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工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on industrial building energy saving
(green building)
DBJ50/T-548-2026
主编单位: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2 6 年 9 月 1 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标〔2026〕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工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工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548-2026,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前言
为推进工业建筑的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障职业健康,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渝建科〔2022〕32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图设计、 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电气及智能化设计、能量回收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7号,邮编:400039,电话:023- 68603412,传真:023-6860341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重庆机三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重庆市工业文化协会
重庆大学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何开远张军叶强王永超吴蔚兰蔡汶翰罗德潘文童愚孙曼莉毛伟罗小峰张华廷杨鑫唐小燕董莉莉刘特尔吴俊楠沃永刚罗宏伟刘亚南陈锐崔树荃郑云沈舒伟李兴平戴博万里鹏杨芳乙徐煜辉程予川张虹刘力冯彦淋刘亚波彭渤戴辉自孙小华杨华东谭宏礼杨友柯小丽田家华曾晓磊景其增唐建设钟忠林翔张斌李曦梅杰徐仁宗王英俊刘广龙王仁华向蓉余柠檬刘军吴雅典严成银谭俊伟伍小强何武侯须真钟澍
唐红任贵阳陈洁童建成辜伟王晓丽赵远翔周铁程白波李沙舟巫晓菲盛清华张东林黄文钟周麟赖新熊联波王瑜朱险峰郭小飞王勇高力马金华骆科军
主要审查专家:丁勇李怀玉丁小猷方小桃谭建国任国均陈轩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工业建筑的高质量发展, 规范工业建筑的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设计(包括主要生产厂房和辅助生产建筑)。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部位的节能设计,应按其专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1.0.3 工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技术要求。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应与工业建筑设计同步,且各阶段设计文件应编制设计专篇。
1.0.4 工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或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包括主要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建筑、仓储建筑及其辅助用室。
2.0.2 绿色工厂 green factory
实现了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 用地集约化的工厂。
2.0.3 绿色工业建筑 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供适用、健康、安全、高效使用空间的工业建筑。
2.0.4 工业建筑节能 industrial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在工业建筑规划、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外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零能耗或降低运行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过程。
2.0.5 工业建筑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工业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各类能源的总量。包括为保证工业建筑中生产、人员所需的室内环境要求,及其为满足向室外大气排放标准所产生的各种能源耗量,还包括建筑供水系统及其水处理所产生的各种能源耗量等。
2.0.6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2.0.7 单位产品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取水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2.0.8 冷源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 annual average oper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ld source system
冷源系统全年累计制冷量(kWh) 与空调制冷机房全年累计能耗(kWh) 的比值。
2.0.9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 基本规定
3.0.1 应与上位规划相衔接、行业准入条件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区位应符合国家批准的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
2 企业的产品、产量、规模、工艺与装备水平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并符合行业发展要求。
3.0.2 应减少建筑物全寿命周期的碳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全寿命期内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强度和所采取技术措施;
2 充分结合行业特征和特殊性,统筹兼顾,积极采用新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
3 单位产品(或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能耗、碳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水平,能耗与碳排放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B的规定。
3.0.3 项目前期应进行绿色建筑的设计策划,明确项目定位,确定绿色总体目标和分项指标、对应的技术策略、工业建筑文脉的传承与创新路径,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策划书。
3.0.4 建筑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及一体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统一原则;
2 实施工艺、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
3 推行土建与室内外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
3.0.5 建筑设计应推行数字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
2 应采用性能化设计分析技术;
3 宜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
3.0.6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采用国家、重庆市禁止、限制的材料与部品和落后技术 ;
2 应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的比例不宜低于70%;
3 装饰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和成套化部品。
3.0.7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及室内节能设计计算参数确定应符合表3.0.7-1、3.0.7-2的规定。
表3.0.7-1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
表3.0.7-2 室内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 总图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场地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调整;
2 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当总体规划局部或全面调整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审;
3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合理利用和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4.1.2 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区域的生态环境因素,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4.1.3 布局于用地紧张或产业转型升级用地内的项目宜采用工业上楼新模式,并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荷载等要求。
