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T/CABEE 103-2025
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zero carbon parks
2025-05-15 发布 2025-06-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zero carbon parks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6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34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
的公告
现批准《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 自 2025 年 6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5 月 15 日
前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24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 〔2024〕4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指标;5规划与建筑措施;6能源措施;7市政交通措施;8工艺措施;9碳抵消措施;10建造与运营措施;11检测、监测与核查;12评价。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 8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康一亭,联系方式:15116994088,邮箱:sunsh inekyt@126.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京东智能产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控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绿发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绿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北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数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发展研究院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空间数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超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希嘉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大学
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金捷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舜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朗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康一亭徐伟倪江波马小刚吴洁丁文军张时聪陈金辉许远超王伊晓陈祥华黄勇苏舰陈雷李海承李宏宇吴剑林陈曦尹丽丽陈雁彬徐大钢李松陈波波陈龙晶许超侯毅李金龙胡楠贾宇李沁李文杰潘庆龙张路薇任凯卢圣涛刘宇吴轶群毕信鹏王李果梁昭元范敏超杨华秋石晓娜乔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郝军李丛笑刘幼农董珂徐海云余亦军王永亮熊文文任君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 ” 目标,引导园区降低碳排放量,规范零碳园区评价,编制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及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园区在设计和运行阶段的评价。
1.0.3 低碳、近零碳、零碳园区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园区 park
由政府或企业统一规划开发,且具有清晰物理边界和统一管理的地理范围的区域,包括民用园区和工业园区。民用园区指办公、酒店、商业、校园、医院、科研等以服务人为主的单一功能或混合功能的园区。工业园区指工业生产、物流仓储等以服务工艺为主的园区。
2.0.2 低碳园区 low carbon park
综合考虑园区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生产工艺等因素优化园区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园区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园区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等,实现园区碳排放量较基准园区显著下降的园区。
2.0.3 近零碳园区 nearly zero carbon park
在满足低碳园区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提升园区内各碳排放环节的降碳水平、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蓄能及碳汇,实现园区碳排放量接近零的园区。
2.0.4 零碳园区 zero carbon park
在满足近零碳园区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资源、蓄能及碳汇,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园区净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园区。
2.0.5 基准园区 reference park
基准园区是以设计园区为基础,满足国家 2022 年建筑、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碳汇等国家标准要求的园区。
2.0.6 园区碳排放量 park carbon emissions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园区内建筑、交通、市政、工艺生产等活动产生的能源消耗以及园区内碳汇、可再生能源产能按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出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2.0.7 园区人均碳排放量 park carbon emissions per capita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用于满足园区自身功能而产生的园区碳排放量与园区总人数的比值。
2.0.8 园区降碳率 park carbon dioxide reduction ratio
基准园区碳排放量和设计园区碳排放量的差值,与基准园区碳排放量的比值。
2.0.9 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强度 carbon dioxide per unit of industrial output value
园区工业部分碳排放强度指当年园区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2.0.10 工业单位总产值碳排放下降率 reduction intensity of carbon dioxide per unit
of industrial output value
园区工业部分单位总产值碳排放与同行业内近三年单位总产值碳排放平均
值相比的下降度。
3 基本规定
3.0.1 零碳园区的评价对象包括办公、医院、商业、校园、工业、物流仓储等单
一功能为主的各类园区,或由多种功能类型形成的产业、科技、工业园区等混合功能园区。
3.0.2 零碳园区评价对象应具有清晰物理边界、功能类型和管理主体。
3.0.3 零碳园区评价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零碳园区,评价类型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3.0.4 园区的民用和工艺部分的碳排放指标应以第 4 章“评价指标 ”分别进行约
束,宜以第 5~ 10 章降碳措施为指引,应以第 11、12 章“检测、监测与核査 ”、 “评价流程 ”为依据进行评价。
