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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DZ 0061-2025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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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氧化碳   温室   气体   排放   CADZ
资源简介

  ICS 13.040.20 CCS Z 10

  T/CADZ

  团 体 标 准

  T/CADZ 0061—2025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onitoring non-carbon dioxide greenhouse gases

  emissions

  2025 - 12 - 31 发布 2026 - 01 - 01 实施

  中国开发区协会 发 布

  T/CADZ 0061—2025

  T/CADZ 006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开发区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开发区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中科卫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都育阳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合肥综合性科学中心环境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大成、石翔、夏峥、张丹、韩建勋、赵若杰、李胜、李莘莘、王文松、胡瑞丰、杜宴宁、廖治敏、周圆、郑海涛、杨爱霞、曾详洋、李宇涛、李劲松、叶海涛、赵龙飞、魏敏、焦越、黄小娟、姚晓婧。

  T/CADZ 0061—2025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以下简称non-CO2GHG)排放监测工作中涉及的监测原则、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数据记录与报告和数据存档。

  本文件广泛适用于各类固定污染源、面源与移动源的non-CO2GHG监测方案设计、采样与分析、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包括工业企业(如电子制造、化工、钢铁等行业、含氟气体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稻田种植基地)、市政设施运营方(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交通运输企业(如船舶公司、工程机械运营单位)等开展non-CO2GHG排放监测活动,也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第三方监测机构对non-CO2GHG排放进行监督、核查与评估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19—2022 电工术语 高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

  GB/T 2900.20—2016 电工术语 高压直流输电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705—2015 气相色谱法本底大气二氧化碳和甲烷浓度在线观测方法

  HJ/T 55 无组织排放监测导则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ₓ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94—2023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 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392—2024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氟甲烷、四氟甲烷、六氟乙烷和六氟化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QX/T 125—2011 温室气体本底观测术语

  ISO 15147—1:2009 气体分析 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气体混合物成分 第1部分:一般指南

  ISO 16223—1:2007 呼吸保护装置 第1部分:词汇、要求、试验和标志

  GAW Report No. 242 (2018):19th WMO/IAEA Meeting on CO2 ,Other GHGs & Relate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GGMT-2017)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9-2022、GB/T 2900.20-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non-co2 greenhouse gases (non-CO2 GHG)

  除二氧化碳外,对地球温室效应有贡献的气体,如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三氟化氮(NF3)。

  3.2

  排放源 emission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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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non-CO2GHG排放的设施、活动或过程,按排放形态分为固定源(如工业窑炉、垃圾填埋场等)、移动源(如货轮、工程机械等)、面源(如稻田、畜禽养殖场等)。

  3.3

  监测因子 monitoring factor

  需监测的non-CO2GHG种类,根据排放源特性确定。

  3.4

  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通过采样、分析、数据传输实现non-CO2GHG浓度及排放量连续测量的系统,包括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

  3.5

  周期性监测 periodic monitoring

  采用便携式设备或实验室分析方法,按固定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对non-CO2GHG排放进行的间断性监测。

  3.6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活动水平(如单位产品产量、单位能耗、单位处理量)产生non-CO2GHG排放量的系数,单位为kg/单位活动水平,需结合监测数据每1~3年修正一次。

  3.7

  数据有效性 data validity

  监测数据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的程度,有效数据需具备完整性、准确性和代表性。 3.8

  采样效率 sampling efficiency

  采样单元采集到的气体样品中目标non-CO2GHG的量与排放源中该气体实际排放量的比值,是衡量采样单元性能的重要指标。可通过在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环境中测试采样单元的采集量,计算采样效率。 3.9

  方法检出限 method detection limit,MDL

  分析方法能够检出目标non-CO2GHG的最低浓度,是判断分析方法灵敏度的关键参数。

  4 监测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监测工作应基于成熟的科学理论和可靠的技术方法,确保监测方案设计、采样点设置、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监测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排放源的类型、排放特性、生产工艺流程等因素,结合环境科学、大气化学、分析化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确定合适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采样方式。

  4.2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a) 设备选型:选择经过国家认证、国际认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监测设备和分析仪器,确保设备性能稳定、精度满足要求;

  b) 设备校准: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包括零点校准、跨度校准、线性校准等,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 样品管理:从样品采集、运输、储存到分析测试的各个环节,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损失或发生化学变化,如使用密封性良好的采样容器、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完成样品分析;

  d) 数据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多级审核,包括现场监测人员自查、实验室分析人员复核、数据审核人员终审等,及时发现并处理数据异常值、缺失值等问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3 规范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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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循本标准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包括:

  a) 监测流程:按照“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数据存档 ”的固定流程开展监测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或调整流程;

  b) 操作方法:采样、分析、校准等操作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SOP 应明确操作步骤、操作条件、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操作人员能够准确掌握操作方法;

  c) 数据记录: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和记录要求,对监测过程中的各项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点位、设备型号、校准记录、样品信息、分析结果、操作人员姓名等,记录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d) 报告编制:监测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包括监测目的、监测范围、监测依据、监测方法、监测结果、数据有效性分析、结论与建议等部分,报告内容应客观、公正、科学,数据引用准确无误。

