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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195-2025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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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3-02
关键词:生态   绿色   天津   建筑设计   DB
资源简介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Green building design standard for

China-Singapore Tianjin Eco-city

2025-10-24 发布 2026-04-01 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Green building design standard for China-Singapore Tianjin Eco-city

DB/T29-195-2025

J11548-2025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 年 04 月 01 日

2025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5]154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中新天津生态城绿

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2]10 号)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完成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 29-195-2025,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 29-195-2016)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2]10 号)的要求,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T29-195-2016)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29-195-2016)在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和具体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 10 章,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绿色低碳策划;4. 规划设计与室外环境;5.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6. 结构设计与材料;7. 暖通空调设计;8. 给水排水设计;9. 电气与智能化设计;10. 景观环境设计。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绿色建筑设计”、“绿色低碳策划”、“绿色建材”、“全装修”、“建筑抗震韧性”术语。

2. 新增第 3 章“绿色低碳策划”。

3. “规划设计”章名调整为“规划设计与室外环境”,增加了

地面防滑设计、垃圾分类设计、容积率、场地标识系统、无障碍设计等内容。将“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合并为“场地环境”小节。

4. “建筑设计”章名调整为“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增加了适老与无障碍设计、眩光控制、绿色建材、全装修设计、室内防滑设计等内容。新增“安全耐久”小节。

5. “结构设计”章名调整为“结构设计与材料”,增加了抗震韧性、基坑支护、结构耐久性设计等内容。新增“工业化建筑结构设计”小节。

6. “暖通空调设计”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空调末端等内容。将“节能技术”小节调整为“末端系统”小节,“环境质量”小节调整为“空气质量”小节,“计量与检测”和“自动控制”合并为“监控与计量”小节。

7. “给排水设计”章名调整为“给水排水设计”,增加了空气源热泵供生活热水系统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小节调整为“生活热水系统”小节。

8. “电气设计”章名调整为“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增加了直流建筑、智能建筑、能耗监测等内容。将“供配电系统节能”、“照明节能”“可再生能源”合并为“供配电及照明系统”小节,将“电气设备节能”、“电能计量”合并为“电气设备及电能计量”小节。

9. “景观环境设计”增加了海绵城市、碳汇、景观照明等内容。新增“景观照明”小节。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国家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城建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付鹏杨彩霞杜涛李晓萍郭而郛张成昱陈晨刘建园任军刘晓龙李伟李晓源李博谢强柳向东刘宇刘冰刘卫邹芳睿李倩付维刘德伦刘星烁方超何晨曦蔡超游唤民董妍博周玉焰周航王冰清于占文程嗣闲郭润博孙熠文沈晶晶刘若宇张彦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建廷李宏军郭振伟左克伟纪明李旭东汪磊磊

1 总则

1.0.1 为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贯彻执行绿色、低碳、共享、平衡、集成发展理念,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新天津生态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设计原则。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园林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1.0.4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应鼓励采用创新技术,选用适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1.0.5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建筑设计 green building design

在策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装修设计、专项设计及施工配合等阶段中,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技术措施、建筑材料与设备设施等,实现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建筑高质量发展目标,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2.0.3 绿色低碳策划 green and low-carbon planning

在建设项目前期,通过统筹考虑区域条件、项目定位、工程造价、材料供应等情况,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目标和低碳性能指标,并通过全寿命期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适宜的绿色低碳策略。

2.0.4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6 建筑抗震韧性 seismic resilience of building

建筑在设定水准地震作用后,维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功能的能力。

2.0.7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建设项目

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3 绿色低碳策划

3.0.1 在项目策划阶段或方案阶段应开展绿色低碳策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绿色建筑定位和目标分析;

2 低碳设计策略和技术体系;

3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3.0.2 绿色建筑项目定位和目标分析应包括确定绿色建筑等级、主要绿色建筑指标等内容。