3.0.5 园区碳排放计算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处于设计阶段的园区:基准园区所采用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568 kgCO2/kWh,设计园区所采用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 kgCO2/kWh。在计算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采用计算基准园区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 对于处于运行阶段的园区:核算所有碳排放指标及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0.6 园区应合理规划,建筑宜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能源系统应根据当地资源
情况、能源效率、经济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统筹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节水与非传统水源利用,道路、景观、公共区域照明节能以及植被绿化,园区道路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应设置清晰规范的道路交通标识。
3.0.7 当零碳园区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设计阶段评价时,应提供不少于 5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证明;进行运行判定时,可先使用设计阶段预购买的交易产品进行扣减,当设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扣减完时,应购买不少于 1 年运行期的交易产品。如果项目未进行设计评价、只进行运行评价,应提供不少于 5 年的电力电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证明。
4 评价指标
4.1 民用园区
4.1.1 低碳园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园区降碳率不应低于30%;
2 单一功能园区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式4.1.1-1规定的限值,园区中含有配套居住园区的指标需参考《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T/CABEE081-2024;
cl d = El d × Cp + clo (4.1. 1-1)
表 4.1.1-2 低碳园区非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强度限值 kgCO2/(人·a)
3 混合功能园区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式 4.1. 1-2 规定的限值;
cp (4.1. 1-2)
式中: cp ——多功能混合园区人均碳排放量 kgCO2/(人·a);
cldi ——第 i 类单一园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人·a)],根
据公式 4.1.1-1 计算;
pldi ——第 i 类单一园区的园区人数(人)。
4.1.2 近零碳园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园区降碳率不应低于60%;
2 单一功能园区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式4.1.2-1规定的限值;
cnd = End × Cp + cno (4.1.2-1)
式中: cnd ——近零碳园区人均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人·a)];
End ——近零碳园区用能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人·a)],按表
4.1.2-1 选取;
C ——园区所在地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3.0.5
条选取;
cno —— 近零碳园区非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人·a)],按表 4.1.2-2 选取。
表 4.1.2-1 近零碳园区用能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人·a)
表 4.1.2-2 近零碳园区非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强度限值 kg CO2/(人·a)
3 混合功能园区人均碳排放量不应高于式 4.1.2-2 规定的限值;
Cp (4.1.2-2)
式中: Cp ——多功能混合园区人均碳排放量 kgCO2/(人·a);
Cldi ——第 i 类单一园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人·a)],根
据公式 4.0.2-1 计算;
pldi ——第 i 类单一园区的园区人数(人)。
4.1.3 零碳园区碳排放指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园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扣减剩余碳排放
量后,园区净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4.2 工业园区
4.2.1 低碳园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园区内工艺部分碳排放指标应满足,单位工业总产值二氧化碳排放与同行业近三年碳排放平均水平相比降低不小于3%,或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强度不高于 0.50 tCO2/万元;
2 园区内非工艺部分碳排放指标应满足第4.1.1 条的要求。
4.2.2 近零碳园区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园区内工艺部分碳排放指标应满足,单位工业总产值二氧化碳排放与同行业近三年碳排放水平相比下降率不小于 5%,或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强度不高于 0.40 tCO2/万元;
2 园区内非工艺部分碳排放指标应满足第 4.1.2 条的要求。
4.2.3 零碳园区碳排放指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园区内工艺部分碳排放指标应满足近三年单位工业总产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均下降率不小于 10%,或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强度不高于 0.20 tCO2/万元;
2 园区内非工艺部分碳排放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4.1.3 条的规定;
3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园区净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5 规划与建筑措施
5.0.1 园区规划应根据当地气候、文化、环境等资源条件,在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下,结合碳排放、经济性、实用性,从园区建筑、能源、水资源、废弃物、交通、工艺、生态环境等维度,进行园区降碳规划设计。
5.0.2 园区规划宜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措
施,夏季园区增强自然通风、减少热岛效应,冬季增加日照,避免冷风对建筑的影响。建筑主入口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5.0.3 园区宜种植本地乔灌木树种。
5.0.4 园区范围内或周边宜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便民服务、污/废水集中处
理、物流、企业中介服务等基础配套设施。
5.0.5 园区内的建筑宜按照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及零碳建筑设计。
5.0.6 建筑设计宜采用简洁的造型、适宜的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降低建筑照明碳排放,宜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降低夏季空调碳排放。
5.0.7 园区内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
技术标准》GB/T 51350 的要求。
5.0.8 民用园区内的道路规划宜开展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综合设计模式,以公共
交通为中心,进行园区的高密度办公、商业等混合功能用途开发,提高园区内土地利用率。
5.0.9 工业、物流等园区宜通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及运输线路设计,提升物流的
