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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
Standard for data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drainage network
DBJ50/T-540-2025
主编单位:重庆市城镇排水事务中心 重 庆 市 建 设 信 息 中 心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 行 日 期 : 2 0 2 6 年 3 月 1 日
2025 重 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标〔2025〕5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 关单位:
现批准《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编号为DBJ50/T-540-2025,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 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城 镇排水事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前 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 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渝建科 〔2022〕32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 验,参考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缩略词;基本规定; 数据采集;数据录入和传输;数据安全。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 城镇排水事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有需 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重庆市城镇排水事务 中心《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中 区长江一路58号3楼,邮编:400000,电话:023-63671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 主 编 单 位:重庆市城镇排水事务中心
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参 编 单 位:重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紫光建筑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丁 云 松 董 佳 谭 金 强 袁 江 毕生兰 徐振龙 刘东博 王 春 乐 李 铭 杨真东 郎坤铭 赵 欢 程世彪 翁文江 杨 韵 杨 帆 王 镇 炼 唐小龙 汪川东 伍 丹 方 兵 徐红灯 李 娟 李 旭 李俊池 田 杨 李璐璐 黄善钦 李 宁 李 毅 王 刚 贾伯阳 刘彦卿 魏尔含 邓 新 唐小静 成青明 何 伟
审 查 专 家:汤 旭 马 念 王峰青 童 愚 龚安军 陈 垚 刘 涛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保证排水管网数 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可使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排水管网数字化 建设及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
1.0.3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词
2.1 术 语
2.1.1 数据采集 data collection
获取传感器、变送器及其他物理信号源、控制器、监控系统以 及企业信息或业务管理系统中数据的过程。
2.1.2 数据录入 data entry
将采集数据通过数据库导入,或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录 入界面、录入终端或数据接口输入的过程。
2.1.3 数据传输 data transmission
数据通过电信设施从一个点到一个或多个其他点的传送。 本标准是指录入数据从终端到管理信息系统的传输、在线采集数 据到管理信息系统的传输以及管理信息平台或物联网平台间的 数据传输。
2.1.4 城域级传输 metropolitan area transmision 覆盖城市及其郊区范围的通信传输。
2.1.5 南向 southbound
物联网终端或平台,或信息传输路径的中间系统平台,与下 端设备或系统的通讯。管理其他厂家网管或设备的传输通道,即 向下提供的传输通道。
2.1.6 /北向 northbound
物联网终端或平台,或信息传输路径的中间系统平台,与上 端系统的通讯。提供给其他厂家或运营商进行接入和管理的传 输通道,即向上提供传输通道。
2.1.7 系统检核 auto check
系统自动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测。
2.1.8 数据校核 data check
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测并校正。
2.1.9 数据的值域 range of data 数据的有效范围。
2.1.10 数据的阈值 threshold of data
指示工艺正常运行或系统安全的数据波动范围。
2.2 缩略词
2.2.1 CRC16-16 位循环冗余校验(Cyclic Redundancy Check 16-bit)
2.2.2 HTTP 一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2.2.3 MQTT 一轻量级的消息传输协议(Message Queuing Te- lemetry Transport)
2.2.4 TLS 一传输层安全协议(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2.2.5 SSL 一安全套接层(Secure Sockets Layer)
