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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P
中 国 工 业 环 保 促 进 会 团 体 标 准
T/CIEP 0056—2025
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副产火山灰质
材料
By-product pozzolanic materials for manufacturing of lithium carbonate and lithium
hydroxide from spodumene
2025 - 10 - 22 发布 2025 - 11 - 01 实施
T/CIEP 0056—2025
T/CIEP 005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大学、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一达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北京中吉节能环保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海兵、李南平、沙亚利、刘辰之、花秀夫、梁善、李强、邓红云、项家云、李小平、杨斌、梁缙。
T/CIEP 0056—2025
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副产火山灰质材料
警告:使用本文件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实践经验。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副产火山灰质材料的要求、检验规则、标识、运输和贮存,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过程中,经提锂后产生的副产品,用于水泥生产中作为混合材料使用的火山灰质材料,以下简称“副产火山灰质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JC/T 874 水泥用硅质原料化学分析方法
GSB14-1510 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山灰性 pozzolanicity
材料磨成细粉,单独不具有水硬性,但在常温下与石灰和水一起拌和后能生成具有水硬性水化产物的性能。
[来源GB/T 2847-2022,3.1]
3.2 火山灰质材料 pozzolanic materials
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过程中,经提锂后产生的副产品,以氧化硅、氧化铝为主要成分,具有火山灰性的矿物质材料。
[来源GB/T 2847-2022,3.2,有修改]
T/CIEP 0056—2025
4 要求
4.1 外观
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副产火山灰质材料为松散粉状物,灰白色,块状样品轻压即碎。
4.2 理化指标
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副产火山灰质材料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锂辉石制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副产火山灰质材料理化指标
4.3 放射性
应符合内照射指数IRa ≤1.0且外照射指数Ir ≤1.0。
4.4 可浸出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5085.3-2007中“表1 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限值要求。
4.5 碱含量
以w(Na2O)+0.658w(K2O)计算值表示,当买方要求提供低碱火山灰质材料时,其碱含量(以Na2Oeq计)建议不大于2.0%。
5 试验方法
警示:本试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腐蚀性,操作时须小心谨慎!必要时,需在通风橱中进行。如溅到皮肤或眼睛上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立即就医。
5.1 一般规定
本文件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表1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它规定时,均按HG/T 3696.1、HG/T 3696.2和HG/T 3696.3的规定制备。
5.2 理化指标
5.2.1 火山灰性
按 GB/T 2847 的附录A规定进行试验。
5.2.2 烧失量
按 JC/T 874 的规定进行测定。
5.2.3 三氧化硫
按 JC/T 874 的规定进行测定。
T/CIEP 0056—2025
5.2.4 二氧化硅和三氧化二铝总量 按 JC/T 874 的规定进行测定。
5.2.5 活性指数
使用符合 GB 175 规定的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作为对比水泥,且水泥的比表面积为 330m2/kg~380m2/kg、三氧化硫含量(SO₃质量分数)为2.3%~2.8%。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对比水泥应采用GSB14-1510。按照GB/T 12957 进行火山灰质材料试验样品制备。将对比水泥和火山灰质材料试验样品按7:3混合均匀 。将得到的混合试验样品和对比水泥按GB/T 12957的规定进行水泥胶砂28d抗压强度比试验,得到活性指数。
5.3 放射性
将副产火山灰质材料混合试验样品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浸出毒性
将副产火山灰质材料混合试验样品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由相同生产工艺、相同原料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同批次产品为一批。
6.2 取样
在堆场 (不少于200t)或采掘面不少于20个不同部位取样,每个部位取代表性样品2kg~3kg。将样品破碎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并取出两份样品 (每份不少于10kg)。其中一份用于出厂检验,另一份签封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40d。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全部检测项目。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燃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投产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结果符合表1要求的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从已有样品中重新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复检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不合格。
6.5.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结果符合第4章要求时为合格品。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副产火山灰质材料不能作为水泥混合材料使用。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从已有样品中重新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复检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不合格。
6.6 争议处理
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供需双方应将认可的样品签封,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T/CIEP 0056—2025
7 标识、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和随行文件
7.1.1 标识
副产火山灰质材料应提供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类型、等级、净质量、批号或生产日期、主要技术指标(如活性指数、烧失量等)、本标准编号及相关规定的“ 怕雨”、“ 怕晒”标志。
7.1.2 随行文件
每批出厂的副产火山灰质材料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类型、等级、净质量、批号或生产日期、主要技术指标(如活性指数、烧失量等)和本标准编号。
7.2 运输和贮存
副产火山灰质材料在运输时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应混入杂物,防止扬尘和泄漏,并贮存于干燥的环境中,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