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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指南(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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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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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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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指南

  (2026年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总则、制定原则和要求、制定程序、标准结构、编写要求、编写细则及附录。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编写人员:李红玉张新华 李 磊 张 雷 张玉海 宋岩超 夏承昕

  目 录 1 总 则

  2制定原则和要求

  2.1制定原则

  2.2制定要求

  3制定程序

  3.1一般规定

  3.2立项

  3.3编制

  3.4 实施

  3.5复审

  4标准结构

  4.1一般规定

  4.2前引部分

  4.3 正文部分

  4.4补充部分

  5编写要求

  5.1一般规定

  5.2层次划分及编号

  5.3附录

  5.4格式编排

  5.5引用标准

  6编写细则

  6.1一般规定

  6.2 典型用语

  6.3表

  6.4 公式

  6.5 图

  6.6数值

  6.7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6.8标点符号及简化字

  6.9注

  6.10条文说明

  附录A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流程

  附录B 标准编制样表

  附录C标准局部修改申请单样表

  附录D标准复审样表

  1 总则1.0.1为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统一编写要求,提升编制质量,促进标准贯彻实施,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中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是指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运维养护、鉴定加固、改造利用,以及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工程经济管理等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简称为地方标准。

  1.0.3本指南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写、审查、报批发布、备案、实施、复审等工作。 2制定原则和要求 2.1制定原则2.1.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2.1.2 地方标准制定应在充分技术研究和成熟工程实践的基础上,遵循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确有必要、务实管用”。

  2.1.3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2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我省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4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适配山东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体系;

  5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取得专利权人免费实施许可;

  6 不得指定采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2.1.4 地方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1 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运维养护、鉴定加固、改造利用等建设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2信息技术应用要求;

  3工程经济管理技术要求;

  4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5城市建设、更新和管理有关技术要求;

  6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修缮改造、利用和管理有关技术要求;

  7 其他需要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2.1.5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制定地方标准。鼓励有国际标准编制经验的企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2.1.6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技术发展方向,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制定技术要求指南的,可按有关规定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2制定要求2.2.1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2 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利益服务,可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 主要技术内容完整、框架结构合理;

  4 涉及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或产品,在市场中存在多个独立供应来源,且在省内多个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中应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2.2.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2.2.3 承担地方标准编制的主参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主参编单位应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承担过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2 主参编单位组成应涵盖标准使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或科研等相关主体;

  3 主编单位应具有承担标准编制、宣讲、技术解释、实施评估等工作的能力。

  2.2.4承担地方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起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及相近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并有标准化工作经历;

  2 主要起草人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应与标准编制内容相匹配,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 标准第一起草人为主编人,应能统筹负责标准编制、宣讲、技术解释、实施评估等工作。

  2.2.5地方标准相关文件资料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统筹负责。

  2.2.6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不超过2家、参编单位不超过8家;主编单位为2家的,标准编制工作由第一主编单位牵头并负责完成。 3制定程序 3.1一般规定3.1.1地方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编写、审查、报批发布、备案、实施、复审等环节,具体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2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可随时立项,必要时启动快速制定程序。 3.2立项3.2.1标准项目分为制定项目、修订项目和研究项目。制定项目、修订项目按照社会征集、政府采购等不同形式分别管理。研究项目经论证,条件成熟后可转为制定项目。

  3.2.2 地方标准立项前应进行策划研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单位结合行业需要、技术发展,开展标准预研究,提出预研究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路线等。

  3.2.3 社会征集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策划研究、立项申报、立项论证、发布计划等。

  3.2.4 社会征集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项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向社会发布征集建议项目的通知,征集年度地方标准建议项目。

  2申报单位应于征集时间内按照行业管辖要求向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项目或研究项目立项申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通过山东省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与投资控制服务平台http://172.20.217.235:9121/zjyframe/webhome/login/login进行申报。

  3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和工程应用实践组织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4申请制定、修订项目立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书;

  2) 具备公开征求意见条件的地方标准草案;

  3) 有科学研究基础的,提供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4) 有标准化研究基础的,提供已制定发布导则、指南、指引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相关的团体标准。

  5 申请研究项目的立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书; 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对社会征集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通过立项论证的制定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年度立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编人、完成时限等。

