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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IA 152-2024 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议价机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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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议价   许可   专利   消费   机制
资源简介

  团 体 标 准

  T/CVIA 152-2024

  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议价机制指南

  Guideline for Patent License Royalty Negotiation Mechanism

  Involving Consumer Electronics

  2024 - 12- 11 发布 2024 - 12 - 11 实施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科博华电子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南京熊猫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常州武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紫藤知识产权运营(深圳)有限公司、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微感知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亚斌、冯晓曦、彭健锋、刘秀云、张利利、杨勇、张重立、韩涛、 颜婷银、吴建豪、尹占江、万智勇、谢伟锦 陆军锋、代德建、黄俊杰、施立娟、袁元春、薛元、成凯健、陈平、张荣华、郭振宇、卢燕、朱明鹏、杨进、文明、牛朝晖、刘芳、吕东、许怀远、王一娟、陈少蓓、何明明、秦锋、于岗、商冬海、雷云、贺文兰。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移动通信、新型显示、多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智能终端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迅速迭代,丰富了用户享受新技术的舒适体验。科技创新是技术发展演进的基础,创新成果的专利化,确保可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公平的市场竞争。专利制度通过激励发明人应用知识、承担风险并持续投入研发,专利的实施许可制度让产业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持续研发和生产,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随着技术快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有数量也持续增长,凝结在一种产品上的专利数量大幅增加。专利实施许可磋商中确定许可费价格,特别是如何从法律角度、经济角度、技术角度理清专利实施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考虑因素,成为了困扰法律界、经济界、产业界的难题。

  为了引导消费电子领域的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实施人开展善意的、理性的专利实施许可谈判,提供专利实施许可费议价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开展《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议价机制指南》的制定工作。本文件适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内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谈判并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费标准。本文件从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开放许可三种类型分别提供指引。

  本文件宜与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发布的《消费电子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机制》(T/CVIA 91-2021)结合使用。

  鉴于专利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将会导致专利产品市场上仅有专利实施人和专利权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专利实施许可费率的议定缺乏参考因素,本文件对于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不做规范性指引。

  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议价机制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议价的基本原则和机制。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消费电子领域内专利权人、专利资产管理人和专利技术实施者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费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特别是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费应考量的程序性影响因素和实体性影响因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T/CVIA 91-2021 消费电子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2008和T/CVIA 91-2021界定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类电子 consumer electronics

  消费类电子是指供消费者日常生活使用的电子产品,包括手机、电视机、计算机、平板电脑、可穿

  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系统等。

  3.2 专利权 patent right

  经申请并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前提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注:专利实施许可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时,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权机关授予的专利权。

  [来源:GB/T 21374-2008 术语和定义 3.2.2]

  3.3 专利族 patent family

  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国家分别申请、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 [来源:GB/T 21374-2008 术语和定义 3.2.25]

  3.4 专利权人 patentee

  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或因转让、继承等专利权发生转移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变更确认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注:基于专利权人的委托或授权与专利技术实施人开展许可谈判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专利资产管理人、被许可人等专利权人的代表,在本文件中也称为专利权人。

  [来源:GB/T 21374-2008 术语和定义 3.2.8]

  3.5 专利实施许可 patent license

  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的行为。

  3.6 专利普通许可 common patent license

  专利权人许可专利实施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专利的行为,同时专利权人保留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专利实施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

  3.7 专利开放许可 open patent license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行为。专利权人的声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专利实施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3.8 专利实施许可费 patent license royalty

  专利实施人根据其与专利权人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或其他依据向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支付的实施其专利的费用。

  3.9 基本专利 fundamental patent

  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专利的原始专利,是在后获得一系列专利的基础,或者说在后一系列专利都是在本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是覆盖了创新技术成果的基本方案的最主要特征、为其提供最大保护范围的若干专利,能够发挥对该技术成果最基础、最重要的保护和控制作用。

  3.10 核心专利 core patent

  制造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使用的技术所对应的专利,很难通过规避设计手段绕开;是覆盖了创新技术成果的核心方案的最主要技术特征、为基本专利提供细化支撑、并将其产品化的基础专利或优选方案的专利。

  3.11 标准必要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事实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等各类标准实施时必须使用的专利。

  3.12 专利实施人

  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4 基本原则

  4.1 市场导向原则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坚持以市场化手段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费率是实现专利资产优化配置的高效路径。坚持市场导向就是鼓励专利权人和潜在实施人开展规范的专利实施许可谈判,培育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交易市场,探索和建立专利实施许可交易的规则,规范专利实施许可交易各参与方的行为。

  4.2 科学发展原则

  消费电子产业发展依靠资金、技术、人才、知识产权等资源投入,也需要营商环境、市场规则的引导和激励,调动资源促进消费电子产业行稳致远是从业人员的共同期盼。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实施许可的科学发展要形成技术创新持续投入、转移转化深入开展、创新与产业市场有机衔接的良好局面。

  4.3 比例适当原则

  许可费总体规模与产业发展现状、消费者接受程度相适应。专利或者专利包的定价标准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费收益与其技术研发投入相适应。上下游许可费的分配与产业链结构和利益分配相适应。

