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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MRA 023-2023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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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信用   CAMRA   023   2023   汽车维修
资源简介

  ICS 03.080.99 CCS A20

  CAMRA

  团 体 标 准

  T/CAMRA 023—2023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evaluation of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s

  2023-12-20发布 2024-01-01实施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

  T/CAMRA 023—2023

  目 次

  T/CAMRA 023—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步甲科技有限公司、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酷车易美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融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新华 中经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开放大学汽车学院、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黑龙江省汽车维 修与检测行业协会、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沈阳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山西省汽车 维修行业协会、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维修检测分会、云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西安 市机动车服务行业协会、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湖北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湖南省汽 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长沙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济南机动车 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泉州市泉港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哈 尔滨汽车配件与维修行业协会、江苏省工商联汽车销售商会、浙江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南 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云南省汽车摩托车后市场行业协会、辽宁 省道路运输协会维修检测分会、北京中德合力技术培训中心、放心联合认证中心(北京)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海波、龚明、张学辉、底彦彬、陈英、段学超、朱亚东、王海良、 迟秀英、张净洁、杨小弟、佘镜怀、李虹瑜、孙小艳、孙延伟、李伟、杨柏青、李晶、高玉良、 张贵峰、高凤英、罗少泽、麻俊红、李冲、李零、邵鲜玲、冯和、易劲、曹军、韩玉国、 傅岩、庄海波、吴临春、王媛、袁昊、付凯燧、孙远东、秦有跃、应欧飞、彭鲁洲、魏世康、 廖绍平、张宝、李松、康宏卓、侯金凤、赵军、陈洋、李佳。

  T/CAMRA 023—2023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评价方法与评价方式、评价指 标与等级评定、评价流程、评价报告撰写和信用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机构或其他组织开展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可参考 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30.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34830.2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2部分:内容

  GB/T 42507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18,2.1] 3.2

  汽车维修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对汽车进行的维护和修理。

  [来源:GB/T 5624—2019,2.4] 3.3

  汽车维修企业 enterprise of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车维护和修理生产的经济实体。

  [来源:GB/T 5624—2019,6.2.16]

  4 评价原则

  本着科学、合理、适用、安全、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5 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

  5.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须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登记且处于有效存续状态的汽车维修企业或业户,且 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参与信用评价:

  a) 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b) 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规备案且在备案事项范围内开展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c) 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或虽有以上情形但处于信用已完成修复状态;

  d) 考核前12个月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人员死亡或重大人员受伤事件;

  e) 考核前12个月内,未发生环保部门勒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重大处罚事件。

  5.2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须是符合相关要求,具备信用评价能力的机构或其他组织,且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 开展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

  a ) 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b ) 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c) 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d) 或虽有以上情形但处于信用已完成修复状态。

  6 评价方法与评价方式

  6.1 评价方法

  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综合定级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量化指标评分是 指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和计算模型计算得到最终综合评分。综合定级是指根据最终综合评分确定信用 评价等级。

  6.2 评价方式

  6.2.1 主动信用评价

  不经评价对象委托或同意的信用评价。

  6.2.2 委托信用评价

  接受委托申请的信用评价。

  7 评价指标与等级评定

  7.1 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评价指标包括基本素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质量、行业自律、合规经营等,具体评价指 标及评分细则见附录A。

  7.2 信用等级

  企业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等六级,信用等级符号及其释义如表1所示。

  表 1 信用等级符号及其释义

  7.3 等级评定

  7.3.1 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合计为1000分,初始值为700分,根据评价指标进行加分或减分。

  7.3.2 AAA 级企业:评价指标分值合计为900~1000分。

  7.3.3 AA 级企业:评价指标分值合计为800~899分。

  7.3.4 A级企业:评价指标分值合计为700~799分。

  7.3.5 B 级企业:评价指标分值合计为600~699分。

  7.3.6 C 级企业:评价指标分值合计为500~599分。

  7.3.7 D 级企业:评价指标分值合计为500分以下。

  8 评价流程

  8.1 评价分类及流程

  委托信用评价和主动信用评价的具体流程如下:

  a) 委托信用评价流程一般包括:受理申请、信息核查、初评、等级确定、等级通知、复评(提出 异议时)、结果公示、后续管理(包含结果跟踪)。

  b) 主动信用评价流程一般包括:初评、等级确定、结果发布、结果跟踪。

  注:主动信用评价在流程上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由评价主体主动选择评价对象,并由项目组采取有效的数据获取 方式去掌握评价对象的信用信息;二是评价主体在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同时,应向社会公示主动信用评价的方法与标准 等,并就信用评价所依据的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同时对信用评价结果承担独立责任。

