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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VPD 0003-2026 T/BECS 0010-2026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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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团 体 标 准

  T/CAVPD 0003—2026 T/BECS 0010—2026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Disability Employment Service Centers

  2026 - 02 - 27 发布 2026 - 03 - 15 实施

  中 国 助 残 志 愿 者 协 会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细则(试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适应新时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展的新需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建筑设计,主要功能用房、服务设施,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外环境设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既有建筑改造。

  旨在规范和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设计水平,推动实现安全、便捷、舒适、包容的服务环境。

  本标准由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和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具体条文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5层 邮编:518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大学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

  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通(北京)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起草人员:任炳文 王 佳 陈思源 张 圆 张 强 马永慧 曲 杰 姜 薇姜 军 姚 远 朱宝峰 高渝斐 杨海荣 邵明东 陈志新 廖 凯奚凤新 黄晓东 马源鸿 燕 翼 于 博 乔 勇 刘 芳 惠 博于 涛 吕 成 张春霞 李光稷 颜家睦 李 磊 胡 蕊 张双尧王梦浩

  审查人员:韩 迪 王 宁 晏 京 孙力扬 周祥茵 路世昌 吴闻婧

  编审人员:吕世明 马良伟 焦 舰 涂英时 吕志强 姜 峰 冯镜文 刘颖贤

  1 总则

  1.1.1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残疾人公平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设计,使其满足功能完善、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绿色美观的基本要求,并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包容、和谐的环境,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设计。

  1.1.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按所在辖区残疾人总数分为一、二、三级。当辖区残疾人总数不能确定时,应按所在辖区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分级标准应符合表 1.1.3 的规定。

  表 1.1.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分级标准

  1.1.4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设计应遵循合理便捷、通用包容、节能低碳、可靠灵活、智能优化的原则,并鼓励邀请残疾人代表参与设计体验。

  1.1.5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disability employment service center

  面向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咨询、人才对接等服务的专用建筑和场所设施。

  2.1.2 建设类别 construction category

  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住宿功能情况而进行的机构分类,包括设有住宿的一类机构、不设住宿的二类机构以及同时设有住宿和非住宿功能的一类二类混合机构。

  2.1.3 窗口服务用房 service counter space

  为残疾人提供接待、咨询、登记等服务的区域,是服务中心与公众交互的主要界面。

  2.1.4 职业测评用房 vocational assessment space

  用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适应性评估及相关指导的场所,帮助确定其职业发展方向。

  2.1.5 培训与教育用房 training and education space

  用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知识教育活动的空间,旨在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2.1.6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 employment training and productive labor space

  用于就业训练和生产劳动活动的场所,侧重帮助残疾人通过实践提升就业技能。

  2.1.7 生活用房 living space

  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

  2.1.8 辅助用房 supportive space

  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场所,包括行政管理、教学办公、医疗保健、物资储存等功能区域。

  2.1.9 康复辅助用房 rehabilitation space

  为帮助残疾人补偿或恢复功能,增强生活自理能力,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康复训练场所。

  2.1.10 服务窗口 service counter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内,用于机构与公众交互的物理界面(如柜台、前台等),主要用于提供业务办理、咨询解答或投诉处理等服务。

  2.1.11 无障碍厕所 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2.1.12 无障碍厕位 water closet compartment for wheelchair users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且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

  2.1.13 色彩明度差 brightness contrast

  T/CAVPD 0003—2026

  色彩明度差是一种视觉亮度对比参数,指两个表面之间 LRV 值的差值百分比,是描述视觉感知效果的相对值。其计算公式为:

  色彩明度差 ,(其中LRV1 为较大值)

  2.1.14 盲文地图 braille map

  供视觉障碍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位置图或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T/CAVPD 0003—2026

  3 基本规定

  3.1.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布局及功能组织应与其建设类别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宿功能区域应独立设置,其建筑设计宜符合居住建筑的相关标准,非住宿功能区域(如服务、培训、办公用房)应按公共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2. 住宿区与非住宿区可以采取分楼栋或分层的组合形式,禁止同层组合布置;

  3. 当与康复、托养等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建时,可统筹规划,设置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当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应形成完全独立的功能区域。

  3.1.2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应由窗口服务用房、职业测评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培训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 3.1.2 的有关要求。

  表 3.1.2 用房构成及使用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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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综合服务厅、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培训室、库房、学员宿舍(一类)、休息室(二类)人均指标应按每期学员人数进行测算;

  2. 教工宿舍(一类)、教师办公室人均指标应按实际使用教师人数进行测算,行政管理用房人均指标应按行政服务人员人数进行测算;

  3. 食堂(一类)、餐厅(二类)、非住宿区公共卫生间(厕所)、洗衣房(一类)人均指标应按学员、教师、行政服务人员等实际使用人数进行测算;