  4.4 统筹协调原则

  鼓励专利权人将其专利实施许可与相关技术服务相结合,向专利实施人提供更为成熟稳定的产品解决方案,专利实施许可费应当与其提供的其他技术服务相互协调配合,提升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专利实施许可还应与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许可协调一致,有序推进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5 专利普通实施许可的议价机制

  5.1 考虑因素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在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费价格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如下因素:

  a) 专利实施许可的产品服务类别、地域范围、持续时间等与许可事项相关的因素;

  b) 专利权的类型、法律价值、市场价值、技术价值、资产评估方法所确定的价值和收益等与专利相关的因素;

  c) 专利权人的研发投入、专利申请和维护成本等与专利成本相关的因素;

  d) 可用于实施专利的最小可销售单元以及最终产品的售价、市场分布、市场前景、利润率等与产品相关的因素;

  e) 专利实施人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技术来源、销售渠道等与产业分工相关的因素;

  f) 专利实施许可费计价对象、测算方法、缴费方式等与定价计算方式相关的因素;

  g) 产品总利润率和专利许可费率相互协调、可持续;

  h) 产品上已经存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费率相互协调、可持续;

  i) 其他因素。

  5.2 计费方式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可考虑以下计费方式:

  5.2.1 固定计费方式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在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费价格时,可采用一次总算许可费的固定计费方式。在综合考虑5.1节所列因素的前提下,一次性结算专利实施许可费总额,不因专利实施人的生产销售规模变化而变化。一次总算许可费方式计算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可根据情况采用先行支付、分期支付、到期后支付等支付方式。

  5.2.2 变动计费方式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在协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费价格时,也可采用入门费加提成费的变动计费方式。入门费是指专利实施许可费中的固定部分,签订并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专利实施人需要缴纳的许可费。提成费是指专利实施许可费的可变部分,根据专利实施人实施专利的程度、规模、销售、获利等情况,可浮动变化的部分,通常是根据专利实施人销售的产品数量或营业收入按照约定系数进行结算。

  入门费可一次性计算、结算、支付。

  提成费可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进行结算,由专利实施人报送产量计划、销售数量报告,并按照约定的费率系数进行结算。提成费费率系数可以是产品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也可以是每件产品的固定金额。提成费的费率系数可按照产品销售规模的增长给予一定幅度的折减。

  5.3 商定费基

  根据T/CVIA91-2021标准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标的限于最小可销售单元的,宜以最小可销售单元相关的零部件、组件、功能模块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作为费基。

  根据行业内操作惯例和业务实践,专利权人也可向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并按照终端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作为费基,但是在确定费率系数时宜综合考虑专利所涉及的零部件、

  组件、功能模块对终端产品的使用价值、销售价格、利润率的贡献等因素,确保专利许可费与专利贡献度相匹配。

  终端的制造者、销售者披露其终端产品中使用的零部件、组件、功能模块系由第三方提供,且第三方承担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的,专利权人可直接向该第三方主张专利实施许可,且应以该零部件、组件、功能模块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作为费基。

  5.4 商定费率

  消费电子领域中凝结在一件产品或一项服务上的专利数量较多,专利实施人针对一件专利或一项服务所缴纳的专利许可总费率不宜超过该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利润、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例。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等文件确定销售利润、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例确定专利许可费率。

  专利权人主张采用已经存在的可比许可协议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应向专利实施人披露该可比协议的许可范围、被许可人、费率系数。因专利权人承担保密义务不能披露的,应向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共同委托的中立第三方披露前述内容,该中立第三方应承诺履行同等保密措施的保密义务。

  专利权人主张根据专利的价值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原则上由专利价值除以该专利的合理收益期间确定年度专利许可费率,再按照专利实施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确定该专利实施人的许可费率。专利权人应披露其自行制作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专利实施人应披露其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未来商业计划以确定合理收益期间。

  专利权人主张根据其他因素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应向专利实施人披露其考虑因素和测算方法。

  专利权人提出其主张的考虑因素和测算方法后,专利实施人应及时予以回应。专利实施人宜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对考虑因素和测算方法的异议,包括仍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各因素的权重等。

  5.5 专利组合许可商定费率的特殊规则

  为提升专利实施许可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可针对专利组合达成一揽子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的专利组合应为技术内容相互关联,所实现的功能作用相互交织,且能够为产品带来特定竞争优势的多件专利。

  专利权人主张采用专利组合的实施许可方式,应选择最能体现专利组合商业价值的基本专利或核心专利作为费率测算基准。基本专利、核心专利的价值能够代表该专利组合的总计价值。专利权人可根据本文件5.4节确定其基本专利、核心专利的实施许可费率,并以基本专利、核心专利费率总和作为专利组合的许可费率。

  专利权人选择多件基本专利、核心专利的,可考虑将基本专利、核心专利费率总和乘以一定的折算系数作为专利组合的许可费率。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可考虑基本专利或核心专利的数量、专利组合的总数量、专利组合的应用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算系数。