便捷度,加强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高通行和物流运转效率;优化园区的人员流线,保障人员的安全、便捷。
5.0.10 园区的工业建筑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等建筑被动式措施消除工业建筑余热、余湿。
6 能源措施
6.0.1 园区内宜构建高效低碳能源系统,宜构建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多元化
清洁能源系统,园区内的终端设备宜采用节能低碳设备,提升园区电气化率。
6.0.2 园区内采用高效冷热源系统,空调系统设计采用高效水泵和风机,经过管路优化设计,提高输配系统能效。
6.0.3 园区内建筑的暖通空调、照明、电梯、生活热水等系统性能参数宜满足现
行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与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的要求。
6.0.4 园区宜在建筑屋面、车棚等空间安装可再生能源光伏系统,并根据当地政
策及场地条件,从有利于就地消纳出发配置储能系统。
6.0.5 园区能源系统宜具备柔性调控功能。
7 市政与交通措施
7.0.1 园区合理利用水资源,采用节能供水和节能低碳的水处理技术,降低园区给排水系统碳排放。
7.0.2 园区宜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一体化管理,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最大限度地将生活垃圾纳入资源循环利用,实现末端垃圾总量递减。
7.0.3 园区宜对市政道路及景观照明采取合理的节能降碳措施,宜采用与新能源
发电结合的路灯、定时光感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
7.0.4 园区宜优化内部交通系统,采用新能源汽车、电动车等方式,降低车辆和电梯、 自动人行道的碳排放。
7.0.5 工业园区场地宜靠近公路、铁路、码头或空港,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
设备与车辆,构建大宗货物清洁能源运输体系,生产原料、废料与产品仓储物流宜采用社会综合运输体系。
8 工艺措施
8.0.1 工艺通用设备宜采用能效等级二级及以上节能产品;专用设备应符合相关
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且具有节能高效减排措施。
8.0.2 宜采用回收材料再利用、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再生材料。
8.0.3 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宜进行回收利用。
8.0.4 工艺生产过程宜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氢能、生物质能等低碳能源,提
升储能技术水平,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8.0.5 工艺生产过程宜采用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促进物料物尽其用,强化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回收能力。
8.0.6 工艺生产过程宜采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数
据采集、处理和管理能力,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实现工业数字技术赋能绿色转型。
8.0.7 工艺生产上下游产业链宜进行衔接与协同,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低碳产业集群。
9 碳抵消措施
9.0.1 零碳园区可通过使用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扣减剩余碳排放。
9.0.2 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应为中国国内相
关交易机制签发或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减排项目。
9.0.3 园区栽植适合本地区气候土壤条件的植被,强化乔、灌、草相结合,维护
园区生态系统平衡,增加立体绿化,提高园区绿化覆盖率,增加碳汇。
9.0.4 低碳园区应积极合理利用碳捕集、碳封存等技术。
10 建造与运营措施
10.0.1 园区施工宜以降碳为目标进行施工管理,促进设计、施工深度协同,实现施工过程的排放统筹与计量。
10.0.2 园区低碳施工宜对园区内的建筑、市政、交通、园林、可再生能源等所有
领域的施工过程进行碳排放监测和管理,并纳入园区碳排放管理平台。
10.0.3 园区宜进行低碳施工策划及施工阶段碳排放量测算,制定专项低碳施工方
案,明确施工碳排放目标。专项零碳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内能源供应方案,宜采用清洁能源作为施工现场用能。
10.0.4 园区施工宜进行施工现场场地布置规划,减少场地内运输能耗及碳排放。
10.0.5 施工时宜进行施工现场用能及碳排放量统计,宜包括施工现场内工作区、
材料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竣工后应基于实际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进行碳盘查。
10.0.6 低碳、近零碳、零碳园区的宜设置低碳文化宣传设施,宜开展低碳培训活动。
10.0.7 园区宜建立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产能和用能量,以及用于本园区之外的输出能量;
2 园区内绿地、道路等公共场地安装的可再生能源设施发电量、园区用电量、向园区外的输电量;
3 电动汽车充电桩总充放电量;
4 园区内市政照明用电量;
5 公共场地与设施中的电梯和其他用电设施的用电量;
6 工艺设备用能;
7 场地和碳排放管理相关的其他用能及产能。
10.0.8 园区宜结合 AI 建立能源、水源、资源、碳排放智慧管理平台,用于监测
并展示园区碳排放,可通过公众号、小程序、移动端 APP 等多种交互方式进行展示。
10.0.9 园区管理者应引导使用者遵循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生活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基础设施和建筑的装饰装修及日用品应选择绿色建材或再循环比例高的
材料和产品;
2 应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自备可重复使用购物袋购物,快递包装应尽量重复使用并避免过度包装;
3 提倡节水节电行为习惯,选用高能效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和节能灯具;电器在非运行时段应切断电源,减少待机能耗,或选用具有智能切断电源功能的节能型插座;
4 提倡步行、骑车或乘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
11 检测、监测与核查
11.0.1 申请运行评价的园区,应提交园区检测、监测与碳盘查报告,碳盘查范围同附录 B。
11.0.2 园区检测应在工程竣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1.0.3 园区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建筑室内环境;
2 建筑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光储微网系统等;
3 园区光伏系统发电量和光电转换效率。
11.0.4 园区运行过程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测:
1 园区内逐日电力、热力、燃气等能源输入量;
2 园区能源站逐日产能量,以及用于本区域之外的输出量;
3 园区逐日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再生能源输出量;
4 园区逐日垃圾清运量或全年总量、逐日污水排出量或全年总量、逐日电动车充电桩总充放电量、全年景观绿地和冲洗路面用水量、全年景观绿地和冲洗路面所用再生水和雨水的用量;
5 工艺设备耗能量。
11.0.5 园区运行过程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 屋顶光伏系统铺设面积、屋顶总面积、立面光伏系统铺设面积;
2 园区绿地面积、本地乔木数量、乔木总数量;
3 园区垃圾回收点个数、垃圾分类回收点个数、再生资源回收点个数、新能源路灯个数、路灯总数、 自行车停放点个数、新能源充电桩个数、停车位个数、园区范围 500m 内公共交通车站个数、共用电气设备能效等级;
4 园区低碳文化宣传设施个数、低碳培训与活动次数、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
5 园区工艺降碳措施及降碳量。
11.0.6 光伏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且不得少于 1 套;
