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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SCBF
歙 缤 纷 农 文 旅 融 合 发 展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SCBF 004—2025代替 T/SCBF 004—2024
枇杷膏(纯果)
Loquat paste(pure fruit)
2025 - 10 - 31 发布 2025 - 11 - 06 实施
歙采缤纷农文旅融合发展协会 发 布
T/SCBF 00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SCBF 004-2024《枇杷膏(纯果)》,与T/SCBF 004-2024《枇杷膏(纯果)》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增加了质量要求中的原料要求(见4. 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歙采缤纷农文旅融合发展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歙采缤纷农文旅融合发展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歙采缤纷农文旅融合发展协会、黄山市歙县绿色三潭枇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歙县新安江乡村发展有限公司、歙县农业农村局、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歙县枇杷深加工研究所、歙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均明、程兰桂、吴红斌、洪爱娟、祝子俊、王齐、倪俊林、曹莹、于晓丹、谢华章、洪君玉。
T/SCBF 004—2025
枇杷膏(纯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枇杷膏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枇杷膏(纯果)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
3 术语和定义
T/SCBF 004—2025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枇杷膏 loquat paste
以枇杷鲜果为原料,经过选料、清洗、打浆过筛、熬制、灌装、杀菌、储存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膏状产品。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5749 标准的要求。
4.1.2 枇杷果新鲜,单果重 20/g 以上,无萎蔫、 日灼、裂果,少有刺伤、划伤、压伤等破损。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限量
4.4.1 商业无菌
符合罐头食品加工工艺的枇杷膏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4.4.2 致病菌限量
T/SCBF 004—2025
预包装的枇杷膏产品应符合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的规定,散装即食的枇杷膏产品应符合 GB 31607的规定。
4.4.3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及相关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
4.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嗅其香气,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口味。
5.2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限量
5.3.1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2 致病菌
按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或 GB 31607 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
5.3.3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进行测定。
T/SCBF 004—2025
5.3.4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进行测定。
5.3.5 霉菌
按 GB 4789.15 进行测定。
5.4 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
5.5 农药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
5.6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次
6.1.1 以同一批原料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6.1.2 每批产品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要求。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同一批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6.2.2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商业无菌或者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次批量生产前;
b)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出厂。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杂质或微生物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不予出厂。其余指标不合格时,可在同一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定型式检验符合本文件。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取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型式检验不符合本文件。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T/SCBF 004—2025
7.1 标志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其他要求标注。
7.2 标签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其他要求标注。
7.3 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 GB 14881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