2.2.6 CoAP一受限应用协议(Constrained Application Protocol)
2.2.7 DES一数据加密标准(Data Encryption Standard)
2.2.8 3DES 一三重数据加密算法(Triple DES)
2.2.9 AES 一高级加密标准(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
2.2.10 TCP 一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2.2.11 NB-IoT 一窄带物联网(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
2.2.12 LoRa一远距离无线电(Long Range Radio)
2.2.13 IPSec 一互联网协议安全(Internet Protocol Security)
2.2.14 API 一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2.2.15 IRS 一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ntegrated Resource System)
3 基 本 规 定
3.0.1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及管 理等。
3.0.2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应遵循准确有效、动态实 时、安全共享的原则。
3.0.3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展。
3.0.4 排水管网采集和传输的数据宜采用符合要求的坐标系统 和高程基准。
4 数据采集
4.1 一般规定
4.1.1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应包括排水管网普查的数据、对排水 管网数据缺失或不准确的区域通过现场探测补测的数据、排水管 网关键点位通过感知设备实时监测的数据。
4.1.2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 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 51187 的相关规定。
4.2 采集内容
4.2.1 排水管网普查的数据应包括管网空间属性、排水口及主 干管接入口数据、截流设施数据、错混接点数据、问题管段缺陷数 据等。
4.2.2 排水管网现场探测数据应包括排水管网的坐标、高程、流 向、管径、材质、埋设方式等。
4.2.3 排水管网监测的数据宜包括液位、流量、流速、水质、管道 结构安全等。
4.2.4 除采集重要数据、录入频次较高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外, 宜同步采集数据的值域和阈值。
4.3 采集格式
4.3.1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应符合附录A 的相关规定。
4.3.2 排水管网历史数据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数据格式进行标
准化转换,确保数据字段定义、数据结构、编码规则及精度要求与 新增数据一致。
4.3.3 排水设施应统一编码并赋予唯一标识码,确保编码唯一性。
4.3.4 提交成果数据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网采集数据应按照附录A 采集,提交成果应根据 编码顺序完成成果编目,文件格式宜采用XLS 或 XLSX 格式;
2 排水管网普查、探测CCTV 或 QV 检测视频资料宜采用 MP4 或AVI 格式,图像资料宜采用JPG 或PNG 格式;
3 排水管网数据普查报告、探测报告宜采用PDF 或 WORD 格式;
4 排水管网GIS 数据宜采用SHAPE 格式。
5 数据录入与传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数据录入主要包括数据库导入、终端录入上传、管理信息 系统填报、其他数据接口输入等。
5.1.2 数据传输包括在线感知设备采集数据传输到管理信息系 统、录入终端到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各级管理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传输。
5.1.3 数据录入与传输应满足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
5.1.4 数据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权属企业信息平台、物联网开放平台或城域级传输的云 边缘设备宜设置数据存储;
2 分析所需海量数据或高频次使用数据宜在分析端设置数 据存储 ;
3 在数据录入与传输过程中,当遇到突发意外情况时应保 持数据不丢失,对于关键数据,宜采用多重备份存储策略以确保 安全 。
5.1.5 排水管网数据安全设计应遵守安全可靠、技管并重、动态 调整等原则。
5.1.6 排水管网数据录入安全、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存储安全、 数据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据 传输安全技术》GB/T 37025、《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感知终端应用 安全技术要求》GB/T 3695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基本要求》GB/T 22239 和《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第2部分:通 用技术要求》GB/T 36478.2相 关 规 定 。
5.1.7 数据的录入与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录入平台应设置身份认证、防截屏等防泄密措施和 操作日志;
2 敏感数据的存储宜加密存储;
3 数据传输宜采用加密通道或采用加密传输;