  4.4 适用性原则

  监测方案和监测技术应根据监测目的、排放源特性、监测条件以及经济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监测工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 技术要求

  5.1 采样要求

  5.1.1 固定源采样

  5.1.1.1 采样点布设:根据固定源的排放特性和监测目的,按照GB/T 16157 的规定布设采样点。

  5.1.1.2 采样时间与频次:连续监测系统应实现 24 h 不间断采样,采样间隔不大于 1 h ,每次采样时间不少于 15 min。

  5.1.1.3 排放稳定的固定源,每月至少采样 1 次,每次采样应在正常生产工况下进行,采样时间不少于 4 h ,每小时采集 1 个样品;对于排放不稳定的固定源,应在每个生产周期内至少采样 2 次,分别在生产负荷达到 70%以上的稳定阶段和生产负荷较低的阶段进行采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少于 2 h,每 30 min采集 1 个样品。

  5.1.1.4 采样方式:根据non-CO2GHG 的物理化学性质和排放浓度选择合适的采样方式。采样过程中应保持采样流量稳定,流量波动范围不超过±5%,同时记录采样流量、采样温度、采样压力等参数。“对N2O、SF6 、NF3 、HFCs、PFCs 等目标物,采样系统应采用全程惰性材质(316L、Sulfinert、PFA/PEEK)与伴热控温,采样线应避免冷凝与吸附;必要时配置低温预浓缩/热解析接口,减少损失 ”。(受控含氟温室气体连续监测系统的前处理要求)。

  5.1.2 面源采样

  5.1.2.1 采样点布设:面积较大、排放均匀的面源采用网格布点法,面积较小、排放不均匀的面源用代表性区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

  5.1.2.2 采样时间与频次:根据面源的排放规律和季节变化特点确定采样时间与频次。

  5.1.2.3 采样方式:排放速率较低的面源应采用静态箱法,排放速率较高的面源应采用动态箱法进行采样。宜采用≥50 L 的箱体体积、 内壁惰性材质,典型置换/积累时间 10min~30 min ,起止点采样各≥1 次并做线性回归求通量;动态箱:建议设定>2 倍的置换流量并稳定>3min 后采样;均应记录箱内温湿度与风速,并进行箱外背景校正。

  5.1.3 移动源采样

  5.1.3.1 采样点布设:根据移动源的活动范围和监测目的,选择合适的采样地点。

  5.1.3.2 采样时间与频次:船舶采样应在船舶靠港期间或航行过程中进行,每次采样时间不少于 1 h,每 15min 采集 1 个样品,每个船舶至少监测 1 个完整的作业周期。工程机械采样应在其正常作业时段进行,每次采样时间不少于 30 min ,每 5min 采集 1 个样品,每个工程机械至少监测 3 个不同的作业工况。非道路移动机械采样应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规定的工况进行,每个工况运行时间不少于 10 min ,在每个工况稳定运行后采集 3~5 个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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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3 采样方式:采用便携式采样分析设备进行现场采样分析,或采用车载(船载)移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采样监测。“走航监测宜在风速<8 m/s 、无降水天气开展,必要时先做小范围试运行校核定位、传输、气象子系统状态 ”。

  5.2 监测设备

  所涉及的设备如表1所示:

  表 1 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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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续)

  5.3 分析方法

  根据监测因子的种类、浓度水平以及监测精度要求,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常见的分析方法如下:

  a) 甲烷(CH4 ):

  1) 光腔衰荡光谱法(CRDS)利用高反射率腔内光强指数衰减时间(ring-down time)与目标气体吸收系数的函数关系实现定量;对 CO2 、CH4 、N2O 等温室气体具有高灵敏度与高时间分辨能力,适用于背景站/城市站连续在线监测与走航伴随校准。浓度测量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ppb(甲烷)和 0.5 ppb(氧化亚氮);

  2) 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法(OA-ICOS)采用高反腔镜与离轴注入抑制腔模噪声,在积分腔内增强光程实现吸收定量;适用于 CO2 、CH4 、N2O、H2O 等多组分长时序在线观测。浓度测量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ppb(甲烷)和 0.5 ppb(氧化亚氮);

  3) 气相色谱法(GC-FID) :采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对 CH4 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选择性,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1 μmol/mol ,适用于各类排放源中 CH4 的测定;

  4) 红外光谱法(IR):利用 CH4 对特定波长红外光的吸收特性进行测定,具有响应速度快、操作简便、可实现连续监测的特点,方法检出限一般为 1 μmol/mol 左右,适用于固定源连续监测系统和移动源现场快速监测;