  8.2 受理申请

  评价主体接受评价对象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回避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签署合法的委托协议。

  8.3 信息核查

  评价主体应对评价资料进行核查。信息核查方法、内容、安全及信息处理流程须遵循相关国家标 准的规范要求。

  8.4 初评

  评价主体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组织成立信用评价项目组,项目组人员应在2人以上,其中 1人为负责人。

  项目组应依据一定的评价规则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评价报告,并提出评价对象的信用 等级建议。

  8.5 等级确定

  评价主体应设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应3人以上(应为单数,项目组人员除外),其中1人(含)以 上应由相关汽车维修行业组织委派。

  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对项目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得分确定评价对象的 信用等级。

  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信用等级时,应暂停信用评审委员会工作,将信息反馈给项目组重新整 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信用评审委员会能确定信用等级。

  8.6 等级通知

  评价主体应将信用等级结果告知评价对象。如有异议,评价对象可提出复评申请。

  8.7 复评

  如果评价对象对评价等级有异议,可在收到等级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资料 说明。

  根据评价对象提交的补充材料,信用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复评,重新审核,并确定最终 结果。

  注:复评机会只有1次。

  8.8 结果公示

  评价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内容。信 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汽修官方平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平台、媒体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时,公示 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8.9 后续管理

  8.9.1 结果跟踪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评价主体应每年对评价对象进行跟踪评价,如发现影响信用等级变 化的因素,应及时提交审议并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对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8.9.2 年度复评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截止前60天内,评价对象应提交信用年度复评申请,由评价主体按流程重新对 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年度复评。

  8.9.3 社会监督

  评价结果应在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网站及信用汽修平台发布并提供查询。评价指标及评分细 则、评价方式及流程、评价结果应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主体应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公布监督和 举报方式。

  8.9.4 评价失效

  评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其评价结果立即失效,并通过信用汽修官方平台发布。评价对象不得 再以失效前的信用评定等级进行宣传:

  a) 信用评价结果期满后,未重新提交申请和放弃复评的;

  b) 发生重大负面事件,产生恶劣影响,被相关部门或省级以上官方媒体通报两次以上的;

  c) 被相关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d)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 ) 不再符合5.1的参评条件。

  9 评价报告撰写

  9.1 基本要求

  信用评价报告应遵循真实、完整、易读的原则。评价结果应符合评价原则和评价标准,尽量采用 定量评价,无法定量评价的,应给出明确的定性分析描述;需要现场核查的应提供照片等核查证据。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应加盖评价主体有效签章。

  9.2 报告内容

  9.2.1 报告结构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封面、承诺及说明、评价结果概述、正文、附件。

  9.2.2 封面

  封面应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编号;

  ——报告名称;

  ——评价主体名称;

  ——评价对象名称;

  ——报告出具时间;

  ——评价主体公章。

  9.2.3 承诺及说明

  承诺及声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表明报告内容合规、公正、免责的承诺;

  ——自愿接受监督的承诺;

  ——接受委托或开展主动评价的情况说明;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说明;

  ——后续管理工作说明。

  9.2.4 评价结果概述

  评价结果概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价对象名称;

  ——评价主体名称;

  ——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说明;

  ——信用等级结果及说明;

  ——评价项目组成员及签字;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签字;

  ——出具报告时间。

  9.2.5 正文

  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价对象基本系质评估;

  ——评价对象安全生产评估;

  ——评价对象环境保护评估;

  ——评价对象服务质量评估;

  ——评价对象行业自律评估;

  ——评价对象合规经营评估;

