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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1662-2025 电子台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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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台秤   电子   ZZB   1662   2025
资源简介

  ICS 17.100 CCS N 13

  团 体 标 准

  T/ZZB 1662—2025代替 T/ZZB 1662—2020

  电子台秤

  Electronic platform scale

  2025 - 06 - 12 发布 2025 - 07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 发 布

  T/ZZB 1662—2025

  T/ZZB 166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了T/ZZB 1662-2020《电子台秤》,与T/ZZB 1662-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产品型号的编码规定(见第4章,2020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产品设计适用性、产品使用安全性设计的要求(见5.1.3、5.1.4);

  ——更改了防欺骗性结构的一般要求(见7.1.3,2020年版的7.1.3);

  ——增加了称重指示器的要求(见6.1.5);

  ——增加了分体状产品的要求(见7.1.8);

  ——增加了软件要求和检查方法(见7.16、8.12);

  ——增加了防作弊功能的安全防护要求(见7.12.5);

  ——更改了说明标志的内容(见10.1.1.1,2020年版的10.1.1.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协会。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永康市质量技术监测研究院、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凯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盟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桦利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丽娜、程坡、应明敏、李勇、徐健康、胡小苗、郑浙衡、陈飞雄、应振勇、胡伟健、胡胜。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程力。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T/ZZB 1662—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ZZB 1662—2025

  电子台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台秤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基本要求、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称重传感器为一次转换元件并带有载荷承载器、电子装置、数字显示的自行指示式电子台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GB/T 2423.3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3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L:砂尘试验方法

  GB/T 2423.38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R:水试验方法和导则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附 2024 年第 1 号修改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551 称重传感器

  GB/T 7722—2020 电子台案秤

  GB/T 7724—2023 电子称重仪表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250 衡器术语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第 3 部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26389-2011 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250、GB/T 7722—202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型号

  T/ZZB 1662—2025

  产品型号的编码应有利于唯一性信息核查。产品型号的编码,按 GB/T 26389 的规定执行,规则如下:

  - -

  修改代码

  型式代码

  规格代码

  承载器型式代码称量方式代码

  类型代码

  示例:电子台秤,最大秤量:15 kg,则型号:FSY-15-JJ,即:类别:非自动 F;称量方式:数字式 S;承载器型式:移动式 Y;

  规格:15kg;型式:计价 JJ。

  5 基本要求

  5.1 设计研发

  5.1.1 集成电路应采用节能绿色设计,确保使用电池供电的电子台秤,充满电后待机时间应不少于 1 个月。

  5.1.2 应具有过载保护设计,避免使用过程中超载损坏传感器。

  5.1.3 产品适用性的设计应符合 GB/T 7722—2020 中 6.1.1 的规定。

  5.1.4 产品使用安全性的设计应符合 GB/T 7722—2020 中 6.1.2 的规定。

  5.2 材料和零部件

  5.2.1 按键材料选用防锈及应符合GB/T 3280 规定的不锈钢材质。

  5.2.2 传感器应选用GB/T 7551 规定中 C3 及以上的产品。

  5.3 工艺装备

  5.3.1 宜采用机器人焊接方式完成焊接工作。

  5.3.2 焊接工位应配备废气集中收集装置。

  5.4 检验检测

  5.4.1 应具备耐电压测试仪、数字式高精度失真度测量仪泄漏电流仪、高低温测试装置、绝缘电阻测试仪、高温老化箱、恒温干燥箱等检测设备、按键寿命试验机。

  5.4.2 应具有耐电压测试、漏电流测试、高低温测试、绝缘测试、高温老化测试、按键寿命测试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6 计量要求

  6.1 秤的准确度等级

  T/ZZB 1662—2025

  秤的准确度等级表示、检定分度值 е、检定分度数n、最大称量Max和最小称量Min按表1规定。

  表1 秤的准确度等级

  6.2 最大允许误差

  6.2.1 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秤加卸砝码时的最大允许误差应按表2规定。

  表2 最大允许误差

  6.2.2 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

  应为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6.2.3 误差计算的基本原则

  6.2.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定,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6.2.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如果实际分度值大于0.2e,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T/ZZB 1662—2025

  6.2.3.3 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6.2.3.4 除皮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除皮后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与秤在相同载荷下的最大允许误差相同。

  6.2.3.5 干扰误差

  秤受干扰时的示值误差与基本误差之差。

  6.2.3.6 显著增差

  大于e的干扰误差。

  下述情况虽然示值误差超过了e,但不是显著增差:

  a) 当相互独立的各种因素同时发生而引起秤的示值误差超过了 e(如电压瞬间跌落与电磁辐射同时作用于秤上,使秤的示值误差超过了 e);

  b) 秤的示值误差超过了 e,且无法进行任何测量(如秤的示值显示闪变而无法读准等);

  c) 秤的示值严重超差,并明显被察觉(如秤的显示器无显示等);

  d) 秤的示值误差超过了 e,且出现暂时的瞬间变化,该示值无法作为测量结果来确认、存储和传送(如秤的示值出现跳变,示值误差超过了 e)。

  6.2.4 整机测试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提交型式检验或出厂检验的秤都应进行整机测试。

  6.3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差值

  6.3.1 重复性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量所得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6.3.2 偏载

  按下列要求进行测试,同一载荷在不同位置的示值,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a) 对承载器的支承点个数 N≤4 的秤,在每个支承点上施加砝码约等于最大秤量与最大添加皮重之和的 1/3。

  b) 对承载器的支承点个数 N>4 的秤,在每个支承点上施加砝码约等于最大秤量与最大添加皮重之和的 1/(N-1)。

  6.4 检验用标准器

  检验用标准砝码的误差应不大于秤的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1/3。

  6.5 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的秤上,轻缓地放上或取下等于实际分度值 1.4 倍的附加载荷,此时原来的示值应改变。

  6.6 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6.6.1 倾斜

  T/ZZB 1662—2025

  对可能倾斜的秤,其倾斜的影响是通过将秤在纵向或横向倾斜2/1000来确定的,或者是通过在倾斜标志上倾斜的极限值或由水平指示器的指示来确定的,两者取其大者。

  a) 秤处于标准位置(不倾斜)的示值,与处于倾斜位置的示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b) 在空秤时,为 2e(在标准位置时,秤已调至零点);

  c) 在最大秤量时,为最大允许误差 (在标准位置或倾斜位置时,秤均已调至零点)。

  d) 秤应装有水平调整装置和水平指示器。水平指示器应明显可见,以便倾斜时容易观察到极限值。极限值指偏离中心位置 2mm 时(与用于指示中心范围的直径无关)指示灯发亮,或任何表明超过最大允许倾斜的水平指示器的其他示值。