4 涉密数据的录入与传输应参照《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标准 实施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5.1.8 对录入和传输的排水管网数据宜按照所属区域、所属单 位、功能、类别等进行编目。
5.2 数据录入
5.2.1 排水管网数据录入宜按照普查数据、检测数据等进行分 类录入。
5.2.2 当排水管网及相关设施发生新增、更改、废弃时,应及时 录入变化的排水管网数据。
5.2.3 排水管网数据录入宜根据数据来源、数据传送、操作习 惯、便携性、安全性等设置公网、专网进行。
5.2.4 权属单位应对排水管网录入数据进行数据校核,确保数 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5.2.5 数据校核宜采用系统检核。
5.2.6 排水管网数据录入应建立数据纠错反馈机制,并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建立反馈渠道,错误数据及时反馈;
2 应记录纠错反馈和修正流程,形成错误日志。
5.3 数据传输
5.3.1 数据传输实施单位宜建设或使用物联网开放平台,宜接 入政府统一建设物联网开放平台。其中物联网平台数据安全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 求》GB/T 37025基本级要求,涉及重要敏感数据或涉密数据的, 应满足该标准增强级要求。
5.3.2 数据传输包括感知设备与物联网开放平台之间的南向数 据接入和北向数据推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南向数据接入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信息共享和 交换平台通用要求》GB/T 40684 和《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 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的相关规定,其接入方式包括 “设备直连”、“边缘网关接入”、“南向云对接”等;
2 北向数据推送宜采用HTTPS、HTTP 方式,IRS 接入协 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接入协议的相关规定。
5.3.3 数据传输应具备校验机制,验证采集时间戳、传输批次、 数字签名、消息摘要等,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3.4 数据传输接收端应对相应数据进行治理,包含数据异构 转换、数据抽取、数据清洗。
5.3.5 权属企业应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校核,并宜采用系统检核。
5.3.6 排水管网在线监测数据应建立数据纠错反馈机制,并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反馈渠道,错误数据及时反馈;
2 应记录纠错反馈和修正流程,形成错误日志。
5.3.7 各级单位宜建立排水管网物联感知设备及传输管理表, 宜满足附录C 的相关规定。
5.3.8 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平台传输时,数据格式、系统结 构、通讯协议、通讯方式、通信稳定性、数据传输安全性、数据传输 正确性、联网稳定性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5.3.9 感知设备通讯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键节点宜采用双链路备份通讯、环形总线等冗余技术;
2 无线或城域通讯,宜具备数据缓存、数据补发机制;
3 针对受限只能采用较低频次通讯,但数据采样密度较高
的场景,应支持批量采样数据打包传输。
5.3.10 感知设备接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城区监测点宜采用设备直连方式;
2 偏远区域或网络信号较弱场景宜采用边缘网关接入;
3 跨系统数据整合及长期历史分析场景宜通过南向云对接 实 现 。
6 数据安全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建立排水管网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架构和安 全管理职责,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覆盖数据采集、传 输、存储、使用等环节。
6.1.2 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网络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 估内容应包含系统脆弱性、潜在安全威胁等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
6.1.3 数据安全管理应覆盖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纸质数据和 电子数据。
6.1.4 排水管网信息系统应对所有安全相关操作进行日志记 录,留存的日志应不少于6个月,互联网政务应用留存的日志应 不少于1年。
6.1.5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与传输相关软硬件采购前,应开展供 应链安全审查。
6.2 采集安全
6.2.1 数据采集应明确采集渠道、规范数据格式。
6.2.2 数据采集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数据校验机制;
2 对敏感和机密数据的采集,应建立审计机制。
6.3 传输安全
6.3.1 通信协议应采用安全的通信协议进行数据传输,提供端
到端的数据保护和安全通信渠道,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机密 性和完整性。
6.3.2 应使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6.3.3 宜使用哈希算法、数字签名等机制,保障数据传输时不被 篡 改 。
6.3.4 应建立数据传输安全审计机制,记录数据传输过程。
6.3.5 应建立威胁防御体系,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6.3.6 应对链路进行通信加密与完整性保护,防止数据泄密。