  7通过立项论证的研究项目,以及未通过立项论证,但具有研究价值的制定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为研究项目。

  3.2.5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策划研究、政府采购、发布计划等。

  3.2.6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流程确定一家单位为标准主编单位,流程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3 与标准主编单位签订标准编制服务合同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立项计划。

  3.2.7立项计划一经下发,标准名称、主编单位、主编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3.2.8确定主编单位的研究项目拟转为制定项目的,应在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时提出申请;未确定主编单位的研究项目将公开征集主编单位。

  3.2.9列入立项计划的社会征集项目应自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报批稿,未按时完成的应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且仅可延期一次。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编制合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不得延期。

  3.2.10 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制定、修订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可终止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对于终止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重新申请立项。 3.3制修订项目编制3.3.1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后,主编单位应在标准草案的基础上,广泛研究论证,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拟定编制说明。

  3.3.2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2 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3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4试验验证分析、综述报告,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7公平竞争自查结论;

  8实施地方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措施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

  9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3.3地方标准中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应充分可靠,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形成专题报告;如需开展测试验证的,应由主编单位组织开展。

  3.3.4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主编单位应定向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相关方数量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有效意见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地方标准,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的标准可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7日。

  3.3.5 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妥善处理,完成标准技术审查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公平竞争自查表,详见附录B,并提交技术审查申请书,详见附录B。技术审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召开技术审查会。技术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标准起草人员和单位不得承担该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3.3.6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审查专家应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人数应为9人及以上且为单数,原则上应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对于重要的、综合性强的标准,应邀请省外权威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组的1/3;鼓励选用“小同行”专家。

  2 专家应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审查会召开前,每个审查专家独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 技术审查应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审查过程中主编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同步修改标准技术审查稿。现场无法确定的,应在修改完成后,再次召开技术审查会。

  3.3.7 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1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2 标准的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3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条文说明是否与标准正文内容和含义相一致;

  4标准结构、要素、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技术指标是否合适,方法是否经过验证。

  3.3.8 主编单位应根据标准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审查稿,经原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确认后,整理形成报批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9 报批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存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准报批申请表;

  2经技术审查专家确认的标准报批审查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

  3标准编制说明;

  4技术审查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5 公平竞争自查表;

  6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专题报告(必要时);

  7其他报批时需审核的资料。

  3.3.10报批审定专家组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1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2标准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3 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已按专家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技术要求和重要指标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3.11通过专家审定的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的标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3.12公示完成后,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得发生变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发布实施,并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3.3.13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地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不得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

  3.3.14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60日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文免费公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标准用于销售。 3.4 实施3.4.1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一般为3个月。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原标准同时废止。

  3.4.2 现行地方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低于其后实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为准。现行地方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低于其后实施的地方标准时,以后实施的地方标准相关规定为准。

  3.4.3主编单位应负责配合完成标准发布后的宣讲、技术解释等工作,并对地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3.4.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建立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可通过咨询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山东省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与投资控制服务平台等渠道反馈标准应用情况。

  3.4.5地方标准的解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涉及具体技术内容的,可委托标准主编单位出具相关技术解释意见。标准解释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4.6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地方标准,优先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3.5复审3.5.1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除的,可通过标准局部修改单进行修改,详见附录C。标准局部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修改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2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时,每项地方标准修改最多2次。

  3.5.2地方标准修改时,应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开展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等工作。修改单无需立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15日。

  3.5.3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等,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5.4未达到复审周期的标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复审:

  1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或已制约了科技发展需要的;

  2 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有重大修改,或与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的;

  3地方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4 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其他工程建设急需的。

  3.5.5 复审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下进行,复审工作包括主编单位自审和组织专家审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自审,形成自审意见,填写自审意见表,见附录D。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可以采取会议审查、函审或网上审议等方式。

  3.5.6复审结果包括废止、修订、继续有效三种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内容重复或矛盾;

  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1)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3)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

  4)部分内容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5)部分内容滞后老化及其他需要对现行标准作补充规定的;

  6)可与其他地方标准合并。

  3 没有上述情况的标准继续有效。

  3.5.7对未按时提交自审意见或无具体自审意见的,将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处理。

