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5.160.01 V 01
HB 5299.3-2014
航空工业焊接操作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第 3 部分:钎焊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welding manipulating personnel for
aviation industries—
Part 3:Soldering and brazing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HB 5299《航空工业焊接操作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分为以下 4 个部分:
——第 1 部分:手工熔焊;
——第 2 部分:电子束及激光焊接;
——第 3 部分:钎焊;
——第 4 部分:压力焊。
本部分为 HB 5299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学军、张文扬、马文利、孔庆吉、康文军、闫晓锋、李志红、李洪林、张兵宪。
航空工业焊接操作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第 3 部分:钎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航空工业从事航空产品钎焊的操作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程序、报考人员的条件、技术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档案等。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航空产品钎焊(火焰钎焊、炉中钎焊、感应钎焊、烙铁钎焊)操作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其他钎焊方法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5363 焊接工艺质量控制
HB/Z 59 超声波检验
HB/Z 60 X 射线照相检验
3 技术等级
3.1 钎焊人员资格鉴定的技术等级按接头等级实行三级制: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3.2 持有技术Ⅰ级合格证书的手工熔焊人员,可从事航空产品三级接头的焊接;持有技术Ⅱ级合格证书的手工熔焊人员,可从事航空产品二、三级接头的焊接; 持有技术Ⅲ级合格证书的手工熔焊人员,可从事航空产品一、二、三级接头的焊接。
3.3 接头等级的划分和标注按 HB 5363 的规定。
4 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
4.1 资格鉴定组织
资格鉴定组织由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成。
4.2 资格鉴定职责
4.2.1 认证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a) 对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b) 对各级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c) 组织各级人员的考试;
d) 组织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
e) 组织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建立试题库;
f) 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2.2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对各级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b) 负责各级人员的培训;
c) 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
d) 负责建立各级人员考试用试题库;
e) 对培训及资格鉴定有效性负责。
5 报考人员的条件
5.1 报考Ⅰ级钎焊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现从事产品焊接的操作人员;
b) 焊接专业毕业人员;
c) 焊接学徒期满转正人员;
d) 其他工种改为焊接工种从事焊接工龄一年以上的操作人员。
5.2 报考Ⅱ级钎焊操作人员应取得Ⅰ级证书满一年。
5.3 报考Ⅲ级钎焊操作人员应取得Ⅱ级证书满两年。
6 申报
6.1 钎焊操作人员报考的技术等级、焊接方法和材料类(组)别等按本部分附录 A 填写。
6.2 参加Ⅰ级、Ⅱ级、Ⅲ级考试及其报考的内容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送认证管理机构审批备案。
7 培训
7.1 培训目的
提高钎焊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水平。提供确定技术等级的依据。凡申报各级技术资格等级鉴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7.2 培训要求
Ⅰ级、Ⅱ级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Ⅲ级人员培训应不少于 80 学时。
7.3 培训教材
各级人员的培训教材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选定,并编写教学大纲等。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金属材料基本知识、钎焊材料、钎焊原理、钎焊工艺、钎焊设备及工装、材料热处理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
7.4 教师
教师应参加焊接主考员培训并取得主考员证书,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选聘。
8 考试
8.1 考试内容与方式
8.1.1 凡申请钎焊操作人员资格鉴定的人员均应参加考试,考试由低级至高级逐级进行。
8.1.2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应认证管理机构定期统一举行。
8.2 理论知识考试
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试题数量见表 1。
表 1 I 级、II 级、III 级人员试题数量
8.3 操作技能考试
8.3.1 钎焊操作人员报考的钎焊方法、钎焊母材分别见表 2、表 3。
表 2 钎焊方法及代号
表 3 钎焊母材
表 3 钎焊母材(续)
8.3.2 考试试件包括必考试件和选考试件,其形式见附录 B。
8.3.3 考试试件接头类型、母材牌号和厚度应与实际生产中的接头相同或相近。
8.3.4 报考不同技术级别应考的试件:
a) Ⅰ级人员,可任选一件考试试件;
b) Ⅱ级人员,应选择一件必考试件和一件选考试件;
c) Ⅲ级人员,应选择两件必考试件和一件选考试件。
8.3.5 考试试件的钎焊工艺应与最终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一致或接近,钎焊时的焊接参数由焊工自己确定。
8.3.6 考试试件的组装和钎料的装配与添加,由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当场独立完成,必要时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允许他人协助装配。
8.3.7 考试试件的钎焊应由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
8.3.8 试件焊接过程中,当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故障或使考试中断时,可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8.3.9 钎焊的焊接试件质量要求见附录 C。
8.4 考试监督
8.4.1 考试人员应在认证管理机构委派的主考员监督下进行。
8.4.2 主考员应严格执行认证管理机构的考试规定,并对认证管理机构负责。
8.4.3 严重违犯考试规定的考试人员,主考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本部分附录 A 的记事栏中记录,并报认证管理机构备案。
9 评分和技术级别评定
9.1 钎焊操作人员理论知识考试按百分制评分,考试成绩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为合格。
9.2 钎焊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按试件钎焊质量进行评定。全部试件均合格后,该技术级别操作技能考试为合格。
10 补考和重考