  6.6.2 温度

  6.6.2.1 规定的温度范围

  秤的技术说明中没有说明特定的工作温度时,秤应在-10℃一+45℃温度界限内保持其计量性能。

  6.6.2.2 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

  环境温度每差5℃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的示值变化应不大于le。

  6.6.3 供电电源

  6.6.3.1 用电网供电的秤,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电源变化 220V -15%~10%

  频率变化 50Hz -2%~2%

  6.6.3.2 用电池供电的秤,当电压低于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时,秤应能继续正常工作,并且提供电压不足的信号,否则应不指示任何质量值或自动切断工作状态。适宜时,可采用一次性充电使用 80 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6.6.3.3 对于交直流两用的秤,应同时符合 6.6.3.1 和 6.6.3.2 的要求。

  6.6.4 稳定环境中的计量性能

  6.6.4.1 蠕变

  当接近最大秤量的砝码放在秤上,加砝码后立即读到的示值与其后30min内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0.5e,但是在15min与30min时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0.2e。

  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则秤加砝码后立即读到的示值与其后4h内读到的示值之差应不大于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加砝码后立即读到的示值”系指加砝码稳定后立即读到的示值。

  6.6.4.2 回零

  蠕变试验30min前后,示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不大于0.5e。

  6.6.4.3 耐久性

  由于摩擦和疲劳引起的耐久性误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6.6.5 其他影响和制约

  6.6.5.1 其他影响和制约,如振动、潮湿、多水和气流以及机械的约束和限制等,应通过设计或加以保护使其 免受这些影响,并符合秤的计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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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5.2 对于安装在室外而无恰当大气保护措施的秤,其检定分度数应不大于 3000。

  7 技术要求

  7.1 结构的一般要求

  7.1.1 秤的设计应符合预期的使用目的。

  7.1.2 秤的结构应精工细作、美观大方、坚固耐用,保证在使用周期内保持其计量性能,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秤体内部线路板,元器件排列与布、走线应符合 GB/T 7724—2023 和相应的标准要求 ;

  b) 所有表面处理件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痕、锈蚀及明显划痕等缺陷;

  c) 所有焊接焊点应光滑平整、牢固,不得有漏焊、虚焊等缺陷。

  7.1.3 秤不应有容易进行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应具备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的防作弊的结构。

  7.1.4 秤的结构应保证当某些元器件偶然失效而不影响秤的准确度时,也不影响秤的功能。

  7.1.5 控制面板上各键标志清晰,功能动作正常。

  7.1.6 对于禁止接触或禁止调整的那些器件、预设装置、重力补偿装置或量程调整装置,应加印封或铅封。印封或铅封后,外部不会对其影响或触动。印封或铅封的直径至少为 5mm,印封或铅封不破坏不能拆下。印封或铅封破坏后,检定结果失效。

  7.1.7 称重传感器应符合 GB/T 7551 的规定,其单独测试时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秤的最大允许误差的0.7 倍。

  7.1.8 对于分体状产品,称重指示器应符合 GB/T 7724—2023 的计量和技术要求,由典型模块组成的秤其单独试验时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秤的最大允许误差的 0.5 倍。拥有相应的型式批准(或 OIML)证书

  7.1.9 秤允许配备一个自动或半自动的量程调整装置。调整装置应设于秤的内部。封装后,外部的影响实际上不会对此装置产生作用。

  7.1.10 对重力加速度敏感的秤,应装备一个补偿重力变化影响的装置。封装后,外部的影响实际上不会对此装置产生作用。

  7.2 称重结果的示值

  7.2.1 读数的质量

  称量结果读数应具有双色显示功能,确保在任何光照情况下,读数都可靠、易读、清晰。

  7.2.2 示值的形式

  7.2.2.1 称重结果应包括质量单位的名称或符号。

  对于任何一种称重示值,只能使用一种质量单位。

  分度值的形式以 1X10k,2X10k护或 5X10k为单位表示称重结果。指数 k为正、负整数或零。

  在任一称量范围内,对任一给定载荷,秤所有的指示装置、打印装置或皮重称量装置应有相同的分度值。

  7.2.2.2 数字示值在右端至少有一位数字。

  小数点符号左边应有一位数,其余所有位数都在右边。

  零点示值可由一个零在右端指示,无需小数点符号。

  质量示值右端的无效零只允许有一个。

  对有小数的质量示值,无效零仅允许在小数点符号后的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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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 示值的极限

  示值的极限超过Max+9e应无示值(超过Max+3e无示值,应视为允许)。

  7.2.4 示值的变化

  改变载荷后,示值应迅速改变。原示值的保持时间应不大于1s。

  7.2.5 平衡稳定性

  在零点操作或扣除皮重操作过程中,其装置应能在相应准确度要求之内正常工作。

  7.2.6 记忆存储装置

  平衡稳定之前,对后续指示、数据传输、累计等主要示值不进行存储。

  7.3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

  7.3.1 置零装置

  置零装置可分为以下几种:

  ·非自动置零装置----靠操作员将示值置零的装置;

  ·半自动置零装置----给一个手动指令后,即能将示值自动置零的装置;

  · 自动置零装置----无需操作员介人,即能将示值置零的装置;

  ·初始置零装置----在衡器接通和准备使用之前,即能将示值自动置零的装置。

  秤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置零装置,但只能有一个零点跟踪装置。

  7.3.2 最大效果

  任何置零装置的效果不应改变秤的最大秤量。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4%;初始置零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20%(对于非贸易结算秤例外)。

  若测试表明,在指定的范围内对于经初始置零装置补偿过的任一载荷,秤均能满足本文件6.2、 6.3、6.5和6.6的要求,则初始置零装置可以具有一个较大的范围,并应做进一步的补充称量测试。

  7.3.3 准确度

  置零后,零点偏差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应不大于±0.25e。

  7.3.4 置零装置的控制

  秤的置零装置的控制应与皮重称量装置的控制分开。

  半自动置零装置应在下述情况下才可起作用:

  · 当秤处于平衡稳定时;