2 光伏系统短期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 50801 对光电转换效率测试的要求进行。
11.0.7 检测与监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
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12 评价
12.0.1 园区设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应具有合法合规手续;
2 园区内获得方案批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园区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复面积的 60%;
3 当园区分批次建造时,应制定设计评价后不少于3 年的实施方案。
12.0.2 园区设计评价应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园区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设计人口数、园区效果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园区能源、建筑、交通、给排水、废弃物、照明、工艺生产、碳汇方案;
2 专项深化方案或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总体规划、获得方案批复区域内的建筑立面/剖面/典型层平面图、建筑施工图设计、园区周边交通规划方案、停车设施专项设计、非传统水源专项设计、生活垃圾专项设计、园区照明专项设计、工艺生产专项设计、绿地规划专项设计、可再生能源系统专项设计或证明材料、低碳宣传设计方案、能源系统设计文件;
3 园区碳排放计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介绍、建模方法、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分析;
4 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开发进度计划、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证明文件。
12.0.3 申请设计评价的园区应以年为周期进行碳排放计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软件,根据本标准附录 A 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各部分能源消耗量及碳排放,碳排放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
2 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模拟软件计算确定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
12.0.4 园区运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内主要道路、管线、公共服务、绿地等基础设施应建成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判定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60%,且正常运行满 1 年后进行;
2 园区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为园区判定总建筑面积的 60%~80%时,采用运行数据折算后进行碳排放量计算;园区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高于园区判定总建筑面积的 80%时,可采用运行数据直接进行碳排放量计算;
3 园区运行评价以检测、监测与核查数据为依据。
12.0.5 园区运行评价应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竣工备案规划及施工图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平面图、建筑设计说明、停车场建设施工方案、园区公共交通站点规划分布图、非传统水源设计资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案、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方案、污水集中处理方案、园区碳汇设计资料、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资料、绿地规划图;
2 园区检测、监测、核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室内环境、建筑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光储微网系统、园区光伏系统发电量和光电转换效率检测报告、园区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统计表、园区人数统计表、建筑年用电量、用气量等账单/台账数据、园区自行车停放点、园区周边交通站点、园区内车辆数量、园区停车位个数台账、新能源充电桩个数台账、园区内公共交通设备运行里程、园区照明系统年用电量台账、园区新能源路灯数量、园区路灯数量、园区末端垃圾清运量、垃圾回收站点分类回收设施、用水量台账、非传统水源用量台账、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台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台账、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台账、污水集中处理量台账、绿地面积统计表、园区可再生能源台账、低碳文化宣传记录文件、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证明文件;
3 园区运行碳排放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全年碳排放分析报告等;
4 能源统计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低碳文化宣传设施、低碳宣传推广活动记录。
12.0.6 申请运行评价的园区应以年为周期进行碳排放核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碳排放核算所需要的数据应通过监测系统或记录台账中获取;
2 建筑、园区照明应以接入建筑和园区照明系统的能源监测数据为依据;
3 废弃物、给排水应以垃圾清运量和给水用水量监测数据为依据;
4 碳汇应以园区内乔木垂直投影面积检测数据为依据;
5 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应以监测数据为依据;
6 数据监测与采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12.0.7 在满足第 11、12 章“检测、监测与核査 ”、“评价流程 ”规定的前提下,
当园区符合本标准 4.1.1 或 4.2.1 条的规定时,可评价其达到低碳园区的要求,
当符合本标准 4.1.2 或 4.2.2 条的规定时,可评价其达到近零碳园区的要求,当符合本标准4.1.3 或 4.2.3 条的规定时,可评价其达到零碳园区的要求。
附录 A 基准园区基准数据缺省值
表 A 园区碳排放计算基础数据缺省值
附录 B 碳排放计算方法
B.0.1 园区综合碳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cd = cd,b + cd,m + cd,t + cd,0 __ cd,r __ cd,s __ cd,e (B.0. 1)式中: cd ——园区碳排放量(kgCO2/a);
cd,b ——建筑碳排放量(kgCO2/a);
cd,m ——市政碳排放量(kgCO2/a);
cd,t ——交通碳排放量(kgCO2/a);
cd,0 ——其他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a);
cd,r ——可再生能源发电降碳量(kgCO2/a);
cd,s ——园区碳汇降碳量(kgCO2/a);
cd,e ——输送至园区外部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kgCO2/a)。 B.0.2 园区内建筑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d,b Ei × ci __ Er × ci (B.0.2)式中: Ei ——建筑第i类能源年消耗量,包含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
活热水、电梯、炊事、插座等系统能耗,单位/a;
ci ——第i类能源碳排放因子,主要能源排放因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确定,电力排放因子按本标准 3.0.6条进行选取;
Er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a。
