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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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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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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评标   勘察   市政   招标   施工
资源简介

  QHFS14-2026-000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设〔2026〕1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 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0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评标活动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满100万元的, 该单项招标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执 行 。

  第五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依托青海省公共

  工

  资源交易网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规定的交易 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 行电子存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特点和 需要,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自 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 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 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 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 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 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等自行办理招标事 宜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勘察设计方 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 需要选择。

  勘察设计团队是指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岩土工程勘察、 建筑、结构等)的人员组成的协作集体。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 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 时间、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和定标方 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资格预审 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接收异议单位的名称、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网络地址和方 法。

  第十 一 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和本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 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设计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费用的计 费规则。

  招标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 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可 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设计总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 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及市政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 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 前,以书面形式或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 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 。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 化、项目重大变动、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履约能力 等导致招标评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 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立即以书面 形式或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同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承诺履职等信息应客观、真实、准确。

  为加大对从事勘察设计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 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

  融合。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要求加密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开评标方式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第一信封”内加密上传商 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方案、图纸),在“第二信封”内加密上传 报价文件。第一信封内不得含有任何投标文件的报价信息,否则 将被否决投标。双信封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 传完成。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 证金应从其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转出或申请电子保函。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 人、电子化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勘察、设计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 察、设计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 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除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加 密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方案、图 纸)进行解密开标,对第二信封继续封存,不予解密;

  第二步骤,由评标委员会使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系 统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推送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 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 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解密,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 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解密,并当场退还 投标人;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解密的,招标 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将第二信 封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应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招标人及监督代表等 有关人员姓名;

  (四)说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解密情况;

  (五)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征询对开标结果有无异议,投 标人、招标人、监督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

  (七)开标结束。

  第二十三条 应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的投标人名单;

  (三)说明投标人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密封情况;

  (四)开标人只解密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五)录入招标控制价;

  (六)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和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示无异议后退还给投标人;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征询对开标结果有无异议,投

  标人、招标人、监督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

  (八)开标结束。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技术因素,勘察、 设计单独招标的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评审内容包括技 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鼓励使用投标人资信等因素(良好记 录、信用评级、不良记录等)做为评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除招标人代 表外,其他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一)岩土工程勘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 及与岩土工程勘察有关的岩土、结构、经济等专业专家。评委应 以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二)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 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 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 消防专家。评委应以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 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

  表以及与市政公用工程方案设计有关的道路、桥梁、给排水、暖 通、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评委应以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 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 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五)大型公共建筑及市政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 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及市政工程, 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 可以从设计类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资深专家 (或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建筑 或市政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两年内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合同、 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招标人、投标人的法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 属;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 门的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 提出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 其评标活动并予以处罚,重新抽取组织评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 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 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 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 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 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暗示提 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 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六)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评标准备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后签到 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整理分析投标文件 基础数据,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推选 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审工作。

  招标人代表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 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 息。

  第三十一条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 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 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第三十二条 形式评审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 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五)是否满足隐匿投标人名称、统一文字排版和插图形式 等要求的“暗标”评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初步评审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 关依法限制其建筑工程项目投标行为,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

  (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为本工程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者为本 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者招标代 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相互任职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的 ;

  (八)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者提供的共同投 标协议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或者联 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或者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九)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初步评审中对投标文件不合格 情形进行判定,判定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 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 标。

  第三十五条 详细评审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 性、定量标准,按照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要求,对所有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勘察设 计方案和投标报价等。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在响应性评审中根据招标文件评 标要求,逐项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 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或者所提交的投标 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 加盖公章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 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 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 否决投标理由。

  第三十九条 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 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 准修正合价。

  第四十条 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 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 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 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一条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 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等内容

  或疑问,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或疑问,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工作, 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形成评 审意见和结论。

  除法律、法规、本细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 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 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第四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详细评审情况;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及依据;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 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 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 招标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定 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方法依法确定中标 人和中标价。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 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 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 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 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任何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推迟退 还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 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费用。

  第七章 监 督

  第五十条 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 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并在招标公告及公示中载明招标评标活动 的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

  第五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及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局(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 为 。

  第五十二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建筑及市政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电 子监管系统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 易监管部门在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的监督 管理、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行为,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 实施的监察。

  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应当接受纪检监察 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 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 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相关职责,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结 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 报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5月31日。