  ·任何预置皮重运行均已清除时(即除皮后,半自动置零装置不能起作用,因此时还没有清除先前的除皮量值)。

  7.3.5 零点指示装置

  具有零点指示装置的秤,应具有指示其零点偏差不大于±0.25e的特定信号的装置。此装置在除皮操作后也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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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6 自动置零装置

  自动置零装置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运行:

  a) 平衡处于稳定状态;

  b) 示值在零点以下保持稳定时间应不小于 5s。

  7.3.7 零点跟踪装置

  零点跟踪装置在下述条件下才能运行:

  a) 示值为零,或相当于毛重为零时负的净重值;

  b) 平衡处于稳定状态;

  c) 1s 之内的修正量应不大于0.5d 时。

  7.4 除皮装置

  7.4.1 一般要求

  除皮装置应符合本文件的7.1、7.2的有关规定。

  除皮装置按称量范围可分为:

  ·添加皮重装置---不改变净重的称量范围;

  ·扣除皮重装置---减少净重的称量范围。

  除皮装置按功能可分为:

  ·非自动除皮装置---靠操纵者把皮重平衡掉;

  ·半自动或 自动除皮装置- 给一个手动指令即能自动平衡皮重(半自动除皮),或无需手动指令即能自动平衡皮重(自动除皮)。一般电子案秤均配置半自动除皮装置。

  7.4.2 一般要求

  除皮装置应符合本文件的7.1、7.2的有关规定。

  7.4.3 分度值

  皮重称量装置的分度值应等于秤给定载荷的分度值。

  7.4.4 准确度

  除皮装置在除皮准确度为±0.25e 时才能置零。

  7.4.5 运行范围

  除皮装置不得用于零点或零点之下和最大指示值之上。

  7.4.6 运行的可见性

  除皮装置的运行应在秤上清楚指示出“净重” (NET)标志,而不是 “皮重” (TARE)标志。

  秤上如果能暂时指示毛重,则在指示毛重的同时,净重标志应消失。

  7.4.7 扣除皮重装置

  本文件均采用扣除皮重装置,应装配一个禁止秤在其最大秤量以上使用,或能指示除皮量已达到最大秤量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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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 半自动或自动除皮装置

  当秤处于平衡稳定时,半自动或自动除皮装置才能运行。

  7.4.9 置零装置兼用皮重平衡装置

  当对衡器加载时不指示皮重值的一种除皮装置为皮重平衡装置。

  若半自动置零与半自动皮重平衡装置由同一个键控制,则本文件7.3.2、7.3.4(若必要,还有7.3.6)均适用于任一载荷。

  7.5 预置皮重装置7.5.1 分度值

  无论怎样向除皮装置输人皮重值,其分度值应等于或自动地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7.5.2 运行方式

  预置皮重装置可与一个或几个除皮装置一起运行,前提是:

  a) 预置皮重运行后,只要任一除皮装置仍处于使用中,就不得更改或取消预置皮重运行。

  b) 只有当预置皮重值与被称载荷一起清楚地识别时(例如在包装物上用条形码标志),预置皮重才能自动地运行。

  7.5.3 运行的指示

  指示装置适用于本文件7.4.5,它应暂时地指示预置皮重值,前提是预置皮重值用“预置皮重”(PT)标志。

  7.6 锁定位置

  7.6.1 禁止在“称重”位置以外称重

  如果秤具有一个或多个锁定装置,那么这些锁定装置只允许有“锁定”与“称重”两个稳定的位置,而 且只有在“称重”位置才能进行称重。

  7.6.2 位置的指示

  对于“锁定”与称“重”位置,应予以清楚地表示。

  7.7 辅助检定装置 (可移动或固定的)

  7.7.1 带有一个或多个平台的装置

  放在平台上用于平衡某一载荷的砝码,与该载荷之间的比值的标称值,不应小于1/5000(该比值应明显地标示在平台正上方)。

  平衡等于检定分度值的载荷所需的砝码值,应为0.1g的整数倍。

  7.7.2 分度值

  应等于或小于衡器检定分度值的1/5。

  7.8 承载器、载荷传递装置、载荷测f 装置间的选择(或转换)装置要求

  7.8.1 空载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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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装置应确保对使用中的各种承载器一载荷传递装置造成的各不相等的空载值提供补偿。

  7.8.2 置零

  采用各种载荷测量装置与各种承载器多种组合的秤,应能置零,并符合本文件6.3的规定。

  7.8.3 称量的不可能性

  当选择装置处于使用状态时,不得进行称重。

  7.8.4 组合的可识别性

  承载器与载荷测量装置的组合使用,必须容易识别。例如一个载荷测量装置与两个承载器组合使用,必须在测量装置中容易识别出两个不同的承载器。

  7.9 称重传感器的要求

  应符合GB/T 7551的要求。

  7.10 抗干扰要求

  秤在经受短时交流电源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脉冲群、浪涌、静电放电、辐射电磁场抗扰度、传导射频场抗扰度等干扰时(其中电压暂降、短时中断、脉冲群干扰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出现显著干扰误差 〔即不出现示值误差大于e);

  当检测出显著干扰误差(即示值误差大于e)时,秤应处于非工作状态,并能自动提供一个可听到或可见到的信号,直到操作者采取措施或干扰误差消失为止。

  7.11 功能要求

  7.11.1 工作状态标志指示

  一接通显示器,应立即执行专门程序,并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指示出显示器处于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时所有相关的符号标志,以便操作者检查(例如开机时显示窗内所有数字、符号均应闪动测试)。

  7.11.2 湿热

  秤在规定的温度范围的上限和85%的相对湿度下应不超过最大允许误差。

  7.11.3 量程稳定度

  接近最大秤量的误差应不超过最大允许误差。

  任意两次测试所得误差之差的绝对值,应不超过0.5e。或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一半。

  7.11.4 预热

  秤在预热期间应无示值或不传输称量结果。

  7.11.5 接口

  7.11.5.1 秤可配置接口,以实现秤与任何外围设备或其他仪器的连接。

  7.11.5.2 其接口不得因外围设备(如计算机)、其他相连接的仪器以及作用于接口上的干扰等,对秤的计量性能和测试数据产生不应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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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5.3 不允许下述状态的指令或数据通过接口输入:

  a) 可能误解为称量结果的不确定的数据;

  b) 伪造已指示的、处置的或存储的称量结果;

  c) 调整或改变秤的任何调整系数;

  d) 伪造在贸易结算中的主要示值。

  7.11.5.4 对直接影响到秤的称量结果的接口装置应加印封或铅封。印封或铅封后,外部不会对其影响或触动。印封或铅封的要求与本文件 7.1.6 相同。

  7.11.5.5 用于连接适合本文件要求的外围设备的接口,则应以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方式,来传输有关主要示值的数据。并在经受短时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脉冲群、浪涌、静电放电、辐射电磁场抗扰度、传导射频场抗扰度等干扰测试时,使该秤按测试程序的规定及实际使用情况与外围设备相连。

