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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XAS 837-2024 平乐冰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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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平乐   GXAS   837   2024
资源简介

  团

  体

  GXAS

  标 准

  T/GXAS 837—2024

  平乐冰柿

  Ping le ice persimmon

  2024 - 09 - 30 发布 2024 - 10 - 06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乐县农业农村局、平乐县卫生健康局、广西昭州兴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桂林市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广西特色作物研究院、平乐县月柿饼协会、广西平乐杨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国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同履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柿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平乐好鲜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平乐县裕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明全、桂玲玲、李曼、官民、李沛、杨群芳、蒋佳秀、李光仕、唐宗仁、陶爱群、陶运荣、林俊美、黄旭颖、黄文碧、刘有彬、余桂凤、卢梦仟、廖绍俊、余小江、何建荣、石植任、欧晓琪、邓娟、潘胤汐、陈福生、黄金盟、陈纪荣、翟堂雄、莫福林、徐绍宣、曹章玲、蒋仁义、谭邵匀、刘永强、胡晨、陈巧凤。

  平乐冰柿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平乐冰柿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平乐冰柿的质量要求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桂林市平乐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冰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600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中单宁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乐冰柿 Ping le ice persimmon

  桂林市平乐县行政区域内以新鲜柿子为原料,经去皮、清洗、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水、速冻 (或冷冻)后包装(或包装后速冻(或冷冻))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柿子制品。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柿子

  应新鲜、无异味、无虫蛀、无病斑、无腐烂、无畸形,在10月中上旬开始采摘,且符合GB 2762、 GB 2763的规定。

  4.1.2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安全指标

  4.4.1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中水果制品的规定。

  4.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中的规定。

  4.4.3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4.4.4 食品添加剂

  4.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4.4.2 二氧化硫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中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类别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干燥、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解冻和未解冻时的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糖

  5.2.2.1 原理

  样品中原有的和水解后产生的糖具有还原性,它可以还原斐林试剂而生成红色氧化亚铜。

  5.2.2.2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5.2.2.2.1 盐酸 (质量分数为 36.0%~38.0%;20 ℃时,密度为 1.18 g/cm3)。

  5.2.2.2.2 氢氧化钠溶液(30 g/L):称取氢氧化钠 3 g,加水溶解后,放冷,加水并定容至 100 mL。

  5.2.2.2.3 甲基红指示剂(1 g/L):称取 0.1 g 甲基红,用 95%(体积分数)乙醇溶解并定容至 100 mL。

  5.2.2.2.4 斐林试剂甲液:称取硫酸铜 15 g 和次甲基蓝 0.05 g,水溶解并容至 1000 mL。

  5.2.2.2.5 斐林试剂乙液:称取酒石酸钾钠 50 g、氢氧化钠 75 g 及亚铁氰化钾 4 g,用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0 mL,贮存于橡胶塞玻璃瓶中。

  5.2.2.3 标准品

  5.2.2.3.1 葡萄糖(CAS 号:50-99-7)标准品:纯度≥99%。

  5.2.2.3.2 葡萄糖标准溶液(1.0mg/mL):准确称取 0.25g(精确至 0.0001g)经过 98 ℃~100 ℃干燥至恒重的葡萄糖,加水溶解后加入 5mL 盐酸,并以水定容至 250mL。此溶液每毫升相当于 1.0mg 葡萄糖。

  5.2.2.4 仪器

  5.2.2.4.1 天平:感量为 0.1 mg。

  5.2.2.4.2 恒温水浴锅。

  5.2.2.4.3 可调温电炉。

  5.2.2.4.4 高速组织捣碎机。

  5.2.2.4.5 酸式滴定管:25 mL。

  5.2.2.5 分析步骤

  5.2.2.5.1 样品处理

  称取样品可食部分约200 g,剪碎、切碎或捣碎,充分混匀,装入干燥的磨口样品瓶内。如有浸液类样品应在称取样品前先用合适的圆筛沥干浸液 (沥卤断线后1min)。

  5.2.2.5.2 试样处理

  称取处理好的试样 (5.2.2.5.1)10 g(精确至0.001 g),加水浸泡1 h~2 h,放入高速组织捣碎机中,加少量水捣碎,再全部转移到25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过滤,滤液作为试样处理液备用。