6.3.7 应对通讯网络进行网络隔离与分段,敏感设备和普通设 备不应横向通信。
6.3.8 应关闭设备冗余接口,接口应配置访问策略。
6.4 存储安全
6.4.1 应使用经过安全认证的存储介质和存储技术。
6.4.2 应使用全盘加密和分层加密的手段对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6.4.3 应采用诸如哈希校验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完整性保护。
6.4.4 宜采用分布式存储和冷热数据分离的安全存储架构。
6.4.5 应保证存储介质和数据中心的物理与环境安全。
6.4.6 数据备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备份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结果,对核心数据、重要数 据进行备份;
2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独立的物理或逻辑隔离环境中,并采 用加密存储;
3 备份数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恢复测试。
6.5 使用安全
6.5.1 应建立数据访问控制机制和权限管理机制,保证数据访
问安全。
6.5.2 应建立数据脱敏与匿名化使用机制,保证数据使用安全。
6.5.3 应建立数据安全共享机制,保障数据共享安全。
6.5.4 应记录数据血缘,实现数据快速溯源。
6.5.5 对外提供数据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拟发布/共享的数据应开展合法性与必要性评估,依据 数据分类分级原则确定开放范围与精度,建立开放清单与负面 清单 ;
2 应与数据使用方签署数据使用协议,明确使用目的、范围 与期限、保密与违规处置等条款,并对接收方安全能力进行评估 并记录;
3 应通过统一数据发布/共享平台提供服务,实施实名注册 与分级授权;
4 应对数据调用进行在线审核、全链路日志与完整性校验, 实时告警异常访问与超范围调用,配置限流、熔断、隔离等应对 策 略 。
6.5.6 数据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展数据交换前应依据数据分类分级原则确定共享范围 与控制措施;
2 接口调用应进行身份鉴别,并符合最小权限原则;
3 应建立数据泄露与交换中断的分级响应预案,包含影响 范围评估、隔离与遏制方法、证据保全与取证措施、临时控制与连 续性保障措施、监管通报及预案更新等。
附录A 排水管网数据表
A.0.1 排水系统数据表
A.0.2
检查井数据表
续表A.0.2
A.0.3
排水管数据表
续表A.0.3
A.0.4
排水渠数据表
A.0.5 雨水口数据表
A.0.6
排水口数据表
A.0.7 排水泵站数据表
A.0.8 调蓄池数据表
续表A.0.8
A.0.9 城市积水风险隐患点数据表
续表A.0.9
A.0.10
监测点数据表
续表A.0.10
A.0.11
监测数据表
附录B 排水管网设施标识码
B.0.1
排水管网设施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防涝
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 51187 和现行地方标准《重 庆市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标准》DBJ50/T-249 的相关规定。
表 B.0.1
排水管网设施编码
注:检查井包括接户井、阀门井、溢流井、倒虹井、通气井、压力井、拍门井、截流井、 水封井、跌水井等。
B.0.2 排水管网应赋唯一标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码结构:代码+流水号;
2 代码共15位,依次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 1位管线分类码、2位大类代码、2位小类代码;
3 流水号为7位,从0000001开始顺序编码。
图 B.0.2 标识码结构示意图
附录C 排水管网物联感知设备 及传输管理表
C.0.1排水管网物联感知设备及传输管理字段及类型
续 表C.0.1
C.0.2 排水管网物联感知设备数据表示例
续表C.0.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分布式关系数据库服务接口规范》GB/T 3263
《物联网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通用要求》GB/T 40684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公用网之间以及公用网和提供数据传输业务的其他网之间 互通的一般原则》GB/T 17153
《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502部分:标识:传感节点标识符解 析》GB/T 30269.502
《地理空间数据库访问接口》GB/T 30320
《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GB/T 36344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第3部分:数据采集规范》GB/T 36625.3 《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GB/T 37025 《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 《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感知层接入通信网的安全要求》GB/T
37093
《工业物联网数据采集结构化描述规范》GB/T 38619
《用于数据采集和分析的监测和测量系统的性能要求》GB/T 38853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 5118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 《城市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 25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水利监测数据传输规约第1部分:总则》SL/T 812.1 《城镇排水管渠检测与评估技术标准》DBJ50/T-447