  5) 激光光谱法(TDLAS):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法,具有选择性好、分辨率高、不受其他气体干扰的优点,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001 μmol/mol。

  b) 氧化亚氮(N2O):

  1) 光腔衰荡光谱法(CRDS)利用高反射率腔内光强指数衰减时间(ring-down time)与目标气体吸收系数的函数关系实现定量;对 CO2 、CH4 、N2O 等温室气体具有高灵敏度与高时间分辨能力,适用于背景站/城市站连续在线监测与走航伴随校准。浓度测量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ppb(甲烷)和 0.5 ppb(氧化亚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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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法(OA-ICOS)采用高反腔镜与离轴注入抑制腔模噪声,在积分腔内增强光程实现吸收定量;适用于 CO2 、CH4 、N2O、H2O 等多组分长时序在线观测。浓度测量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ppb(甲烷)和 0.5 ppb(氧化亚氮);

  3) 气相色谱法(GC-ECD):采用电子捕获检测器(ECD),ECD 对含氮化合物具有较高的灵敏度,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01 μmol/mol ,适用于低浓度 N2O 的测定;

  4) 激光光谱法(TDLAS):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法,具有选择性好、分辨率高、不受其他气体干扰的优点,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001 μmol/mol ,适用于高精度 N2O 监测,如大气背景浓度监测、低排放源监测等;

  5) 红外光谱法(IR):利用特定波长红外光对 N2O 进行测定,具有响应速度快、操作简便、可实现连续监测的特点,方法检出限一般为 1 μmol/mol 左右,适用于固定源连续监测系统和移动源现场快速监测。

  c)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

  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 :结合了气相色谱的高分离能力和质谱的高鉴别能力,能够同时测定多种 HFCs、PFCs 和 SF6,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001 nmol/mol~0.01 nmol/mol,适用于复杂基质样品中多种含氟温室气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分析时,通过色谱柱分离样品中的各组分,然后进入质谱仪进行检测,根据特征离子的质荷比和丰度比定性,外标法或内标法定量;

  2) 气相色谱-电子捕获检测器法(GC-ECD):对于 SF6 等含氟气体,ECD 具有极高的灵敏度,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0001 nmol/mol ,适用于 SF6 的痕量分析。但该方法对 HFCs 和 PFCs的选择性和灵敏度相对较低,适用于高浓度HFCs和 PFCs 的测定。

  d) 三氟化氮(NF₃ ) :

  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是测定 NF3 的常用方法,能够有效分离 NF3 与其他气体组分,方法检出限可达到 0.001 nmol/mol ,适用于电子行业等排放源中 NF3 的监测;

  2)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FTIR):利用 NF3 的红外吸收光谱进行定量分析,可实现对 NF3的实时在线监测,方法检出限一般为 0.1 nmol/mol 左右,适用于固定源连续监测。

  e) 无论采用何种分析方法,均应按照相关标准方法的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包括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参数的验证,确保分析方法满足监测要求。同时,在日常分析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量控制措施,空白试验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平行样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 10%,加标回收率应在 90%~110%之间。

  5.4 监测点位验证与调整

  监测点位设置完成后,应进行点位验证,确保采样点能够采集到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点位验证可采用以下方法:

  a) 浓度分布测试:在排放源的不同位置采集多个样品,分析目标non-CO2GHG 的浓度分布情况,若不同位置的浓度差异较小(相对偏差不大于 10%),则说明采样点设置合理,能够代表整个排放源的排放水平;若浓度差异较大,则需要重新调整采样点位置或增加采样点数量;

  b) 流量均匀性测试:对于固定源,采用皮托管测速法或超声波测速法测量烟道断面不同位置的烟气流速,计算流速分布的均匀性,若流速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 15%,则认为气流均匀,采样点设置符合要求;若流速分布不均匀,应调整采样点的布设方式,如增加采样点数量、改变采样点位置等;

  c) 稳定性测试:在同一采样点连续采集多个样品(如连续采集 10 个样品),分析样品浓度的稳定性,若浓度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 5%,则说明采样点的代表性良好;若浓度波动较大,需查找原因,如是否受到外界干扰、采样设备是否稳定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d) 当排放源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排放特性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业企业新增生产装置、改变生产原料、调整生产负荷,农业面源改变种植结构、养殖规模等)时,应及时对监测点位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确保监测点位能够持续反映排放源的真实排放情况。监测点位调整后,需重新进行点位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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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质量控制

