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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3338-2025 完整社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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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关键词:社区   完整   建设   DB62   3338
资源简介

DB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 3338-2025

备案号:J18580-2026

完整社区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development of complete communities

2025-12-16发布 2026-03-16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甘建公告〔2025〕54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完整社区建设标准》等2项甘肃省

地方标准的公告

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准发布《完整社区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见附件)为甘肃省地方标准。

附件: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

前言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5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甘建标 〔2025〕10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实地调研与数据分析, 系统总结工程实践与典型案例,参考相关技术标准与资料,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试点地区及相关单位意见,经论证、修改和完善, 制定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坚持国家导向与甘肃特色相结合,依托全省试点社区实证调研,构建涵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服务与管理服务平台、社区治理六大方面的指标体系,突出新建与既有社区分类对标、社区防灾减灾与韧性提升、海绵设施与防风固沙、物业服务信息化等方面的创新做法。

本标准共分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施配置与治理机制、指标体系及分区要求等。

本标准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整社区建设标准》编制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6号,邮编:730030,电子邮箱:Richard800910@163.com)。

主编单位: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

甘肃省城市科学研究会

主要起草人:芮佳李中辉张岭峻汉光昭海永鑫贾志坚张亚岁梁鹏陆新征周晓冬张从林孟召虎屈刚侯萌萌朱衍斌王贤亮刘伟李忠王旭东左雯霞王花平曹万智马凡喆贾雯丽魏建华

主要审查人:曹军张旺锋冯志涛杨鹏举王文达

李学端李巍

1 总则

1.0.1 为规范甘肃省完整社区的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提升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治理效能与韧性水平,结合甘肃省地域环境与建设实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新建社区的规划与建设、 既有社区改造提升。

1.0.3 完整社区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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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完整社区 complete community

指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配置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实行全覆盖物业服务与健全社区治理,居民归属感与认同感较强的社区单元。

2.0.2 新建社区 new community

指本标准实施后建设的社区。新建社区在规划、设计、建设与交付各阶段,应严格按本标准配置完整社区所需的各类设施和功能。

2.0.3 既有社区 existing community

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既有社区在改造提升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需求,逐步补齐缺失的社区服务设施和功能。

2.0.4 慢行系统 slow traffic system

指服务行人与非机动车的连续、安全、便捷、可识别的通行网络,包括人行道、自行车道、社区绿道等路径,并与城市慢行交通网络衔接,便于步行/骑行到达社区各类设施与公共交通站点。

2.0.5 海绵设施 LID facilities

指在社区内用于渗、滞、蓄、净、用、排的低影响开发(LID)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统称,通过就地渗透、收集、净化与回用,提高雨水就地消纳与利用能力,降低内涝与面源污染风险,并与城市排水系统协同,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2.0.6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指按规划设置,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供人员临

时避难与基本安置,具备安全与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场所(含室外与室内 )。

2.0.7 社区管理 community management

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托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居民、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对社区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实施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的综合管理活动。

2.0.8 贴近式服务点 proximity serviee point

指布置在居民日常步行出行路径、依托小型营业用房或社区公共空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便民商业服务的小型就近服务网点。其特点是规模小、布点灵活、靠近居民,主要用于补足常规设施服务半径难以覆盖的盲区,可依托社区服务站、邻里中心等载体设置。

3 基本规定

3.0.1 完整社区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补短板与提品质并重、存量改造与增量建设统筹推进、安全韧性与绿色低碳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甘肃省地形地貌复杂、干旱寒冷与风沙多发、地震灾害风险突出及民族地区分布等地域特点,合理确定社区边界与规模。 社区边界应以城市道路网和自然边界为主要依据划定,规模应因地制宜,统筹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社区管理能力。居民在适宜步行范围内,应能够到达本标准规定的基础公共服务设施。

3.0.2 社区用地布局应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绿地、 道路等功能分类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便民商业用地,设施种类与规模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道路、建筑与开放空间布局应满足日照、通风及消防疏散等基本要求;社区应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

4 具体用地与配置指标应根据社区所处城区类型与气候条件,在本标准附录A 指标表给定范围内明确。

3.0.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在步行可达范围内合理配置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商业等基础服务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儿童教育照护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 基础教育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超

市、便利店、社区活动场所等的步行服务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

3 设施布局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必要时可增设贴近式服务点 ;

4 社区重要公共活动空间与绿地宜对外开放。具备条件的, 应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标准预留或配置应急避难使用条件。

3.0.4 社区建设应符合现行抗震、抗风、防洪与内涝防治、消防及应急避难等国家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或避难空间,疏散通道与避难场地应贯通可达;

2 重要公共建筑及关键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3 社区应配备消防、监控、应急照明、预警广播等安全设施, 加强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对火灾、地震、洪水等突发事件的响应处置水平;

4 生活用电、燃气、电动车充电等设施必须按安全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 社区规划应预留足够的安全用地,用于紧急集结和避难, 不得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

3.0.5 既有社区改造应以补齐功能短板为重点,按现行标准规范实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项目应同步完善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供热、消防等基础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应按现行规范加固或拆除重建;

2 应新增或改造社区绿地和公共活动场地,鼓励利用边角地 ;

3 改造项目应同步落实无障碍与适老化改造;