B.0.3 园区内市政碳排放应包含废弃物处理、市政给排水系统及市政照明碳排放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cd,m = cd,m1 + cd,m2 + cd,m3 (B.0.3)式中: cd,m1 ——废弃物处理碳排放(kgCO2/a);
cd,m2 ——园区给排水系统碳排放(kgCO2/a);
cd,m3 ——市政照明碳排放(kgCO2/a)。
B.0.4 园区内废弃物处理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ai ——第i类建筑日人均废弃物处理量(kg/(人d));
pi ——园区内第i类建筑总人数(人);
EFwa ——废弃物处理碳排放因子(kgCO2/kg);
i ——园区内建筑功能分类。
B.0.5 园区内给排水系统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i ——第i类建筑日用水量(m3/人 d);
pi ——园区内第i类建筑总人数(人);
EFw ——单位市政供水、污水处理碳排放因子(kgCO2/m3);
i ——园区内建筑功能分类。
B.0.6 园区内市政照明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r ——市政道路面积(m2 );
ML ——市政道路照明功率密度(W/m2 );
t ——市政道路照明年运行小时数(h);
C ——电力排放因子,按本标准 3.0.6 条选取。
B.0.7 园区内交通碳排放量应包含园区物理范围内交通工具产生的碳排放,不包含穿行车辆产生的碳排放。园区内交通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Li,j —— 使用第 i 种能源的交通工具中第j 辆车年行驶总里程(km/a);
Di,j ——使用第i种能源交通工具中第j辆车全年平均单位里程能源
消耗(燃油车辆单位为 L/km,电动车辆为 kWh/km); EFi ——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L 或 kgCO2/kWh); i ——能源种类编号;
j ——车辆编号。
B.0.8 园区内其他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di × EFi (B.0.8)
式中: oi ——第i类能源消耗年能源使用量(单位/a);
EFi ——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单位)。
B.0.9 园区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降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d,r Ei × EF1 (B.0.9)
式中: Ei ——园区内第i类可再生能源设备年产能量(kWh/a);
EF1 ——电力系统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 3.0.5 条选取;
i ——可再生能源设备序号。
B.0.10 园区内碳汇降碳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cd,s = As × EFs (B.0. 10)
式中: As ——园区内林地总面积(公顷);
EFs ——林地年单位面积碳汇能力(kgCO2/(hm2a))。
附录 C 园区降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C.0.1 园区人均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p (C.0. 1)
式中: cp ——园区人均碳排放量(kgCO2/人 ·a);
p ——园区总人数(人)。
C.0.2 园区降碳率应按下式计算:
Rcc (C.0.2)
式中: Rcc ——园区降碳率(%);
crd ——基准园区碳排放量(kgCO2/a);
cdd ——设计园区碳排放量(kgCO2/a)。
C.0.3 园区净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d,net = cd __ REc × ci × DFj + cc (C.0.3)式中: REc ——绿色电力证书电力总量(kWh/a);
DFj ——不同绿色电力证书获取形式的折减系数,取 0.95;
cc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总量(kgCO2/a)。
C.0.4 园区光伏发电降碳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p ——园区光伏发电降碳率(%);
cd,b ——建筑碳排放量(kgCO2/a);
cd,t ——交通碳排放量(kgCO2/a)。
cd,m ——市政碳排放量(kgCO2/a);
cd,0 ——其他能源消耗产生碳排放量(kgCO2/a)。
cd,e ——输送至园区外部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a);
cd,r ——可再生能源发电降碳量(kgCO2/a)。
C.0.5 园区电气化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e (C.0.5)
式中: Re ——园区电气化率(%);
G ——园区能源消费的的等效电力总量(kWh 等效电);
Ge ——园区电力消费量(kWh 电)。
C.0.6 绿色建筑或低碳建筑比例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lCb (C.0.6)
式中: RlCb ——绿色建筑或低碳建筑比例(%);
Al ——园区内达到绿色建筑或低碳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m2 ); A ——园区内建筑总面积(m2 )。
C.0.7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w (C.0.7)
式中: Rw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WC ——实现分类收集部分生活垃圾量(t);
W ——园区内垃圾总量(t)。
C.0.8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nw (C.0.8)
式中: Rnw ——园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Unw ——园区非传统水源利用量(L);
U ——园区总用水量(L)。
C.0.9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sw (C.0.9)
式中: Rsw ——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Ssw ——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量(t);
S ——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总量(t)。
C.0.1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iw (C.0. 10)
式中: Riw ——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Niw ——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L);
N ——园区工业用水总量(L)。
C.0.11 园区道路新能源路灯占比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l (C.0. 11)
式中: Rl ——园区道路新能源路灯占比(%);
Lb ——园区道路路灯个数(个);
Ld ——园区道路新能源路灯个数(个)。
C.0.12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ec (C.0. 12)
式中: Rec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率(%);
Pr ——园区内配有新能源充电桩的停车位的数量(个);
P ——园区内停车位总数量(个)。
C.0.13 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覆盖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Rb (C.0. 13)
式中: Rb ——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覆盖率(%);
Ab ——园区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m2 );
An ——园区面积(m2 )。
附录 D 园区评价基本信息表