4.1.4 位于风貌管控的老旧工业厂区更新,应立足政策分析,关注社会需求、文化传承、产业发展,突出问题导向,构建以综合效益为导向的设计策略。
4.2 规划布局
4.2.1 选址应满足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厂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关于“三区三线”的要求,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以及生态保护价值范围的江滨陆域等位置;
2 应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在符合各类法定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废弃地、可再生地、荒地和劣地;
3 建设厂址应与周边企业形成较好的生产链体系,并宜与周边企业能源利用形成上下游互补关系,其生产性质及交通运输量应与城市该区域的中远期规划相适应。
4.2.2 场址必须安全可靠、配套设施要完善,风向因素要适宜,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以及采矿塌落及地质恶劣地区;
2 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3 应充分考虑风向因素,避免工厂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
4.2.3 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厂址用地面积与地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用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 并宜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2 宜选择适宜的地形坡度,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4.2.4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物料流程的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和规划条件,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宜紧凑、合理,并缩短运输距离;
2 应考虑工厂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3 在满足生产流程、操作维护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生产车间应集中布置或采用联合厂房的形式;同时宜结合工艺和地
形条件采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或阶梯式建筑;
4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
5 宜结合工艺设备对地基承载力要求特点,合理利用场地的挖填区域布置适宜的生产车间。
4.2.5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物流需求合理利用或改造地形地貌、 保护土地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名木古树,宜保留可利用的植被和适于绿化种植的浅层土壤资源;
2 不宜破坏场地和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
3 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宜避免形成高边坡、高挡墙。当无法避免时,应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论证评价;
4 减少场地土石方工程量,并宜达到场内平衡或就近平衡, 减少运输距离;
5 场地平整时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2.6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布局和空间设置应结合场地地形,统筹考虑厂区与城市之间的空间界面、视线通廊及主要空间节点设计。
4.2.7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邻环境敏感建筑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厂建筑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建筑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
2 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 厂区内应设有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
4.2.8 总图设计应避免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相邻建筑散发而造成能耗增加,应合理确定工艺及运输流线、采取控制建筑
间距、选择最佳朝向、确定建筑密度和绿化构成等措施。
4.2.9 场址规划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夏季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等条件,合理利用当地主导风向。以风压自然通风为主的工业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60°~90°,且不宜小于45°。
4.3 场地环境
4.3.1 场地风环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场地的主导风向和工艺流程,合理布置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
2 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宜通过设置防风屏障等措施阻隔冬季冷空气;
3 建筑宜采用架空等方式改善自然通风条件,避免采用围合式厂区布局。
4.3.2 场地的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规划布局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 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应避免对宿舍或周边居住建筑造成光污染 ;
3 老旧工业厂区的泛光照明设计宜强化厂区保留建筑的视觉表现。
4.3.3 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场地边界噪声实测数据,分析建筑布局后对场地内噪声影响程度,评估工业建筑生产噪声对场地及周边设施的噪声干扰 ;
2 噪声高的车间和设备应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和厂界, 靠近厂界位置宜布置研发、办公、管理等噪声低的建筑;
3 采用大型联合厂房的工厂,应将噪声高的工段远离敏感
厂界布置,并宜在厂房内适当隔离;
4 当场地内噪声级超过限值指标时,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 设置声屏障、吸声路面等综合降噪措施。
4.3.4 绿化布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的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场地内现有地形、水系和植被,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2 宜充分利用场地地上及地下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
3 绿地宜结合出入口布置在临城市道路侧,以方便向社会公众开放;
4 宜结合山地地形特征,充分利用挡土墙等设施设置垂直绿化。
4.3.5 绿化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前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对生态价值高的植物和名木古树应采取保护利用措施;
2 绿化配置应选择适宜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宜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乡土植物的种数不宜低于70%;
3 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改善场地声环境,宜在噪声源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及灌木,形成植物噪声屏障;
4 高粉尘车间周围的绿化,宜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灌木, 并形成绿化带;
5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周边绿化,应避免选用散播花絮、纤维物质及有绒毛果实特征的树种;
6 室外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等公用设施,宜利用植物进行遮挡 ;
7 宜采用种植落叶阔叶乔木,合理控制乔木与建筑的距离
等措施,改善场地光环境和热环境质量,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宜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
4.3.6 场地铺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硬质铺装应选择平整、浅色、耐磨、防滑、透水的材料 ;
2 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透水铺装占硬质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
3 老旧工业厂区地面铺装宜对原有的铺装肌理、材质、色彩进行合理保留和利用,并宜通过局部保留等方式,对各个历史时期道路铺装进行叙事性展示。
4.3.7 室外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广场入口等应设无障碍坡道;