《重庆市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标准》DBJ50/T-249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
DBJ50/T-540-202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数字化建设是当今城市发展的趋势,对于排水管网来说, 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实现对管网的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科学决 策,而制定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是排水管网数字化建设的基础工 作,规范化的数据采集与传输是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排水管网 数字化建模、仿真分析和信息管理的前提和保障。
1.0.3 排水管网数据的采集和传输除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遵循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如《用于数据采 集和分析的监测和测量系统的性能要求》GB/T 38853、《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3部分:数据采集规范》GB/T 36625.3、《工业物联网 数据采集结构化描述规范》GB/T 38619、《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 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GB/T 37025、《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 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重庆市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 标准》DBJ50/T-249 等 。
3 基本规定
3.0.1 数据采集指收集已有的普查数据及补测的现场探测数 据,采集在线监测的数据。
3.0.2 排水管网系统处于不断变化中,如新的管网建设、老旧管 网改造、运行状况的实时变化等,因此数据应定期更新与完善,以 保持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即动态 实时;安全共享性指在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中应充分整合和利用 现有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通过不同方式实现不同部门、不同 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促进协同工作,同时 在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数据保密进行保密,防 止数据泄漏,确保数据安全。
3.0.3 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是 一种融合地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通过管理、分析和展示空间 信息的技术系统,其核心作用在于将“位置”与“信息”关联,为各 类决策提供可视化、量化的空间分析支持,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 地理信息系统可实现排水管网空间属性数据、监测数据等的显示、 编辑、查询、统计等功能。采集和传输数据应与空间信息点关联。
3.0.4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的相关规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国家高程基准;2019年3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 《关于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公告》,规定凡在重庆市 辖区范围内实施测绘工程、建设空间信息系统以及测绘地理信息 成果应用等,应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因此本标准中 排水管网数据采集和传输工作涉及的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但重庆市的实际情况是中心城区项
目多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基准”,区县项 目多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因此,若采 用其他平面坐标和高程基准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换算关系。
4 数据采集
4.1 一般规定
4.1.1 排水管网普查的数据是指:根据2019年10月重庆市住 建委印发的《城镇排水管网精细化普查成果检查验收指南》(渝建 〔2019〕424号)和2024年8月重庆市住建委印发的《重庆市城市 建成区排水管网排查技术导则》技术文件要求普查出的数据;补 测的数据是指:对未覆盖或数据质量不好的区域,需通过现场探 测和检测来确定其空间属性数据;监测的数据是指:在一些关键 点位(如排水口,污水主干管沿线节点,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进水 管,排水量大、存在超标排放风险的排水户接入点,污水提升泵 站,城市下穿隧道、下沉式立交桥、广场、涵洞等城市积水风险隐 患点,排水泵站,跌水井,深型井,架空管道等)安装感知设备实时 监测其液位、流量、流速、水质、管道结构安全等数据。
4.2 采集内容
4.2.1 排水管网普查的数据来源于2019年10月和2024年8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城镇排水管网精细化普查 成果检查验收指南》(渝建〔2019〕424号)和《重庆市城市建成区排 水管网排查技术导则》文件要求。