  6.1 一般要求

  所有质量控制活动需围绕“确保non-CO2GHG排放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可追溯 ”展开,各环节需遵循以下共性要求:

  a) 标准遵循:需严格符合本文件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不得偏离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与操作流程;

  b) 责任明确:每个质控环节需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职责与操作权限,确保责任可追溯;

  c) 记录管理:所有质控活动需形成完整记录, 内容需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记录格式需统一规范, 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d) 异常处理:发现设备故障、数据异常、样品污染等问题时,需立即暂停相关操作,排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详细记录问题现象、处理过程及结果;

  e)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质控措施的有效性,结合内部质量审核、外部能力验证结果,优化质控方案,提升监测数据质量。

  6.2 设备校准

  6.2.1 高精度光学原理:

  针对环境空气温室气体(CH4 、N2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开展的质控措施及实施频次应满足下表要求:

  表 2 高精度温室气体及其示踪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措施技术要求及频次

  6.2.2 连续监测系统(CEMS):

  a) 零点校准: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可采用自动校准或手动校准的方式,校准时间应选择在排放源工况稳定的时段;

  b) 跨度校准:每周至少进行 1 次,使用与监测因子对应的标准气体进行校准,标准气体的浓度应接近监测范围的上限(如满量程的 80%~100%);

  c) 线性校准: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采用 3~5 个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进行校准,绘制校准曲线,计算线性相关系数,线性相关系数应不小于 0.999;

  d) 系统性能审核: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 HJ 75—2017 的要求对 CEMS 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确保系统性能符合要求。

  6.2.3 周期性监测设备:

  a) 便携式分析设备: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准和跨度校准,若设备长时间未使用(超过 1 个月),使用前还应进行线性校准;

  b) 实验室分析设备:

  1) 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精密仪器,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零点校准、跨度校准和线性校准;

  2) 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的性能验证,包括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参数的测定,同时邀请第三方校准机构对设备进行校准,出具校准证书。

  c) 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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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量测量设备: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校准,可采用标准流量计比对的方式进行,校准结果应符合设备精度要求;

  2) 气象参数监测设备: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校准,与标准气象站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校准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3) 标准气体钢瓶:使用前应检查标准气体的有效期和浓度证书,标准气体钢瓶压力低于 0.5 MPa 时,应停止使用,避免因压力过低导致浓度不准确。

  6.3 校准方法

  6.3.1 零点校准:将零点气体通入监测设备的分析单元,待设备读数稳定后,将当前读数设置为零点。对于气相色谱仪,零点校准可通过注射零点气体样品,记录色谱峰面积(或峰高),并将其作为零点信号。

  6.3.2 跨度校准:将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通入监测设备的分析单元,待设备读数稳定后,将设备显示的浓度值与标准气体的实际浓度进行比较,计算校准误差。若校准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如±5%),则校准合格;若校准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应调整设备的灵敏度或其他相关参数,直至校准误差满足要求。对于气相色谱仪,跨度校准可通过注射标准气体样品,记录色谱峰面积(或峰高),并根据标准气体浓度和峰面积(或峰高)计算响应因子,用于后续样品的定量计算。

  6.3.3 线性校准:按照浓度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将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通入监测设备的分析单元,记录每个浓度对应的设备读数。

  6.3.4 设备比对校准:对于流量测量设备、气象参数监测设备等,可采用与标准设备进行比对的方式进行校准。

  6.4 校准记录

  每次校准均应详细记录校准信息,包括校准日期、校准时间、校准人员姓名、设备型号、校准项目、标准气体信息、校准数据、校准结果以及异常情况处理记录等。校准记录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记录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校准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5 样品质量

  6.5.1 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6.5.1.1 采样容器选择与准备:根据目标 non-CO2GHG 的性质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如采集 CH4 、N2O 等气体可选用聚四氟乙烯采样袋或不锈钢采样瓶,采集HFCs、SF6 等易吸附气体应选用内壁经过惰性涂层处理的不锈钢采样瓶或专用采样罐。

  6.5.1.2 采样容器使用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先用洗涤剂清洗,再用蒸馏水冲洗干净,然后用氮气或清洁空气吹干,最后进行气密性检查,确保无泄漏。对于采样袋,可将其充满氮气后密封,放置 24 h ,若压力无明显下降,则说明气密性良好;对于采样瓶,可采用水压试验或气压试验的方法检查气密性。

  6.5.1.3 采样过程质量控制:

  a) 采样前应检查采样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b) 采样时应按照规定的采样方法和采样时间进行操作,避免采样时间过短或过长导致样品不具有代表性;

  c) 对于固定源采样,应在采样过程中记录烟气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这些参数将用于后续排放量计算和数据有效性分析;

  d) 对于面源和移动源采样,应记录采样点的位置、气象条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采样时间等信息, 以便评估样品的代表性;

  e) 采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如采样探头应避免接触油污、灰尘等杂质,采样容器的开口应避免直接暴露在空气中,采样完成后应立即密封采样容器。