4 既有社区改造应补齐公共服务设施,推动社区综合服务建设 ;

5 应健全物业服务与社区共建共治机制,建立居民参与、协同管理与运维机制。

3.0.6 社区治理与服务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业主参与、 企业服务”的管理机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居委会、社区警务等功能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按现行规定配置;

2 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与规模应按本标准进行配置;

3 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或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支持线上线下办理。平台建设宜符合智慧社区相关标准;

4 应健全物业服务机制,提高覆盖率与服务可及性;

5 宜组织党群与居民文化活动,应建立居民议事协商与居民公约等制度。

4 设施配置与治理机制

4.1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4.1.1 社区应设置不少于1处社区综合服务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0m²。内部应合理分区设置社区服务大厅、社区办公室、阅览室、党群活动中心等功能用房 ;

2 既有社区缺少该设施的,应通过改建、扩建或新建予以增设;可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合设。

4.1.2 社区应配套1所幼儿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幼儿园规模不应小于6个班,以满足社区3岁~ 6岁幼儿就近入园需求。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500m²,建筑面积应不应小于2200m²。应提供面向社区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并具备室外活动场地和必要的儿童安全设施;

2 既有社区无幼儿园或规模不足的,应通过新建、改扩建或与周边社区共享等方式补足。采用合建、共享或分散布点等方式的,应等效满足本条新建社区标准的规模与服务能力要求,且应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并满足无障碍、人车分流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4.1.3 社区应配套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0岁~3岁)。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应设置1处托儿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m², 并应设置婴幼儿生活用房(活动、睡眠、保健观察等)和室外活动场地,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既有社区无或不足的,应通过新建、改扩建或引入专业机构等方式补足;宜在步行10分钟服务范围内就近安排。与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合建或就近设置的,应等效满足本条面积、功能与安全卫生要求,且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3 婴幼儿照护设施的场地、建筑与卫生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

4.1.4 社区应设置不少于1处老年人服务站,并与社区综合服务站统筹建设,应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康复保健与文化活动等服务。 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项目的老年人服务站应设置日间照料室、护理室及无障碍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具备条件的,宜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50m²;

2 既有社区无该设施或规模不足的,应通过改造现有房屋或新建补充方式予以完善,可整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增设老年人活动室、助餐点等。采用合建、共享或分散布点等方式的,应等效满足本条所列功能与服务能力要求,服务可达性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步行到达要求。

4.1.5 社区应设置不少于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², 并应提供基本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其设置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至少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药房和观察室等功能用房,并按需要设置预检分诊及隔离观察空间。应设置无障碍通行。可与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合建,但医疗区域应独立设置、流线分离,且功能不应减少;

2 既有社区可利用原有社区门诊、计生服务室等升级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点予以补足。 采取合建、共享或分散布点等方式的,服务功能不应减少,确保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4.2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4.2.1 社区应设置不少于1处生鲜零售设施(综合超市或菜市场),满足居民基本购物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为综合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应小于300m²,宜布置于首层沿街或独立建筑,应提供蔬菜、水果、生鲜肉禽、水产、粮油、副食及日用品等基本品类,并合理组织人货分流、收货与垃圾分类暂存 ;

2 既有社区受场地限制的,可等效设置2个~3个便利店, 单店营业面积宜为50m²~150m², 且总营业面积不应小于300m²。 生鲜供应能力不应减少,并应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及无障碍通行设施 ;

3_ 设置为菜市场(农贸市场)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建筑、消防、通风、给排水、卫生与信息化等要求。

4.2.2 社区应规划布局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应设置不少于1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²。宜布置于首层沿街或便于车辆接驳的位置,应具备独立出入口、供电与网络条件,并符合安防与消防要求;

2 既有社区应结合实际,逐步增设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寄递服务设施,并因地制宜设置邮政快递服务点,或由邮政快递企业提供上门服务等方式予以补足;

3 社区宜配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寄递服务设施,其总格口数量不应小于社区日均投递量的1.0倍,宜为1.0倍~1.3

倍,宜按旺季高峰量配置并预留扩展。邮政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和智能信包箱等寄递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备案及寄递安全的现行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

4.2.3 社区应结合实际设置若干日常生活便民商业服务网点, 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的便民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住宅底层商业或邻里中心,优先安排在首层沿街或便于到达的位置,并应满足配送停车与装卸、无障碍、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相关要求;

2 民族聚居地区的社区商业服务应兼顾民族饮食和生活习惯,合理配置与居民结构相适应的业态,并应符合食品安全及标识管理等有关规定;

3 既有社区应通过盘活存量用房、引导社会资本等方式补足短缺业态,宜采用小型门店、合建嵌入或分散布点等方式,网点布局宜优先满足步行5分钟~10分钟服务半径,其服务能力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要求,并应符合无障碍、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等现行标准要求。

4.3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4.3.1 社区应配套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和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并建设社区智能安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要求: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容量与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专项规划核定;

2 新建社区:各类市政管线与市政干线同步实施。电力、通信宜入地或纳入综合管廊。实施光纤到户(FTTH) 宽带全覆盖,多运营商接入。预留或建设5G 站址及配套。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公共活动空间设置视频监控与紧急报警,安防系统的联网与信息