3.0.3 低碳设计策略和技术体系应满足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统筹规划能源与水资源利用,并应选择适宜中新天津生态城本地资源禀赋的低碳技术路径和主要低碳技术等。

3.0.4 绿色建筑策划应利用碳排放计算软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碳排放计算分析,优化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

3.0.5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宜包括技术可行性分析、经济性分析、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

3.0.6 绿色建筑宜与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健康建筑、智慧建筑、装配式建筑、好房子等融合策划。

3.0.7 绿色建筑低碳策划宜进行潜在极端天气变化分析,通过设计技术措施解决或缓解极端天气变化影响。潜在极端天气变化分析宜包括极端降雨、温度变化、大风、干旱等情况。

4 规划设计与场地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场地规划设计应与周围自然环境建立有机的共生关系,应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和水体水系,保护用地及其周边湿地、海岸线等生态环境。

4.1.2 场地规划设计应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特有的城市环境、地方文脉等特点相适应。

4.1.3 场地环境应无危险化学品、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如通过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后达到要求的,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4.1.4 应利用场地空间设置雨水收集及再利用的基础设施。

4.2 场地规划

4.2.1 场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及中新天津生态城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控制要求。

4.2.2 场地内规划空间布局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保证日照和自然通风,且应保障周边建筑满足对应日照标准要求。

4.2.3 场地规划设计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住宅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宜小于 20%,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宜小于 0.5。

4.2.4 场地的绿地率宜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公共建筑绿化用地宜向公众开放。

4.2.5 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的人均住宅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有关规定。

4.2.6 新建项目场地规划应进行海绵专项规划设计。

4.2.7 场地内应提倡无烟环境,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若设置室外吸烟区,应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宜少于 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宜少于 8m。

4.3 道路交通

4.3.1 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并应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的要求。居住区应设置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应有充足照明。

4.3.2 建筑与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4.3.3 场地出入口与公共交通站点应联系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人行出入口应设置在距离公共交通站点 500m 范围内,

场地出入口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800m;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2 当公共交通站点设有 2 条以上线路时,场地出入口可设置在距离公交站 800m 范围内。

4.3.4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300m,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500m。

4.3.5 场地内停车设施和配建停车位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动车停车应节约用地,宜采用地下停车或立体停车方式;

2 地上机动车、非机动停车场地不应挤占步行空间及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装材料宜采用透水铺装;

3 停车场(库)的无障碍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 1%,且不应少于 1 个;

4 公共建筑及居住街坊内停车场位置应满足错时共享的需求;

5 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6 场地内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附近设置非机动车维修设施。

4.4 公共服务

4.4.1 住宅建筑场地出入口设计应出行便利,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800m;

4 场地周边 500m 范围内应具有不少于 3 种商业服务设施;

5 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1000m;

6 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1000m;

7 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500m。

4.4.2 公共建筑设置的公共服务功能,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内至少兼容 2 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 场地宜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 场地不宜封闭,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公众开放;

4 场地宜设计对外开放的绿地、广场及公共服务设施;

5 对外开放的空间及设施宜靠近场地出入口。

4.4.3 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场地和室外活动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

2 健身场地应结合绿地布置,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健身器材,并应配有使用指导说明;

3 居住区应设置不少于 1.25m 宽的专用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应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应不少于 100m;

4 健身设施宜与科普教育相结合,可采用能产生能源的健身设施。

4.4.4 场地内应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4.5 室外活动场地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Aw 级。

4.4.6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垃圾收集装置设置通用要求》GB/T 42767 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2 场地内设置垃圾分类箱宜具备垃圾智能识别、垃圾桶容量监测等功能。

4.5 场地环境

4.5.1 场地环境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取措施预防盐碱侵蚀建筑,并宜采取综合措施对盐碱地土壤进行改良利用;

2 宜根据场地表层土盐碱度进行检测与评估报告,提出合理的表层土利用方案。

4.5.2 可再生能源及工业余热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太阳能时,应根据项目的场地及建筑条件,确定太阳能利用方式;