  5.2.2.5.3 酸水解

  准确吸取10.00mL试样处理液(5.2.2.5.2)于250mL锥形瓶中,加30mL水和5mL盐酸,在68 ℃~70 ℃水浴中加热10 min,然后用流水冷却至室温,全部转移到250 mL容量瓶中,加1 g/L甲基红指示剂2滴,再用30 g/L氢氧化钠溶液中和至中性,用水稀释定容至刻度,摇匀,作为试样溶液备用。

  5.2.2.5.4 斐林试剂标定

  准确吸取斐林试剂甲液、斐林试剂乙液各5.00 mL于150 mL,锥形瓶中,加水10 mL,加入玻璃珠数粒,从滴定管滴加入约9mL葡萄糖标准溶液,控制在2min内加热至沸,趁沸以每2秒1滴的速度滴加葡萄糖标准溶液,滴定至蓝色褪尽为终点。记录消耗葡萄糖标准溶液的总体积。同时平行操作三次,取其平均值,计算每10.00mL,斐林试剂混合液 (斐林试剂甲液、斐林试剂乙液各5.00mL)相当于葡萄糖的质量。计算方法见式(1):

  M = m0×v0 ············································································ (1)

  250

  式中:

  M —与10 mL工斐林试剂混合液相当的葡萄糖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 —葡萄糖的质量,单位为克(g);

  V0 —滴定时所消耗葡萄糖标准溶液的体积,单位为亳升(mL);

  250 —葡萄糖标准溶液的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5.2.2.5.5 试样溶液预测滴定

  准确吸取斐林试剂甲液、斐林试剂乙液各5.00mL于150mL锥形瓶中,加水10mL,加入玻璃珠数粒,在电炉上加热至沸,从滴定管中滴入试样溶液至蓝色完全消失,即为终点,记下滴定所消耗试样溶液的体积。

  5.2.2.5.6 试样溶液精确滴定

  准确吸取斐林试剂甲液、斐林试剂乙液各5.00mL于150mL锥形瓶中,加水10mL,加入玻璃珠数粒,从滴定管中放出比预测滴定试验少1mL的试样溶液,加热沸腾1min,再以2秒1滴的速度滴入试样溶液至蓝色完全褪尽,即为终点,记下所消耗试样溶液的体积。同时平行操作两次。

  5.2.2.6 计算

  试样中总糖(以葡萄糖计)含量按式(2)进行计算:

  X = × 100····································································· (2)

  式中:

  X —试样中总糖(以葡萄糖计)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V1 —试样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2 —吸取试样处理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3 —试样水解后定容体积(试样溶液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 —与10 mL斐林试剂混合液相当的葡萄糖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V —滴定时所消耗试样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100 —换算系数。

  总糖含量≥10 g/100g时,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总糖含量<10 g/100g时,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5.2.2.7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5.2.3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单宁

  按NY/T 160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安全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5.3.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6.4.2 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 4.2~4.5和标签的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

  6.5.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食用方法。

  7.1.2 产品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7.2.2 产品包装应密封、牢固、无破损,产品不应散漏。

  7.3 运输

  7.3.1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7.3.2 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不应抛摔,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运输途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曝晒。

  7.3.3 运输工具应具备冷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3.4 运输过程中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运输温度的最高温度≤-18 ℃。

  7.3.5 其他应符合 GB 31605 的规定。

  7.4 贮存

  应在≤-18℃的食品储存环境下冷冻贮存,贮存的库房内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应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应防止产品受到挤压、损伤。装卸产品不应丢甩,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墙面、地面和顶面,间隔应大于10 cm。产品应按生产日期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7.5 保质期

  生产厂家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确定保质期。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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