  6.5.1.4 平行样采集:每批样品(如每次监测采集的样品)应至少采集 1 组平行样,平行样的采集应在相同的采样条件下进行(同一采样点、同一采样时间、相同的采样方法和采样设备)。平行样的数量一般为样品总数的 10%~20%,且不少于 2 个。平行样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 10%,若相对偏差超出范围,应重新采集样品进行分析。

  6.5.2 样品运输与储存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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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1 样品运输: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采样容器损坏、泄漏或样品受到污染。采样容器应固定放置在专用的运输箱中,避免剧烈震动和碰撞。对于易挥发或易吸附的气体样品,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温度,一般应在 0 ℃~4 ℃的低温条件下运输,以减少样品的损失和变化。同时,应缩短样品运输时间,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送达实验室进行分析。

  6.5.2.2 样品储存: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和检查,确认采样容器无损坏、密封良好,然后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不同类型的 non-CO2GHG 样品储存条件和保存期限不同,例如:

  a) CH4 、N2O 样品可在常温下(20 ℃~25 ℃) 储存,保存期限不超过 7 天;

  b) HFCs、SF6 等含氟温室气体样品应在0 ℃~4 ℃的冰箱中储存,保存期限不超过 3 天;

  c) 样品储存期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同时应定期检查采样容器的密封性,防止样品泄漏;

  d) 样品应按照采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析,先采集的样品先分析,避免因储存时间过长导致样品浓度发生变化。

  6.5.3 样品分析质量控制

  6.5.3.1 空白试验:每批样品分析前应进行空白试验,空白试验包括试剂空白、容器空白和操作空白。

  6.5.3.2 加标回收率试验:每批样品分析时应至少进行 1 次加标回收率试验,选择 1 个~2 个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加入已知浓度的标准物质(加标量一般为样品中目标物质浓度的0.5 倍~2 倍),然后按照与样品相同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加标回收率。加标回收率应在 90%~110%之间,若加标回收率超出此范围,应分析原因(如分析方法存在缺陷、操作过程有误、样品基质干扰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后重新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

  6.5.3.3 质控样品分析:每批样品分析时应同时分析 1 个~2 个质控样品(标准参考物质),质控样品的浓度应与样品中目标物质的浓度相近。质控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若相对误差超出范围,应停止样品分析,查找原因并进行纠正后重新进行质控样品分析,直至质控样品分析结果合格。

  6.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6.1 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6.6.1.1 数据采集完整性:连续监测系统应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单月数据缺失率不得超过 10%。若因设备故障、停电、维护等原因导致数据缺失,应及时记录缺失原因和缺失时段,并在数据报告中注明。对于缺失的数据,若缺失时段较短(如不超过 1 h),且周边时段数据稳定,可采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补全;若缺失时段较长(如超过 24 h),则不得进行补全,应在数据统计时剔除该缺失时段的数据,并说明数据缺失对监测结果的影响。

  6.6.1.2 数据采集准确性:数据采集单元应准确采集分析单元输出的浓度数据、采样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采集频率不低于 1 次/ min 。采集的数据应与分析单元显示的数据一致,若存在差异,应及时检查数据采集单元与分析单元之间的通讯连接是否正常,数据传输协议是否匹配,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同时,应定期对数据采集单元进行校准,确保其采集的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准确可靠。

  6.6.2 数据处理质量控制

  6.6.2.1 数据有效性判断:根据本标准中数据有效性的定义和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有效数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完整性:数据缺失率不超过规定比例(如连续监测系统单月数据缺失率不超过 10%);

  b) 准确性:设备校准合格,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回收率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c) 代表性:采样点设置合理,采样方法正确,监测时段能够代表排放源的正常排放状态。

  6.6.2.2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数据,应判定为无效数据,在数据统计和排放量计算时予以剔除,并记录无效数据的原因和数量。

  6.6.2.3 异常值处理: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若发现监测数据存在异常值,应首先检查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采样过程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外界干扰。若异常值是由于设备故障、采样异常或外界干扰导致的,应判定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若异常值是排放源正常排放的波动,则应保留该数据,并在数据报告中说明异常值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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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2.4 排放量计算:根据监测数据和排放源的相关参数,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non-CO2GHG 的排放量。排放量计算应采用公式(1)计算:

  E1 = Σi ∫ Ci ,j × Qi ,j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E1——固定源排放量,kg;

  i——排放源;

  j——监测期间小时数,h;

  C——第i个排放源第j小时的浓度,kg/m³ ;

  Q——第i个排放源第j小时的流量,m³/h。

  E2 = R × A × 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式中:

  E2——面源排放量,kg;

  R——面源单位面积的平均排放速率,单位为kg/(m²・h);

  A——面源面积,m² ;

  t——监测时间,h。

  E3 = EF × A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式中:

  E3——移动源排放量,kg;