2 利用中深层地热能源时,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对场地的地热能开采不应对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3 利用空气源热泵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热污染及噪声影响;

4 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及周边风力资源和风能利用量进行评估,对影响场地环境的噪声进行评估调查,风力发电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避免噪声干扰。

4.5.3 场地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 JGJ/T 449 提供声环境计算报告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及空间,应采用定向远离外部噪声源,并利用不太敏感的外部空间作为缓冲区;

2 对于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的场地应在分析场地内所有可能噪声源基础上,采取合理布置隔声罩、隔声屏障、绿化隔离带、降噪设备、路面降噪技术等隔声降噪措施。

4.5.4 场地光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

4.5.5 场地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和形体位置应营造良好、适宜、舒适的风环境;

2 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宜大于 5Pa。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宜出现涡旋或无风区,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宜大于 0.5Pa;

3 场地风环境应进行典型气象条件下的模拟预测,保证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 1.5m 处风速宜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 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2。

4.5.6 场地热环境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宜达到 30%,公共建筑宜达到 10%;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应小于 0.4 或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宜超过70%;

3 场地铺装面层宜选择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 的材料。

5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的气候特点和场地自然条件,开展建筑通风、采光、噪声等模拟分析。

5.1.2 建筑设计应提高建筑空间利用率并合理控制空间体量,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5.1.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5.1.4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公共建筑不应大于 1%。

5.1.5 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5.2 建筑空间布局

5.2.1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5.2.2 建筑的主出入口、门厅附近应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梯间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且与主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5 米。

5.2.3 应采用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空间应采用大开间或灵活隔墙(隔断)等便于拆改和再利用的空间分隔方式;

2 住宅建筑平面宜考虑户内居室的可转换性及转换后的舒适性,宜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并宜采用轻质隔墙划分套内空间。

5.2.4 建筑公共区域应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出入口和室内公共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和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 29-196 的有关规定;

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宜设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3 宜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5.2.5 建筑平面布局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位置,应远离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或场所。

5.2.6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住宅建筑卧室、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有私密性要求的空间应避免视线干扰,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5.2.7 建筑内宜设置休闲空间,并宜包括健身空间、交流空间、休憩空间等功能。

5.2.8 设备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应统筹管线路由。机房、管道井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在设计时应预留检修门、检修通道、扩容空间、更换通道等。

5.3 建筑围护结构

5.3.1 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耗热量、能耗等,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5.3.2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30 的低反射玻璃,非玻璃材料宜采用低反射亚光表面;

3 位于主要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两侧建筑物 20m 以内及一般道路 10m 以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并应提供光环境分析报告书。

5.3.3 外墙的保温、隔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

2 宜采用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

3 当选用夹芯保温体系或自保温体系时,保温墙体与建筑主体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4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进行防结露验算;

5 供暖建筑的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6 外墙隔热性能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5.3.4 屋面的保温、隔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隔热性能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2 平屋面宜选用浅色屋面体系或热反射型涂料,浅色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应小于 0.4;

3 住宅建筑屋面考虑通风降温措施,坡屋顶宜设置阁楼层,平屋顶宜设置架空层;

4 宜采用屋顶绿化技术。

5.3.5 地面、楼面、隔墙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为车库等不采暖房间且首层有采暖空调要求时应在地下室顶板设置保温层;

2 首层架空的建筑及其他悬挑部位房间的底板应设置保温层;

3 居住建筑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和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4 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采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5.3.6 应采取措施提高外窗、幕墙的气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外窗洞口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位应严密;

2 外门窗应安装牢固,外窗物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有关规定;

3 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4 金属窗框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5 外窗开启方式宜选用平开、上悬或下悬等开启方式,住宅中除阳台窗等无特殊要求的窗外,不应选用推拉开启方式;

6 外墙外保温墙体上的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

7 玻璃幕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呼吸式玻璃幕墙。

5.3.7 建筑设计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宜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

5.4 自然通风

5.4.1 应对建筑室内通风量或换气次数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冬季防寒要求;

