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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ZZB 1791—2025代替T/ZZB 1791—2020
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Hollow polyethylene wood-plastic composite flooring without coating
2025 - 06 - 12 发布 2025 - 07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 发 布
T/ZZB 1791—2025
T/ZZB 179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ZZB 1791—2020《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与T/ZZB 1791—202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弯曲破坏载荷指标、加热后尺寸变化率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见 2020 年版的6.4);
b) 增加了静曲强度、弹性模量、表面耐污染腐蚀、线性热膨胀系数、耐沸水、最小集中载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见6.4.2);
c) 更改了常温落球冲击、吸水率、耐冷热循环、抗冻融性、抗老化性的要求(见 6.4.2,2020 年版的 6.4);
d) 增加了邻苯二甲酸酯总量指标和测试方法(见6.5);
e) 删除了可溶性铬、可溶性汞的指标和测试方法(见 2020 年版 6.5);
f) 更改了基材重金属、总挥发性有机物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见 6.5,2020 年版的6.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冠臣天赫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偲、章向宇、罗业富、孙经煜、陈曦曦、唐立成、胡国倩。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林茂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历次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T/ZZB 1791—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ZZB 1791—2025
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4508—2020 木塑地板
GB/T 26125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9899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 小型释放舱法
HJ 2540—201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塑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508—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hollow polyethylene wood-plastic flooring without coating
主要以废旧塑料聚乙烯和木材边角料为基材,通过挤压成型工艺、模具生产的中间为空芯的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见图1。
图1 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结构示意图
4 分类
4. 1 按使用环境分为:
a) 室外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b) 室内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T/ZZB 1791—2025
4.2 按使用场所分为:
a) 公共场所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b) 非公共场所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
5 基本要求
5. 1 设计要求
5.1.1 应采用计算机设计软件,进行造型设计和结构预判。
5.1.2 应建立配方、颜色、花纹、产品结构数据库进行产品设计开发。
5.2 原材料要求
5.2.1 应使用来源合法且环保的塑料、木材。
5.2.2 应使用盐酸不溶物≤4%,重金属含量符合 GB 18586—2001 中 3.2 要求的碳酸钙。
5.3 装备工艺要求
5.3.1 应采用具有自动供料系统、自动挤出成型系统、在线压花系统等自动化设备。
5.3.2 应对产品生产过程实施在线监测,确保产品外观质量和尺寸表面效果达标。
5.3.3 应采用洗涤塔、静电除尘、UV 光氧催化、活性碳吸附等装置,去除造粒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烟雾以及气味,确保不污染环境。
5.4 检验检测要求
应具备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每米长度重量和甲醛释放量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6 技术要求
6.1 外观质量
产品正面和背面均应符合 GB/T 24508—2020 中 5.1 的要求。
6.2 规格尺寸及偏差
应符合GB/T 24508—2020中5.2的要求。
6.3 每米长度重量
应不小于每米长度标称重量的98%。
6.4 物理力学性能
6.4.1 室内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4.2 室外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应符合表 1、表 2 的规定。
表1 常规物理力学性能
T/ZZB 1791—2025
表 1(续)
表2 室外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其他物理力学性能
6.5 有害物质限量
T/ZZB 1791—2025
室内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室内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有害物质限量
7 试验方法
7.1 实验处理及状态调节
按照GB/T 24508—2020中6.1的规定进行。
7.2 外观质量
按照GB/T 24508—2020中6.2的规定进行。
7.3 规格尺寸及偏差
按照GB/T 24508—2020中6.3的规定进行。
7.4 每米长度重量
按照GB/T 24508—2020中6.4的规定进行。
7.5 物理力学性能
7.5.1 产品试验用试件符合 GB/T 24508—22020 中 6.5.1 的规定。
7.5.2 室内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物理力学性能按照表 1 的规定进行。
7.5.3 室外用中空素面聚乙烯木塑地板物理力学性能按照表 1、表 2 的规定进行。
7.6 有害物质限量
7.6.1 产品试验用试件符合 GB/T 24508—2020 中 6.5.1 的规定。
7.6.2 有害物质限量按照表 3 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
T/ZZB 1791—2025
a) 外观质量(见 6.1);
b) 规格尺寸及偏差(见 6.2);
c) 每米长度重量(见6.3);
d) 甲醛释放量(见 6.5)。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含第 6 章技术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周期检验一般为 1 年;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8.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每米长度质量、甲醛释放量的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按照GB/T 24508—2020中7.3的规定来执行。
8.4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同一件样品先进行外观检验,然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最后进行其他性能检验。
8.5 复验
8.5.1 检验时任何一方对所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或交货时未经验收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有异议的项目,均可要求复验。
8.5.2 复验应直接采用备用样品。
8.5.3 复验应对前次不合格的项目及前次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并在报告中注明: “复验”。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 1 标志
9.1.1 产品标记
产品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的部位标记产品型号、商标、生产日期等。
9.1.2 包装标记
包装上应标记本标准代号、厂名 、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商标、规格型号、甲醛释放量标志、类别、等级、空芯木塑地板每米长度重量、数量及防抛摔标志等。
9.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提供详细的中文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9.3 运输
产品在装卸和运输时,应避免重压,轻装轻卸,不应受到撞击和抛摔。
T/ZZB 1791—2025
9.4 贮存
产品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远离热源,防止污损。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10 质量承诺
10. 1 用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有异议时,在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3 个工作日内给出方案。
10.2 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自验收之日起 2 年内包修、包更换,若因用户操作不当或者其他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制造商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