安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3 既有社区:对老旧给排水、燃气、供电等管网实施改造升级,消除安全隐患。推进电力、通信入地整治或规范架空线缆。完善 FTTH与宽带覆盖,推进5G 覆盖。补建或改造视频监控与紧急报警,实现与物业-应急平台联动。

4.3.2 社区应按规划和现行标准配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配套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要求: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并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停放与充电设施不得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疏散通道及无障碍通道。不得在楼梯间、首层门厅、电梯前室等建筑公共疏散区域停放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 新建社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指标不应小于1.0车位/户, 具体应结合所在城市分区、公共交通覆盖率等因素确定,且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新建固定车位应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含容量、管线、计量位置等),并预留扩容条件。 非机动车停放与充电应设置在首层或室外专用区域,具备防雨、通风、消防与管理条件,充电设施应具备电气安全保护功能;

3 既有社区:通过整合空间、增划车位、单行循环、错时与共享等方式提升供给;具备条件的机动车位宜逐步补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设置集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完善消防分隔与监控管理。

4.3.3 社区应建设贯通主要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筑与公共活动空间的步行与自行车系统,并与城市慢行网络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要求:步行道与自行车道应连续、便捷、可识别,优先保障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社区道路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与休憩座椅,完善导向标识与夜间照明。路面应平整、 防滑。重要过街口应设置人行横道及减速、安全设施;

2 新建社区:慢行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入使用,形成从居住建筑至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及公共交通站点的连续通达路径。宜预留与城市慢行网络、绿道及公园游径的接口。 宜采取人车分流或慢行优先的交通组织,并应配建骑行车位与共享单车规范停放区;

3 既有社区:宜通过微改造打通断点、增设人行径路与骑行连廊、优化交叉口过街设施、补充无障碍坡道与盲道、完善照明与导向、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与休憩座椅等,提升步行与骑行的可达性与安全性。

4.3.4 社区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系统化、连续性的无障碍环境,确保老年人、行动不便人员及其他有需求人群能够安全、便捷地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要求:社区道路、建筑与室外环境应形成从小区出入口、人行通道、垂直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卫生间、停车、导向与信息发布的连续无障碍通行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室外道路与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并设置盲道及提示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通道不得被占用、遮挡或改变用途,标识、导向与信息发布应满足信息无障碍要求;

2新建社区:住宅和公共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及扶手;人行道与交叉口应设置缘石坡道和过街无障碍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配置低位服务柜台、无障碍卫生间(按需设置第三卫生间);公共建筑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备无障碍电梯或等效升降装置;从小区出入口至住宅单元门应具备连续无障碍通行;

3 既有社区:宜通过微改造补齐无障碍通行系统,增设/改造坡道、缘石坡道、扶手、盲道与提示设施,完善路面整治与照明;具备条件的多层住宅宜加装电梯或设置等效的适老化升降设施,改善上下楼通行条件;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补齐低位服务柜台、无障碍卫生间及信息无障碍配套;

4 民族自治地区: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应提供双语标识和服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当地少数民族文字进行标识与公告, 并与社区导向系统保持统一。

4.3.5 社区应建立环境卫生设施体系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分类收集点应就近可达、标识统一规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要求:分类投放(收集)—分类暂存一收运一转运等环节应符合现行标准。分类投放点宜封闭或半封闭,并应设遮雨、 防渗和冲洗排水设施。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收运路径宜与慢行系统错开,便于作业车辆接驳。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公厕应采取除臭、通风、降噪与绿化隔离等措施,并应明确运维与保洁责任 ;

2 新建社区:应建设不少于1座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², 并应配套给排水、电力、照明、通风除臭、冲洗消杀、渗滤液收集与雨污分流等设施,合理设置作业区、 分类暂存区与管理用房,作业车辆应可便捷进出与回转。应建设不少于1座对外开放的社区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m², 并应设置男女厕位与无障碍厕位(宜设置第三卫生间),并满足通风采光、给排水、照明及(按气候条件)冬季采暖要求;

3 既有社区:应完善分类投放/收集点并逐步增设封闭式分类投放亭,优化收运组织,实现日产日清。确难集中建设垃圾转运站的,可分散布置微型转运点,功能与环保指标不应降低。新建固定公厕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成套箱体式移动公厕或利用既有用房改造,等效满足通风、给排水、无障碍、消防与保洁运维等要求,并合理选址设置;应消除渗漏、异味与噪声等环境卫生问题,规范垃圾收运时段与线路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4.3.6 社区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按“渗、滞、蓄、净、用、排”构建慢排缓释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采用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

渗蓄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屋面与场地雨水应接入雨水收集与再利用系统,优先用于绿化浇灌、道路保洁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应按当地海绵城市专项及指标确定,宜不低于70%,并与设计降雨量相匹配,必要时设置初期弃流与预处理单元;

2 邻近沙漠/戈壁边缘:社区边界宜设置防风固沙绿带(林带/绿篱),与市政绿化与生态廊道衔接;

3 既有社区:通过透水化改造、增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 完善雨污分流与溢流控制、建设小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实施海绵化微改造。宜见缝插绿并优先选用耐旱乡土植物;

4 运维要求:应编制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方案,明确清掏、植保、渗滤维护周期,不得硬化、填埋或改变功能;公众活动区的设施应落实防臭、病原控制与安全防护;沙尘期应建立积沙清扫制度。