2 主要房间宜采取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的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

5.4.2 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可开启面积除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T 29-22、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5%,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应达到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0%,并不应小于 0.6m2;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面积比例不应小于 70%。

5.4.3 居住建筑宜采取在空调供暖季节时便于通风换气的措施。当采用自然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防雨和隔声功能。

5.4.4 地下空间自然通风宜采取以下措施:

1 宜将地下空间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开窗采光通风;

2 地下室宜局部设置可直接通风的下沉式庭院(广场);

3 地下室宜设置通风井、窗井进行自然通风。

5.5 天然采光

5.5.1 天然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有关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宜有不少于 75%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 300lx 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 8h/d;

2 公共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宜有不少于 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满足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 4h/d;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不宜低于 60%,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 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 10%。

5.5.2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宜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效果:

1 宜采用中庭、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措施,或通过设置导光管、反光板、散光板等设施将室外光线引入或反射到进深较大的室内空间,加强室内天然采光;

2 无直接天然采光的室内大空间,尤其是儿童活动区域、公共活动空间,宜采用集光、导光技术,引入天然光;

3 公共建筑中除有特殊私密性或光线要求的区域,隔墙宜采用透光材料与可调百叶的组合墙体形式,避免内区大范围出现暗房间;

4 地下空间宜采用导光管引入天然光。

5.5.3 采用天然采光时应采取控制眩光、改善天然采光均匀性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

2 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3 窗结构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墙面;

4 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顶棚,并利用室外反射提高顶棚亮度,减少顶棚与其它室内空间表面的亮度对比;

5 条件许可时,宜采用格栅、百叶、挑檐、雨棚、窗帘等外窗挡光设施。

5.6 建筑声环境

5.6.1 应对建筑各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及《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中的限值要求;

2 当房间同时受到建筑室内外多个噪声源干扰时,应充分考虑噪声的叠加影响。

5.6.2 建筑设计应根据声环境使用需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动静分区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不应布置在主要功能房间或有安静需求房间的正(侧)上方、正(侧)下方及同层四周;当条件允许时,宜将其单独布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的室外或地下空间;

2 建筑周边存在室外噪声源的,宜在噪声源一侧布置次要功能空间作为噪声缓冲区。

5.6.3 应对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内墙、楼(地)板、屋面板、门窗等建筑部件进行隔声设计。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空气隔声性能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的有关规定,其他类型建筑围护结构空气隔声性能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

2 外墙、外门窗等外围护结构部件的空气声隔声设计时应考虑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dB)的影响;分户墙、分户楼板等内围护结构部件的空气声隔声设计时应考虑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C(dB)的影响;

3 宜采取浮筑楼板、弹性面层、弹性垫层、隔声吊顶等措施;

4 建筑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隔降雨噪声。

5.6.4 设备机房、电梯井道、管道井等噪声源空间,以及相关设备、管道系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因条件所限而将噪声、振动源房间与主要功能房间或有安静需求房间紧邻布置时,应根据实际噪声控制需求提高设备房间围护结构隔声性能;

2 设备机房的墙面及顶棚面层应设置吸声材料、构造,进行必要的吸声降噪处理。所选用吸声材料(或构造)的降噪系数(NRC)宜不小于 0.80,且低频(125Hz 及 250Hz)吸声系数宜不小于 0.40;

3 设备用房所采用的隔声门、窗应根据实际噪声控制需求确定其隔声性能,且不应将开口朝向有安静要求的空间;

4 设备及设备管道(包括风管、水管等)应采取必要的隔振、减振、消声措施;

5 宜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

6 地下车库顶棚宜进行吸声降噪处理,降噪系数(NRC)不宜小于 0.40。

5.6.5 应进行建筑细部隔声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建筑中的孔洞、缝隙等隔声薄弱部位进行隔声封堵处理,封堵方案应兼顾建筑防火、热工等其他要求;