  附件:1.岩土工程勘察综合评估法

  2.建筑及市政工程设计综合评估法

  附件1

  岩土工程勘察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以工程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勘察执 业人员的能力,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鼓励使用投标 人资信等因素(良好记录、信用评级、不良记录等)做为评分内 容,若使用投标人资信作为评分内容,资信分占比不应高于20 分。不使用资信因素评分总分为80分,使用资信因素评分总分 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 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第一信封评审(共90分)

  ( 一)技术标(50分)

  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目标(5分)

  符合5分,基本符合3分,不符合0分。

  2.勘察方案依据的合理性(5分)

  合理5分,较合理3分,较差0-1分。

  3.勘察方案的合理性和创新性(30分)

  (1)勘察工作量合理性(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工 程特点等条件)(4分)

  合理3-4分(含3分),较合理1-3分(含1分),较差0- 1

  分。

  (2)勘察方法手段全面(5分)

  全面3-5分(含3分),较全面2-3分(含2分),较差0-2

  分。

  (3)外业施工方法满足要求且工艺先进(5分)

  先进3-5分(含3分),较先进1-3分(含1分),较差0-1 分。

  (4)原位测试手段满足要求且技术先进(5分)

  好3-5分(含3分), 一般2-3分(含2分),较差0-2分。

  (5)室内试验项目和方法满足要求(5分)

  完全满足3-5分(含3分),基本满足1-3分。

  (6)配备并采用先进设备(3分)

  配备并采用先进设备3分,未配备0分。

  (7)拟提供的勘察方案满足规范和招标要求(3分) 完全满足3分,基本满足1-2分,不满足0分。

  4.施工组织合理(5分)

  合理5分,较合理3分,较差1分。

  5.成果提交后的后期服务承诺(5分) 好5分, 一般3分,较差0分。

  (二)商务标(20分)

  1.勘察综合能力(5分)

  具有工程测量能力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能力得1分, 具有岩土工程检测、测试、物探、监测能力得1分,具备独立土

  工实验室得1分,具备勘察劳务资质得1分,满分5分。

  2.勘察项目组成人员(15分)

  (1)职称资格(11分)

  项目组成人员每具有一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得2 分,每具有一名工程师职称人员得1分,最高11分。

  (2)注册资格(4分)

  项目组成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每具有一名注册岩土工程 师资格的得2分,最高4分。

  项目组成人员同时具有职称资格及注册资格的,不得重复计 分。投标文件中应附项目组成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 的复印件。

  (三)投标人资信(20分)

  1. 良好记录(10分)

  (1)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 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 行业协会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科技类等良好记录 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 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 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截至

  上个月底信用分110分(含)及以上的,得10分;信用分100 分(含)至109分的,得8分;信用分90(含)至100分的, 得6分;信用分80(含)至90分的,得4分;79分及以下的, 得0分。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 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5分;近1年 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 条扣2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二、第二信封评审(共10分)

  ( 一)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 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10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 等时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 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

  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 插入法计算。

  四 、评审要求

  1.相同类型项目是指建筑物相似(包括地质地貌、结构类型、 建筑总高度)、使用功能相近且单体规模不小于本工程60%的项目。

  2.良好记录的认定时限不得超过其评选周期,超过认定时限 的良好记录不计分。

  3.投标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信时间节点的计算,应当以投标 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向前递推计算。

  4.本办法所指的良好和不良记录是已经国家、我省相关信用 信息公示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工程建设领 域信用信息。

  5.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 入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五 、汇总

  第一信封与第二信封得分之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 人,得分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 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 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附件2

  建筑及市政工程设计综合评估法

  建筑及市政工程设计综合评估法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 团队招标,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阶段,采用设计方案招 标方式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确保商务标、技术标 总分不变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细化各子项具体评价指标分值。评 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 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 低的投标人中标。鼓励使用投标人资信等因素(良好记录、信用 评级、不良记录等)做为评分内容,若使用投标人资信作为评分 内容,资信分占比不应高于20分。不使用资信因素评分总分为 80分,使用资信因素评分总分为100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综合评估 法

  (一)第一信封评审(共90分)

  1.商务标(20分)

  (1)主要设计人员资格(20分)

  (A) 主要设计人员按招标项目要求进行配置,专业设置、 人员配备合理,满分10分。

  (B) 各专业主要设计人持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或者高 级职称证书并在本单位执业的,每持有注册执业证书或高级职称