  7.12 安全和防护要求

  7.12.1 使用电网供电的秤的电气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7724 中的 6.1.1.2 电气安全要求。

  7.12.2 秤的防护(防水、防尘)等级要求应符合GB/T 7724 中的 6.1.1.1 的要求。

  7.12.3 当秤有特殊的安全和防护要求时(如防爆要求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7.12.4 秤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应符合 GB/T 4208 的要求。

  7.12.5 应具备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的防作弊的功能。当电子台秤的外壳被打开时,应能启动自锁功能,阻断拆机改装等作弊实施路径。应由被授权人员采用高保密性动态密码方式实现解锁,未经授权应无法解锁、调制、改装。

  7.13 包装运输保护能力的要求(仅适用于 Max≤30 kg 的电子台秤)

  秤的包装运输的跌落保护能力、振动保护能力、碰撞保护能力应符合GB/T 7724中的6.15的相关要求。

  7.14 计数功能要求

  应具有计数功能,开启计数功能时,能快速准确显示物品数量。

  7.15 防抖功能要求

  应具有防抖功能,开启防抖功能时,在5秒内准确显示重量并锁定数值。

  7.16 软件

  应符合GB/T 7722—2020中6.14要求。

  8 8 试验方法

  8.1 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8.1.1 文件审查与结构对比

  提供包括图纸、工艺、操作使用说明书在内的技术文件,对照秤的各种装置,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8.1.2 外观检查

  8.1.2.1 说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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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强制必备标志为:

  1) 铭牌: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产品名称与型号、制造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 度值、制造许可证标志与编号。

  2) 说明书: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产品名称与型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最 大除皮量(如果 T,'Max)、工作温度范围(如果不在-10℃~+45℃的范围)、制造许可证标志与编号、 国家标准编号。

  b) 秤的铭牌应牢固可靠,其字迹大小和形状应清楚、易读。铭牌应集中在明显易见的地方,最大秤量、最小秤量与检定分度值标志应在称量示值附近。铭牌应采用胶粘、自粘或铆钉紧固,不破坏铭牌就无法将其拆下。

  8.1.2.2 结构

  检查秤的各部分装置,对照文件审查是否符合要求。目测检查零部件是否有缺陷。

  8.2 性能测试

  8.2.1 一般条件

  8.2.1.1 正常测试条件

  各种误差的测定应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测定一个影响因子的效果时,其他影响因子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即接近正常值。

  8.2.1.2 温度

  测试应在稳定的环境温度下进行,一般是正常室温。

  环境温度的稳定,是指测试期间最大温差不大于5℃(蠕变测试不大于2℃) ,温度变化率,每小时应不超过5℃。

  8.2.1.3 供电电源

  使用电源供电的秤,应按常规接通电源,在整个测试期间(不准停电)处于开机状态。

  使用电池供电的秤,在整个测试期间应使用直流稳压电源供电。

  8.2.1.4 预热

  测试前允许对秤通电预热,预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min。预热期间应符合本文件7.11.4的要求。一旦有示值或传送称量结果,即认为预热结束。

  8.2.1.5 秤的水平

  将秤调整水平到标准位置。

  8.2.1.6 自动置零与零点跟踪

  测试中可以关闭自动置零与零点跟踪功能,或在开始测试时用 10e的砝码予以摆脱。

  对于某些测试,自动置零与零点跟踪功能是否运行,应在测试报告中具体写明。

  8.2.1.7 分度值小于 e的指示

  如果衡器带有一个能够显示较小分度值(不大于1/5e)的数字指示装置,则该装置可用于确定称量误差。如使用该装置,应在测试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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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8 调整

  半自动量程调整只允许在第一次测试前进行一次。

  8.2.1.9 恢复

  每一项测试后,接下一项测试前,允许秤充分的恢复。

  8.2.1.10 预加载荷

  每一项称量测试前,秤均应预加一次载荷到最大秤量或确定的最大安全载荷(预热时间测试与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测试除外)。

  8.2.2 零点检查

  8.2.2.1 初始置零范围和置零装置

  a) 正向初始置零范围

  在空载状态下将其置零,在承载器上放置砝码并切断电源,然后接通,重复操作数次,直到使放置的砝码在切断再通电后不能回零为止。可以回零的砝码的总数即为正向初始置零范围。

  e) 负向初始置零范围

  从承载器上取下所有的砝码,将秤置零,然后取下承载器(秤盘)。

  若切断再通电后能回零,则承载器的重量即为负向初始置零范围。

  若切断再通电后不能回零,则可在通电的情况下取下承载器,在承重支架上加放砝码直至秤再一次指示零。然后依次取下砝码,每次取下砝码后,切断再接通电,重复操作数次,直至秤仍能回零为止。此时取下的砝码总量即为负向初始置零范围。

  f) 正、负向初始置零范围的测试结果

  上述正、负向初始置零范围之和应符合本文件 7.3.1 的要求。如承载器不易取下,则只需测试正向初始置零范围,测试结果亦应符合本文件 7.3.1 的要求。其中对于贸易结算用秤的正向初始置零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秤量的 10%。

  g) 置零装置

  本项测试与上述初始置零测试相同,只是使用置零装置来代替电源的开关。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

  7.3.1 的要求。

  8.2.2.2 零点指示装置

  a) 不带零点跟踪的秤

  将秤先调到零下一个分度值,然后逐次加放0.1e的砝码,测定零点指示范围。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7.3.4的要求。

  b) 带零点跟踪的秤

  将秤先调到正向置零范围的极限,然后逐次加放0.1e的砝码,测定零点正向指示范围。然后将秤调到负向置零范围的极限,然后逐次取下0.1e的砝码,测定零点负向指示范围。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7.3.4的要求。

  8.2.2.3 置零准确度

  在承载器上快速加放10e的砝码,以便摆脱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如无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功能,则将秤置零),然后测定示值增加一个e的附加砝码,按本文件8.3.2的方法计算零点误差。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8.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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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 加载前的置零

