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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5459-2014(2017)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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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复制   认证   航空   鉴定   资格
资源简介

ICS 03.100.30 V 01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Analytical Chemistry

testing personnel for aviation industry

2014-07-0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5459-1999《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本标准与 HB 5459-1999 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增加了“与认证”三字;

b) 为了更好的适应分析化学检测在航空工业中的各项要求,标准中增加了专项培训与考试,专项技术设为 I、II 级;

c) 第 5 章报考条件中,适当修改了Ⅰ级、Ⅱ级和Ⅲ级人员的报考条件;

d) 第 8 章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中,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 4 年改为 5 年,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有效期延长,而是需要更新认证;Ⅲ级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通过量化考核后重新取证;

e) 第 10 章“档案”中,增加了归档内容及档案保留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发动机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黎阳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春晟、宋晓辉、谢文博、闫秀芬、刘晓燕、陆林、赵黎锋、刘众宣、侯丽华。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 5459-1999。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职责、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报考人员的条件、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更新认证和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分析化学的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其他领域分析化学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技术等级

2.1 分析化学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实行三级制: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2.2 Ⅰ级、Ⅱ级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可设槽液专项和看谱专项。对专项检测人员,只可在专项检测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试验工作。

3 要求和职责

3.1 I 级人员

Ⅰ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了解所使用检测方法的原理和实际知识;

b) 能按标准方法或有关操作规程正确地进行操作;

c) 熟悉并理解样品分析的要求和对样品的预处理;

d) 能正确记录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出分析结果;

e) 熟知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3.2 II 级人员

II 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掌握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际应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b) 正确地使用、维护仪器设备,能按各类标准熟练、独立地进行检测工作;

c) 能正确理解和解释所用的检测标准,正确地分析试验结果,签发和审查分析结果报告;

d) 能独立制定有关操作规程或参与标准方法的制定;

e) 能处理试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对试验数据和检测结果进行必要的统计检验和评估能力;

f) 组织和指导Ⅰ级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并具有培训Ⅰ级检测人员的能力;

g) 在Ⅲ级检测人员的指导下,具有研究新的试验方法和开拓新的试验领域的能力;

h) 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 III 级人员

Ⅲ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材料性能和工艺方面的有关

知识;

b) 对仪器设备具有选型论证、验收、调试和开发应用的能力, 并对分析化学各专业方向的检测方法具有综合分析的能力;

c)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根据本专业发展要求,制定发展计划或规划,具备开拓新的试验领域的能力;

d) 根据检测对象确定检测方案,制定或审核检测程序并能指导其正确实施;

e) 根据有关的标准、法规,编写、审核、批准检测技术文件;

f) 按现行标准解释检测结果并进行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g) 处理Ⅱ级检测人员难以处理的技术问题;

h) 指导Ⅰ、Ⅱ级和专项技术检测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

i) 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 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

4.1 资格鉴定组织

资格鉴定组织由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成。

4.2 资格鉴定职责

4.2.1 认证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a) 制定认证程序文件;

b) 对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c) 对各级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d) 对培训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e) 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2.2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对各级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b) 认可培训机构和教师,并监督培训的实施;

c) 负责各级人员的培训及考试;

d) 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

e) 负责建立各级人员考试用试题库、试件库;

f) 对培训及资格鉴定有效性负责。

5 报考人员条件

5.1 报考Ⅰ级人员的实践经历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

高中(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分析化学专业检测工作一年以上。

5.2 报考Ⅱ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取得本专业Ⅰ级技术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两年;

b)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Ⅰ级技术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一者。

5.3 报考Ⅲ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取得技师职称,并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八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工人;

b) 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c)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d)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6 培训

6.1 培训目的

提高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检测水平,提供确定技术等级资格的依据。凡申报各级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者,均应参加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6.2 培训要求

各等级培训的专业包括:化学分析、原子光谱分析、气体分析及专项技术,培训学时分配见表 1。技术培训时间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实践操作所用时间之和。其中 I 级、II 级人员实际操作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 20%。

培训应按照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认可的培训大纲进行。

Ⅲ级人员也可采取自学、专题辅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经审查后可直接参加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组织的考试。

表 1 各等级培训学时

6.3 培训教材

各级人员技术培训的教材、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统一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选编。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金属材料基本知识,分析化学基础理论与冶金知识,设备仪器、操作方法、检测技术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

6.4 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Ⅲ级资格证书或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选聘。

7 考试

7.1 考试内容与方式

7.1.1 考试内容及要求

凡需进行各等级技术资格鉴定的人员均应通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和实

际操作能力。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考试是考核报考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对检测方法的理解程度,以及应用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能力。实际操作考试是考核报考人按照标准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的实践能力。

7.1.2 考试方式

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的考试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试题从试题库提取;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以检测实际试件的方式进行,试件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供或认可。评分均采用百分制, 其评分标准由鉴委会统一制定。

7.2 I、II 级和专项检测人员的考试

7.2.1 I、II 级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试题数量要求列于表 2。

表 2 I、II 级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试题数量

7.2.2 I、II 级人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应按认证管理机构认可的方法和要求进行。

7.3 III 级人员的考试

7.3.1 Ⅲ级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试题数量为 30~50 个,考卷中约三分之一的试题为相应Ⅱ级人员应达到的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水平的试题,试题中还应包含有关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统计学和不确定度评定方面的试题。

7.3.2 III 级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以编制试验方案的方式进行。

7.3.3 III 级人员除参加 7.3. 1 规定内容的考试内容外,还应提交一篇本人近期撰写的分析化学专业相关技术论文,并参加专业技术答辩。

7.4 评分

基础理论(含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和技术答辩均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

7.5 考试合格标准

对于 I 级、II 级、III 级和专项技术检测人员,笔试与实际操作各项成绩均在 70 分或以上为合格。

7.6 补考和重考

资格鉴定考试成绩不满足 7.5 规定的合格标准时,允许在成绩公布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申报。

8 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8.1 通过资格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8.2 技术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可向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申请更新认证。

8.3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原资格证书作废:

a) 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而又不按期申请更新鉴定者;

b) 脱离技术资格证书范围内的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c) 重大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 更新认证

9.1 持有 I、II 级和III 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应进行更新认证,更新认证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9.2 持有 III 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更新认证还可按附录 A 进行量化考核并提交论文进行答辩的方式来完成。III 级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合计得分在 24 分以上(含 24 分)为合格。

10 档案

10.1 每一个被鉴定人员的资料均应归档,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资格鉴定申报表;

b) 考试资料:包括考试答卷、成绩单、论文、答辩记录等;

c) 更新认证证明材料;

d) 被撤消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

e) 其他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10.2 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a) 持证人员:个人档案从证书逾期或被注销之日起保存三年;

b) 未通过认证的报考人:个人档案从申请之日起保存三年。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III 级人员更新鉴定量化考核表

III 级人员更新鉴定的量化考核表见表 A. 1。

表 A.1 III 级人员更新鉴定量化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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