1.空间属性数据包括:编号、编码、管线类型、管线类别(地块 管线、市政管线、污水干管、污水处理厂尾水管等)、坐标、高程、埋 深、井深、特征、状态、流向、管径、材质等。
2.排水口数据包括:编号、坐标、类型、断面尺寸、出流形式、
排水口水质浓度等数据;主干管接入口数据包括:编号、坐标、类 型、断面尺寸、水质浓度等数据。
3.截流设施数据包括:坐标、管径、底标高、截流设施形式、设 计截流倍数、现状截流倍数、晴天水质浓度等数据。
4.错混接数据包括:混接点上下游检查井编号、混接管管径、 混接类型、混接点流量及水质等数据。
5.问题管段缺陷数据包括:上下游检查井编号、管段长度、管 段直径、检测长度、缺陷距离、缺陷名称及位置、缺陷类型、缺陷等 级等数据。缺陷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 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和现行地方标准《城镇排水管渠检测与评 估技术标准》DBJ50/T-447 的相关规定。结构性缺陷主要包括脱 节、破裂、胶圈脱落、错位、异物侵入等,是导致地下水入渗管道和 污水外渗的主要原因;功能性缺陷主要包括管道内淤泥和建筑泥 浆沉积等,不及时清除会影响水体水质和管道排放功能。
4.2.2 对于排水管网数据缺失或不准确的区域可进行现场探 测,获取其管径、材质、埋深、坐标、高程等数据,探测工作除了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 规定外,还应符合2015年3月重庆市规划局和重庆市勘测院联 合发布的《重庆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4.2.3 对液位、流量、流速、水质、管道结构安全等进行在线监测 可完整准确反映排水管网的运行状态,监测的数据来源于监测 点,其监测点设置应在分析排水系统现状的基础上识别关键点 位,确保监测点位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以便于系统分析和问题 诊断,监测点的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式等可参考2020年 3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 监测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4.2.4 值域用于判断数据是否有效,阈值用于预警报警。
4.3 采集格式
4.3.1 排水管网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字符型(C)、数值型(D) 、短 整型(I) 、长整型(L) 和时间型(T) 。 字符型格式为C(d),C 为 类 型标识,用来描述字符型数据格式,d 为十进制数字,用来描述字 段最大可能的字符串长度,字符型数据格式主要用来描述非数值 型的数据,所描述的数据只具有描述意义,不能进行数学计算,如 泵站地址,泵站名称等;数值型格式为D(N,n),D 为类型标识,用 来描述浮点型数据格式,N 为十进制数字,描述浮点型数据的位 数 ,n 为十进制数字,描述浮点型数据的小数位数,数值型数据格 式用来描述带小数的浮点数,如平面坐标,地面高程等;整型数据 格式用“I” 或“L” 表示,I 为短整型,数值范围-32768至32767, L 为短整型,数值范围-2147483648至2147483647,整型数据格 式用来描述不包含小数点部分的数值数据,如管道类别等;时间 型数据格式用“T” 表示,可用于存放日期型或日期时间型数据,日 期型数据格式为“yyyy-mm-dd”, 日期时间型数据的格式为“yyyy- mm-dd HH:mm:ss”。数据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 京时间。
4.3.3 排水管网设施标识码应符合附录B 相关规定,设施编码应 符合《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 51187和 现行地方标准《重庆市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标准》DBJ50/T-249 的相关规定。
5 数据录入与传输
5.1 一般规定
5.1.1 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包括企业平台信息录入、主管部门平 台信息录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录入(如管网平台、环保部门 平台等),录入内容包括运行管理信息、非在线仪表采集抄录信 息、系统静态信息(包括某些数据点的值域或限值)等;其他数据 接口输入包括内窥机器人及其他非实时的智能装备的采集、分析 数据的传入,通常是接口程序实现或指定格式数据文件导入。
5.1.2 包括感知设备监测数据上传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平 台、物联网开放平台、权属企业信息平台;包括非在线感知数据通 过录入终端到管理信息系统的传输;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平台、物联网开放平台或权属企业信息平台与 IRS 或排水主管部门 管理平台之间的互通,例如涉及管线抢修的其他市政地下设施信 息、气象信息,又如管网排查信息、运行管理信息、在线监测信息等。
图5.1.2 排水管网采集数据的录入与传输示意图
录入和传输是采集数据进入各级排水管网监管系统的途径, 需要保障数据进入途径的信息安全和信息规范。虽然录入是人 工行为,仍需要规范录入的平台界面、录入行为、录入数据审核校 验等才能保障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数据安全。城域级数据进入 系统途径涉及中间存储,需要确保数据安全。本标准规范约束范 围,包括物联网接入、排水管网数据的权属企业平台录入与接入、 排水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录入与接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平台 录入与接入、IRS 录入与接入、传输路径中间环节对排水管网数据 的存储。对录入和传输进行梳理形成传输管理表,有利于对传 输、录入系统设计的优化,并确保各级分析所需数据质量要求。 对录入和传输进行梳理形成传输管理表,有利于对传输、录入系 统设计的优化,并确保各级分析所需数据质量要求。