  8.2.3.1 非自动置零的秤

  将0.5e的小砝码放于承载器上,调整秤直至出现示值在零与一个e之间闪变,取下砝码,即获得零位的中心。

  8.2.3.2 半自动置零、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的秤

  按本文件8.2.2.3所述方法测定零点误差。

  8.2.4 称量性能

  8.2.4.1 称量测试

  从零点开始逐渐递增加砝码至最大秤量,然后从最大秤量逐渐递减取砝码直至零。

  应该注意的是,逐渐递增或逐渐递减过程中不得反向操作。另外,对于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的秤在卸载回零前,应加放诸如10e的小砝码以便修正零点误差。

  在型式检验中,测试初始固有误差时,至少选定10个不同的秤量。出厂检验时,至少选定5个秤量。选定的秤量中应包括接近最大秤量、最小秤量以及最大允许误差改变的那些秤量。

  如果秤配置了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装置,在测试中可以运行(温度测试除外)。

  8.2.4.2 误差计算

  采用闪变点法计算误差,步骤如下:

  a) 确定化整前的示值P:

  当秤上的砝码为m,示值为I,逐一加放0.1e的小砝码,直至秤的示值明显地增加了一个e,此时示

  E = P- m = I+0.5e-△m- m ··········· (2)

  c) 确定化整前的修正误差EC见公式((3):

  EC = E- E0 ≤ mPe·················· (3)

  式中:

  E0 ——零点或接近零点(如10e)的误差。

  8.2.5 除皮

  8.2.5.1 除皮称量测试

  至少应对2个不同的皮重量进行测试(按本文件8.3.1所述方法进行加载与卸载)。

  测试至少要选择5个秤量,其中应包括最小秤量、最大允许误差改变的秤量和可能的最大净重值。如果秤装有添加皮重装置,应做一次接近最大添加皮重量的测试。

  如果秤装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装置,测试时可以运行,其零点误差按本文件8.2.2.3所述方法进行计算。

  8.2.5.2 除皮准确度

  确定除皮装置的准确度,应在使用除皮装置时使示值置零,用本文件8.2.2.3所述方法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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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6 偏载测试

  尽量使用质量大的砝码。如果小砝码可以放在大砝码上面,注意不要在放置区域形成不必要的叠放。如使用单一砝码,可以放在承载器中心。如果使用多个小砝码,要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区域。

  加放砝码的位置,要在测试报告的图中标出。根据本文件8.3.2确定每次测试的误差,用零点误差Eo 修正每次测试确定之前的值。如果秤具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功能,测试期间不能运行应该注意的是,不同位置的测试误差应用该位置的零点误差E。进行修正,不能用统一的零点误差来修正。

  对于不多于四个支承点的秤,将砝码依次放在面积约等于承载器1/4的区域。

  对于多于四个支承点的秤,将砝码放在每一个支承点上,所占面积约等于承载器面积的1/N,N 为支承点的个数。如果两个支承点相距太近,可把两倍的硅码加放到两支承点连线两侧两倍的面积上。

  8.2.7 鉴别力测试

  在三个不同的秤量进行测试,分别是最小秤量、1/2最大秤量和最大秤量。

  在承载器上放置定量的砝码和10个0.1d 的小砝码,然后依次取下小砝码,直到示值I 确实地减少了一个实际分度值而成为I-d,再放上一个0.1d 的小砝码,然后再轻轻地放上1.4d 的砝码,示值应为I+d。

  8.2.8 重复性测试

  进行两组测试,分别在约1/2最大秤量和接近最大秤量。定型鉴定时,每组测试10次;产品常规出厂检验时,每组测试3次每次测试时不测定零点误差,可重新置零。如果秤具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 装置,测试时应运行一般该测试在本文件8.2.9的测试之后停一段时间,让秤充分恢复后再进行。在本项测试中,如相应的秤量超出称量最大允许误差mPe,应停止测试,并判本次测试不通过。

  8.2.9 与时间相关的测试

  8.2.9.1 蠕变测试

  在秤上加放最大秤量(或接近最大秤量)的砝码。示值刚一稳定,立即记下读数。随即将硅码在秤上保持4h,其中每隔30min记录示值一次。测试期间温度变化应不大于2℃。

  如果第一个30min内,示值变化不大于0.5e,而其中第15min至30min之间的示值变化不大于0.2e,则此项测试即可结束。

  8.2.9.2 回零测试

  在秤上加放最大秤量(或接近最大秤量)的砝码,测定加载30min前后的零点示值之差。示值刚一稳定立即读数。

  如秤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功能,测试时不能运行。

  8.2.10 平衡稳定性测试(对具有打印和数据存储装置的秤)

  在秤上加至50%最大秤量的砝码或加至包括有关功能运行范围的砝码,手动打破平衡,尽快地启动和开启打印、数据存储或其他功能的指令打印机、或数据存储,读出打印后5s的指示值。根据本文件8.2.2.3和8.2.6.2检查在此情况下置零或除皮的准确度。此测试共进行5次。

  8.3 影响因子

  8.3.1 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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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秤的纵向,向前、后两头倾斜 ;横向,向左、右两侧倾斜。

  应该注意的是,每个方向的前、后两头倾斜之间或左、右两侧倾斜之间,秤均不得置零。而当一个方向做完后,在换另一个方向之前,应将秤置零。

  还应注意的是个倾斜位置的测试误差都应以该倾斜位置的零点误差(加放10e 小砝码摆脱零点跟踪)进行修正。

  8.3.1.1 空载时的倾斜

  在标准位置将秤置零,然后纵向倾斜0.2%或水平指示器的极限值,二者取其大者。记下零点示值(加放10e小砝码时),横向重复这一测试。

  8.3.1.2 承载时的倾斜

  在标准位置将秤置零,在接近50e(或500e)和最大秤量进行两次称量。然后卸载,纵向倾斜置零,倾斜量为0.2%或水平指示器的极限值,二者取其大者,进行称量测试。再在横向倾斜,重复这一测试程序。

  8.3.1.3 无水平指示器的秤

  对易于倾斜而又不带水平指示器的秤,用5%的倾斜量代替0.2%,按上述8.3.1.1和8.3.1.2要求进行。

  8.3.2 预热后的时间测试

  对使用电源供电的秤,先断电至少8h,然后接通电源和开机预热,待预热完示值刚一稳定后立即置零,并测定和计算零点误差,再加接近最大秤量的砝码测试。在5min,15min,30min后,重复观测,各次测试进行5min,15min,30min后,应对那时的零点进行修正。