表 D 园区评价基本信息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款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3《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5《零碳社区测评标准》(试行)T/CABEE 081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5 年 5 月 15日以国建节协标〔2025〕第 34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零碳园区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零碳园区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对零碳园区定义、碳排放计算边界、计算方法、技术指标的研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本标准编制原则为:(1)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2)实事求是,标准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标准有关规定;(3)保证施工效率的同时又能保证质量等。
关于对零碳园区定义、碳排放计算边界、计算方法、技术指标等重要问题,编制组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编制组将对其他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多方取证和工程应用后对标准进行更新补充。
为了便于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零碳园区评价标准(试行)》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建筑物以园区的形式进行统一开发建设。随着全球各国碳中和远景的提出以及园区碳排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世界各国通过制定园区相关的目标、政策、标准体系减少园区建设碳排放。2016 年,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 Green Building Council, USGBC)提出了 LEED for Cities and Communities,旨在创建可持续城市与园区,该体系在能源应用评价中规定,园区碳排放计算包含建筑、交通、市政照明、水系统、废弃物、可再生能源等。2020 年,澳大利亚非盈利机构 “超越零排放”(Beyond zero emission)发布《零碳园区导则2020》,该组织计划用十年时间依托该导则推动澳大利亚零碳园区发展,《零碳园区导则2020》中的园区碳排放计算涵盖建筑能源、垃圾处理、交通和工业四类主要排放。
我国对园区层面降碳工作非常重视,2012 年,《低碳住宅与园区应用技术导则》从低碳园区规划、低碳建造、园区合同能源管理与碳资源管理、低碳物业运营管理、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引导我国低碳园区发展。2014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低碳园区试点工作,计划建设 1000 个低碳园区,随后发布的《低碳园区试点建设指南》中定义低碳园区是通过构建气候友好的自然环境、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生活方式和管理模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实现低碳排放的城乡园区。2018 年、2021 年,深圳市先后发布《低碳园区评价指南》、《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通过集成应用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碳汇等多领域低碳技术成果,探索具有特色的近零碳建设路径。上海市2021 年发布《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指导低碳园区和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同年发布《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导则》替代2015 年发布的《绿色产业园区评价导则》,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绿色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既有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园区,适用范围包括以办公、医院、商业、校园等为主的功能性园区,和以工艺研发生产为主的轻工业园区(轻工业分类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零碳园区的评价包含标识和认证。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园区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标识是指根据园区检测结果,对园区能效指标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低碳园区、
近零碳园区、零碳园区的标识与认证活动,均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对零碳园区的碳排放技术指标和评价方法作出了规定,但园区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作出了节能规定。在进行园区节能减碳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零碳建筑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本标准中的园区包括民用园区和工业园区。民用园区是指以办公、医院、
商业、校园、工业等单一或混合功能,且碳排放主要来自民用建筑和建筑群的园区,如办公园区、医院院区、商业园区、教育校区等,与《零碳建筑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协同。工业园区是一种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为特点的工业集聚区,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建设和管理,提供各类标准化、定制化、专业化的厂房、仓库和生产设施,以满足企业的工艺生产需要。
2.0.2 考虑到我国碳中和目标与园区碳排放现状,本标准以分级方式引导园区低
碳发展,建立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零碳园区三个等级组成的定义体系,民用园区的碳排放计算范围包含建筑、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碳汇等全部运行阶段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工业园区主要以工艺生产产生的碳排放为主,因此工业园区的碳排放计算范围除建筑、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碳汇等运行阶段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外,还应包含园区工艺生产产生的碳排放。低碳园区技术要求相对于现有水平有一定提升,但考虑到推动园区降碳工作健康快速开展的目标,低碳园区碳排放指标要求不宜太高,应做到各项技术可行、经济可控。低碳园区的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4.1.1 或 4.2.1 条的规定。
2.0.3 作为低碳园区的更高级表现形式,提出“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园区相对于
低碳园区技术要求有所提高,相应投资也有所增加,技术难度相对较大。近零碳园区的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或 4.2.2 条的要求。
2.0.4 零碳园区是园区低碳发展的最高目标,也是在运行阶段实现了碳中和的园
区。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的降碳目标通常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而零碳园区较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降碳目标,综合考虑园区降碳经济投入产出比,零碳园区的碳排放指标计算中引入碳抵消方式,碳抵消方式为实现园区降碳提供了一种非技术措施,可在充分结合自然条件、提高园区能源系统效率、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减碳的前提下,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承担剩余减排责任。零碳园区的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1.3 或4.2.3 条的要求。
2.0.5 基准园区是用于计算园区降碳率的标准比对园区,其全年碳排放水平作为
比对基准来判断设计园区的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附录 A 根据相
关国家标准,列出了园区碳排放计算方法和基准园区的基础数据缺省值。