  工

  证书人员得2分,满分10分。

  2.投标人资信(20分)

  (1)投标人良好记录(10分)

  (A) 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 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 行业协会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B) 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科技类等良好记录 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 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 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截至 上个月底信用分110分(含)及以上的,得10分;信用分100 分(含)至109分的,得8分;信用分90(含)至100分的, 得6分;信用分80(含)至90分的,得4分;79分及以下的, 得0分。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 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3分;近1年 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

  条扣1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3.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50分)

  (1)功能适用性评价(10分)

  (A)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B) 合理利用土地;

  (C) 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流畅;

  (D) 建筑功能完善,满足使用要求;

  (E) 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

  (2)建筑艺术性评价(10分)

  (A) 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B) 建筑立面与建筑功能性质吻合;

  (C) 建筑造型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工程经济性评价(10分)

  (A)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构选型科学合理;

  (B) 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应用恰当;

  (C) 建设、运营成本合理集约,绿色节能。

  (4)科技创新性评价(5分)

  (A) 合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B) 积极应用BIM 正向设计、装配式、绿色建筑等。

  (5)其它评价(15分)

  (A) 设计文件完整,包括整体鸟瞰图、单体效果图、总平 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计文件深度满足

  示范文本示范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等;

  (B) 设计进度安排合理;

  (C) 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服务保证、问题 处理、投资控制等;

  (D) 设计质量承诺等情况。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50分)

  (1)功能适用性评价(15分)

  (A)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业专项规划要求;

  (B) 合理利用土地;

  (C) 有关专业考虑周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能满足使 用要求;

  (D) 与周边路网、管网(给水、排水、热力、燃气、强电、 弱电等)合理衔接;

  (E) 安全适用,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的艺术性。

  (2)技术合理性评价(15分)

  (A) 因地制宜,满足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工程要求, 与沿线周边环境协调性;

  (B) 主要专业方案设计需通过方案比选,且论述论证具有 一定深度;

  (C) 项目设计特点描述准确,设计内容有独到见解且具有 创新性,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完整、切实可行,解决措施行之 有 效 ;

  (D) 设计方案绿色节能,融入海绵城市因素;

  (E)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

  (3)工程经济性评价(6分)

  (A) 投资估算编制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B)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C) 建设、运营成本节约,绿色节能。

  (4)科技创新性评价(4分)

  (A) 合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 品;

  (B) 积极应用BIM 正向设计、装配式、绿色建筑等。

  (5)其它评价(10分)

  (A) 设计文件完整,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管线综合图, 主要专业总平面图、竖向图、断面图、重要节点图等,设计文件 深度满足示范文本示范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等;

  (B) 设计进度安排合理;

  (C) 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设计质量保证措 施、各项服务保证、问题处理等;

  (D) 设计质量承诺情况。

  (二)第二信封评审(共10分)

  1.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 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10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 等时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 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 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 插入法计算。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招标综合评估法

  ( 一)第 一 信封评审(共90分)

  1.商务标(50分)

  (1)业绩(20分)

  (A)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相同类型 工程业绩,满分10分。

  (B)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 相同类型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满 分10分。

  (2)主要设计人员资格(20分)

  (A) 主要设计人员按招标项目要求进行配置,专业设置、 人员配备合理,满分10分。

  (B) 各专业主要设计人持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或者高

  级职称证书并在本单位执业的,每持有注册执业证书或高级职称 证书人员得2分,满分10分。

  (3)具体服务措施(10分)

  (A) 优化设计、合理安排进度方面。在设计全过程中对进 度、方案优化、投资进行控制。满分5分, 一般3分,较差0分。

  (B) 后期服务措施及承诺方面。成立由各专业项目负责人 组成的项目后期服务组,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需要,及时派出技 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处理有关技术问题,为 项目提供完善、快捷的服务。满分5分, 一般3分,较差0分。

  2.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20分)

  (1)规范执行与标准响应(5分)

  (A) 强制性条文执行:投标人须明确承诺施工图设计严格 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与规范,说明各专业关键 条文的落实措施;针对项目特殊性(如超限结构、绿色建筑、抗 震设防等)应专项说明所依据的规范版本及技术保障路径。(3 分 )

  (B) 设计标准体系:明确项目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清单(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 并说明对最新标准的响应情况。(2分)

  (2)技术方案与专项措施(10分)