  ——评价对象信用等级建议。

  9.2.6 附件

  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委托评价或主动评价说明材料;

  ——信用评价方法及流程;

  ——信用评价数据说明;

  ——评价对象提交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评价对象相关信用数据。

  10 信用档案管理

  评价主体应按照“一主体一档案, 一数据一记录”的原则,对用于信用评价的信用数据和信息,建 档保存,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10.1 档案存储

  10.1.1 信息处理

  评价主体应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档案内的信息处理应:

  a) 建立统一的数据类型和格式,促进信用信息的兼容性和共享性;

  b) 建立数据库备份机制,防止信息丢失。

  10.1.2 存储备份

  评价主体应建立档案不定时或定时备份机制。

  10.1.3 存储格式

  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应使用统一的数据项,按照规范进行分类、排列和编码。

  10.1.4 存储记录

  信用有关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是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收集齐全、整理记录。

  10.1.5 存储保障

  评价主体应制定档案安全存储保障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扫描、诊断硬磁盘,发现问题 应及时处置。

  10.1.6 保存期限

  信用档案中的企业信息、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10.2 档案查阅

  10.2.1 总体要求

  信用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自律等工作,经企业或个人授权后,可查阅档案。

  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评价主体应及时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查阅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10.2.2 查阅次数

  在符合相关行业规章的前提下,评价主体不应限制任何个人和机构查阅信用档案的次数。

  10.2.3 查阅记录

  评价主体应保存档案查阅申请单、授权书和单位介绍信,并做好每一次信用档案的查阅记录。

  10.3 档案更新

  档案更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评价主体应每3~6个月主动更新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

  不定期更新的情况包括:

  a) 企业发生了8.9.4所提及的情况;

  b) 企业或个人主动提出档案信息更新的申请。

  10.4 档案安全管理

  10.4.1 安全措施

  评价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档案进行保密处理,存储档案的计算机应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绝。

  10.4.2 保密措施

  评价主体应与档案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应履行的相关 责任,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相应后果。

  评价主体对档案信息有保密责任。除企业或个人授权外,档案信息不应公开披露或直接用于商业 用途。

  依据档案的密级程度,应建立分级保密制度。

  10.5 档案删除

  经鉴定和审批后,评价主体应对失去保存价值的信用档案及时删除,并单独记录删除时间、删除 原因、鉴定时间、鉴定责任人、审批时间和审批负责人等信息,还应记录档案应保存期限、已保存期 限、文件页数等信息,作为信息备份。

  附 录 A

  (规范性)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说明

  注1:基础分主要考核企业达到行业一般水平的基础指标,总分700分;附加分主要考核企业优于 行业一般水平的能力,总分300分。

  注2:评价指标的考核期为评价开始月份(不包含)的前12个月。

  注3:每项二级指标的评分细则,由汽车维修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动态于每年年底前发布,供下 一年度信用评价使用。

  附 录 B

  (规范性)

  信用承诺书内容

  B.1 基本要求

  信用承诺书包括企业承诺和个人承诺部分,承诺内容应包括: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服务履约保 证、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合规性、行业自律性、合法诚信经营等。

  信用承诺书应有企业有效签章或个人签字。

  B.2 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信用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承诺;

  ——企业符合信用评价对象参评条件的承诺;

  企业信用评价资料真实性承诺;

  ——不过度维修、不使用假件、不欺骗客户的承诺;

  ——维修信息及时公开并告知客户的承诺;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监督的承诺;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

  B.3 个人信用承诺书

  企业股东、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需签订个人信用承诺书,其内容应包括:

  ——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

  ——个人学历证书、能力水平证书真实性、使用合规性承诺;

  ——不向客户提供虚假维修信息的承诺;

  ——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服务质量的承诺;

  积极配合信用评价工作,不提供虚假信息的承诺。

  参 考 文 献

  [1] 《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 719号)

  [2] JT/T 900—2014 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

  [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

  团体标准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T/CAMRA 023—2023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百万庄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37

  210mm×297mm ·1 印张 ·26千字

  202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定价:10.00元

  书号:15111 ·03-10014 编辑:谢元

  电话:(010)88379349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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