2 绿地内台阶、坡道及活动场地入口和其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3 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在距离建筑主出入口最近处安排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4.3.8 室外场地的标识标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内生产、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及场所应设置危险品标志牌;
2 工厂宜根据交通规模和生产性质设置交通标识标牌,以管理人行和车辆安全通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3 老旧工业厂区的标识与广告店招宜具备厂区文化记忆特色,保留时代印记,体现美观性和识别性。
4.3.9 场地内的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等环境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当本区域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3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4.4 交通设计
4.4.1 交通组织设计应结合所在场地的公共交通和交通规划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并应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2 人流和物流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3 场地内道路和停车场的位置、宽度、走向、坡度、转弯半径、限高、承载能力应与物流运输规模及类型相匹配。
4.4.2 停车场设计应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货物流线和生产规模合理设置货车泊位;
2 货物运输车辆应充分考虑与其他车辆、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通行安全;
3 非机动车库(场)位置设置合理,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遮阳防雨设施;
4 当工厂周边步行500m 范围内有错时停车需求时,停车库车行出入口应避免通过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车库对外人行出入口及流线不应进入厂区内;
5 应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量及空间宜符合现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0/T-218 的要求。
4.4.3 应积极推广智慧物流,采用资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流仓储宜利用立体高架方式、自动运输系统和信息化管理 ;
2 结合厂区地势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运输方式 ;
3 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且具备提供补充能源的配套设施。
4.4.4 对于工业文化价值大、有观光需求的工业厂区交通系统设计应融合产业文化特征与功能需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厂区路网布局宜预先融入产业文化基因,老旧厂区改造应保留其历史路径符号;
2 车行系统宜通过地标构筑物强化产业标识,货运通道宜利用智能设备彰显现代制造特征,停车空间宜结合产业文化展示强化场景赋能;
3 步行系统宜通过串联产业文化节点、运用数字技术活化历史记忆等方式推行沉浸体验。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形体及功能布局应与生产工艺匹配,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应区分不同生产区域;
2 大量散热的区域宜放在生产厂房的外部并与生产辅助用房保持距离;
3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不同生产区域之间应有便捷、高效的交通联系。
5.1.2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式绿色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合理选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与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
5.1.3 建筑立面及屋面设计宜采用体现工业建筑特点的工艺特征、企业形象、垂直绿化、生态遮阳系统等元素。
5.2 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5.2.1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限值
续表5.2.1
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计算时,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K)应采用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5.2.2 一类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与屋顶总面积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本条规定时,应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 建筑的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
2 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与屋顶总面积之比不应大于0.15。
5.2.3 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工业建筑屋面和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 5.2.3-1的规定;
表5.2.3-1 一类工业建筑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2 二类工业建筑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宜符合表5.2.3-2的规定。
表5.2.3-2 二类工业建筑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5.2.4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4 的规定。
表5.2.4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热工限值[W/(m²·K)]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相关数值仅适用于相邻空气调节区的温差大于3℃时。
5.2.5 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厂,其围护结构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规定的
3 级 ;
2 建筑围护结构采用金属围护系统且有供暖或空调要求时,构造层设计应采用满足围护结构气密性要求的构造;恒温恒湿环境的金属围护系统气密性不应大于1.2m³/(m²·h);
3 当室内要求保持正压或负压的工厂,外门、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和开启方式应按具体工艺要求确定。
5.2.6 当有保温或隔热要求时,应采用防寒保温门或隔热门,外门与墙体之间应采取防水保温措施。
5.2.7 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遮阳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水平外遮阳;
2 建筑物外遮阳设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5.2.8 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当开启有困难时,应设相应的通风装置。
5.2.9 当工业建筑有特殊工艺要求时,节能设计还应满足对应的节能设计标准。
5.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5.3.1 当一类工业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最大限值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
表5.3.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限值
5.3.2 一类工业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 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使用特点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参照建筑的所有计算取值,应完全按照本标准的规定限值。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大于本标准第5.2.2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和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取值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取值。
5.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使用软件、计算方法和边界条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
5.3.4 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统一的供暖、空调系统,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逐时冷负荷和热负荷,分别得到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Qc 和全年累计耗热量QH;