  EF——移动源单位活动水平的排放量,kg/单位活动水平,如kg/km 、kg/h;

  AL——移动源的活动水平,km 、h。

  6.6.2.5 在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应确保各项参数的单位统一,计算过程准确无误,同时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排放量偏差。

  6.6.3 数据审核

  建立三级数据审核制度,确保数据质量:

  a) 一级审核(现场监测人员自查) :现场监测人员在监测结束后,应对当天的监测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检查采样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校准记录等是否完整、准确,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监测;

  b) 二级审核(实验室分析人员复核) :实验室分析人员在完成样品分析后,应对分析数据进行复核,检查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回收率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数据处理过程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若发现数据异常或计算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纠正;

  c) 三级审核(数据审核人员终审) :数据审核人员对经过一级审核和二级审核的数据进行最终审核,全面检查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数据有效性判断的合理性、异常值处理的正确性以及排放量计算的准确性。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数据方可用于报告编制和对外发布;审核不合格的,应退回给相关人员进行整改,直至审核合格。

  6.7 人员与实验室

  6.7.1 人员要求

  6.7.1.1 资质要求: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6.7.1.2 职责要求:

  a) 现场监测人员:负责按照监测方案进行采样点布设、样品采集、设备操作和现场记录,确保采样过程符合标准要求,采样样品具有代表性,同时负责现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排除;

  b) 实验室分析人员:负责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做好实验记录,确保分析数据准确可靠,同时负责实验室设备的日常维护、校准和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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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数据审核人员: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包括数据有效性判断、异常值处理和排放量计算审核等,确保数据质量符合要求,同时负责数据的整理、归档和报告编制工作;

  d) 质量负责人:负责整个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质量异议和投诉,组织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6.7.2 实验室要求

  6.7.2.1 设施与环境:实验室应具备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室、样品储存室、试剂储存室等。

  6.7.2.2 设备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所有监测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验收记录、校准记录、维护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

  6.7.2.3 试剂与耗材管理:实验室应建立试剂和耗材管理制度。试剂和耗材应从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可靠。

  6.7.2.4 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化学品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

  6.8 质量控制记录与评估

  6.8.1 质量控制记录

  6.8.1.1 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记录体系,对监测过程中的各项质量控制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

  a) 设备校准记录:如零点校准记录、跨度校准记录、线性校准记录、设备性能审核记录等;

  b) 样品质量控制记录:如采样容器准备记录、平行样采集记录、空白试验记录、加标回收率试验记录、质控样品分析记录等;

  c) 数据质量控制记录:如数据采集记录、数据有效性判断记录、异常值处理记录、数据审核记录、排放量计算记录等;

  d) 人员与实验室管理记录:如人员培训记录、人员资质证书、实验室环境监测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试剂和耗材采购验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6.8.1.2 质量控制记录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记录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6.8.2 质量控制评估

  定期对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质量控制评估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内部质量审核:实验室应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内部质量审核, 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成立审核小组,对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

  b) 外部质量评估:实验室应积极参加由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活动,通过与其他实验室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评估实验室的分析测试能力和数据质量水平;

  c) 质量控制指标统计分析:定期对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如平行样相对偏差、加标回收率、数据有效率等,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标准差、合格率等,评估质量控制措施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7 数据记录与报告

  7.1 数据记录要求

  7.1.1 记录内容

  数据记录应全面、详细地反映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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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监测基本信息:监测项目名称、监测目的、监测范围、监测依据(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编号)、监测单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时段、监测点位编号及位置描述(经纬度坐标)、监测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b) 排放源信息:排放源名称、类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所属行业、生产工艺或活动类型、排放口数量及规格(固定源)、活动水平参数(如产品产量、处理量、行驶里程、作业时间等);

  c) 监测设备信息:监测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仪器编号、校准日期及校准证书编号、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如测量范围、检出限、精度等)、辅助设备(如采样设备、流量测量设备、气象参数监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校准情况;

  d) 采样记录: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流量、采样温度、采样压力、采样容器类型及编号、样品数量、平行样数量、采样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采样人员签字;

  e) 分析记录:分析方法名称及标准编号、分析仪器型号及编号、试剂名称及规格、标准气体信息(名称、浓度、生产厂家、有效期)、空白试验结果、平行样分析结果、加标回收率结果、质控样品分析结果、样品分析原始数据(如色谱图、光谱图、仪器读数等)、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分析人员签字;

  f) 数据处理记录:数据采集原始数据、数据有效性判断依据及结果、异常值识别及处理记录、排放量计算过程(包括公式、参数取值、计算步骤和结果) 、数据审核记录(一级审核、二级审核、三级审核意见及签字);

  g) 质量控制记录:设备校准记录、样品质量控制记录、数据质量控制记录。

  7.1.2 记录格式与要求

  7.1.2.1 记录格式:数据记录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表格应清晰、规范,栏目设置合理,能够完整反映各项记录内容。记录表格可根据监测类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和监测因子的不同进行适当调整,但核心内容不得缺失。记录表格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设计完成,并经质量负责人审核确认。

