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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6167.1-2014(2017)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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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机载   验方   复制   民用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06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总则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of

civil airplane—

Part 1:General principles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HB 6167-2014《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分为 26 个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 第 2 部分:温度和高度试验;

—— 第 3 部分:温度变化试验;

—— 第 4 部分:湿热试验;

—— 第 5 部分: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

—— 第 6 部分:振动试验;

—— 第 7 部分:爆炸试验;

—— 第 8 部分:防水试验;

—— 第 9 部分:流体敏感性试验;

—— 第 10 部分:砂尘试验;

—— 第 11 部分:霉菌试验;

—— 第 12 部分:盐雾试验;

—— 第 13 部分:结冰试验;

—— 第 14 部分:防火、可燃性试验;

—— 第 15 部分:声振试验;

—— 第 16 部分:加速度试验;

—— 第 17 部分:磁影响试验;

—— 第 18 部分:电源输入试验;

—— 第 19 部分:电压尖峰试验;

—— 第 20 部分: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试验;

—— 第 21 部分:感应信号敏感度试验;

—— 第 22 部分:射频敏感度试验;

—— 第 23 部分:射频能量发射试验;

—— 第 24 部分: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试验;

—— 第 25 部分:雷电直接效应试验;

—— 第 26 部分:静电放电试验。

本部分为 HB 6167-2014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HB 6167.1-1989《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总则》。

本部分与 HB 6167.1-198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试验条件允差”中“相对湿度”的允差由±5%修订为±4%,对振动幅值的允差进行了分类,分别给出了正弦振动幅值允差和随机振动幅值允差;

——增加了对受试产品的安装,规定了连接电缆的长度,即连接电缆长度至少应为 1.5m,捆扎成束后至少也应为 1.2m。

本部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程丛高。本部分于 1989 年首次发布。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术语、正常试验大气条件、环境试验条件允差、试验设备、试验样品的安装、试验箱内空气温度的测量、多单元组成的设备试验、试验顺序、敏感性试验的试验样品配置、设备性能标准及环境试验标识等。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飞机机载设备实验室环境试验,作为考核机载设备在本系列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和性能,但不能用于确定其使用寿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2 环境试验环境试验方法编写导则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最大负荷周期 maximum duty cycle

周期性工作的设备进行最大额定容量下工作的最长时间和不工作(或处于最低工作容量)时间之间的关系。

3.2

不工作 not operating

除非专用规范中另有规定,不工作是指不给设备提供动力源。

3.3

温度控制或温度部分控制部位 controlled or partially controlled temperature locations

飞机内部空气温度依靠环境控制系统保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的空间。

3.4

总偏差 total excursion

参数从正的最大值到负的最大值的偏移量。

3.5

设备 equipment

包括使设备正确执行预定功能所需的所有部件或装备,具体由制造方确定。

3.6

高度 altitude

试验期间暴露于其中的相对于海平面的环境压力。

4 通用要求

4.1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试验的初始和最终检测均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c) 环境压力:84 kPa~107 kPa。

当在不同于上述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时,应记录此实际条件。

4.2 试验条件允差

除非另有规定,在除 4. 1 条规定的环境条件外的其他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试验条件容差规定如下:

a) 温度:±3℃。

b) 高度:规定压力的±5%。

c) 相对湿度:±4%RH。

d) 振动幅值

1) 正弦:规定值的±10%。

2) 随机:在 500 Hz 以下偏离规定要求不应超过+3 dB 和-1.5 dB;500 Hz 到 2000 Hz 范围内不应超过±3 dB。总均方根(Grms)量级应控制在规定值的+20%和-5%范围内。

e) 振动频率:规定值的±2%。

4.3 试验设备

4.3.1 校准要求

试验设备、试验用的各种激励装置和测量仪表均应标有型号、编号和最新校准日期, 并均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一般情况下,校准标准应能追溯到国家或国际标准。

4.3.2 试验箱风速要求

为保证整个试验箱内温度均匀,试验箱内空气应进行循环,但空气流动方向不应指向试验样品,并且流动速度应尽量小。不需要辅助冷却的试验样品, 其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应保持与自然风产生的空气流动速度大致相同。