2 应采用统一的冷热源系统,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全年累计能耗,同时将各类型能源耗量统一折算成标煤比较,得到所设计建筑全年累计综合标煤能耗E 和参照建筑全年累计综合标煤能耗E 参;
3 应进行综合能耗对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E 设/E s≤1时,应判定为符合节能要求;
2) 当 E 设/E >1时,应判定为不符合节能要求,并应调整建筑热工参数重新计算,直至符合节能要求为止。
5.3.5 当进行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优化时,宜根据经济成本投资回收期进行优化方案的设计比较。
5.4 空间布局
5.4.1 建筑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空间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应与生产工艺要求匹配,且规格尺寸宜标准化和模数化;
2 工厂的配套功能空间与设施宜共享。
5.4.2 二类工业建筑采用多跨结构时宜将冷热跨间隔布置,宜避免热跨相邻。
5.4.3 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应区分不同生产区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的外部并与生产辅
助用房保持距离;
2 对工业厂房内的热源宜采取隔热措施;
3 供暖空调房间宜布置在阴面或建筑的底层。
5.4.4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宜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间及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4.5 货梯应布置在靠近货流出入口处,客梯应靠近人流出入口处。货流、人流宜减少交叉。
5.4.6 宜采用立体绿化措施改善城市风貌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临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间的单、多层工厂,面向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间一侧的外墙应设置垂直绿化;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单、多层混凝土结构厂房以及紧邻居住区的厂房宜设置屋顶绿化。
5.5 建筑材料
5.5.1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洁,宜采用装饰与功能一体化构件。
5.5.2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及建筑防护栏杆、构架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5.5.3 建筑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外墙饰面材料应有控制光污染的措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
5.5.4 建筑应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单元式幕墙、成品栏杆、雨篷、整体卫生间等建筑部品。
5.5.5 设置供暖空调的厂房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宜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2 外墙、屋面饰面材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3 宜采用保温与装饰一体化的外墙材料;
4 有条件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等措施;
5 屋面应设置保温材料。
5.5.6 建筑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量占所用相应建筑材料总量的10%以上;
2 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重量占可用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 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
4 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
5 材料的耐久性能在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宜与建筑的正常使用寿命一致。
5.5.7 主体结构材料和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0~GB 18588等的规定。
5.6 室内环境
5.6.1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消除工业建筑余热、余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压自然通风设计时,进、排风口高度差应满足热压自然通风的需求;
2 采用天窗或屋面通风器排出室内余热时,天窗及屋面通风器可关闭;
3 利用自然通风时应避免自然进风对室内环境的污染或无组织排放造成室外环境的污染。
5.6.2 建筑设计应为自然通风创造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办公区域、无洁净要求的一般性生产厂房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2 建筑功能空间的布局及门窗位置、开启面积和开启方式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且宜与防排烟设施结合;
3 当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时,应采用具备相应处理措施的复合通风。
5.6.3 建筑自然通风的风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利用外窗作为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时,进、排风面积宜相近;当受到工业辅助用房或工艺条件限制,进风口或排风口面积无法保证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进行补充;
2 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开关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不便于人员开关或需要经常调节的进、排风口或窗扇,应设置机械开关或调节装置;
3 当热源靠近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5.6.4 工业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应通过设置外窗满足采光要求,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要求;
2 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厂房采光设计时,宜采用顶部天窗采光或导光管采光系统等采光装置;
3 宜采用侧窗及采光天窗,可采用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 导光设备等措施改善室内自然采光效果,不宜采用凸窗;
4 在大型厂房方案设计阶段,宜进行采光模拟分析计算和采光的节能量核算。
5.6.5 对有采光要求的地下空间宜采用天然采光,平均采光系数不低于0.5%的面积宜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5%,可采用下
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
1 将地下室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开窗采光通风;
2 地下室设计下沉式庭院、窗井、采光天窗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
3 采用导光装置引入天然光。
5.6.6 厂房声环境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相关规定,高噪声厂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高性能的门、窗及多层复合隔声墙体,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0dB(A), 隔声墙体的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 50dB(A);
2 宜对厂房内部空间进行吸声降噪,设计降噪量不宜超过 6dB(A), 墙体宜采用吸声隔声一体化构造措施;
3 厂房内部设置的控制室、办公室、试验室等空间应按照隔声间设计;
4 当布置高噪声设备时,宜结合工艺流程的需要,设置隔声罩等措施。
5.6.7 工业建筑的防尘截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厂房的地坪面层应采用防止起尘的材料;
2 有洁净要求的厂房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
5.6.8 电磁辐射污染防护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规定。
5.6.9 工艺设备、公用设施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规定。
5.6.10 工业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关于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2 辅助生产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6.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的规定。
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的规定。