10.1 凡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允许 2 个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时,应重新进行申报。
10.2 凡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 1 个月内对不合格项目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时, 则评为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允许在 6 个月后重新申请操作技能考试。
11 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11.1 认证管理机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定的技术级别,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11.2 持证钎焊操作人员只能从事其资格证书准予从事操作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11.3 钎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11.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原资格证书作废:
a) 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b) 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而又不按期申请者;
c) 持证钎焊操作人员连续 6 个月不从事资格证书规定的内容的钎焊工作。
12 更新认证
12.1 证书有效期满后仍需担任这项焊接工作的钎焊操作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 3~6 个月重新申请考试认证。
12.2 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申报同级别的更新认证考试时,可不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13 档案
13.1 每一个被鉴定人员的资料应归档,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资料鉴定申请表;
b) 考试资料:包括考试答卷、成绩单等;
c) 更新认证证明材料;
d) 被撤消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
e) 其他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13.2 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a) 持证人员:个人档案从证书逾期或注销之日起保存三年;
b) 未通过认证的报考人:个人档案从申请之日起保存三年。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登记表格式及内容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登记表格式及内容见图 A. 1~图 A.6。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等级考试登记表
证号:
单位及部门:
钎焊操作人员姓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图 A.1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登记表封面
填表说明
1. 证号的编写按认证管理机构规定编写。
2. “现有焊接技术级别”及“技术级别”均为本标准规定的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资格证书的级别。
3.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级别、焊接方法、材料类别、组别及厚度等的填写顺序:
第一个代号为钎焊操作人员技术级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个代号为钎焊方法,用英文字母表示;
第三个代号为材料类别,用英文字母表示,材料应用括号注明牌号;
第四、五代号及脚注代表的含义同于第三个代号。
若同时报考两种以上钎焊方法, 则几种钎焊方法并列填写。
图 A.2 填表说明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报考申请表
图 A.3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申报表内容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记录
图 A.4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记录
外观检查
a) 外观检查考试记录
图 A.5 钎焊试件考试记录
X 射线(超声波)检验
低倍检验
b) X 射线探伤和低倍检验考试记录
图 A.5 钎焊试件考试记录(续)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结果
图 A.6 钎焊操作人员技术考试结果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钎焊考件型式
钎焊必考试件型式见图 B. 1,选考试件型式见图 B.2。
L—试板长度 80mm~100mm ;b—试板宽度不小于 15mm ;T—母材厚度
a) B1A 平板对接接头
XT
XT
XT—搭接长度;T—母材厚度;1—弃去;2—试样
b) B1B1~B1B5 平板搭接接头
B1B2
B1B3
B1B4
B1B5
图 B.1 必考试件
1
2
2
2
2
1
XT
XT
B1C1 B1C3
XT
XT
B1C2 B1C4
XT—搭接长度;T—母材厚度;1—弃去;2—试样
c) B1C1~B1C4 卷边平板接头
XT—搭接长度(不小于 15mm)
d) B1D 管接头型式
1—低倍或剥离试样
e) 管接头取样位置(外径大于 76mm)
图 B.1 必考试件(续)
图 B.2 选考试件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钎焊试件质量检验要求
C.1 检验要求
C.1.1 必考件应进行外观检查和 X 射线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必要时进行剥离试验(软钎焊)或低倍检查;选考件应进行外观检查。
C.1.2 外观检查前试件不允许校正和返修,钎缝表面的钎剂和阻流剂应清除。
C.1.3 当试件焊接质量各项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该试件判定为合格;当试件若有某项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试件判定为不合格。
C.2 检验方法
C.2.1 外观
试件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使用不大于 10 倍的放大镜检查。
C.2.2 低倍
C.2.2.1 对于平板接头应垂直钎缝切成宽度不小于 15mm 的等分试样,取两个与中心位置相邻的试样
作为低倍试样;对于管接头应垂直钎缝沿径向切成四等份,取两个相对的部分作为低倍检查试样。
C.2.2.2 如果剥离试样从钎焊接头处完全分离,可将其作为低倍检查试样。
C.2.2.3 每个试样的两面都应磨平,并用试剂腐蚀出清晰的钎焊缝,用不大于 5 倍放大镜进行检查。 C.2.3 剥离试验
C.2.3.1 平板接头应垂直于钎焊缝中心线切成宽度不小于 15mm 的等分试样,取两个与中心部位相邻的试样作为剥离试验用试样。
C.2.3.2 外径大于 76mm 管接头应从成 180˚的两个相对部位(见图B. 1中的e)),切取宽度不小于 15mm的两块作为剥离试验用试样。
C.2.3.3 试样应从钎焊界面或结合面与钎焊填充金属分离。
C.2.4 X 射线检验
X 射线检验按 HB/Z 60 进行。
C.2.5 超声波检验
超声波检验按 HB/Z 59 进行。
C.3 质量要求
C.3.1 外观质量
试件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C. 1 的要求。
C.3.2 低倍检查
C.3.2.1 单个低倍试样横截面上不应有累积长度超过接头长度 20%的微孔、空隙、未钎上或夹杂等缺陷。
C.3.2.2 接头或基体上不允许存在严重过热、溶蚀、裂纹、晶界氧化等缺陷。
C.3.3 剥离试验
剥离试样任一暴露表面上的缺陷如孔洞、空隙、未钎上以及夹杂的总面积不应大于接触面面积的15%,不连续尺寸沿任一方向应小于钎缝长度的 15%。
表 C.1 外观质量验收指标
C.3.4 X 射线检验(超声波检验)
C.3.4.1 钎焊接头内不应有裂纹。
C.3.4.2 钎焊接头内部缺陷的检验指标见表 C.2。
表 C.2 钎焊接头内部缺陷的检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