  7.1.2.2 记录要求:

  a) 记录应采用钢笔、签字笔或电子记录方式进行,手写记录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铅笔或易褪色的笔记录;

  b) 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若发现记录错误,应在错误处划横线,在旁边注明正确内容,并由记录人签字确认,同时注明修改日期;

  c) 电子记录应采用加密存储方式,设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 电子记录应定期备份,备份数据应与原始数据一致;

  d) 记录应及时完成,现场监测记录应在采样过程中实时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应在实验过程中同步记录,不得事后补记;

  e) 每项记录均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明确责任,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7.2 监测报告要求

  7.2.1 报告内容

  7.2.1.1 监测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 non-CO2GHG 排放监测的结果,包括以下内容:

  a) 封面:报告编号、监测项目名称、监测单位名称、报告出具日期、监测单位公章;

  b) 目录:列出报告各章节的标题及对应的页码,便于阅读和查找;

  c) 概述:简要介绍监测项目的背景、监测目的、监测范围和监测依据,说明监测工作的总体情况;

  d) 监测对象与排放源概况:详细描述监测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放源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或活动类型等;

  e) 监测方案:阐述监测因子的确定依据(根据排放源特性和监测目的)、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具体位置(附采样点位置示意图)、监测时间与频次的确定方法、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的选择(说明选择依据和标准编号)、监测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设备校准、样品质量控制、数据质量控制等)。

  7.2.1.2 监测结果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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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浓度监测结果: 以表格或图表的形式呈现各监测点位、各监测时段目标non-CO2GHG 的浓度数据,包括瞬时浓度、平均浓度、最高浓度、最低浓度等,并对浓度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如不同时段、不同工况下浓度的差异及原因;

  b) 排放量计算结果:根据浓度监测数据和排放源参数,计算各排放源的 non-CO2GHG 排放量,包括小时排放量、 日排放量、月排放量、年排放量(若监测周期覆盖全年) , 以表格形式呈现计算结果,并说明排放量计算所采用的公式、参数取值依据及计算过程;

  c) 质量控制结果:总结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设备校准合格率、平行样相对偏差合格率、加标回收率范围、空白试验结果、数据有效率等,评估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说明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d) 结果分析与评价:结合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行业排放标准或政策要求(如国家或地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判断排放源的 non-CO2GHG 排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如排放浓度过高、排放量较大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等。

  7.2.1.3 结论与建议:

  a) 结论: 明确给出监测工作的主要结论,包括各排放源non-CO2GHG 的浓度水平、排放量大小、排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数据质量是否可靠等;

  b) 建议:根据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价,针对排放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如改进生产工艺、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优化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等; 同时,可对 non-CO2GHG 排放的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如完善排放标准、加强监测数据应用等;

  c) 附件:包括监测点位位置示意图、监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如色谱图、光谱图)、质量控制记录表格、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监测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等。

  7.2.2 报告编制与审核

  7.2.2.1 报告编制:监测报告应由数据审核人员或专门的报告编制人员根据审核合格的监测数据和相关记录进行编制。报告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内容完整、条理清晰、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引用准确无误,分析评价合理有据。报告中的表格和图表应设计规范,标注清晰,具有可读性。

  7.2.2.2 报告审核: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三级审核:

  a) 一级审核(编制人员自审) :编制人员对报告内容进行自我审核,检查报告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分析评价的合理性以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报告无明显错误;

  b) 二级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 :技术负责人对报告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核,包括监测方案的合理性、监测方法的正确性、数据处理和排放量计算的准确性、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结论与建议的科学性,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

  c) 三级审核(质量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终审) :质量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整体质量进行最终审核,包括报告的合规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公正性(是否客观反映监测结果,无偏见和误导) 以及是否满足委托方或监管部门的需求,审核合格后签署终审意见,报告方可正式出具。

  7.2.3 报告发放与存档

  7.2.3.1 报告发放:监测报告正式出具后,应按照委托方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发放。报告发放时应填写报告发放记录,记录报告的编号、发放日期、接收单位名称、接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可采用纸质版或电子版形式发放,纸质版报告应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电子版报告应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确保报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7.2.3.2 报告存档:监测单位应将监测报告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存档保存,纸质版报告应与相关的监测记录(采样记录、分析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等)一并整理归档,电子版报告应存储在专用的服务器或存储设备中,并定期备份。报告及相关记录的存档期限不少于 5 年, 以备后续查询、核查和追溯。

