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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IC 110129-2025 盐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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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盐汽水   STIC   110129   2025
资源简介

  ICS 67.160.20 CCS X 51

  STIC

  团 体 标 准

  T/STIC 110129—2025

  盐汽水

  Salt soda water

  2025 - 12 - 18 发布 2025 - 12 - 18 实施

  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发 布

  T/STIC 110129—2025

  T/STIC 110129—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延中饮料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好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凌锋、俞洁、王郑亮、曹慧、李洪煜、方先俊、郭丹、尹帅帅、董寒春、杨蓉。

  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海延中饮料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好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T/STIC 110129—2025

  盐汽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盐汽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盐汽水的原料和产品的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饮料、冷冻饮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

  GB/T 5009.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20882.4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4部分:果葡糖浆

  GB/T 41167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饮品瓶通用技术要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T/STIC 110129—2025

  3. 1

  盐汽水 salt soda water

  以水、食盐和(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的液体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

  应符合GB 5749 规定,其他指标需符合表1规定。

  表1 水的指标

  4.1.2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 20882.4-2021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4部分的规定,其中果糖+葡萄糖含量(以干物质计)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果葡糖浆的果糖+葡萄糖含量(以干物质计)

  4.1.3 食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4 二氧化碳

  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

  4.1.5 食用添加剂

  4.1.5.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且含有天然香料。

  4.1.5.2 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其国标规定的标准。

  4.1.6 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2 感官指标

  产品具有清新果香味的,无异味、异臭,外观澄清无外来杂物,口味带有酸甜且略带咸味。

  4. 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T/STIC 110129—2025

  表3 理化指标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同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和阿斯巴甜,均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5 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同时重金属铅的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污染物指标

  4. 7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

  4.8 净含量及允差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按照GB/T 10792测定。感官要求: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水开始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

  5.2 物理化学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可溶性固形物按照GB/T 12143-2008中的第4条,折光计法进行测定。

  5.2.2 二氧化碳气容量(20℃)

  二氧化碳气容量常规检验按照减压器法,按照GB/T 10792的方法测定。

  5.2.3 总酸

  总酸按照GB 12456测定。

  5.2.4 钠含量

  钠含量按照GB 5009.91 第三法测定。

  5.2.5 食品添加剂

  T/STIC 110129—2025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测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方法。

  5.2.6 污染物

  污染物的含量按照GB 7101中的规定测定。

  5.2.7 微生物

  微生物的限量按照GB 7101中的规定测定。

  5.2.8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 1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工艺和生产线、同一品种和同一净含量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 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7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共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5个供微生物检验,另6个留作备用。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7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共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5个供微生物检验,另6个留作备用。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出厂检验指标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酸度、二氧化碳气容量、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料、生产工艺、设备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相关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测的判定

  当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型式检验的合格。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判型式检验合格,如仍出现不合格项,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时,直接判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

  6.5.2 型式检测的判定

  当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为型式检验的合格。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取样品,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7. 1 标识、标签

  7.1.1 产品标识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识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

  T/STIC 110129—2025

  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1.2 产品标识标签设计应融合追溯二维码,产品追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条形码、配料、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等信息。

  7. 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PET塑料瓶包装应符合GB/T 41167、GB 4806.7的规定。其他包装形式,其材质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相关规定。

  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 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PET塑料瓶包装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在零度以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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