4.4 公共活动空间

4.4.1 社区应至少设置1处室外公共活动场地,供居民健身与邻里交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室外公共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0m², 应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憩座椅及符合儿童安全标准的游戏设施,宜进行安全地面铺装。除上述场地外,应建设1处多功能体育运动场,面积不应小于800m², 宜设置5人制足球场或篮球场,该场地宜具备紧急情况下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条件;

2 既有社区:宜通过改造闲置空地、宅间绿地等增设公共活动场地;可与周边学校及公共体育设施共建共享;新增(改造)场地应符合无障碍与安全管理要求,并宜具备紧急转换避难功能。

4.4.2 社区应建设开放公共绿地,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至少设置1处集中绿地。公共绿地应设置步道与休憩设施,铺装应透水、防滑,并与社区慢行系统衔接。应形成连续无障碍通行,植物宜选用乡土植物,兼顾多样性与季相变化。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新建社区:至少建设1处不小于4000m² 的社区游园,并在游园内配置占游园面积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大型集中绿地应具备在紧急情况下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条件,并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应急避难标识,宜预留应急通道、临时照明、临时电源与排水条件;

2 既有社区:宜通过“口袋公园”、见缝插绿、宅间绿地优化等微改造补足公共绿地,并完善步道、休憩与夜间照明设施。

4.4.3 社区应预先规划并设置不少于1处可供紧急避难的场所, 优先利用公共活动广场、体育运动场、社区公园等开放空间,应与日常公共空间统筹“平急两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总体要求:避难场所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应急通道、照明与电源接口,并按需配置应急物资与临时卫生设施;不得占用或改变避难场所及通道用途;

2 新建社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明确避难场所的级别/类型、 选址与规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交付。入口及主要通达路径应设置应急避难指示标识。场内应具备无障碍通行、夜间照明、应急电源接入与基本给排水条件,宜按需设置应急物资储备点;

3 既有社区:应结合实际择定空地、广场或可转换场地作为临时避难点,补充或改造标识、照明、电源接口与便携式卫生设施。 确因用地受限的,可通过周边学校、体育场地等共享等效落实。应编制并演练启用预案,保持疏散通道常态畅通。

4.5 物业服务与服务平台

4.5.1 社区应实行规范的物业服务,提升环境维护与秩序管理水平。建设与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应引入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物业服务用房按不低于服务区域建筑总面积的0.2%,且应不小于50m² 配

置。物业用房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不得挪作他用;

2 既有社区: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应通过居委会托管、引入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治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应因地制宜补建或调整用房设置必要的物业用房;

3 设施权属与移交:社区内市政公用与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应明确产权或管理归属,按规定移交相应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建立资产与运维台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其用途或性质。

4.5.2 社区应建设完善的物业服务平台,可与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并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提高服务透明度和响应效率,并预留与各级管理平台对接的接口。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社区:物业服务平台应提供报修申请、投诉建议、费用查询与缴纳、通知公告等“一站式”服务;宜拓展社区电子商务、家政预约、车辆出入与停车管理、公共空间预约、访客登记等增值功能;应落实账号分级授权、日志审计、数据备份与灾备、网络与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宜拓展社区电子商务、家政预约、车辆出人与停车管理、公共空间预约、访客登记以及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增值功能;

2 既有社区:宜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信息系统,至少应实现报修受理、通知公告与费用查询/缴纳等核心功能;可通过微信群、公众号/小程序等形成简易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统一平台,并结合街道或城市统筹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升级为统一平台; 应建立平台运维与服务响应机制,明确受理-派工-处置-回访-归档的闭环流程与时限;应落实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 买卖或将居民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用途。

4.6 社区管理

4.6.1 社区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业主参与、企业服务” 的治理机制。应由社区党组织统筹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及驻区单位共同参与治理。应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完善网格化管理。 民族聚居地区宜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挥少数民族党员和群众骨干作用,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4.6.2 社区管理应依法维护秩序与环境,应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社区治理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依责响应、高效流转,协同解决社区治理各类问题。应建立居民议事协商与居民公约制度, 组织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查与生活垃圾分类等自治活动。应健全人民调解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协作,开展日常巡查与联动处置。

4.6.3 社区应建立社区文化建设与服务机制,应制定并实施年度社区文化活动计划,常态化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应依托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文化用房向居民开放并规范管理。应建立志愿服务与群众性文体组织运行机制。民族聚居地区宜结合本地历史文化与民族习俗开展特色活动,营造共建共享的社区文化环境。

5 指标体系及分区要求

5.0.1 完整社区指标体系由六方面构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服务与管理服务平台、社区治理。共34项核心指标,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新建社区应满足各指标的标准值。既有社区在确保安全与底线要求前提下,结合实际达到基本要求或采取等效替代方案。

5.0.2 新建社区应按本标准第4章及本标准附录A 逐项落实34 项核心指标,不得降低标准。定量指标(如场地/建筑面积、配建比例、服务半径等)应达到规定下限或更优。“宜”类指标应优先落实并据实纳入设计与验收清单。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阶段编制配套设施专项方案并对照指标清单报主管部门核查,施工阶段同步建设,竣工验收时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指标体系核验,实现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5.0.3 既有社区改造应以本标准附录 A 指标体系为对标清单, 先急后缓、补短强基,不得降低安全、消防、无障碍等强制性要求。 定性指标(如物业服务、垃圾分类、治理机制等)应落实。定量指标确难达标的,可采取等效替代,并应出具等效性说明。等效替代可按下列执行:

1 综合超市:既有社区难以建大超市的,可通过2~3个小型便民店替代;

2 快递服务:无法建15m²服务站的,可增设智能快件箱组数满足投递需求;

3 体育场地:无800m²场地的,可通过多个小型健身点和利用周边体育设施替代;

4 社区公园:无大片用地的,通过口袋公园等方式实现绿地增量 ;

5 物业用房:无条件按0.2%配置的,可在小区内择址改造出不少于20m²~30m² 用房保障基本办公;

6 日间照料中心:场地不足的不作硬性要求,但应至少有老年活动室或助餐点;

7 其他:如公共厕所、充电场所等,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小型化、组合化的替代设施满足功能需求。

8 各地应制定既有社区分类达标指南与年度计划,优先解决居民反映强烈的短板,逐步提升至本标准主要指标要求。

5.0.4 本标准指标体系仅适用于社区级(日常生活圈)设施。小学、初中(高中)、综合医院、地区级文化体育中心等超出社区服务半径的设施不纳入本标准的配置要求。

5.0.5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标准建立完整社区建设达标评估机制,对新建社区验收和既有社区改造效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工作宜与城市体检评估联动实施。

附录 A 社区设施与服务能力指标

A.0.1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指标详见表 A.0.1。

表 A.0.1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指标

A.0.2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指标详见表A.0.2。

表 A.0.2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指标

A.0.3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指标详见表A.0.3。

表 A.0.3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指标

续表A.0.3

注:防风固沙措施用于沙尘暴多发地区的社区,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执行。

A.0.4 公共活动空间与避难设施指标详见表A.0.4。

表 A.0.4 公共活动空间与避难设施指标

A.0.5 物业服务及社区机制指标详见表A.0.5。

表 A.0.5 物业服务及社区机制指标

注:既有社区在实施改造后应力争逐步接近新建社区指标要求,但不宜生搬硬套, 应以实际效果和居民满意为导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3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5 《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

6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

7 《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

8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0 《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

1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1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13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 14《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16 《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GB/T 51074

17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19 《完整社区设施服务指南》 GB/T 45581

甘肃省地方标准

完整社区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标准的编制依据和制定目的,体现将国家政策要求与甘肃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旨在指导甘肃省范围内社区 (包括新建社区和既有社区)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构建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满足群众多层次生活需求、 提升生活品质。

1.0.2 本条说明标准的适用对象和地区范围,明确涉及新建社区和既有社区两个层面,便于在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实施。完整社区建设应以社区的辖区为基本单元。设施配置与规模应统筹周边社区资源,并与管理区划衔接。

完整社区建设和改造应遵循“先体检、后规划、再实施”的工作路径,开展社区现状评估和需求调查,经居民议事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统筹编制规划和建设计划。

既有社区改造应在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无障碍等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城市体检和社区评估结果,对照本标准指标体系,分类确定改造目标和实施路径。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全满足现行标准的,可通过功能整合、设施共享、时空补偿和等效替代等方式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并在改造方案中予以说明。

1.0.3 当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不作为改变国土空间规划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2018规划控制性指标的依据。

2 术语

2.0.1~2.0.8 本标准采用的主要术语与相关国家标准或惯用术语按表1进行对照解释。

表 1 术语对照表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均以单个完整社区常住人口规模 0.5万人~1.2万人为基准制定。对既有社区,当常住人口规模大于1.2万人时,为保障服务能力和承载水平与人口规模相匹配,对本标准中具有明确数值要求的技术指标(如设施数量、服务能力、 建筑面积、用地规模、设备容量等)按下列系数调整执行:

1 超过1.2万人且不超过2.0万人的社区,相关数值性技术指标按1.5倍执行;

2 超过2.0万人且不超过2.5万人的社区,相关数值性技术指标按2.0倍执行。

对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2万人的社区,在增加设施规模的同时,还应强化设施在社区内部的合理布局。宜结合居民日常出行特征、老幼人群分布地形地貌和道路系统条件,合理划分服务片区或居住组团,通过分散或分级设置公共活动场地、托育、养老、社区服务站点等设施,避免公共服务设施过度集中布置,导致部分居民步行距离过长或局部服务压力过大。对服务半径有明确要求的设施,应优先通过多点布局和优化布点方式保障其可达性。

上述调整不改变社区作为现行政府管理体系单元的属性与边界确定原则。为确保公平性与可操作性,建议各地在开展存量社区达标改造时,结合实测人口与服务半径核定需调整的具体指标, 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社区治理能力统筹衔接。

3.0.2 本条明确社区用地的功能分区与控制口径,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现行规范约束下,统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 绿地及道路等用地的协调配置,形成满足日常生活服务与安全韧

性要求的空间格局。具体用地及配置指标应结合社区所处的城区类型与气候特征因地制宜确定。针对甘肃多风沙、干旱及高寒等地域条件,宜通过提高公共绿地与开敞空间比例、完善通风廊道与组团开口、配置防风绿带与耐旱植被等方式,改善微气候与居住品质。