2 安静需求较高的房间隔墙中所设置的嵌入墙体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采取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5.6.6 对于人员密集的建筑空间,宜采取吸声降噪处理:

1 对于医院、学校等类型建筑的门厅及走廊空间,应采取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等降噪措施,且所采用吸声材料(或构造)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2 对于公共建筑中的大空间,宜采用吸声顶棚、吸声墙面及空间吸声体等措施进行吸声降噪处理。

5.6.7 音乐厅、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大型教室等有较高音质要求的建筑空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通过优化空间体形,合理布置声反射板、吸声材料等措施满足相应声功能要求。

5.7 建筑材料

5.7.1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和放射性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5.7.2 宜优先选用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其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宜大于 70%。

5.7.3 建筑设计应选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住宅建筑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不宜低于 6%,公共建筑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不宜低于 10%。

5.7.4 选用利废建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中废弃物掺量的质量百分比不应低于生产该建筑材料总量的 30%;

2 采用利废建筑材料不宜少于两种,每种占同类建材用量的质量百分比不宜低于 30%。

5.7.5 绿色建筑应选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材料,宜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

5.7.6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选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及做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饰面材料宜选用水性氟涂料或耐候性相当的涂料,其耐久性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性氟树脂涂料》HG/T 4104 中优等品要求;当外饰面采用幕墙时,宜选用耐久性与建筑幕墙设计年限相匹配的饰面材料;

2 防水和密封材料宜选用耐久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 规定的耐久性好的材料。

5.8 室内装修

5.8.1 居住建筑应进行全装修,公共建筑公共区域应进行全装修。

5.8.2 室内装修设计应对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进行浓度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 90%。

5.8.3 室内装修应考虑装修材料、部品、设施等的可拆解性,对办公、商业等类型建筑室内空间宜采用灵活隔断。

5.8.4 室内装修应保障装修构件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5.8.5 室内装修设计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特定部位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5.8.6 室内地面、楼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Bw 级;

2 建筑室内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宜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 Ad、Aw 级;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宜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5.8.7 装配式装修应遵循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原则,宜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和设备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

5.8.8 建筑装修宜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选用的工业化内装产品占同类部品比利宜达到 50%以上。居住建筑可选用装配式整体卫生

间、集成厨房、干式工法地面等。公共建筑可选用装配式吊顶、架空地板、装配式内隔墙、管线集成等。

5.8.9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宜满足现行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5.8.10 宜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5.8.11 室内装修应设置机电设备、阀门检修口,便于维修更换。

5.9 安全耐久

5.9.1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5.9.2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5.9.3 宜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宜采用限制窗扇开启角度、适度提高防护栏杆高度、减少防护栏杆垂直杆件水平净距、安装隐形防盗网等防坠落措施。

5.9.4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宜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

5.9.5 分隔建筑室内外的玻璃门窗、幕墙、防护栏杆以及室内玻璃隔断、玻璃护栏等位置的玻璃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GB 15763 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规定的安全玻璃。

5.9.6 人流量大、门开启频繁的公共区域处应采用带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带防夹感应的自动门或旋转门、带防夹胶条等具备防夹功能的门。

5.9.7 应采取措施提升建筑部品部件的耐久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并应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当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应采用易于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2 宜选用反复启闭次数不小于 20 万次的建筑外门;宜选用开启部位启闭次数不小于 2 万次或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 GB/T 8478 规定的反复启闭耐久性 2 级要求的外窗、幕墙;

3 遮阳产品的机械耐久性能宜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通用技术要求》JG/T 274 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最高级。

6 结构设计与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的有关规定,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满足相应设计使用工作年限的要求。

6.1.2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的有关规定,且不宜低于二级。

6.1.3 结构设计应遵循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的原则,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并应充分考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措施。

6.1.4 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优先选用本地材料,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

6.1.5 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与预制构件的优化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

6.1.6 结构设计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 GB/T 38591 中一星级要求。

6.1.7 建筑隔墙、装饰部品、部件、设备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考虑采用一体化构造连接方式,且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6.2 结构材料

