前的预处理并能正确地制备试样;
c) 准确记录原始数据,并填写试验报告单;
d) 熟知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3.2 II 级人员
Ⅱ级检测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从事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范围, 并具有执行下列职责的能力:
a) 正确地使用、维护仪器设备,独立地进行检测工作;
b) 熟悉有关材料或零件在检测前的预处理并能正确地制备试样;
c) 能正确理解和解释所用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正确地分析试验结果,编写、校核和签发试验报告;
d) 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能制定满足技术要求的检测程序和编写有关技术文件;
e) 组织和指导Ⅰ级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并具有培训Ⅰ级检测人员的能力;
f) 具有研究新的试验方法和开拓新的试验领域的能力;
g) 能承担失效分析试验工作;
h) 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 III 级人员
Ⅲ级检测人员应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整个专业的动向和发展趋势,并具有执行下列职责的能力:
a) 对仪器设备有选型、论证、验收、调试和开发应用的能力, 并对物理冶金各专业方向的检测方
法具有综合分析的能力;
b) 正确地使用、维护仪器设备,独立地进行检测工作;
c) 熟悉有关材料或零件在检测前的预处理并能正确地制备试样;
d) 能正确理解和解释所用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正确地分析试验结果,编写、审核和签发试验报告;
e) 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能制定满足技术要求的检测程序和编写有关技术文件;
f) 根据检测对象确定检测方案,审查和制定检测程序并能指导其正确实施;
g) 具有研究新的试验方法和开拓新的试验领域的能力;
h) 处理Ⅱ级检测人员难以处理的技术问题,组织实施一般失效分析工作;
i) 指导Ⅰ、Ⅱ级和专项技术检测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j) 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4 专项检测人员
专项检测人员应了解所从事专项检测方法的原理和实际知识,并具有执行下列职责的能力:
a) 按规定的专项技术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仪器,并能按相关技术规范独立进行常规检测;
b) 熟悉有关材料或零件在检测前的预处理并能正确地制备试样;
c) 准确记录原始数据,填写试验报告单,并编写、签发规定的专项技术范围内的试验报告;
d) 熟知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4 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
4.1 资格鉴定组织
资格鉴定组织由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成。
4.2 资格鉴定职责
4.2.1 认证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a) 对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b) 对各级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c) 组织各级人员的考试;
d) 组织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
e) 组织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建立试题库、试件库;
f) 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2.2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对各级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b) 负责各级人员的培训;
c) 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
d) 负责建立各级人员考试用试题库、试件库;
e) 对培训及资格鉴定有效性负责。
5 报考人员的条件
5.1 一般要求
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以保证报考人员对所报考专业检测方法的原理、试验技术和应用具有充分理解和熟练掌握的能力。
5.2 学历和实践经历
5.2.1 I 级人员
高中(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从事物理冶金工作不少于 1 年。
5.2.2 II 级人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2 年以上;其他学历取得 I 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5.2.3 III 级人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Ⅱ级证书 5 年以上者。
5.2.4 专项检测人员
从事本专项检测工作 1 年以上。
6 培训
6.1 培训目的
提高物理冶金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检测水平,提供确定技术等级资格的依据。凡申报各级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者,均应参加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6.2 培训学时
各等级培训的学时见表 1。
表 1 各等级培训学时
6.3 培训教材
各级人员技术培训的教材、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统一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选编。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基本知识,物理冶金基础理论与冶金知识,设备仪器、操作方法、检测技术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
6.4 教师
教师应有Ⅲ级资格证书或高级工程师(或相当的技术职称)及以上技术职称,教师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选聘。
7 考试
7.1 考试内容与方式
7.1.1 Ⅰ级、Ⅱ级和专项技术检测人员的考试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7.1.2 Ⅲ级检测人员考试分为笔试和专业技术答辩。
7.1.3 各级检测人员的笔试内容包括物理冶金基础理论与冶金知识、航空材料检测技术和标准方法以及仪器原理与应用等,采用闭卷方式进行。Ⅰ级和Ⅱ级人员的实际操作考试以制备和检测实际样品及口试或对所提供的相关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说明的方式进行。
7.2 各级检测人员的考试
7.2.1 各级检测人员笔试试题数量的最低要求见表 2。
表 2 各级检测人员的笔试试题数量
7.2.2 Ⅰ级、Ⅱ级及专项技术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是对资格鉴定组织认可或提供的规定数量的样品按指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和分析,或对所提供的试验数据按指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分析和说明。当对实际样品进行检测和分析时,报考人员还应加答五至十道有关仪器分析参数的选择和实际操作方面的口试题。
7.2.3 Ⅲ级检测人员除参加规定的笔试外,还应提交一篇本人最近五年内的物理冶金专业相关技术论文,并参加专业技术答辩。
7.3 评分
7.3.1 各级检测人员的各项考试均按百分制评分。
7.3.2 各级检测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均应在 70 分或以上,方能通过资格认证。
7.4 补考和重考
7.4.1 对于Ⅰ级、Ⅱ级和专项技术报考人员,若资格认证考试不合格,可申请进行补考或重考。拟补考人员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申请培训和考核。
7.4.2 对于Ⅲ级报考人员,若资格鉴定考试不合格,不允许进行补考,应重新申请培训和考核。
7.4.3 重考人员应按报考程序,重新申请培训和考核。
8 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8.1 通过资格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8.2 技术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可向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申请更新认证,并提供所在工作单位签发的如下证明:
a) 没有脱离证书范围内的物理冶金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b) 五年内无重大技术责任事故。
8.3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原资格证书作废:
a) 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而又不按期申请更新鉴定者;
b) 脱离证书范围内的物理冶金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c) 重大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 更新认证
9.1 凡持有物理冶金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应进行更新认证,更新认证与初次认证
程序一致。
9.2 凡持有Ⅲ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更新认证还可按附录 A 进行量化考核并提交论文进行答辩的方式来完成。Ⅲ级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合计得分在 24 分以上(含 24 分)为合格。
10 档案
10.1 每一个被鉴定人员的资料均应归档,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各个等级的所有被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申请表。
b) 被鉴定人员的个人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考试资料:包括试卷和考试成绩、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总评成绩;
2) Ⅲ级人员答辩考核的记录文件;
3) Ⅲ级人员延长有效期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材料等;
4) 被撤销资格证书的有关材料。
c)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有关资料。
10.2 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a) 持证人员:个人档案从证书逾期或被注销之日起保存三年;
b) 未通过认证的报考人:个人档案从申请之日起保存三年。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III 级人员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Ⅲ级人员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见表 A. 1。
表 A.1 III 级人员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