  (A) 各专业协调整合:提供多专业协同设计流程计划,明

  确建筑、结构、机电、精装、景观等专业的接口管理与冲突解决 机制;如需深化设计(如幕墙、钢结构、精装、景观等)明确总 体设计单位与深化单位的责任界面,并提出协调管理方案;重点 说明管线综合、室内净高控制、预留预埋等一体化设计措施,并 明确是否提交全专业 BIM 模型(如适用)。(5分)

  (B) 关键部位技术措施:阐述围护结构节能构造、防水节 点、无障碍设计、绿色建筑等细节控制要求;针对地基处理、超 长结构、大跨度构件等,提供计算原则、构造措施及施工可行性 分析;说明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等的可靠性设计 及节能运行策略。(5分)

  (3)内部质量控制流程措施(5分)

  提供设计成果内部校审制度说明,包括各专业校对、审核、 审定人员资格及职责;承诺执行“三级校审”或以上级别质量控制 程 序 。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20分)

  (1)规范执行与标准响应(5分)

  (A) 强制性条文执行:投标人须明确承诺施工图设计严格 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与规范,说明各专业关键 条文的落实措施;针对项目特殊性(如锅炉房、污水处理厂、供 水厂、垃圾填埋场、桥梁、互通立交、燃气站、综合管廊等), 应专项说明所依据的规范版本及技术保障路径。(3分)

  (B) 设计标准体系:明确项目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清单(如 《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锅炉房设计标准》《室外 排水设计标准》等),并说明对最新标准的响应情况。(2分)

  (2)技术方案与专项措施(10分)

  (A)给排水专业

  ①给排水管网总平面图中应明确管网干管、支管、预留管的 走向、平面位置,按规范线型区分现状管(如蓝色虚线)与规划 管(如蓝色实线)。管网关键节点应标注交汇点、转弯点、阀门 井、检查井等给排水设施平面坐标或相对位置及管网流向的。绘 制道路标准横断面图,显示给排水管道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具体位 置,包括与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其他管线(电力、通信、 燃气)的相对关系及埋深。

  ②关键部位技术措施:阐述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规范、 管材选择、接口形式、基础处理、管道试压、沟槽回填、支护方 式、施工注意事项、验收标准等所有文字性总要求。

  (B)供热专业

  ①供热专业与各专业协调整合:提供多专业协同设计流程计 划,明确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的接口管理与冲突解决机制; 如需深化设计(如工艺流程、钢结构、主要设备布置等)明确总 体设计单位与深化单位的责任界面,并提出协调管理方案;重点

  说明热力系统、主要设备布置方案、室外供热管网等设计措施, 并明确是否提交全专业 BIM 模型(如适用)。

  ②关键部位技术措施:阐述锅炉炉型选择、锅炉容量确定、 热泵等主要设备选择、锅炉房围护结构节能构造、防水节点、绿 色建筑、供热管网形式确定、管道敷设方式、管道材质选择、管 道补偿方式等细节控制要求;针对供热长输管线水力平衡、特殊 地段供热管线设计方案、地基处理、超长结构、大跨度构件等, 提供计算原则、构造措施及施工可行性分析;说明供配电系统、 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的可靠性设计及节能运行策略。

  (C)环境卫生专业

  ①各专业协调整合:核心围绕环境卫生专业与市政工程其他 专业的衔接合理性、流程协同性、界面适配性展开,确保环卫设 施功能与整体工程无缝衔接。

  ②关键部位技术措施:

  填埋场核心技术:库底及边坡HDPE 膜、防渗混凝土等防渗 体系施工技术,渗漏检测与修复措施;渗滤液导排、收集及处理 工艺,确保达标排放或纳管处理;填埋气导排设施建设及甲烷监 测报警、火炬燃烧系统配置,安全隐患防范要求。

  焚烧(热、裂解)厂、核心技术:焚烧炉设备选型与处理能

  力适配性,烟气净化系统(脱硝、脱硫、除尘)设计及运行参数

  控制,满足环保排放标准;飞灰、炉渣无害化处置技术,灰渣资 源化利用方案;焚烧余热回收系统优化设计,提升资源化水平要 求。

  (D)道路桥梁专业

  ①各专业协调整合:提供多专业协同设计流程计划,明确车 行道、人行道、绿化、交通、桥梁、排水、照明等专业的衔接与 冲突解决机制;如需深化设计明确总体设计单位与深化单位的责 任界面,并提出协调管理方案;重点说明管线综合、横断面布置 形式、车道划分、路面方案及交通导流控制设计措施,并明确是 否提交全专业 BIM 模型(如适用)。