2.0.6 园区碳排放量是指在满足园区自身功能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年二氧化碳排放。
园区碳排放量应按本标准附录 B 计算。
2.0.7 园区人均碳排放量是衡量园区降碳水平的重要技术指标,计算园区人均碳
排放量时,园区总人数按附录 A 计算。
2.0.8 园区降碳率是表征园区降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园区降碳率时,设计园
区与基准园区的碳排放量计算范围均不含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扣减的碳排放量。
2.0.9 建筑领域的碳排放因子一般涉及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建筑材料的碳排放因
子。能源碳排放因子又包括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和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 确定,电力的碳排放因子选取应符合本标准 3.0.5 的规定。
2.0.10 在单位工业总产值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工业园区的二
氧化碳排放量,如改进工艺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清洁能源等。单位工业总产值是指每单位工业产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它的下降率反映了工业园区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在单位工业总产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工业园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 基本规定
3.0.1 园区作为由政府(民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规划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供冷、通信、道路、仓储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且能够满足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生产和科学实验需要的标准性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本评价以园区作为评价对象,包括新建与既有改造的园区。
3.0.2 园区物理范围、人口等因素既是园区判定的前提条件,也是园区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素。
3.0.3 零碳园区评价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零碳园区,评价类型分为设计预评价和运行评价。
3.0.4 “评价指标”、 “检测、监测与核查”、“评价流程”作为本标准评价园区等级的依
据。园区碳排放评价指标是判别园区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约束性指标,民用园区按照4.1 进行评价,工业园区按照 4.2 进行评价。同时,对园区规划、建筑、能源、市政、交通、工艺、管理提出指导性措施,并满足“评价流程” 的相关要求,运行阶段评价的还应满足第 11 章 “检测、监测与核查” 的要求。
本标准采用园区人均碳排放量或园区相对降碳率作为碳排放评价指标。园区人均碳排放量指标清晰明了,可为园区评价提供一个规范、明确、可控的评价指标;考虑到我国园区复杂多样,统一的园区人均碳排放量指标难以全面精准控制不同地区的园区碳排放水平,因此本标准将园区降碳率纳入评价指标。为科学快速促进园区低碳发展,在评价过程中,指标满足碳排放绝对值、相对降碳率中的一个即可。
3.0.5 目前在计算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时,主要使用的相关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因子包括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与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
2012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30 个省市 2010 年的平均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013 年启动碳排放试点交易后,北京、上海根据电力调入调出量进行计算,公布用于核算重点企业碳排放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我国电网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南方六大区域电网,区域电网之间相互独立。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首次公布了2005 年区域电网平均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后又在2013年公布了 2010 数据、2014 年公布了 2011 和 2012 年数据,此后暂停更新。国家发改委于
2017 印发《关于做好2016、2017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首次发布了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015 年的数据0.6101kg CO2/kWh),此数据自发布起沿用至2021 年,主要用于核算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履约机构的电力碳排放。2022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将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更新为 0.5810 kg CO2/kWh,并提出在核算2021 及 2022 年度组织层面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量时均采用此数值。
2023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更新为 0.5703kg CO2/kWh,并提出后续年度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则在当年年底另行发布,并未明确此后的更新频率。
2024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 0.5568 kgCO2/kWh, 并给出了2021年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园区碳排放计算进行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选取时,应考虑不同降碳等级园区的目标定位及所处阶段。
低碳、近零碳园区的设定目标为在建筑降碳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层面的整体降碳,从而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的低碳发展。因此,综合考虑本标准的执行周期、电网清洁化提升、全国/区域/省级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更新频率与使用情景及建筑用能结构,以提升各地推广低碳、近零碳园区的积极性,提出低碳、近零碳园区设计阶段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的原则应符合“全国技术难度一致性、标准执行周期公平性、低碳方案引导性” 的原则:
1 全国技术难度一致性:本标准关注园区自身降碳贡献,碳排放强度指标的制定应首先遵循气候区划,而节能标准气候区划与电网划分存在差异,因而分别制定各省市的碳排放控制指标可以避免气候区和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存在差异的问题。不同省市电力能源结构不同,电力碳排放因子也有所差异。无论采用任一城市所在省级、区域电网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控制指标,都会导致低碳园区的推广产生技术与空间壁垒。因而设计阶段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力平均排放因子,可以在实现各地技术实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各地推广低碳建筑的积极性一致。