6.1.2 结构设计宜考虑生产工艺的发展与变革、产品的升级换代,使工程设计具有适当的通用性、兼容性。
6.1.3 既有建筑改造时应结合工艺需求合理利用原有结构体系。
6.2 节材设计
6.2.1 建筑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及可工业化建造的结构体系。
6.2.2 结构方案应遵循抗震概念设计基本原理,采用规则的结构体系。因工艺、建筑要求无法避免时,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
6.2.3 应进行精细化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选用结构形式、结构构件截面形式和节点构造;
2 应根据工艺要求、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性质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选择基础持力层和基础形式。
6.2.4 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材料经合理处理或适度改造后可继续利用。
6.3 选材设计
6.3.1 建筑应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品:
1 预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
2 装配式内墙、多功能复合墙体等结构部品。
6.3.2 宜采用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技术,并满足节能标准要求。
6.3.3 结构设计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HRB400 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的比例不小于85%,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取;
2 钢结构中Q355 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
6.3.4 采用提高建筑材料和构件的耐久性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构件采用防护措施提高耐久性;
2 贮水或高湿环境建筑部位满足抗渗性要求;
3 腐蚀性较高或其他特殊环境结构进行相应处理。
6.3.5 应结合工艺需要,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强度钢或高性能混凝土。
6.3.6 优先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70%。
6.3.7 加固时应采用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结构加固材料和防护材料。结构加固用胶粘剂环保性能、结构用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耐久性和结构防护材料耐久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 给水排水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应结合项目水资源禀赋及生产工艺要求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并应符合所在地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7.1.2 水系统方案应基于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水重复利用率及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用水指标制定。
7.1.3 给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节能、先进,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4 工厂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7.2 给水和节水
7.2.1 应按照生产设备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的不同,采用分系统供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2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和供水分区,应根据生产设备用水点水压、水质、水量、位置和使用要求等确定;
3 采用变频调速泵组时,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4 生活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0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
压设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给水配件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
7.2.2 给水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 7119的要求配备用水计量器具,采用分级(分类)计量,水表计量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的规定。
7.2.3 水泵应根据给水系统计算扬程、流量、安装高度及水泵性能曲线选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效率值,且不应低于离心泵能效限定值;
2 所配电动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
3 水泵设计工况点应位于水泵性能曲线高效区段;水泵的组合和运行调节应能满足系统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
4 循环水泵“流量、扬程、电动机功率、汽蚀余量”性能参数应与系统匹配。
7.2.4 给水系统设备、管道附件、器具宜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
7.2.5 生产工艺设备、清洗冲洗生产工器具以及用水器具等应采用节水或免水技术,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设备采用节水技术,单位产品取水量不大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各种水嘴、冲洗工器具等生产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设备或免水技术,卫生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和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 T 18870中的要求,其用水效率应在二级及以上等级;50%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宜达到1级。
7.2.6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用水设备和给水管网漏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且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给水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该产品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2 选用高性能、零渗漏的阀门;
3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 选择适宜的管道连接、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并控制管道埋深 ;
5 埋地钢管应选择适宜的防腐方式;
6 水池、水箱应设置水位监测和溢流报警以及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相关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7.2.7 采用反渗透工艺制取纯水时,宜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高浓水制定安全可靠的回用方案,回用的高浓水应满足用水点对水质的要求。
7.2.8 根据工艺设备用水、冷却、废水产生的情况,合理采用循环重复利用、回用或逐级利用等节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2 设置工业废水再生回用系统,废水回用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3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凝结水设置回收系统,蒸汽凝结水利用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7.2.9 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节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补充水水质、所服务的工艺设备以及环境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浓缩倍数。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不宜小于5.0,且不应低于3.0;直冷开式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不应小于3.0;
3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4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5 采用地源热泵、闭式冷却塔等节水冷却技术,或开式冷却塔的蒸发损失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大于80%;
6 采用飘水率较低的高效节水型冷却塔。
7.2.10 绿化灌溉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系统;