  ②关键部位技术措施:特殊路基处理、路基搭接、无障碍设 计、路面结构、桥梁基础、桥梁上部结构、大跨度构件等,提供 计算原则、构造措施及施工可行性分析;说明照明系统、排水系 统、交通设施系统的可靠性设计及节能运行策略。

  (E)风景园林专业

  ①各专业协同整合机制构建:构建以景观设计为主导、多专 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与建筑、规划、结构、给排水、电 气、市政及生态等专业的无缝协作;需在方案阶段即参与建筑退 距、室外管网布设路径、市政接口定位、地下空间顶板荷载等关 键议题的对接协调,以减少后期设计冲突;在涉及深化设计的项

  目中,应确立总体景观设计单位对风格统一性、植物配置准则及 竖向控制要素的主导权;深化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层面的细部深 化与实施,严格遵循总体单位制定的控制性技术指标与设计导则, 确保设计核心理念的连贯性。

  ②关键部位技术措施:界定地形塑造、植物配置、景观构筑 物、竖向排水及核心节点营造等关键环节的设计计算原则、构造 措施与施工可行性分析;阐述植物养护、水景运行维护、照明系 统及无障碍设施的可靠性保障设计,并提出节能低碳运行管理策 略。

  (3)内部质量控制流程措施(5分)

  提供设计成果内部校审制度说明,包括各专业校对、审核、 审定人员资格及职责;承诺执行“三级校审”或以上级别质量控制 程 序 。

  4.投标人资信(20分)

  (1)投标人良好记录(10分)

  (A) 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 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 行业协会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B) 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科技类等良好记录 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

  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 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截至 上个月底信用分110分(含)及以上的,得10分;信用分100 分(含)至109分的,得8分;信用分90(含)至100分的, 得6分;信用分80(含)至90分的,得4分;79分及以下的, 得0分。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 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3分;近1年 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 条扣1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二)第二信封评审(共10分)

  1.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 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10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 等时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 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 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 插入法计算。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团队招标综合评估法

  (一)第一信封评审(共90分)

  1.商务标(40分)

  (1)业绩(20分)

  (A)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相同类型 工程业绩,满分10分。

  (B)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 相同类型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满 分10分。

  (2)主要设计人员资格(20分)

  (A) 主要设计人员按招标项目要求进行配置,专业设置、 人员配备合理,满分10分。

  (B) 各专业主要设计人持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或者高 级职称证书并在本单位执业的,每持有注册执业证书或高级职称 证书人员得2分,满分10分。

  2.技术标(30分)

  (1)项目解读与分析(15分)

  对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场地现状等现 有条件的理解与分析;对项目定位、设计原则、规划理念进行阐述。

  (2)主要设计构思(10分)

  项目主要构成、总体布局构思,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项目主要 功能落实情况,设计质量承诺情况;项目的主要交通组织、结构 选型、景观绿化、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

  (3)科技创新(5分)

  (A) 合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B) 积极应用 BIM 正向设计、装配式、绿色建筑等。

  3.投标人资信(20分)

  (1)投标人良好记录(10分)

  (A) 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 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 行业协会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B) 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科技类等良好记录 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 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 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截至 上个月底信用分110分(含)及以上的,得10分;信用分100

  分(含)至109分的,得8分;信用分90(含)至100分的, 得6分;信用分80(含)至90分的,得4分;79分及以下的, 得0分。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 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3分;近1年 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 条扣1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二)第二信封评审(共10分)

  1.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 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10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 等时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 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 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 插入法计算。

  三、评审要求

  1.相同类型项目是指建筑物类型相似(包括建筑分类、结构 类型、建筑高度等)、使用功能相近且单体规模不小于本工程 60%的项目,项目以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认定标准。

  2. 良好记录的认定时限不得为近7年,超过认定时限的良好 记录不计分。

  3.投标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信时间节点的计算,应当以投标 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向前递推计算。

  4.本办法所指的良好和不良记录是已经国家、我省相关信用 信息公示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工程建设领 域信用信息。

  5.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 入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汇总

  第一信封与第二信封得分之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 人,设计方案招标得分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设计团 队招标得分相同时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 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 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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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