  8.3.3 温度测试

  8.3.3.1 静态温度

  在大气条件下,将秤置于本文件7.7.2限定的稳定的温度下保持2h后,按本文件8.3.1进行称量测试(加载和卸载)。温度测试顺序如下:

  a) 在标准室温(通常为 20℃);

  b) 在规定的高温;

  c) 在规定的低温;

  d) 如果规定的低温低于 10℃, 则在 5℃也要进行这一测试;

  e) 回到标准室温(通常为 20℃)。

  在升温与降温期间,温度的变化每分钟应不超过l℃。

  试验室空间的空气绝对湿度应不超过20g/m',除非操作说明另有规定。

  该项试验方法按GB/T 2423.1与GB/T 2423.2所规定的要求进行。

  应该注意的是,每段温度的称量测试前后的零点读数不能省略或替代。

  每段温度的测试都应经历:被测秤达到稳定的温度----保持温度2h----零点读数(开始20℃不测)----预载----称量测试----恢复1h----零点读数(结束20℃不测)。

  8.3.3.2 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

  将秤置零,然后温度改变到规定的高温、低温以及5℃,稳定后,测定零点误差,计算每5℃零点示值的变化。对任何两个相邻温度的测试,计算每5℃零点误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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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试验可以与8.3.3.1的温度测试结合起来进行。零点误差在温度改变前,稳定2h后进行测定,测试前不加预载荷。

  如果秤具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功能,测试时不应运行。

  一般从标准室温开始测试零点误差,到在规定的高温再测试零点误差,其间应大于8h。

  8.3.4 湿热,稳定状态

  将秤置于恒定的温度与恒定的湿度的环境中,至少应在5个不同的秤量(或模拟载荷)进行称量测试。秤量应包括最小秤量、最大秤量和最大允许误差发生改变的秤量。

  测试程序如下:

  a) 在标准室温(通常为 20℃或非 20℃的温度范围平均值)及 50%相对湿度下,并保持此环境条件;在规定的高温(6.6.2.1)及 85%相对湿度下稳定2d,并保持此温度和湿度稳定;

  b) 在标准室温(通常为 20℃或非 20℃的温度范围平均值)及 50%相对湿度下,并保持此环境条件。在测试中为确保无水气凝结,一般应先升温再加湿,并尽量减少试验门的开启次数。

  最大允许变化量:全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全部示值在最大允许误差之内。

  该项试验方法按GB/T 2423.3所规定的要求进行。

  8.3.5 电压变化

  将秤置于稳定的环境条件中,使之稳定。测试的两个秤量是:10e和1/2最大秤量至最大秤量之间的任一秤量。

  电压变化: 上限U+10%

  下限U-15%

  U是秤的标称电压值。如果电压范围是Umin至Umax,则测试在Umax+10%和Umin-15%两个电压下进行。最大允许变化量:全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全部示值在最大允许误差之内。

  如三相供电,则电压变化依次适用于每一相。

  秤的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装置,测试时可以运行。零点误差按本文件8.2.2.3要求测定。

  8.4 抗干扰性能测试 (7.10)

  任何测试之前,将化整误差调整到尽可能接近零点。如果秤有接口,测试中其外围设备应接到各种不同的接口上。

  8.4.1 交流电源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的抗扰度测试(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秤)

  8.4.1.1 简要试验程序如下:

  a) 将受试设备(EUT)置于恒定的环境条件下并稳定。

  b) 使用一个合适的试验发生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将交流电压的幅度降低一个或多个半周期(在零点交叉)。试验发生器在与受试设备(EUT)连接之前应进行校准。电源电压暂降应重复 10次,每次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0 秒钟。

  c) 应使用一个小试验载荷进行试验。

  8.4.1.2 试验严酷等级按表 3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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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 试验严酷等级

  8.4.1.3 最大允许变化

  在有干扰和无干扰间的示值变化应不超过e,或者衡器应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其作出响应。

  注:OIML D 11

  8.4.2 脉冲群抗扰度测试(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秤)

  8.4.2.1 本试验是对受试设备(EUT)施加规定电压峰值的脉冲群,在所参考的标准中,该脉冲群的重复频率以及在 50Ω和 1000Ω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的峰值已有规定。与受试设备(EUT)连接前,应对发生器特性进行调整。

  8.4.2.2 试验前,应将受试设备(EUT)置于恒定的环境条件下稳定。

  8.4.2.3 应对下列线路单独进行试验如下:

  a) 电源线;且

  b) 输入输出 (I/O)电路和通讯线 (如果有)。

  8.4.2.4 应使用一个小试验载荷进行试验。

  8.4.2.5 对试验线路应分别施加正脉冲和负脉冲,每个幅值和极性下施加脉冲的持续时间应不小于

  1min。电源线注入网络应包含阻塞滤波器,以防止脉冲群能量被电网消耗。应使用标准中规定的电容耦合夹将脉冲群耦合到输入/输出线路和通讯线路。

  8.4.2.6 试验严酷度:2 级

  8.4.2.7 幅值(峰值)

  a) 电源线:1kV

  b) I/O 信号、数据线和控制线:0.5kV

  8.4.2.8 最大允许变化

  在有干扰和无干扰间的示值变化应不超过e,或者衡器应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对其作出响应。

  注:GB/T 17626.4 (IEC 61000-4-4)

  8.4.3 浪涌抗扰度测试

  8.4.3.1 本试验仅适用于那些基于典型安装情况下,并可预见到将受到浪涌显著影响的衡器,特别是室外安装和/或室内安装但与长信号线连接的衡器(线的长度大于 30 米,或无论其有多长,电缆的全部或部分安装在建筑物外)。

  8.4.3.2 该试验适用于电源线、通讯线(互联网、拨号调制解调器等)和其他控制线、数据线或信号线(如:温度传感器、气体或液体流量传感器连接线等)。

  8.4.3.3 如果电源是来自于直流供电网络,浪涌试验也适用于直流供电的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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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3.4 试验是将受试设备(EUT)置于浪涌环境条件下。在参考标准中,浪涌的上升时间、脉冲宽度、高/低阻抗负载下的输出电压/电流峰值和相邻两个脉冲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已有规定。与受试设备(EUT)连接前,应对浪涌发生器特性进行调整。