2 标准执行周期公平性:从时间维度来看,随着电网清洁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将持续下降。2017-2021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由26.4%增长至29.8%,包括核电在内的清洁能源发电由29%增长至 34.9%。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中提出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力争达到 50%。2022 年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39%左右。因此推算到2025、2030 年全国电网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将分别降至0.5 kg CO2/kWh、0.4 kg CO2/kWh 左右。若园区设计阶段采用逐年动态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进行碳排放强度计算,园区碳排放指标的实现将会存在时间不公平性。因此设计阶段应以提升园区降碳性能为目的,采用时间维度统一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 低碳方案引导性:电力排放因子采取不同的取值,将会影响不同系统之间的碳排放相对大小关系,进而对设计方案的选取产生影响。采用基准年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0.5568 kg CO2/kWh 作为标准执行期内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进行计算会弱化园区电气化的作用。因此本标准使用周期内,设计园区碳排放计算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为 0.5 kg CO2/kWh,能够引导建筑采取电气化设计,且同时能够避免采用电气化率作为二级指标将会对建筑系统方案进行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标准采用 0.5 kg CO2/kWh 作为下一阶段固定周期内(2023-2030)低碳、近零碳园区设计阶段设计园区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这样既可体现电网清洁化对园区降碳的贡献,又可充分引导园区设计阶段采用提升电气化率的技术方案。
对于引入市场化交易的零碳园区,其设计建造以零碳排放为目标,而其技术难度较相对于全年产需平衡的零碳园区有所下降,为锁定其长期零碳效果,采用基准园区(基准年)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未来 5 年的市场化交易量,可确保园区建成后至少实现 5 年的零碳运行目标,随着电力排放因子的降低,其投入运行后实际实现零碳目标的时间可相应增加。
当园区设计阶段结束,并正式投入运行后,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取并不会影响园区的降碳设计方案,因此当园区处于运行阶段时,对过去一年碳排放进
行核算应力求精准,能够反映出园区实际的碳排放量,因此园区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应采用上一年度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当园区在运行阶段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实现零碳排放,且电力交易对象唯一时,可采用电力交易发电单位碳排放因子实际值进行碳排放交易计算。
3.0.6 在满足园区人员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园区规划、建筑、能源、市政、
交通、工艺、碳汇等多方面因素,实现园区低碳发展。
园区规划应对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应对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利用和改造方式进行技术经济评价,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可减少基础设施投入,避免重复投资,优化体块造型,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建筑应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以降低碳排放为目标,采用科学合理的性能化设计方法,根据场地条件和当地的气候条件,充分优化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应通过计算机模拟方式定量分析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以及天然采光、 自然通风、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的影响,并优化建筑供能设备与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建筑碳排放水平,如北方地区建筑高度宜由南向北逐步增高,为南向铺设光伏板做准备等。
能源结构、用能系统是园区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园区所处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价格、政策等情况以及经济情况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园区应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确定合理适用的用能方式、用能系统及设备。
废弃物“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简称“三化 ”)处理是降低园区碳排放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园区降碳提供支撑。给排水碳排放主要包括水泵运行、废水处理等。可通过引导园区降低用水量、园区内雨水收集、中水回收利用等方式降低园区废水处理,是园区节能降碳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照明主要指园区内满足道路夜间通行、景观、公共区域要求的照明,其主要通过合理规划道路以及通过高效照明灯具和可再生能源灯具降低碳排放。园区内合理的绿化不仅可以给人员提供一个舒心的休闲场所,同时也是园区降碳的技术措施之一。
3.0.7 2021年 9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
发布《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市场主体之间签订 5 年的长期购电协议,
推动市场主体通过长周期协议获得较为稳定的价格,预判市场对绿色能源的诉求,长期购电协议的执行周期可作为绿色能源规划及园区设定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依据。本标准规定零碳园区设计阶段须提前购买 5 年以上运行期的绿色电力或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可实现以下积极影响:一是提升购买量,可提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性,有助于促进全社会的减碳目标;二是锁定长期减碳效果,避免业主通过短期交易获得零碳园区认证后不再承担相应减排责任。
4 评价指标
4.1.1~4.1.3 园区碳排放指标是判别园区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约束性指标。我国不同地区气候特征以及园区碳排放强度差异较大,且从沿海到内陆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园区实现零碳排放技术难度较大,为分级推广零碳园区理念,分别设立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零碳园区碳排放指标。
本标准中低碳园区、近零碳园区、零碳园区碳排放指标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在既有同类园区的碳排放水平上显著下降,形成逐级递进的园区降碳体系;二是建立短中长期园区降碳目标;三是与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相衔接。
气候区、建筑类型对建筑碳排放有着重要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太阳辐照密切相关,因此将园区指标以气候区、园区类型和太阳辐照分区进行划分,同时考虑到园区复杂多样,采用一种碳排放指标难以覆盖园区所有情况,因此本标准采用园区降碳率与园区人均碳排放量两种控制指标方式,园区碳排放指标满足其一即可。
在园区降碳率方面,基于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降碳水平,结合交通、市政、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技术降碳潜力进行设定。在园区人均碳排放量方面,根据气候区、建筑类型、太阳能辐照分区进行三维赋值,确定不同等级园区碳排放指标要求。由于园区碳排放量较大且构成复杂,零碳园区可结合绿色电力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