  5.6 全球许可费率的特殊规则

  消费电子领域的国际分工调整和全球市场整合仍在持续进行,综合考虑国内外产业链环节分布、专利布局状况等因素,达成全球专利实施许可,对于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可就专利族或者专利组合达成一揽子的全球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在协商确定专利或者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时,应根据其中国同族专利的情况,按照本文件确定其中国专利许可费率。中国以外地区的费率或全球许可费率,应作为许可协议中的可选项目,由专利实施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应结合中国市场格局、竞争态势、新产品更迭速度等因素与国际情况的对比,协商确定其全球许可费率。

  5.7 专利许可费率的综合调整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根据前述规则协商确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率如果导致专利许可费堆叠,考虑产品各零部件、组件、功能模块的已经发生和潜在的总和许可费率占产品销售价格比重等因素,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可协商下调许可费率。

  专利许可费率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专利价值变化情况、专利清单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6 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议价机制

  6.1 考虑因素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其向相关标准化组织作出的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ion,F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向标准化技术的潜在实施人许可其专利,并确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费价格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如下因素:

  a) 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可替代程度等与技术相关的因素;

  b) 技术标准相关必要专利的总数量及专利权人声称其必要专利数量占比等因素;

  c) 技术标准主要提案人的提案数量、声称的必要专利数量、公开的名义费率等可比较因素;

  d) 专利权人的提案数量、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稳定性和标准对应性情况等因素;

  e) 技术标准实施人的产业链分工、生产销售规模等因素;

  f) 其他因素。

  6.2 专利权人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报价

  专利权人针对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向标准实施人主张许可费的,应提供明确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率标准和许可条件,许可费率应符合FRAND原则进行确定。专利权人可采用自上而下法(Top Down Approach)或者可比交易法(Comparable License Approach)等方式确定其许可费率报价。

  6.2.1 自上而下法

  专利权人采用自上而下法确定许可费率的,应先确定行业累积费率,也就是所有标准必要专利可能收取的总许可费率,然后在考虑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相对价值不同的基础上,对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分配相应的许可费用。

  专利权人采用自上而下法确定许可费率的,应对技术标准相关全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统计和评估,披露数据采集范围、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专利权人可以采用如下公式测算其许可费率:

  许可费率=行业累积费率*专利权人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数量/标准包含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总数量。

  专利权人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统计评估,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他人开展,还可引用相关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统计报告。专利实施人对统计评估结果应及时回应,宜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专利实施人提出异议的,宜自行调查统计或引用相关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统计报告。

  6.2.2 可比交易法

  专利权人采用可比交易法确定许可费率的,应披露该可比交易的许可范围、被许可人、费率系数,披露可比交易对象与标准实施人构成相同类似情形的考虑因素。因专利权人承担保密义务不能披露,应向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共同委托的中立第三方披露前述内容,该中立第三方应承诺采用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6.3 标准实施人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反报价费率

  标准实施人确信其实施了相关技术标准且专利权人主张的相关专利确为该技术标准所必要专利的,可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费率报价和许可条件,也可就专利权人在确定许可费率时的统计评估、可比交易等因素提出异议,并提出反报价。标准实施人宜采用书面方式提供反报价,并就相关统计评估、考虑因素、可比交易等提出明确的事实和理由。标准实施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接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费率,如不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内就许可费率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方案。

  6.4 反垄断风险和监管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可能引发反垄断监管和审查。专利权人在确定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对市场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7 专利开放许可的定价机制

  7.1 考虑因素

  专利权人在确定其专利开放许可费率时,除本文件5.1节所列因素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考虑如下因素:

  a) 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专利权的申请维护成本等因素;

  b)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c) 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国际范围内一般的许可费率;

  d) 通过资产评估方法确定的许可费率;

  e) 潜在专利实施人对开放许可费率的接受程度;

  f) 产业链上下游企事业单位对开放许可费率合理性的评价因素;

  g) 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中立机构对开放许可费率合理性的评价因素;

  h) 其他因素。

  7.2 开放许可费率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确定其专利开放许可费率时,可按照本文件“5 专利普通实施许可的议价机制”确定其许可费计费方法和计费标准,宜征求潜在专利实施人、产业链上下游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中立机构对专利开放许可费率合理性的评估意见,还应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设置调整系数进行综合调整。

  附录 A

  (资料性)

  专利实施许可报价函样例

  致:****

  专利权人****拥有****技术相关专利权,现专利权人有意授予贵单位在****区域内实施相关专利的

  不可撤销的、收取许可费的、不可分许可或再许可的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条件如下:许可类型:普通实施许可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期限:专利到期终止日前

  授权内容: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入 门 费:RMB***,***.**元(一次缴纳)

  费 率:RMB**.**元/设备(逐年缴纳)

  如果贵单位有意获得实施许可,敬请于收到本报价函之日起l个月内回复我方。任何进一步的意见建议,敬请不吝告知。

  ****

  ****年**月**日

  附录 B

  (资料性)

  专利清单样例

  附录 C

  (资料性)

  专利许可产品销售记录报告表

  参考文献

  [1]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

  [2] 消费电子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指南(T/CVIA 91-2021)

  [3]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

  [4]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和评价标准(Q/JHZZC 0001-2019)

  [5]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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