  7.3 数据提交

  7.3.1 提交对象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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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1 提交对象:根据监测目的和相关规定,监测数据应提交给相应的对象。例如,企业自行开展的 non-CO2GHG 排放监测数据,应提交给当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接受委托开展的监测数据,应提交给委托方;参与国家或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的监测数据,应提交给相关的核算与报告管理机构。

  7.3.1.2 提交时间:数据提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对于连续监测系统,应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数据传输间隔不超过 1 h;对于周期性监测,应在监测工作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需要定期提交的监测数据(如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数据),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提交,具体时间要求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或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7.3.2 提交内容与格式

  7.3.2.1 提交内容:数据提交内容应包括监测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监测数据原始记录(电子版)、质量控制记录(电子版)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校准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等,电子版或复印件)。对于连续监测系统传输的数据,应包括实时浓度数据、小时平均浓度数据、日平均浓度数据、月平均浓度数据以及对应的排放量数据,同时应传输设备运行状态信息(如正常运行、故障、校准等)和质量控制数据(如零点校准、跨度校准结果)。

  7.3.2.2 提交格式:数据提交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接收单位的要求。监测报告应采用PDF 格式(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可采用Excel 或 CSV 格式,数据应按照规定的字段和格式填写,字段含义明确,数据类型正确。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应采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协议(如 HJ 212 环境监测数据传输标准),确保数据能够被接收单位的系统正确识别和处理。数据提交前,应检查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格式问题导致数据无法正常接收。

  7.3.3 数据提交后的跟踪与反馈

  数据提交后,监测单位应及时与接收单位沟通,了解数据接收情况。若接收单位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如格式错误、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监测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处理,重新提交正确的数据。同时,监测单位应记录数据提交后的跟踪情况和反馈信息,包括反馈时间、反馈内容、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等,作为监测工作的后续改进依据。

  8 数据存档

  8.1 存档内容

  需覆盖监测全流程关键资料,确保数据可追溯,具体包括:

  a) 监测方案相关:含监测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文件及修改记录(如有);

  b) 监测记录资料:现场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设备运行/校准记录、样品管理(准备/运输/储存)记录;

  c) 质量控制资料: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回收率、质控样品分析记录,数据有效性判断、异常值处理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及外部质量评估报告;

  d) 监测报告与数据:监测报告(纸质版需盖章、 电子版为 PDF 格式),原始数据、处理后数据、排放量计算过程文件,数据提交记录及反馈信息;原始秒级数据/一分平均/元数据/日志/参数调整报告/维护与质控表均入库;注明调阅权限、追溯期限与年度归档;纳入年度运行报告提交;

  e) 相关证明材料:监测单位资质(如CMA 认证)、人员资格证书、设备校准/检定证书、标准气体浓度证书、试剂/耗材采购验收记录及合格证明;

  f) 其他资料:委托合同(如有)、排放源相关资料(环评、生产工艺等) 、监测现场图片、项目总结/技术报告(如有)。

  8.2 存档方式

  采用纸质存档+电子存档结合的方式,保障资料安全与长期保存:

  a) 纸质存档:按监测项目/年度分类编号,存入档案盒,置于满足“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的档案库房(温度 14 ℃~24 ℃ 、相对湿度 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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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电子存档: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子资料加密存储并设访问权限;定期备份(本地+异地备份,频率不低于每月 1 次),防止数据篡改、丢失或损坏。

  8.3 存档期限与管理

  8.3.1 存档期限:所有监测数据及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 5 年;涉及重大环境事件、重要科研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需延长至 10 年或永久保存。

  8.3.2 日常管理:

  a) 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

  b) 借阅需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手续,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坏,到期需归还并核查;

  c) 超期档案需先鉴定是否需继续保存,无需保存的需经批准后销毁,并记录销毁信息(名称、编号、数量、 日期、执行人)。

  8.4 存档数据的查询与利用

  8.4.1 查询要求:

  a) 内部查询:通过电子档案系统或向档案管理员申请,按流程办理;

  b) 外部查询(如生态环境部门、科研机构) :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文件,经监测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管理员陪同下查询,如需复制需额外批准并标注用途。

  8.4.2 利用场景:用于环境监管、non-CO2GHG 排放核算、科学研究、政策制定及企业自身减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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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GB/T 33672—2017大气甲烷光腔衰荡光谱观测系统

  [2] GB/T 34287—2017温室气体 甲烷测量 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法

  [3] QX/T 125—2011 温室气体本底观测术语

  [4] WMO. The Global Atmosphere Watch Measurements Guide[R]. WMO TD No. 1073, 2001

  [5] ICOS Atmosphere Station Specifications 版本 2.0

  [6] 20th WMO/IAEA Meeting on Carbon Dioxide , Other Greenhouse Gases and Relate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GGMT—2019)

  [7]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北京:气象出版社,2012

  [8] 世界气象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大气观测计划(WMO/GAW)执行计划(2016-2023).北京:气象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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