6.2.1 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合理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再利用材料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的结构材料;

2 宜优先采用产业化生产的结构材料;

3 采用木材作为结构材料时,木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材质等级、含水率要求、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防腐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6.2.2 高强度结构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结构应采用高强度钢材;钢结构高强钢材用量比例宜满足表 6.2.2 的要求;

2 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高强钢筋,宜合理采用高强度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强度钢筋用量比例、60m 以上建筑竖向构件的高强混凝土使用比例宜满足表 6.2.2 的要求。

表 6.2.2 高强结构材料用量比例

6.2.3 高耐久性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 100 年进行耐久性设计;

2 混凝土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的有关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宜采用高耐久性混凝土;

3 钢结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 的有关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宜采用耐候结构钢和涂装耐候型防腐涂料。

6.2.4 采用低混凝土用量设计方式,各类建筑的结构平米混凝土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表 6.2.4 各类建筑的上部结构平米混凝土用量

注:1 结构平米混凝土用量(m3/m2 )=上部结构(主体及围护结构)全部混凝土用量(m3) /上部结构全部结构板面积(m2);2 上部结构指建筑室内地坪±0.00 以上的全部结构。

6.2.5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下列低碳混凝土技术:

1 宜采用矿物掺和料替代水泥;

2 宜采用可循环混凝土材料体系,减少水泥用量。

6.3 地基基础设计

6.3.1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应进行节材优化设计;

2 多层建筑宜优先采用天然地基,其次为复合地基及减沉复合疏桩基础,再次为桩基础;高层建筑宜采用桩基础;

3 吹填土场地的地基处理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吹填土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T 51064 的有关规定。

6.3.2 宜优化地基基础设计,进行地基基础协同分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协调;

2 桩基础沉降控制时,宜考虑承台、桩与土的协同作用;

3 筏板基础宜根据协同分析结果进行优化设计。

6.3.3 钻孔灌注桩宜采用后注浆技术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6.3.4 对于基坑支护设计,应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优化设计,宜采用自然放坡及可回收的钢构件方案;

2 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时,宜采用支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两墙合一方案。

6.4 主体结构设计

6.4.1 结构方案应设定抗震性能目标,有条件的建筑可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6.4.2 宜优先选用规则的建筑形体,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

6.4.3 结构布置及设计荷载取值宜符合提高建筑功能和布局适变性的要求。

6.4.4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或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抗震超限结构;

2 甲类建筑宜优先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乙类建筑宜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

3 在大跨度和高层结构中,宜采用钢结构体系、钢框架与混凝土核心筒混合结构体系;

4 当采用木结构体系时,宜选用速生木材或竹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6.4.5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结构的竖向构件、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2 楼盖结构应采用能够减轻自重、减少材料用量的形式;

3 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宜选用高强钢材;由刚度控制的钢结构,宜优化构件布置;

4 宜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且节材效果明显的构件。

6.5 工业化建筑结构设计

6.5.1 新建建筑及改扩建建筑宜采用适合工业化建造的结构体系。

6.5.2 工业化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运用集成化的设计理念,选择与标准化、模数化、部品化建筑体系相匹配的结构体系;

2 合理选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混合结构等适合工业化建造技术的结构体系,结构及构件设计应满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等现行国家标准及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5.3 工业化建筑结构装配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建筑结构布置应适合工业化预制原则,预制构件应综合考虑生产、运输、吊装和成本等因素进行优化设计;

2 计算模型应能准确反映结构体系的受力状态;

3 节点设计应构造简单、传力可靠、便于施工;

4 应进行预制结构构件在吊装、施工等荷载工况下的相应验算;

5 预制构件设计应精细化,保证构件制造及安装的精确度。

7 暖通空调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相对湿度等设计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及现行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T 29-1 的有关规定;

2 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3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7.1.2 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应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计算。采用可再生能源、冷热电三联供系统、蓄能系统等系统形式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模拟。