2 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
7.2.11 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清扫地面用水、空调冷却水补水、消防水池补水宜采用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宜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2 根据行业规定的单位产品取水量、废水产生量、废水回用率或水重复利用率,并结合水资源状况和水量平衡分析,制定生产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方式,且水质满足工艺用水要求。
7.2.12 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各给水系统水质指标, 记录并保存水质监测结果。各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宜设置集中监测和控制系统。
7.3 排水系统
7.3.1 排水系统实现污、废水“零直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排水应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
2 污、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先进、低碳节能,且其出水水质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工厂废水应单独处理,且其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 工厂废水外排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7.3.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水管网漏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水介质选择相适宜的耐腐蚀较强、连接方式安全可靠的管材;塑料管材用作室外埋地排水管时,优先采用材料纯度高、环柔性好、抗蠕变性能强、管材管接头可承内压的塑料管,其执行的技术标准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
2 选择适宜的管道连接、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3 排水检查井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检查井或其他防腐防漏检查井等。排水管道与检查井连接处应进行可靠的密封处理;
4 道路两侧雨水口限制使用砖砌雨水口,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成品雨水口等工艺。
7.3.3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7.3.4 废水需外排时,应设置计量排放口,并宜根据行业特点, 设置主要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应建立水体污染物排放台账, 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并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 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7.3.5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按规划要求确定;
2 当场地空间条件受限,绿色设施建设规模不足时,可设置雨水蓄水池作为雨水径流控制的兜底设施,蓄水池调蓄容积应与雨水回用水量相匹配,且不宜超过6日的回用量。收集雨水时,
初期雨水宜通过绿色基础设施或预处理池等设施净化处理后进入蓄水池,不推荐采用初期雨水弃流方式;
3 厂区地表污染严重的区域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严禁设置源头渗透设施;
4 雨水系统的整体校核应重点校核基地标高、工厂建筑底层地坪标高、市政道路标高等竖向关系以及场地坡度,确保满足内涝防治设计要求。
7.4 热水系统
7.4.1 工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用,宜依序选择工厂余热、废热、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力管网、锅炉等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³ 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7.4.2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 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7.4.3 热水供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500m; 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热负荷的中心位置或靠近最大负荷;
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3 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
7.4.4 各种水系统中,需加热或冷却的负荷超过300kW 时,应设温度调节装置。
8 暖通空调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工业建筑的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风速及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工艺相关要求。
8.1.2 暖通空调方案应根据工艺需求、生产班制、管理模式、资源禀赋及相关政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3 供暖和空调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者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逐项的冷负荷计算。负荷计算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合理考虑工艺散热、工艺排风对冷热负荷的影响。
8.1.4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及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要求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凝露保冷层厚度分别计算,并应取大值;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经济厚度计算确定,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3 凝结水管保冷厚度应按防止表面结露的计算方法确定。
8.1.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艺要求、噪声振动特性、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与隔振量;
2 当风机、空调设备、冷热源机组、冷却塔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8.2 供暖与通风
8.2.1 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只有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2 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物供暖可采用蒸汽作热媒,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3 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2.2 高温高压蒸汽宜采用梯级综合利用方式,不宜直接减压降温用于供暖。
8.2.3 通风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复合通风方式或机械通风方式;
2 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优先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当局部排风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8.2.4 厂房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工业厂房的余热、余湿,或放散比空气轻的有害气体且工艺允许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
2 当无组织排放导致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或厂房处
于粉尘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区域时,不宜采用自然通风;
3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及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8.2.5 通风系统管路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5%,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0%,且管路宜短直快速地通往室外。
8.2.6 风扇的能效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风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9 所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蒸发式冷风扇能效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蒸发式冷风扇能效等级评定要求》QB/T 4977所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