  3.5.8复审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不少于15日后,发布正式通知。复审结果为修订的,支持由原主编单位于当年申报立项修订,按制定程序执行;不申请立项的,原标准予以废止。

  3.5.9完成修订重新发布时,原地方标准同时废止。未明确废止的,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不再适用。

  4标准结构 4.1一般规定4.1.1 地方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前引部分包括封面、扉页、批文、前言、目次,正文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技术内容,补充部分包括附录、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

  4.1.2 地方标准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2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对象)设计(用途)标准(特征名);

  3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4标准的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4.1.3 地方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地方标准代号为“DB37/T”。 4.2前引部分4.2.1 地方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备案号等要素。

  4.2.2 地方标准前言应描述标准的编制工作概况、主要技术内容、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2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3 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编和通讯地址;

  4 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4.2.3地方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4.2.4地方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4.3 正文部分4.3.1地方标准的总则不需要分“节”,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1 制定标准的目的;

  2 标准的适用范围;

  3 标准的共性要求;

  4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地方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4.3.3 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4.3.4 对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4.3.5 地方标准的共性要求不是每项标准必须具备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4.3.6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4.3.7 地方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地方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4.3.8 地方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 地方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2 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3 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4 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5 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6 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7 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8 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9 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4.4补充部分4.4.1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地方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4.4.2 地方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4.4.3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2 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3 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4 参照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5编写要求 5.1一般规定5.1.1 地方标准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1.2 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

  5.1.3地方标准的编写应做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格式规范、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

  5.1.4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公开发布,配套使用。

  5.1.5 地方标准中文字表达应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和代号应统一。 5.2层次划分及编号5.2.1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5.2.2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层次划分及编号示例如下图5.2.2所示。

  图5.2.2 层次划分及编号示例图

  5.2.3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5.2.4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5.2.5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5.3附录5.3.1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字母。

  5.3.2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5.3.3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5.3.4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5.3.5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5.4格式编排5.4.1 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5.4.2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5.4.3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5.5引用标准5.5.1 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

  5.5.2 当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5.5.3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5.5.4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例如:《×××××》GB50***-2026;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例如:《×××××》GB50***。 6编写细则 6.1一般规定6.1.1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6.1.2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格式编写。 6.2 典型用语6.2.1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6.2.2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程)第***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6.2.3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规程)表***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6.2.4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 6.3表6.3.1 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6.3.2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6.3.3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6.3.3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6.3.3-1”“表6.3.3-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例如:

  表6.3.3 围墙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甲类物料仓库及堆场 10.0 一般建筑物 5.0 道路路面 1.5 标准轨距铁路 5.0 6.3.4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或“按表***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6.3.5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者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的有效位数应相同。

  6.3.6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6.4 公式6.4.1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6.4.1-1)、(6.4.1-2)。

  6.4.2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6.4.3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6.4.4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6.4.5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6.5 图6.5.1 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6.5.2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6.5.2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6.5.2-1”“图6.5.2-2”。

  6.5.3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可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6.5.4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用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排列。例如:

  图6.5.4 预留洞法拼樘料与墙体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缩缝填充物;3——增强型钢;4——水泥砂浆 6.6数值6.6.1 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6.6.2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6.6.3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6.6.4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例如:10,000。

  6.6.5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6.6.6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6.6.7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6.6.8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20±2)℃, 不应写成20±2℃; , 不应写成;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mm, 不应写成mm; (55±4)%, 不应写成55±4%或55%±4%。 6.6.10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10N~15N或(10~15)N, 不应写成10~15N;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6.6.11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6.7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6.7.1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6.7.2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 钢筋每米重量 1 钢筋每m重量 2 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 2 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 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 测量结果以%表示 6.7.3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6.7.4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6.8标点符号及简化字6.8.1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6.8.2 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6.8.3 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6.8.4 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6.8.5“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6.8.6 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6.9注6.9.1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6.9.2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6.9.3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

  6.9.4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的下方。

  6.9.5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6.9.6 “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6.10条文说明6.10.1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标准正文中的条文宜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无需解释时,可不作说明;

  2 条文说明不得对标准正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申;

  3 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涉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

  4 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6.10.2 条文说明应包括封面页、制订(或修订)说明、目次、所需说明的内容。