  8.4.3.5 任何试验前,受试设备(EUT)应在恒定的环境条件下稳定。

  8.4.3.6 试验应适用于电源线。

  8.4.3.7 在 AC 电源线上与电源电压的 0°、90°、180°和 270 °相位角处同步施加至少 3 个正极性和3 个负极性浪涌信号。其他任何类型供电电源,应施加至少 3 个正极性和 3 个负极性浪涌信号。

  8.4.3.8 应使用一个小试验载荷进行试验。

  8.4.3.9 试验应分别施加正极性和负极性浪涌。对于每个幅值和极性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lmin,对电源线的注入网络应包含阻塞滤波器防止浪涌能量被电网消耗。

  8.4.3.10 试验严酷度:2 级

  8.4.3.11 幅值(峰值):电源线: 0.5kV (线对线)和 1kV (线对地)

  8.4.3.12 最大允许变化

  在有干扰和无干扰间的示值变化应不超过e,或者衡器应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对其作出响应。应符合GB/T 17626.5要求。

  8.4.4 静电放电抗扰度测试

  8.4.4.1 本试验在于对受试设备(EUT)施加规定的直接和间接静电放电。

  8.4.4.2 若适用,本试验包括浸漆法。

  8.4.4.3 试验前,受试设备(EUT) 应在恒定的环境条件下稳定。

  8.4.4.4 至少进行 10 次放电。相邻连续两次放电的时间间隔至少 10 秒钟。应使用一个小试验载荷进行试验。

  8.4.4.5 对于不安装接地端子的受试设备(EUT),应在每次静电放电试验之间充分放电。

  8.4.4.6 接触放电适用于导电的表面,而空气放电则适用于非导电的表面。

  8.4.4.7 直接施加:对接触放电模式,电极应与受试设备接触。对空气放电模式,电极应逐步逼近受试设备(EUT) 直至产生火花放电。

  8.4.4.8 间接施加:在接触放电模式下,对安放在受试设备(EUT)附近的耦合板进行接触放电。

  8.4.4.9 试验严酷等级如下:

  a) 3 级(见 GB/T 17626.2 (IEC61000-4-2))

  b) 接触放电:直流电压逐级升至 6kV;空气放电: 8kV。

  8.4.4.10 最大允许彼变化

  在有干扰和无干扰间的示值变化应不超过e或者衡器应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对其作出响应。

  注:GB/T 17626.2 (IEC61000-4-2)

  8.4.5 辐射电磁场抗扰度测试

  8.4.5.1 试验是将受试设备(EUT)置于规定的电磁场中进行。

  8.4.5.2 试验设备:见 GB/T 17626-4-3 (IEC 61000-4-3)

  8.4.5.3 试验设置:见 GB/T 17626-4-3 (IEC 61000-4-3)

  8.4.5.4 试验程序:见 GB/T 17626-4-3 (IEC 61000-4-3)

  8.4.5.5 任何试验前,受试设备(EUT)应在恒定的环境条件下稳定。

  8.4.5.6 将受试设备(EUT)置于强度和特性均符合严酷度等级规定的电磁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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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5.7 应使用一个小试验载荷进行试验。

  8.4.5.8 试验严酷等级如下:

  a) 频率范围: (80~2000) MHz

  注:如果衡器不使用交流电源和没有可使用的I/O接口,则无法进行8.4.6的试验。 对这类衡器,辐射试验的频率下限应为26 MHz。

  b) 场强:10 V/m

  c) 调制:80%AM,1kHz, 正弦波

  8.4.5.9 最大允许变化

  在有干扰和无干扰间的示值变化应不超过e,或者衡器应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对其作出响应。

  注:GB/T 17626-4-3 (IEC 61000-4-3)

  8.4.6 传导射频场抗扰度测试

  8.4.6.1 试验是将受试设备(EUT)置于传导射频场感应的干扰下。

  8.4.6.2 试验设备、试验设置、试验程序,按 GB/T 17626.6 执行。

  8.4.6.3 任何试验前,受试设备(EUT)应在恒定的环境条件下稳定。

  8.4.6.4 将受试设备(EUT)置于强度和特性均符合严酷度等级规定的传导干扰中。

  8.4.6.5 应使用一个小试验载荷进行试验。

  8.4.6.6 试验严酷等级如下

  a) 频率范围:(0.15~ 80) MHz

  b) 射频幅值(50Ω): 10 V (emf)

  c) 调制:80 % AM,1kHz,正弦波

  8.4.6.7 最大允许变化

  在有干扰和无干扰间的示值变化应不超过e,或者衡器应能检测到显著增差并对其作出响应。

  注: GB/T 17626.6 (IEC 61000-4-6)

  8.5 量程稳定度测试

  8.5.1 测试方法

  测试要求:测试秤在充分稳定环境条件下(一般指实验室环境的稳定条件),在性能测试之前、测试期间、测试之后误差的变化量(性能测试包括本文件8.2、8.3、8.4的测试)。

  测试条件:在充分稳定的环境条件下,使所有的影响因子稳定下来。秤开机至少5h,温度、湿热测试后至少16h,测试期间,称的供电电源或装配的电池应断电两次,历时至少8h。

  测试持续时间:28d或性能测试(包括本文件8.2、8.3、8.4的测试)完成的时间,两着取其短者。

  测试周期数:至少8个,

  两次测试之间的时间:12h至10d之间,应在总的测试时间内均匀分配。

  测试载荷:接近最大称量。在整个测试中,使用相同的的测试砝码,

  测试程序:在符合上述测试条件下,将秤调到接近于零点,零点跟踪不运行,使称处于称量状态。按上述测试载荷加砝码,测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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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载次数:首次测试共加载5次,首次测试要迅速回零,并意复加载4次,以便计算误差的平均值。如果首次测试加载 5次的读数变化量不超过0.1e,或测试结果不超过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一半,以后测试的加载次数仅为一次。

  8.5.2 测试步骤

  每次测试前记录下列数据:

  ——日期和时间;

  ——温度;

  ——相对湿度;

  ——测试载荷。

  在零点(如零点跟踪自动运行,可用10e砝码摆脱零点跟踪)记录并测定下列数据:

  ——示值;

  ——误差。

  施加接近最大称量的载荷,记录并测定下列数据:

  ——示值;

