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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GXAS 1202—2025
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Guangxicharacteristic plant raw materials
for cosmetics use
2025 - 12 - 25 发布 2025 - 12 - 31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广西化妆品协会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化妆品协会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化妆品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广西和桂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肤可迪赛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鹤兰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花之丽人化妆品有限公
司、广西露仙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名欧药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莹莹、徐强、黄伟文、蒋宇佳、黄雨颖、段玉林、贺丽、黄曼丽、何璇、李华婷、范燕霞、杨天云、周亚仙、农文龙、周翰、方玉雄、欧宁、许富明、邱鸿燕。
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管理的基本原则、采购控制、贮存管理、使用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及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1182 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
SB/T 11095 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 Guangxicharacteristic plant raw materials for cosmetics use
原产于广西或核心产区在广西,具有传统应用历史,通过采收、加工后,用于化妆品生产的植物及其提取物。
3.2
活性成分 active ingredient
植物原料中具有抗氧化、保湿、舒缓、修护、祛斑、美白等化妆品相关功效的天然成分,如黄酮类、多糖、苯乙醇苷类、多酚等。
4 基本原则
化妆品用广西特色植物原料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应符合化妆品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应使用《化妆品禁用植(动)
物原料目录》内的原料;
——鼓励种植过程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要求,若原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植物物种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物种保护政策的规定,确保来源合法、生态可持续;
——应根据原料物理化学特性、配方添加量及用途等信息,对原料全链条环节(选择、评价、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安全与质量;
——新原料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 按照风险程度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5 采购控制
5.1 采购标准
5.1.1 供应商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和档案,包括供应商(生产商和经销商)名称、供应原料名称、联系方式等。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鼓励选择规范化种植基地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农户或企业作为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原料质量要求和责任。
5.1.2 品种合规性
企业采购的植物原料应属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或已完成新原料注册/备案的品种。不应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野生保护物种。
5.1.3 质量要求
企业应根据所生产产品特性和原料风险高低确定物料管理原则,确定采购标准,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活性成分)、包装材料等。
5.2 采购验收
5.2.1 验收流程按“资料查验→检验→入库→记录存档 ”步骤执行。
5.2.2 应审核并留存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供货资料(如检验报告、送货单、发票、进口原料合法进口文件)及质量安全风险资料(如技术安全说明书、评估报告)。
5.2.3 对于直接收购农户原料的,应留存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5.2.4 原料包装容器应符合 SB/T 11182 要求。检查包装容器的外观,应牢固完好,无破损、无受潮、无污染、无混杂;核对外包装标识和随货单,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信息,应与订单或合同相符,印字清晰。包装检查合格后,转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5.2.5 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料,应当拒收,避免流入生产环节。
5.3 记录存档
记录原料信息:植物的通用名、植物来源(产地)、原料所用植物部位(如茎、叶、花、果、根等)、活性成分、原料制剂的种类(提取液、汁、油、冻干粉等);以及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数量、验收结果、入库时间等。
5.4 定期评估与风险监测
5.4.1 供应商动态评估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依据原料合格率、供货稳定性、问题响应速度),连续2次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淘汰。
5.4.2 原料风险监测
根据原料风险高低程度,定期自主送检,关注农残、重金属、微生物等指标变化,发现超标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4.3 内部自查
每月抽查采购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溯。
6 贮存管理
6.1 贮存仓库应符合 SB/T 11095 要求。
6.2 原料仓库应配备通风、防虫、防鼠、防尘、防潮等设施,并依照原料特性配备温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
6.3 原料应按品种、批号分区存放,原料与地面之间应配备有效隔离设施,如托盘、垫板、货架等,保持离墙离地。
6.4 不同类别原料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粉体原料应密封保存,防止吸潮结块;液态提取物应采用避光包装,防止氧化变质。
6.5 建立库存管理制度,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原料保质期应符合相关规定,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不应使用。
6.6 易氧化原料应根据其特性设定适宜的储存温度条件。
6.7 易燃易爆类原料的存储区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烟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7 使用管理
7.1 标识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7.2 如实记录出库领用、投料使用等过程,确保可溯源。
7.3 当生产结存的原料退回仓库时,退仓的原料应做好标识,如有必要,需重新进行包装。
8 变更管理
8.1 供应商发生变更的,应在其名录中记录变更原因,对新的供应商应及时建档并通知库房、生产部门等。
8.2 原料质量规格发生变更时,若配方中原料含量及主要功能成分未变,可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原料生产商和安全信息。
9 档案管理
9.1 应遵循“合规优先、全程追溯、安全可控”原则,应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追溯。
9.2 档案核心分为合规资质、人员管理、生产经营、质量管控及电子档案五类,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核心生产经营类档案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 1 年且不低于 5 年);管理上,应落实“收集及时、归档规范、存储安全、借阅审批、销毁合规”流程,电子档案应双重加密备份,严禁篡改、泄露。
9.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档案管理员统筹全流程管理;严禁伪造、隐匿、违规销毁档案。
10 其他
10.1 企业需使用广西特色植物新原料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包括但不限于与新原料的研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购买授权使用等。
10.2 鼓励开展对广西特色植物原料进行创新、研发和注册备案工作。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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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
[2]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8号公告)
[4]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1号公告)
[5]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5号公告)
[6]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6号公告)
[7]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51号公告)
[8]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21年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62号公告)
[9] 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4号公告)
[10]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号公告)
[11]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第22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