  6.10.3 条文说明封面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以及“条文说明”字样。

  6.10.4 制订(或修订)说明应简述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编制工作概况、重要问题说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对修订标准,尚应包括上次标准内容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编制单位、主要人员名单。

  6.10.5 条文说明目次应根据条文说明的实际章节按顺序列出章名、节名及页码。

  6.10.6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应与正文相一致。

  6.10.7 条文说明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需对术语、符号说明时,可按章或节为基础进行说明;

  2 条文说明应主要说明正文规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据及注意事项等。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

  3 条文说明的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4 内容相近的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其编号可采用“~”简写。例如:3.2.2~3.2.6;

  5 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其修改条文的说明应作相应修改,并应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根据需要重新进行说明;

  6 条文说明的表格、图和公式编号,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7 条文说明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8 当条文说明与正文合订出版时,其页码应与正文连续编排,其中封面页应为暗码。 附录A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流程

  图A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流程图 附录B 标准编制样表

  B.0.1 标准完成征求意见后,主编单位应对征求到的各方意见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表B.0.1。

  B.0.2 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前,主编单位应提交技术审查申请表,见表B.0.2。

  B.0.3 主编单位应于标准技术审查会前至少一周将标准技术审查稿、编制说明发送至审查专家,专家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表B.0.3.

  B.0.4 标准报批前,主编单位应提交报批材料和报批申请表,见表B.0.4。

  表B.0.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标准章条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或专家 采纳情况 备注 说明:

  1.发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2.收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3.收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 个。

  (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表B.0.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标准名称 与立项标准

  名称是否一致 £是 £否(立项名称) 制定/修订 £制定 £修订(原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技术审查

  材 料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标准技术审查稿及条文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公平竞争自查表 £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性、验证报告及说明书(必要时) £技术审查会议方案 征求意见范围 征求意见单位或专家个 反馈单位或专家个 专家组成 £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 £检测 £质监

  £科研 £高校 £行业协会 £其他单位

  参会专家总数: 专家审查会议 时 间 地 点 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联系人:负责人: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B.0.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平竞争自查表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审查内容 是 否 一、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1.是否含有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的内容。 2.是否含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 3.是否含有设置了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4.是否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5.是否含有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内容。 6.是否含有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7.是否含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 8.是否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9.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 10.是否含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 11.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六、是否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是 £否 (如适用,请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

  主编单位公平竞争自查意见

  主编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B.0.4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专家姓名 专家单位 专家研究方 向 联系电话 邮箱 审 查 意 见 对标准的总体意见与建议: 序号 章条标号 修改意见内容(包括理由或依据) 1 2 3 4 5 6 7 8 10 11 12 13 专家签字 日 期 (注:表格不够可附加。)

  表B.0.5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标准名称 编号 与立项标准

  名称是否一致 £是 £否(立项名称) 制定/修订 £制定 £修订(原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报批材料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标准草案报批稿 £标准编制说明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公平竞争自查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 £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性、验证报告及说明书(必要时) 报批说明 总结分析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特点和意义等:

  标准实施

  应用方向 拟引用此标准的法规、政策文件等,拟以此标准为依据开展的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有关活动: 主编单位意见 报批意见:

  联系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联系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C标准局部修改申请单样表C.0.1地方标准修改申请单应按表C.0.1格式填写。

  表C.0.1 地方标准修改申请单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建议实施日期 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修改内容及

  理由

  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C.0.2 地方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宜按图C.0.2模版格式撰写。 《XXXX》DB37/T XXXX-XXXX

  第X号修改单编制说明 修改必要性 主要工作过程 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重大分歧意见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对修改单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包括实施标准所需要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等及确定依据 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图C.0.2 地方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模版 附录D标准复审样表 D.0.1 需复审的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审,形成自审意见,填写自审意见表,见表D.0.1;并撰写自审工作报告,填写自审意见汇总表,见表D.0.2。

  表D.0.1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备案号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复审结论 继续有效□ 修订□ 废止□ 复审人员: 序号 姓 名 职称或职务 工作单位 电 话 (复审人员名单可另附纸)

  主编单位联系人: 姓 名 单位名称 邮 编 通信地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表D.0.2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汇总表

  主编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申报年份) 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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