8.2.7 电机功率大于300kW 的离心式通风机,宜采用高压电动机。
8.3 空气调节
8.3.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室内散热、散湿量。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8.3.2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合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工艺生产对空调无需求,仅作业人员有降温需求时,可采用岗位送风(送冷风)的形式;
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10m, 且体积大于10000m³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3 通行频繁或者温湿度控制要求高的供暖空调车间及公共空间,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系统;
4 当工艺条件允许和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且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相关规定。
8.3.3 洁净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
规范》GB 50073和项目所属领域相关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恒温恒湿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数据中心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8.3.4 热湿比较小或全年的热湿比变化较大的空调区,宜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且宜采用新风系统除湿和高温冷冻水空调供冷相结合的方式。
8.3.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1 显热负荷大,但散湿量较小或无散湿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温为主的高温车间;
2 湿度较高或湿度无严格限制要求的生产车间。
8.3.6 除特殊的工艺要求外,中、大型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不宜采用冷却和加热、加湿和除湿相互抵消的处理过程。
8.3.7 有低湿环境要求的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冷却除湿与其他除湿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联合除湿处理。
8.3.8 当工艺生产冬季有相对湿度控制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加湿装置。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工厂热源、加湿量,以及空气调节区的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2 空气调节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严格,加湿量较小且无蒸汽源时,宜采用电极、电热或高压微雾等加湿器;当加湿量大时,宜采用淋水加湿器;
3 空气调节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高,且无蒸汽源时,可采用高压喷雾或湿膜等加湿器;
4 新风集中处理,且有低温余热可利用时,宜采用温水淋水加湿器;
5 生产工艺对空气中化学物质有严格要求时,宜采用洁净
蒸汽加湿器或初级纯水的淋水加湿器;
6 生产车间有大量余热,且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严格时,宜采用二流体加湿器;
7 加湿装置的供水水质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和加湿器供水要求。
8.3.9 大、中型恒温恒湿类空气调节系统和对相对湿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气调节系统,新风宜预先单独处理或集中处理。
8.3.10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宜采用变频风机。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运行的措施,同时应根据风量平衡计算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8.4 冷热源
8.4.1 应根据冷热负荷、生产班制、管理模式,结合气象条件、资源禀赋、相关政策等情况,结合冷热源站房的安全性、可靠性、技术性、运行管理等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论证,制定供冷供暖整体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余热的工业建筑,空调热源的一次能源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制冷应选用工业余热驱动的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2 冬季或过渡季节有供冷需求的工业建筑,宜利用冷却塔、 蒸发式空冷器提供冷源;
3 天然气供应充足地区的工业建筑,环境承载力允许时,优先采用分布式冷热电联供或燃气空调技术供冷、供暖;
4 具有热、电、天然气等多种能源的工业建筑,优先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暖技术;
5 具有地热可利用的工业建筑,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暖。当能满足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原取水层时,可选择地下
水地源热泵系统,但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并符合当地资源及生态管理政策;
6 有能源价格差的区域,宜设置蓄冷(热)系统。
8.4.2 除符合下列情况外,不得采用电作为直接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 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生产余热或无区域热源及气源时;
2 有峰谷电价的区域,仅在夜间利用低谷电价时段蓄热时;
3 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其他可利用的热源,且无法利用热泵供热时;
4 不允许采用热水或蒸汽直接供暖,且不能间接供暖的重要配电用房;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发电,且设置储能设施时;
6 恒温恒湿区域或室内相对湿度精度要求较高的工艺空调系统,且无蒸汽源的加湿;
7 采用热泵系统,但电辅助加热器的功率不超过设计热负荷的20%时。
8.4.3 空调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温度需要时, 宜设计不同温度的供冷系统。
8.4.4 冷热源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工艺要求及空调部分负荷的需求;
2 台数和规格应在最小负荷下能安全平稳运行,并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有较高的效率;
3 当冷负荷大于528kW 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4 当小型工程仅设1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
5 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时,对于负荷变化较大或运行工况变化较大的应用场合,宜配合使用变频调速式冷水机组;
6 水冷壳管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应设置自动在线清洗装置;
7 制冷剂应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8.4.5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 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地区的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3 室内温度稳定性要求较高时,宜设置辅助热源;
4 同时供冷、供热的建筑,宜采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8.4.6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的相关规定。
8.4.7 冷热源设备的位置宜靠近供暖、通风及空调冷热负荷中心。
8.4.8 对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项目,当空调面积大于5万 m²(含)且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源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 不应低于4.6,宜达到5.1;
2 宜采用系统功能集成的模块化产品,并配置蓄冷蓄热装置,提升空调系统能源交互水平。
8.5 监测与控制
8.5.1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8.5.2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同时应进行补水量的计量。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8.5.3 冷热源机房的监测与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冷热源设备及热交换器一、二侧进出口温度、压力;
2 应监测分集水器温度、压力(或压差),集水器各支管温度;
3 宜监测水泵流量及进、出口压力;
4 应监测水过滤器前、后压差;
5 应监测冷水机组、水阀、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