  ——误差。

  在首次量程稳定度测试时,完成本步骤后,要迅速使被试称回零,并重复8.5.2.2和7.5.2.3共4次。计算各次的(Em-E0)与平均误差

  对于首次量程稳定性测试,应计算(Em-E0 )max-(Em-E0 )min的值。

  如|(Em-E0)max-(Em-E0)min|≤0.1e,则随后的每次量程稳定度测试的加载和读数只要一次即可。否则随后的量程稳定度测试都要进行5次的加载与读数。

  每完成一次量程稳定度测试,都要将计算的平均误差绘制到量程稳定度图表上。

  所有量程稳定度测试完成后,在量程稳定度图表上画出经过时间的量程误差曲线。

  如果测试地点变化,还应记录测试地点的改变。

  各次测试间由温度等引起的变化都应修正。

  必要时,应对各次测试间的温度、压力等引起的变化进行修正。

  允许在其他测试进行前对秤做全面的恢复。

  如果被测试称带有一个能显示出较小分度值(不大于1/5e)的数字指使装置,则可用此装置来确定误差,这时,误差=质量示值一砝码标称值。

  8.5.3 最大允许变化量

  任一次测试示值误差的变化量应不超过0.5e,或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一半,两者取其大者。当测试结果的差值趋向超过上述规定允许变化量的一半时,要继续测试,直至这种趋势停止或逆转(此时测试结果的差值仍不超过规定允许变化量)则判通过,或直至误差超出最大允许变化量为止,此时判不通过,另外即便超过了e,但认为它们是显著增差时也判通过。

  8.6 直流供电称的测试

  用直流供电的称应执行第8章规定的计景性能、影响因子与干扰性能的试验(对于交直流两用的秤应全做;对直流供电的称,除8.3.5、8.4.1、8.4.2外全做)。当直流电运行时,用称本身规定的低电压或高电压对称进行测试,由低电压和高电压产生的误差均应满足本文件第6、7章相应条款的要求。

  对于交直流两用的称应分别进行交流与直流的测试。

  8.7 安全防护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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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电网供电的称的安全防护性能测试应按GB/T 7724—2008中的7.7的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7.12.1的要求。

  防护性能测试应按GB/T 2423.37中相应的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砂尘测试,并按与GB/T 2423.38中相应的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防水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7.12.2的要求。

  当称有特殊的安全和防护要求时(如防爆要求等),测试方法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8.8 耐久性测试

  该项测试应列在包装运输保护能力测试之前的最后一个测试项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50%的最大称量进行105次重复的加载与卸载,其频率与速度应使用在加、卸载后达到平衡。加载的力应不超过正常加载操作的作用力。

  测试前,先按本文件8.2.4.1进行称量测试,测定称的基本误差。完成上述加、卸载测试,使称恢复后,再进行称量测试。最后确定称由磨损等引起的耐久性误差。

  如果称具有自动置零装置或零点跟踪装置,测试时可以运行。零点误差按照本文件8.2.2.3测定。

  8.9 包装运输保护能力的测试

  称的包装运输的跌落保护能力、振动保护能力、碰撞保护能力的测试应按GB/T 7724—2008中的7.8.1~7.8.3的要求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文件7.13要求。

  8.10 计数功能测试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开启计数功能,放置单个重量为1e~5e的物体进行称量得出基准重量,然后放置100个物体进行称量,快速显示准确数量。

  8.11 防抖功能测试

  防抖功能测试应在耐久性测试之前进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用20%的最大称量进行5次的加载与卸载,其频率为1s,5s内准确显示称量并锁定数值。

  8.12 软件检查

  按GB/T 7722—2020中7.9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出厂检验

  9.1.1 秤在出厂前应作出厂检验,合格后可入库和出厂。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出厂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1.2 出厂检验的测试项目按表 4。所有测试项目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表4 出厂检验的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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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续)

  9.2 型式检验

  9.2.1 在下列情况下,称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

  b) 设计、工艺或所用的材料有重大改进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首批产品;

  d) 当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9.2.2 型式检验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项目包括第 6 章、第 7 章的全部内容。测试项目为本文件的第8 章的全部测试项目,按表 5。

  表5 型式检验的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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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3 型式检验为抽样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入库产品中某一批货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 4 台,其中检验 2 台,另外 2 台为备样。经检验,如有一项及以上 A 类项目不合格或者两项及以上 B 类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如只存在一项 B 类项目不合格的,则使用备样,加倍对不符合项目及其相关项目进行检验,最终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10.1.1 说明标志

  10.1.1.1 说明标志的内容

  应包含产品唯一性信息核查的内容。每台电子台秤应具有唯一性身份信息,包括生产码信息、维修码信息等。以适应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时,通过制造商提供的查验平台实现出厂唯一性信息与现场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核查。同时包括以下信息:

  a) 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

  b) 准确度等级;

  c) 最大称量(Max)、最小称量(Min)、检定分度值(e)

  d) 最大除皮量(如果 T≠Max);

  e) 工作温度范围;

  f)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g) 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

  h)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i)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j) 不带有欺骗性装置的声明。

  10.1.1.2 说明标志的要求(非说明书内标志)

  a) 说明标志应牢靠,其字迹大小和形状应清楚、易读。

  b) 这些标志应集中在明显易见的地方,标志应在显示窗附近(包括侧面),固定于称的一块铭牌上,或在称的一个部位上。标志的铭牌应采用胶粘、自粘或铆钉紧固等方法加封,不破坏铭牌无法将其拆下。

  c) 说明标志大小字母的高度,至少应为 2mm。

  d) 称上应留出检定标志的位置,位置的选择以使用不需要移动称就能看见为准。直径至少为25mm,面积至少应有 200mm2。

  10.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除应按GB/T 191和GB/T 6388的规定外,还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

  b) 制造厂名称;

  c) 毛重;

  d) 体积。

  10.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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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 称的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 的要求。包装箱中应有可靠的防尘、防震措施,以保证产品在运输中不致损坏。

  10.2.2 随同产品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a) 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出厂合格证;

  c) 装箱单。

  10.3 运输

  装卸称时应小心轻放,禁止抛、扔。运输中应避免碰撞、雨淋受潮。

  10.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室内,存放温度不低于-15℃, 不高于+55℃,相对湿度(RH)不大于85%。周围空气中应无腐蚀性气体。

  11 质量承诺

  11.1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管、安装和操作条件下,从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整机质保期 18 个月,其中电池质保期 1 年,质保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11.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质保期,制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11.3 对客户反馈在 24h 内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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