4.3.3 辅助冷却要求

对用辅助冷却才可保证其正常工作的试验样品,其辅助冷却要求如下:

a) 若冷却介质为空气,除试验样品制造厂另有规定外,供给的冷却空气特性应与规定的试验箱内空气特性相同。

b) 若冷却介质不是空气,所用的冷却介质及其温度应符合试验样品制造厂的规定。

注:对于安装位置已知,且与其他设备相对位置确定的设备,试验中应该模拟热辐射源和/或正常对流阻碍状态。

4.4 试验样品的安装

试验样品安装应注意以下四点:

a) 除非另有说明,应按正常使用的安装要求对试验样品进行电气和机械连接和定向,包括所需冷却措施的连接和定向;

b) 一般情况下,连接电缆长度至少应为 1.5 m,捆扎成束后至少也应有 1.2 m;

c) 试验样品与其他相关设备之间的连接或输入/输出端也应予以连接,或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模拟;

d) 采用辅助冷却的试验样品,如果其使用中的安装位置及其与其他设备的相对位置已知,则安装时应设法模拟使用中热源辐射和正常通风受阻情况。

4.5 敏感性试验的试验样品配置

按本部分进行任何敏感性试验,试验期间试验样品应按在外场正常工作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最敏感功能模式进行配置。如放大器的可调增益, 在试验中应采用适当的激励,把它设置成最大值;数字信号负载,应设置成安装手册中授权的最大负载。这也同样适用于软件,尤其当设备内嵌入了基本和/或应用软件时,应对软件的所有功能运行(或激励)进行测试,以便暴露出设备对伪信号影响的最大敏感度。

对功能配置的描述和理由,包括软件,应在图 1 中表述。

4.6 试验箱内空气温度的测量

试验箱内空气温度测量点的选取应紧靠试验样品附近有代表性的部位,不能选择在箱壁附近或箱壁上测量。

4.7 多单元组成的设备试验

如果设备由几个独立的单元件组成,可以对这些单元件分别进行试验,但要保证按照相关设备规范中的规定保持其功能状况。

4.8 试验顺序

设备制造方负责考虑累积效应和综合效应的试验要求并把此要求体现在设备规范和试验计划中。通过协商,也可使用多件试验样品,并按任意顺序进行试验,单个试验样品验证对应试验的符合性。

若要求获取不同试验对试验样品造成的累积效应或用一件试验样品进行多项试验时,应按以下原则安排试验顺序:

a) 湿热试验应在温度、振动试验后进行, 以考核设备的防潮设计和材料是否在温度、振动试验中失去效能。

b) 霉菌试验应在砂尘和盐雾试验之前进行,砂尘会促进霉菌生长,而盐雾又会抑制霉菌生长,从而影响长霉效果。

c) 高度(低气压)试验一般应先进行,因为其破坏性小。但要考核温度和机械试验是否会影响密封效果和产品结构的完整性,则此试验应在温度、动力学试验后进行。

d) 高低温试验通常在顺序的早期进行,温度变化试验通常在高、低温试验后进行。

e) 防水性试验可在任何次序上进行。

f) 盐雾试验多数在其他气候试验后进行,特别应在霉菌和湿热试验后进行,它具有潜在破坏作用。

g) 砂尘试验应在湿热、霉菌和盐雾试验后进行。砂尘能在试验样品上积聚尘土和产生严重磨蚀,影响试验结果。

h) 爆炸性大气试验应在力学、温度、高度(低气压)和湿热试验后进行,因为力学、温度和高度(低气压)可能降低密封效果,增加产品对易燃气体的敏感性。

i) 可燃性试验应在所有其他试验后进行。

4.9 设备性能标准

设备性能标准是指满足有关适航性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是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地工作所应满足的各种技术要求,任何最低性能均是指设备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的性能的最低要求,应按本部分或有关标准中规定的试验程序施加规定的环境条件并确定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的要求。

4.10 环境试验标识

任何设备均应附有环境试验合格鉴定表(见图 1),以标识其已通过的环境试验项目的信息。

图 1 环境试验合格鉴定表格式

4.11 试验结果的适用性分析

使用本系列标准中各试验程序的试验结果仅对合格鉴定试验期间的试验配置(试验安装,外部配置和内部配置)有效。相对于这一配置的任何变更,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的(例如:印制电路板的布局,单元件内部部件变更,安装布线等)应进行评估,以确保试验结果仍然适用。如果评估没有表明试验结果仍然适用,则要求重新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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