3.0.3 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儿童教育照护设施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200m~300m, 体现低龄儿童出行尺度与安全性要求。具体布点应结合用地条件、道路连续性与用地出人口设置,以可达性网络距离(而非直线距离)核定服务半径。基础教育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超市、便利店与社区活动场所等宜在10 分钟步行时间内可达。布局方式宜采取“均衡布点+组团适度集中”的模式,缺口区域可设置“贴近式服务点”予以补足。

3.0.4 本条强调社区建设的综合防灾与可运行性。实施时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完成多灾种风险识别与设防水平确定,统筹抗震、抗风、防洪与内涝治理、消防和应急避难的协同设计。在日常公共开放空间中预留或嵌入可快速转换的避难场所,形成连续、无障碍的疏散—集结一避难网络,确保消防车道、登高作业面与疏散通道常态化畅通。

社区规划应预留足够且边界清晰的应急集结与疏散转运用地,严禁占用、堵塞或弱化其功能,并通过标识导向、照明引导和日常演练提升居民识别与到达效率,实现“平急两用、快速转换、可管可用”。

3.0.5 本条强调既有社区改造以“补短板、提品质、保安全、重治理”为主线实施。改造前应建立“缺项—弱项—堵点”台账并征集居民诉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安全后品质、少扰民可持续”的原则,系统完善道路微更新、供电与弱电整治、燃气与供热隐患治理及消防系统补建联动等基础设施。对存在结构或使用安全隐患的建筑开展评估并分类处置,不降底线、不失功能。

公共空间与绿地方面,鼓励利用边角地、闲置地和腾挪空间增补口袋公园与便民活动点,落实“每个社区至少保留或新建一处开敞绿地,串联形成连续可达的步行与慢行网络,兼顾日常使用与应急集结的平急两用。无障碍与适老化改造应打通连续通行链,完善坡道、扶手防滑、照明导视等细部,提高老年人、儿童与特殊群体的可达性与安全性。

公共服务补齐坚持“小型化、嵌入式、就近化、共享化”,结合首层可腾挪空间与存量建筑,完善养老、托育、社区卫生、综合服务站与便民商业等设施,确保居民在合理步行范围内获得基本服务。

治理与运维层面,健全物业服务与社区共建共治机制,明确公共空间和设施的权责边界、管养主体与经费渠道,建立居民参与、 协同管理与运维清单。确保改造不降低原有居住功能与服务水平并实现长期可运维。

3.0.6 本条旨在通过“党委统揽、政府统筹、居民共商、企业供给”的协同机制,构建社区治理与服务的一站式体系。建设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或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打通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覆盖报修缴费、巡检维保、投诉办理、公告通知、预约服务与特殊群体关怀等功能,建立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则。

健全物业服务机制,提升覆盖率与可及性,落实服务标准与费用公示、时限承诺、绩效考核与第三方评估。坚持党建引领,常态化组织党群与居民文化活动,完善居民议事协商、居民公约与民主评议制度,畅通诉求表达与协商渠道,推动居民有序参与、共建共治共享,以投诉响应时长、设施完好率、公共空间管养达标率与居民满意度等指标开展持续改进,确保社区治理高效、服务优质、运行可持续。

4 设施配置与治理机制

4.1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4.1.1 本条意在将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为“总入口、总枢纽、总窗口”的一站式平台。新建社区应按不少于800m²的规模统筹布局,优先选址于步行可达、交通便捷的首层或近首层位置,确保与社区主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和慢行系统顺畅衔接;内部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多功能共享”的格局,合理分区设置,并兼顾隐私保护与弱势群体友好。

既有社区缺少该设施的,应结合存量建筑条件通过改建、扩建或新建予以补足,优先盘活首层骑楼、闲置用房与边角地,并可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合设、统一运营,提高空间复用与管理效率。

4.1.2 新建社区的幼儿园,优先选址于步行可达、环境相对安静且远离高风险场所的位置,低层或近地布置为宜,形成独立、连续、 无障碍的出入口与疏散路径。幼儿园内部应按“教学-生活-后勤- 安防”分区,明晰洁污、动静与就近使用关系,满足厨房、保健室、储藏与安防监控等基本功能需求,重视采光通风、隔声与空气品质。

既有社区无园或规模不足的,应通过新建、改扩建、片区共享或分散布点等方式补足,合建或共享情形下须等效满足服务能力与安全要求,并保留独立对外出入口、独立可控的室外活动空间和人车分流体系。

运营层面,园所应提供普惠性服务,建立招生覆盖、质量评估、 设备维保与食品安全台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与校园周界安全管理,推动与社区综合服务站、家庭育儿指导等联动,持续提升学前

教育的覆盖率、便利性与安全性。

4.1.3 托儿所(婴幼儿照护中心)是完整社区体系中新近强调的设施类型,旨在解决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鉴于0岁~3岁幼儿托育的专业性和安全要求,本标准提出专门设置一定规模的托幼设施。对空间局促的既有社区,可创新托育服务供给方式,如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育儿咨询室、组织邻里互助式托育等,以满足年轻父母的需求。

4.1.4 老年服务站相当于社区级的养老服务中心。甘肃省属西北地区,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社区养老需求迫切。本标准要求社区层面设立服务站以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和文体活动空间。对于具备条件的社区,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可以大幅提升对失能、高龄老人的专业照护能力,这是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的细化和提升。既有社区则应因地制宜,通过社区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养老餐厅等,满足老年人就地养老的愿望。