7.1.3 供暖空调系统形式及系统分区应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地理和气候条件及建筑功能要求进行设计。

7.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供暖空调末端应能独立调节。

7.1.5 供暖空调系统应采取减振和消声措施。

7.1.6 供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7.2 冷热源

7.2.1 冷热源选取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应充分考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废热资源。

7.2.2 冷热源设备数量和容量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部分负荷及低负荷情况下设备运行效率进行选择。宜通过计算机模拟,优化冷热源设备的容量、数量,并确定冷热源的运行模式。

7.2.3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 的有关规定。

7.2.4 冷热源机组能效宜优于现行国家和天津市节能标准的有关规定。

7.2.5 冷热负荷稳定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可采用以热或冷定电模式运行的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系统。

7.2.6 结合峰谷电价差政策及建筑柔性负荷需求,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采用空调蓄能装置。

7.2.7 当公共建筑中内区较大,冬季内区有稳定和足够的余热量时,宜采用具有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热泵系统。

7.2.8 冬季或过渡季需要供冷的场所宜采用天然冷源作为空调系统冷源,宜利用室外新风消除室内余热,或采用冷却塔制冷等方式为建筑物内区提供冷水。

7.2.9 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型,燃气锅炉的燃烧机应配置比例调节控制器。

7.2.10 燃气锅炉应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

7.2.11 酒店、餐饮、医院、洗浴等生活热水耗量较大的场所,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冷凝热回收型冷水机组对生活热水补水进行预热。

7.3 输配系统

7.3.1 通风和空调系统风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规定的 2 级能效要求,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宜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及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29-153 的规定值低 20%。

7.3.2 集中供暖、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 规定的 2 级能效要求。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宜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及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 规定值低 20%。

7.3.3 供暖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差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限值要求。

7.3.4 供暖空调系统送风与室内环境的温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设计工况下,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 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 5℃,送风高度大于 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 10℃;

2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于 4℃的冷冻水可利用时,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应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7.3.5 集中供暖、空调水系统,应采用变频调速水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当有变风量运行需求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7.4 末端系统

7.4.1 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如下能量回收等节能措施:

1 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 40000m3/h 时,应设置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2 除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能直接接触的系统以及冬季需要除湿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型装置外,其它空调排风热回收装置应采用全热回收型;

3 排风热回收系统宜设置旁通风管并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7.4.2 居住建筑宜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

7.4.3 高大空间设计应采用下列置换通风和分层空调的技术措施: 1 高度超过 10 米的高大空间,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或在采用

空调系统供暖的同时辅助以地面辐射供暖;夏季空调系统应采用分层空调或置换通风的系统形式;

2 当高大空间在上部存在较大热量时,夏季空调系统不应直接从高位回风。

7.4.4 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应采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最大新风比不应低于 70%;新风取风口、新风管道等应按最大新风量设计,排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与新风系统的使用工况相适应。

7.4.5 风机盘管宜采用直流无刷电机,并配置相对应的温控装置。

7.5 空气质量

7.5.1 可能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设置通风系统,并保持房间相对负压,且排风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2 厨房、卫生间等有污染物或异味房间的排风管道应设置止回阀等防止污染物串通和倒灌的措施;

3 住宅厨房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

7.5.2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排风口应远离人员活动区域及空调通风进风口。

7.5.3 剧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高大房间及重要功能区域应进行气流组织计算,宜采用模拟分析等手段指导末端风口设计。

7.5.4 主要功能房间的集中空调系统应设置过滤装置,非空调空间宜配备高效空气净化器。

7.5.5 集中厨房的油烟应采取净化等措施处理后排放,厨房油烟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 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场地内锅炉房排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6 监控与计量

7.6.1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的功能、权属、收费模式等情况设置分项、分级、分类能源消耗计量系统。

7.6.2 冷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区域供冷或供热系统,每栋建筑的冷热源入口均应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2 住宅建筑应设置分户计量系统,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应单独设置供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7.6.3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计量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6 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供冷供热的系统,应计量可再生能源的产生量。