5.1.3 录入和传输是采集数据进入各级排水管网监管系统的途 径,需要保障数据进入途径的信息安全和信息规范。录入是人工 行为,需要规范录入的平台界面、录入行为、录入数据审核校验等 才能保障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数据安全。从企业应用实践总 结,日报表数据填报不宜超过次日上午10点;月报表数据填报不 宜超过次月第一日上午10点;年报表数据填报不宜超过次年第 一周;报表数据里诸如 BOD 需要较长时间出数据的检测分析数 据填报不宜超过前述时间加上数据从取样到产生所需时间间隔; 实时数据延迟不宜超过传输周期的0.5倍;历史数据查询传输延 迟不宜超过1分钟。
5.1.4 传输路径中间设置的数据存储结合补传机制,用于对较 差通讯质量的弥补,诸如城域级通讯中常见区域停电、网络中断。 海量数据与高频次使用数据在分析节点的存储,可以降低对通讯 带宽及其他资源的要求,诸如历史运行数据。意外情况包括诸如 通讯链路中断、断电等。
5.1.5 排水管网数据的安全可靠需要从终端到传输,再到平台 存储、业务应用全链条进行保护。同时,管网数据的安全绝不能
只依赖技术,必须结合严格的管理措施,因为很多漏洞源于流程 和人为因素。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网络安全威胁不断涌现,静 态的防御体系会迅速失效,需要定期根据监控和评估结果,动态 调整安全策略。
5.1.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 级指南》GB/T 22240的规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边缘 网关、权属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或物联网平台涉及数据存储。权属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涉及数据使用。这些安全内容确保数据不被 篡改、确保敏感数据、涉密数据不被泄露。
5.1.7 加密通道诸如 IPSec VPN 、TLS,加密方法诸如 SM2、
RSA256。
5.1.8 上传或录入到IRS 的数据,应按照IRS 要求进行编目,并 将编目信息录入 IRS 。 上传或录人到排水主管部门管理平台的数 据,应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编目。功能包括且不限于 数值质量检测相关属性数据、溢流管控数据、污染排放量数据、安 全数据、运维数据等。类别包括且不限于普查数据、探测数据、监 测数据等。
5.2 数据录入
5.2.2 设施更换,拓扑不变,原数据停用,设置数据停用和设备 停用时间;设施拓扑改变或内部改变,可能是普查纠错、也可能是 管线改接,仅仅设置数据停用;设施废弃,拓扑可能变化,设置数 据和设备停用。
5.2.3 公网用于非敏感信息且需要借助诸如移动导航辅助信息 获取和录入场景;专网是指用于敏感信息录入和传输,具有高度 的可靠性和可控性,可以通过双向认证、端到端加密等方式确保 通信安全,并且可以通过优先级别控制资源分配,确保关键信息 的优先传输。类似内窥机器人、无人机系统等宜建立 API, 将 分
析结论和相关数据录入到权属企业信息平台。
5.2.4 普查数据、探测等非在线监测数据应做数据校核,确保数 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等。排水管网数据录入应建立审批机制,逐 级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管。对于普查数据的校核,数据表应包含描 述排水管网完整信息所有必要数据项,不得遗漏关键信息,如管 道的起点、终点、长度、管径、材质,检查井的坐标、深度等。具体 要求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坐标系、高程系不同的,必须按照
3.0.4要求进行转换后录入;必须对不同厂家提供的感知设备的 数据格式进行转换,数据格式统一后录入。
5.2.5 为使数据校核更加准确, 一般推荐采用系统检核,若遇到 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图像、语音),无法直接量化或标准化处 理,可采用人工校核。人工检核需由具备排水管网专业知识的审 核人员执行,并记录校核结果。系统检核方法诸如拓扑连续性分 析、数据值域分析等。
5.2.6 数据纠错反馈机制是一套系统性流程,通过数据校核、人 工审核、问题反馈与修正闭环,确保数据录入时能及时发现错误、 追溯根源并修正,建立纠错反馈机制能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普查 数据、探测等非在线数据反馈给数据来源处。
5.3 数据传输
5.3.1 物联网开放平台主要实现多种协议和网络设备的快速接 入、设备管理、传输监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事件响应、以及非 标设备及系统的自定义接入。感知设备种类和生产厂商较多,部 分设备可能缺乏统一的接口或通信接入标准,大型企业建立物联 网开放平台实现内部物联定制化管理,包括感知设备的非标准协 议接入管理等。
5.3.2 南向数据接入方式通常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部分感知设 备(含通讯,以下简称感知设备)可通过“设备直连”、“边缘网关接
入”、“南向云对接”等方式将数据接入至物联网开放平台;二是部 分感知设备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直连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平 台;三是部分排水管线、设备、设施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权属企 业)自行按照管理要求部署感知设备并南向上传至企业自有管 理平台。
北向数据推送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物联网开放平台或权 属企业信息平台在IRS(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编目后通过 HTTPS 方式或相关规约北向推送编目数据;二是物联网开放平 台将来自权属企业信息平台上传数据和感知设备南向上传数据, 通过HTTP 方式或相关规约北向推送给排水主管部门管理平 台。HTTP 推送方式适用于消息量较少且对少量消息丢失不敏 感的应用,或有安全保障通道的通讯传输(各专管平台诸如污染 物在线监测系统有强制通讯接入标准,各物联网开放平台有其自 身通讯规约)。权属企业自建传输网络因规模、分布、感知设备等 差异,导致通讯链路结构差异较大,但为保障各层级监控的及时 性、满足各种分析对数据数量和质量的基本需要,应充分考虑链 路复杂性,按照5.3.8、5.3.9、5.3.10规定选择合适的通讯方式 和接入方式。