4.1.5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城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小病不出社区”的便利医疗条件。本标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确定社区卫生站的基本功能和面积。120m² 为基层医疗点的最低建设规模,旨在保证必要的诊疗空间和药品储备。对于既有社区,特别是距离医院较远的区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显著提高居民就医的便利性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托儿所(托育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在满足本标准配置指标的同时,其具体设置条件和建筑规模仍应执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当行业标准提出更高要求时,从其规定。

4.2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4.2.1 菜市场或生鲜超市是居民“菜篮子”工程的最后环节。本标准要求社区设置综合超市,300m² 的规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对居住区商业设施的配置指标,并结合西北地区社区人口密度较低的情况确定。对于既有社区难以新建超市的,通过设置小型菜店、流动蔬菜车进社区等方式,可基本满足居民采购新鲜食品的需求。

4.2.2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末端配送已成为社区“最后100 米”服务的重要内容。本标准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寄递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包括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以及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15m² 的末端服务站面积指标,综合考虑了多家快递企业共同运营及分拣、临时存放等功能需求。

新建社区宜在规划阶段统筹寄递设施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优先将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等布置在首层沿街或便于车辆接驳的位置,并宜邻近社区便民商业网点、邻里中心或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置,形成“一站多能”的综合服务节点,方便居民在收寄快件的同时办理购物、缴费等日常事务。既有社区受限于空间,难以设置大型快递站点的,可通过增设智能快件箱、利用社区服务站或便民商业网点代收、发展“物业驿站”等方式完善末端服务功能,保障居民取寄快递的便利性。

4.2.3 本条规定了社区日常生活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新建社区宜依托住宅底层商业或邻里中心集中布置便民商业服务,优先布置于首层沿街或便于到达的位置,并应预留配送、物流的短时停车与装卸空间,合理组织人货分流。涉及油烟、异味与噪声的业态,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油烟净化、隔油、通风及降噪设施并达标排放,餐厨垃圾宜实行“日产日清”。网点宜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并按规定落实无障碍设计、消防疏散及卫生防疫等要求。

民族聚居地区应根据居民结构合理配置清真食品店等与民族饮食和生活习惯相适应的业态,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识管理等

相关规定。

既有社区可通过盘活存量底层用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或政策扶持等方式,补足缺失或不足的便民业态。对条件受限的,可采用小型门店、合建嵌入、分散布点等等效落实方式,但应通过合理布点和服务范围控制,确保整体服务能力不降低,优先满足步行 5分钟~10分钟服务半径,兼顾老年人、儿童等群体的日常可达性。

便民商业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口结构和消费需求弹性设置。本标准列举的理发、药店等业态,是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考虑甘肃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居民较多, 在商业服务上强调提供清真食品、民族服饰等特色服务,体现社区服务的包容性。既有社区通过“开放社区、引商入社区”等策略, 也可逐步补齐便民商业短板。

4.3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4.3.1 市政基础设施是社区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本条综合了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多方面要求,强调设施的安全可靠和先进性。在甘肃省西部部分沙漠干旱地区,供水和电力保障尤为重要, 需要加强管网维护和备用水源、电源配置。推进社区安防系统建设,可以提高基层治安防控能力。既有社区管网老化问题突出,通过既有社区改造项目,可同步更新水、电、燃气等市政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安全感。

4.3.2 停车和充电设施是现代社区的新刚需。当前新建住宅项目停车位应与户数基本匹配甚至适当超前配置,以适应机动化发展趋势。本标准要求车位具备充电条件,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对于既有社区,受制于用地紧张,只能通过优化管理提高停车效率,如施划夜间临时停车位、推动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等。特别强调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以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这是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底线。

4.3.3 良好的慢行系统是“完整社区”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居民在日常出行中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在步行或骑行尺度内完成多数通勤、就医、购物和休闲活动。通过连接社区内外的步行和自行车路径,使居民前往邻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交通站点更加通畅。

依据国家关于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的相关要求,在具备条件、有公交线路覆盖的城镇地区,宜通过完善社区内部步行路径和衔接道路网络,使居民步行约10分钟可到达公交站点,提升社区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水平。对于暂未开通公交或通勤更多依赖步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方式的地区,应重点保障居住建筑与学校、卫生服务站、便民商业网点等基本服务设施之间的安全、连续可达。

我省部分新城或棚改区可能存在路网不完善问题,可通过小规模道路贯通、增设便民小路和人行连廊、打通“断头路”等方式逐步优化慢行系统,结合无障碍设施和夜间照明改造,改善步行与骑行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4.3.4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区适老化、适残化及广泛收益的重要内容。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有关规定要求, 提出了社区无障碍设施配置要点。对我省而言,推进老楼加装电梯是应对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在社区改造中积极落实。同时,在我省一些民族自治县市,社区服务需要照顾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人群,提供双语服务和信息,以体现对民族习俗的尊重和便利。

4.3.5 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居民生活品质和公共健康。甘肃省正在全面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和“厕所革命”,本标准据此提出社区需配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公共厕所等设施。120m²垃圾中转站指标综合考虑了5000人以上社区日产垃圾暂存、分类转运和垃圾桶清