7.6.4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用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冷热源及输配系统的耗电量应按照冷热源设备、热水循环泵、冷冻水泵、冷却塔、冷却水泵等分项计量;

2 末端空调设备应按照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分体空调等分项计量;

3 蓄能系统冷热源设备的用电应具有分时段计量功能;

4 辅助能源系统中机组设备、输配系统的耗电量应进行独立计量。

7.6.5 对于地源热泵系统,应对系统冷热量及辅助能源进行计量与监控:

1 应监测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循环水流量;

2 应计量辅助能源的耗能量。

7.6.6 集中制冷机房宜设置制冷剂泄露检测及报警装置。

7.6.7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使用者可监测空调供回水温度、室内温湿度、设备状态及故障指示等,并具有工况自动转换、自动调节等功能。

8 给水排水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统筹并合理利用各种水资源。

8.1.2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各类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其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8.1.3 水泵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节能型产品,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 和《潜水电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30 能效等级 2 级的规定。

8.1.4 给水排水系统相关节水、节能及水处理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并应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管线综合设计等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8.2 给水排水系统

8.2.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安全、完善,不应对室内外环境造成空气污染、水污染及噪声污染。

8.2.2 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T 29-69、《天津市叠压供水技术标准》DB/T 29-173 的有关规定,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高效的供水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再生水、热水、直饮水等供水系统应合理确定竖向分区;

2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2MPa,且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的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宜选用叠压供水设备;

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配置水泵及调节设施,并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5 泵组的噪声和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29、《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31的 A 级评价要求。

8.2.3 当建筑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时,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 和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T 29-69 规定的成品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应保证水流通畅,并设置消毒设施;

2 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

3 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每半年不应少于 1 次。

8.2.4 当设有下列系统时,应采取回收利用或循环使用等节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或设备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处理设施并循环使用;

2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或循环使用;

3 游泳池、水上娱乐池等水循环系统的排水以及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浓水应回收利用;

4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宜设置空调冷凝水回收利用设施。

8.2.5 给水排水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管件等应选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产品,阀门应选用密封性能好的产品;

2 管道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并应采取减少管道变形的措施,管道宜采用与建筑结构主体分离的安装方式;

3 水池、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并应联动控制进水管道上的电磁阀或电动阀启闭;

4 给水排水管道埋地敷设时应控制管道埋深,并应根据地质情况选用耐腐蚀、抗沉降变形的管材及相应的管道基础处理方式。

8.2.6 各类给水系统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设置计量装置,应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进行分级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景观及灌溉用水、水池(箱)补水等均应设置计量装置,分别统计用水量;

2 公共建筑中应对不同用途、不同付费或管理单元的用水进行分别计量;

3 计量装置安装率应达到 100%,并应选用抗冲击性强、稳定性好、灵敏度高的产品;

4 所有用水计量数据宜统一计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8.2.7 各类给水系统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

8.2.8 室外休闲、游乐、社交等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宜设置便利的直饮水设施。

8.2.9 排水系统设计时应合理选择排水、通气方式。排水系统应通畅且不应造成水封破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装置的便器;

2 不经常排水场所使用的地漏应采取防止水封干涸破坏的措施。

8.2.10 场地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外排雨水峰值径流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 29-296 的有关规定;

2 医疗建筑等存在污染风险的雨水应经过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

8.2.11 给水排水系统宜采用低碳排放的材料、工艺,化粪池、隔油池、检查井及雨水池等宜采用装配式产品。

8.3 节水器具与设备

8.3.1 用水器具应根据不同的用水场所合理选用,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等的节水型产品,水嘴、淋浴器、便器及冲洗阀等用水器具的水效等级不应低于 2 级。

8.3.2 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节能、节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冷却塔应选用能效等级高、飘水少、噪声低的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通风冷却塔》GB/T 7190 的有关规定,冷却塔的冷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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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195-2025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