5.3.3 数据传输时校验机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 术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GB/T 37025的相关规定。
5.3.4 数据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感知控制设备接 入第2部分:数据管理要求》GB/T38637.2 的相关规定。数据清 洗包对错误数据、无效数据、重复数据等异常数据的处理,对于少 量异常数据采用插值法、平均法等自动纠错。
5.3.5 在线监测数据通常与具体工艺特性及运维管理相关,两 者的第一管理责任单位都是权属企业,因此权属企业能快速发现 数据异常。在线数据宜根据值域、正态3西格玛、AI 等方法对数 据进行自动校核。重要数据宜同时采用人工检核。人工检核需 由具备排水管网专业知识的审核人员执行,并记录校核结果。
5.3.6 发现数据异常,产生数据异常反馈,驱动数据质量梳理和 排查。
5.3.7 附录C 中规定了排水管网物联网感知设备及传输管理的 数据字段,如监测数据识别码、数据传输频率等,用于对传输资 源、传输量、传输应用效果的评估、梳理和设计参考,也用于传输 异常的血缘梳理和处置协助。
5.3.8 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在数据格式、系统结构、通讯协 议、通讯方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 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 的相关规定,在通讯稳定性、数据传输 安全性、数据传输正确性、联网稳定性方面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的相关 规定。
5.3.9 补发数据应包括数据采样时间标记和采样。应根据信息 源部署情况、数据采集频次、单位时间传输数据量、数据重要性、 数据安全要求、数据及时性要求等选择合适的通讯方式,通讯方 式的选择以可靠性、经济性、实时性、安全性为原则。按类型分为 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和混合通讯,具体常用有光纤、工业以太网、 4G/5G 、NB-IoT/LoRa 等通讯方式。光纤适合大数据量传输; 4G/5G 适合分散对实时性要求较高的数据传输;NB-IoT/LoRa
适合分散对实时性要求较低的数据传输;工业以太网适用于厂站 集中数据采集。另外传输安全性方面需要考虑专网、VPN 专网/ IPSec 加密隧道选择。VPN 专网/IPSec 加密隧道适用于城域级 敏感数据传输或对安全要求较高的传输。关键节点(如城市积水 风险隐患点监测)采用双链路冗余(光纤+4G), 主链路故障时自 动切换备用链路;感知设备高密度部署优先采用光纤或5G, 偏远 地区采用NB-IoT/LoRa 降低成本。
5.3.10 设备直连方式依托4G/5G 或光纤网络实时上报液位、 流量数据;针对城市积水风险隐患点等关键点位,应优先选用低 延迟传感器(如液位计、流量计)。边缘网关接入方式通过 RS485
转MQTT 等协议实现本地数据缓存与多传感器聚合(同一管网 内液位、流量、气体浓度等数据),网关需具备断网续传能力。采 用南向云对接方式时,敏感数据应存储于私有云,非敏感分析任 务(如AI 模型训练)应由公有云协同处理;混合云架构下,需确保 数据共享接口符合HTTPS 加密标准,兼顾安全性与计算效率。
6 数据安全
6.1 一般规定
6.1.5 相关软硬件宜采用国产化产品,现有国外设备、软件宜开 展国产化替代工作。
6.3 传输安全
6.3.2 数据传输应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被非法截获和解析,根 据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GB/T 37025的相关规定,对于敏感数据宜采用用户口令、私钥、对称密 钥等方式进行加密处理。
6.3.3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接收方会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哈希 值计算,并与原始数据的哈希值进行对比,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6.3.4 安全审计机制是指对数据传输中的数据生成、传输、存 储、访问进行监督和记录,检查是否遵循传输协议和使用加密 算法。
6.3.8 物联网终端通常集成多种接口,如:USB 、RS-232 、Wi-Fi、 蓝牙、NFC 等,但实际部署中可能仅使用部分接口,未使用的冗余 接口若保持开启,可能被攻击。针对冗余接口应予以关闭;针对 开启的接口,应基于最小权限原则,确保仅授权用户或系统可访 问设备接口,并进行网络接口访问控制或物理接口访问控制或启 用多因素认证。
6.4 存储安全
6.4.1 存储介质指用于存储数据的物理或虚拟设备,如硬盘、云 存储等;存储技术指用于保护和管理物联网数据的技术和方法, 包括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技术。
6.4.5 存储介质和数据中心的物理与环境安全应考虑数据存储 区域的建筑结构、防火防水、电力供应、温度和湿度等因素。
附录B 排水管网设施标识码
B.0.2 本条根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 GB/T 51187 和《重庆市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标准》DBJ50/T-249 中的数据编码规则,赋予排水管网标识码;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的 规 定执行,管线分类码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 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执行,取值5;大类代码与小类代码 按表B.0.1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