洗等需求。既有社区如果没有公共厕所,可通过增设移动式公厕方便居民,特别是在早晚高峰如厕紧张时段。落实这些措施将有效改善社区环境卫生面貌。

4.3.6 我省较多区域地属干旱、半干旱气候,年降水量低且蒸发强烈,近年来又受沙尘影响明显。在社区建设中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留住雨水”,缓解城市内涝和水资源短缺问题,各地可结合降雨分区与评价标准细化控制目标。同时,通过设置防风林、防沙网等,可以降低扬沙尘土对社区环境和居民健康的影响。

4.4.1 公共活动场地是社区居民户外活动和社交的重要空间。 150m² 为各类社区普遍应满足的基础配置要求,用于保障基本的健身与邻里交往需求;对于新建完整社区,在此基础上还应建设一处面积不小于800m²的多功能体育运动场,作为提升性的配置基准,体现“完整社区”对居民健康生活和全民健身的更高要求。既有社区受用地和建成环境限制,往往难以单独腾挪出大尺度场地, 可结合周边学校操场开放或与公共体育设施共建共享,逐步改善条件。将多功能运动场地兼作应急避难场所,是落实国家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就近提供安全开敞的避险空间,提升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4.4.2 公共绿地是社区的“绿肺”和居民休闲的重要场所。我国对居住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都有规定,本标准进一步量化为大于等于4000m²的集中绿地指标。既有社区可利用边角地、废弃地或闲置地改造建设“口袋公园”或“袖珍绿地”,即使只有几百平方米,也能增加居民的绿色共享空间。考虑到甘肃绿洲城市的特点,这一指标有助于保障新建社区有足够的绿化空间,缓解城市热

岛效应。对于老城区通过口袋公园见缝插绿,可以在局部改善环境、丰富景观。要求公共绿地兼顾应急避难功能,是为了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关于基层应急避难空间的要求,在紧急事件中为居民提供安全开阔的避险地点。

4.4.3 我国处于多灾害威胁的国情下,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城乡基层都要落实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甘肃省地处地震多发地带,社区预留避难空间十分必要。本条所列是在社区层面保障居民临时避险的措施要点。平时这些场所主要作为文体活动用途, 一旦发生地震等突发灾害即可转换功能。在汶川地震等经验中, 小区空地、体育场作为临时避难所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在社区标准中明确避难设施,将有助于提升基层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4.5 物业服务与服务平台

4.5.1 物业服务是社区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涵盖环境清洁、秩序维护、小区安保和设施养护等方面。本标准提出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新建社区严格按标准预留物业用房,旨在保障物业公司有必要的办公和储物空间。对于无物业服务的既有社区,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介入,通过购买服务、居民议事等方式逐步建立起基础的物业服务机制。此外,强调社区配套设施产权交接和用途管理,可防止社区配套用房被挪作他用,保障设施长期服务社区居民。

4.5.2 建设物业服务平台是智慧社区建设的一部分。通过平台,居民可以方便地与物业公司互动,物业也可发布公告、实施智能巡更、监测能耗等,大大提高管理效率。本标准要求物业平台与城市管理平台衔接,是为了落实住建部推进“城市管理进社区”的政策,将市政环卫、社区治理机制等力量与社区物业协同, 使问题在基层及时发现解决。对于信息化基础较弱的既有社

区,可以从微信群这类简单手段起步,逐步过渡到完善的平台系统。

物业服务平台建设可参考现行智慧社区相关标准,结合本地区信息化基础和居民使用习惯,合理配置功能模块和接口,实现与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省级完整社区平台以及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协同。

4.6 社区管理

4.6.1 完善的社区管理机制是实现社区长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本条强调了党建引领的重要性,这是新时代我国社区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构建政府、社区和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可以汇集多方资源解决社区问题。近年来,国家要求将市政管理积极延伸到社区,推动社区治理机制、环卫等进社区服务,对于一些基层治理力量相对较弱的社区尤为必要。民族地区的社区治理还需融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保障各族群众在基层治理中地位平等、互助友爱。

完整社区建设和运营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社区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形成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4.6.2 本条从社区治理机制和居民自治两个方面阐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一方面,通过社区治理机制解决违规建设、违规占道、 环境脏乱等突出问题,保持社区整洁、安全;另一方面,调动居民积极性,开展自治共治,如签订居民公约、志愿巡逻等,使居民从“旁观者”变为“主人翁”。我省不少社区已开展诸如“文明家庭评比”、“红袖标巡逻”等活动,证明群众参与对维护社区和谐有显著作用。本标准鼓励将这些做法制度化,以形成长效机制。

4.6.3 社区不仅是居住空间,也应是文化交融的平台。我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多民族聚居,本标准倡导在社区层面传承优秀传

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有助于促进不同群

体之间的交流融洽。发布居民公约是提升居民文明素养的有效抓

手,通过约定共识来规范日常行为。社区文化建设能增强居民对

归。属感,实现“人心聚、邻里亲”,对于构建和谐社区具有长

5 指标体系及分区要求

5.0.4 几个相邻完整社区组成的片区应配建相应规模的小学、 初中,以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等,使片区总体形成功能完整的生活圈。社区级设施与片区级设施应衔接互补:社区内部提供日常基本服务,片区级提供专项高等级服务。我省各市县在落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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