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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GXAS
标 准
T/GXAS 918—202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
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ansformation servi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1 - 05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产研院新型功能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广西标准化协会、桂林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延、李小燕、曹洪坤、谷伟涛、邹源、奉娟、卢惠玲、梁其勇、卢珊珊、黄景明、黄治辉、郭翔、吴文翠、李柳杰、郭李怡、潘彦霞、刘祁云、张树斌、赵小梅、李力、冯经凤、黄杰敏、肖琼妮、刘胜涛、潘金玉、曾庆源、廖雁冰、陈昌远、蔡茂宁、冯流莹、韦映梅、吴群华、蒋壹桥、刘麟飞、刁春凤。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流程,规定了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的转化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670、T/GXAS 2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技成果转化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注: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3.2
高 新技术产 业 开 发 区 科技 成 果转 化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目标、产业结构和聚焦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
3.3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transformation servi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为利于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开展的各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包括科技成果应用开发、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以及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投融资服务、创新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成果转化示范等服务。
4 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服务场所、专家要求、管理制度、服务合同、服务人员等应符合GB/T 34670的规定。
5 服务内容
5.1 科技成果应用开发服务
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或其他主体提供各种科技成果应用开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概念验证;
b) 技术孵化、小试、中试服务;
c) 配套开发与集成服务;
d) 已有成果的二次开发;
e)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服务;
f) 组织技术联盟联合开发;
g) 技术路线图绘制;
h) 技术标准制定;
i) 非标准化检验检测服务;
j) 具有新功能、新理念的研发设计服务;
k) 其他服务。
5.2 科技成果供需服务
5.2.1 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宜以成果实物展示、交易平台、成果路演、技术交流会等途径发布;发布的信息应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5.2.2 科技成果供需信息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科技资源平台和数据库建设;
b) 科技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服务;
c) 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技术信息收集、匹配服务;
d) 技术需求挖掘;
e)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f) 产业情报分析服务;
g) 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服务;
h) 其他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5.2.3 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供需对接活动服务:为供需群体提供双向的优势推介、项目路演、技术洽谈等会议、座谈的活动组织服务。
b) 供需精准对接服务:协助精准供需的委托人对标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商业和技术进行分析,以及合法性、真实性的尽职调查。
c) 供需后对接服务: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签订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
5.3 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确定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按GB/T 40147、GB/T 44726、GB/T 44731的要求,组织对成果的技术指标、转化指标、风险指标评估。评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对科技成果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价服务;
b) 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实施风险的评价服务;
c) 对科技成果交易的价值评估服务;
d) 对科技成果融资及运营绩效的评价服务;
e) 对其他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5.4 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科技成果转让与许可代理;
b) 科技成果进出口代理;
c)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代理;
d) 其他科技成果交易代理服务。
5.5 科技金融服务
协同设立在省(区)的科技支行、投融资机构,提供一站式、综合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从融资支持、支付结算到资金管理、财务顾问,全方位满足科技型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科技成果投资、股权融资;
b) 科技成果质押、抵押融资;
c) 科技成果投融资风险监控咨询;
d) 政策性信贷及专项补贴咨询;
e) 其他科技金融服务。
5.6 科技成果孵化服务
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为基础,以培育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为目标,依托以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特色产业基地等省(区)的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转让、并购、合作研发、产权买断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孵化服务。
5.7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应合理设计培训计划,宜包括培训课程体系、培训师资、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及人数、培训费用、培训时间、考核形式、管理人员等。
5.8 成果转化示范服务
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类创新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需求和供给清单发布、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成果示范服务。
5.9 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包括相关政策解读、技术市场分析、专业技能讲座等,应根据具体需求和内容提供服务,以及提供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服务流程
成果转化服务流程见附录A。
6.2 服务要求
6.2.1 委托与受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了解委托事项内容、具体要求,提示委托方出具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b) 协助委托方如实填写技术成果信息登记情况;
c) 向委托方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方式、后续服务、各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d) 受理委托,进行相应记录;
e) 不接受委托的,应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
6.2.2 材料审核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审核委托方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b) 进行评价,判断是否接受委托。能接受委托,做好签订合同/协议的准备工作;不能接受委托,向委托方说明情况,退回相关材料,并备案、归档。
6.2.3 签订合同/协议
与委托方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服务项目名称;
b) 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c) 服务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d)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e) 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的保管;
f) 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泄密责任;
g) 服务产生技术成果的归属;
h) 服务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
i)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j) 争议的解决方式;
k) 名词和术语解释;
l) 其他约定事项。
6.2.4 组织实施
按照第5章要求,通过反馈阶段成果等形式,向委托方报告服务项目进展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协同与解决,实施要求宜包括以下环节。
a) 制定服务方案:
1) 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案的总体思路,明确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的各方任务及权责;
2) 依据专业类别、市场信誉、服务质量、以往合作历史记录等,确定适宜的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
3) 要求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提供各自负责部分的技术方案;
4) 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案;
5) 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案,包括技术路线、转化实施路径、经济可行性等,以及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的技术方案;
6)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案。
b) 成立项目工作组。
c) 制定工作计划:
1) 进度计划;
2) 人员、专家组织计划;
3) 资源组织计划;
4) 变更控制;
5) 财务计划;
6) 应急预案;
7) 其他。
d) 服务机构应组织合同各相关方实施工作计划。
6.2.5 服务验收
6.2.5.1 服务机构对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的管理,可包括:
a) 与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项目内容、完成期限、验收标准和费用等;必要时可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检查;
b) 应依据合同/协议进行项目验收。如果通过验收,接收项目;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安排授权人员处理;
c) 对于重新提供的成果,应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
d) 对于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安排授权人员处理;
注:处理方式可包括让步接收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的成果;要求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成果 ;
解除与协作单位或技术供方合作关系等。
e) 对于重新提供的成果,应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
f) 对于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安排授权人员处理。
6.2.5.2 服务机构应与委托方保持沟通,确保委托方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
6.2.5.3 服务活动完成,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如果验收通过,进行服务收尾工作;如果验收未通过,与委托方沟通,确定进一步工作方案,继续实施。
6.2.6 服务总结、资料归档和跟踪服务
宜包括以下内容。
a) 服务机构组织自评和委托方评价。其中委托方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服务结果是否满足委托方需求;
2) 委托方是否明确知道自身权益和注意事项;
3) 服务是否规范;
4) 保密措施是否满意;
5) 服务态度是否适宜;
6) 其他。
b) 根据评价结果撰写服务总结。
c) 收集和整理与该服务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并做归档处理。
d) 与委托方沟通,确定后续跟踪服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服务。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按照GB/T 34670的规定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
成果转化流程图
成果转化服务流程见图A.1。
图A.1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图
参 考 文 献
[1] GB/T 34670—2017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
[2] DB34/T 4669—2024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
[3] DB35/T 2090—2022 工业(产业)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规程
[4] T/CASTEM 1009—2023 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估指南
[5]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 (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70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39号)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3号)
[11]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2] 自治区科技厅等7部门印发《广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科发〔2024〕61号)
[13] 自治区科技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广西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科发〔2024〕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