  4. 混合机构可结合每类空间实际使用人数分别测算相应空间使用面积。

  3.1.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辅助空间由出入口门厅、交通空间(如电梯、楼梯、走廊等)和设备管道井构成,其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5%。

  3.1.4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计应满足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通行安全等国家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的场地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政策对城乡建设用地选址的安全规定,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危险地段,并远离各类污染源和重大危险源;

  2. 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抗震设计;

  3. 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设防要求和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并应具有灾后快速恢复的能力;

  4. 应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建筑出入口与市政道路间应设置不少于 5m 距离的缓冲空间,有条件时可在基地内布置室外避难场地。

  3.1.5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住宿区应按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其它功能区域应按福利及特殊服务类建筑设计,所有公共区域的无障碍设计应为通用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有关规定。

  3.1.6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系统、清晰、连续、易于理解和感知的无障碍标识系统。该系统应作为无障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各类使用者,特别是视觉、听觉及认知障碍者的导向、识别、安全警示及信息获取需求。无障碍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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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4.1 选址

  4.1.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地区;

  2. 不应选择灾害高风险区和地形复杂地段;

  3.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平坦、排水良好地段。

  4.1.2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与市政交通设施接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确保残疾人能够自行往返;

  2. 选址人行出入口500m 范围内应设有公交站点或轨道交通站点等便利的公共交通站点;

  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人行道相连接,并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4.1.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周边市政基础设施:

  1. 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地段;

  2. 与地下燃气管道、输油管道、高压线、变电站等基础设施之间的距离达到有关防护规定。

  4.1.4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与医疗、公园等其他基础设施关系:

  1. 宜与社区医院、综合医院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2. 宜临近公园或集中绿地,提供康复活动空间。

  4.1.5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选址处噪声等级要求:

  1. 室内、外均应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2. 选址应远离主干道、机场、铁路、工业区;

  3. 宜采用绿化带、声屏障等降噪设计。

  4.2 用地

  4.2.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用地应根据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面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单独建设,或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其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城镇规划的相关规定。

  4.2.2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主体用地占比宜为 30%~40%。

  4.2.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场地用地占比不宜低于 60%:

  1. 道路用地:包含车行道路、人行道路、风雨连廊、无障碍游览道路(可与人行道路及其他安全通道统筹建设)等;

  2. 绿地用地:包含绿化景观、休憩设施(包括休憩处、茶室、亭、廊、花架等)等;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定,宜为 30%左右;

  3.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基础运动用地、康复训练用地、多功能活动用地;

  4. 地上停车场:宜设置地上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 20%,且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有关规定。

  5. 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

  4.3 总平面

  4.3.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服务流程、功能分布和残疾人的需求进行建筑分区布局;

  2. 布局应科学、安全、合理、紧凑且流畅便捷,减少能耗;

  3. 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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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地范围内应设置顺畅、便捷的道路系统,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4.3.2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物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底层或多层(五层及五层以下)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宜设置独立无障碍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区域及出入口;

  2. 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物朝向应根据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应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 建筑物布局应动静分区,如建筑物周边有噪声源,宜设置缓冲带降低环境噪声干扰。

  4.3.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场地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 场地内无障碍设施、构筑物等严禁设置尖角及锐利边缘;

  3. 场地应考虑应急疏散、安全保障与人性化设计。

  4.3.4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场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2. 场地与建筑物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3. 场地内人行流线上宜至少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路径,连接场地的主要出入口及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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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实现功能布局合理、流线清晰安全、空间适用友好、技术安全可靠,并应为未来的发展变化预留适应性。

  5.1.2 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残疾人使用的主要功能用房内、服务设施前均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得小于 1.50m;

  2. 残疾人使用的低位服务设施下部,应至少留出宽 750mm,高 650mm,深 4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移动;

  3. 室内地面不应采用黑色或深色材质。各服务设施应与周边墙面、地面形成颜色及色调对比;

  4. 室内公共空间的墙、柱、窗台、各服务设施及家具边缘、房间或走廊处凸出尖角等人员易接触的阳角应做圆角或软包处理;

  5. 建筑内应设置系统、清晰、无障碍的安全标识系统。在卫生间(厕所)、浴室、走廊、学员宿舍(或休息室)等关键区域,应设置易于触及的紧急救助呼叫按钮或拉绳,信号应能可靠传至值班室等有人员值守的场所;

  6. 人员通行的区域中,易接触的建筑门窗、玻璃隔断等应采用安全玻璃,当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醒目的标识或图案进行警示;门窗的执手侧扇边与门框之间的间隙应采取防止夹手的有效措施,公共区域门窗的执手形式应便于抓握和操作,不宜采用圆形或过于光滑的造型;推拉门的轨道不应设置高差,避免绊倒风险。

  5.1.3 建筑的安全防护设计除满足《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GB 50352 关于建筑物设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应采取防坠物风险措施。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防护挑檐、雨棚。建筑周边宜利用场地绿化景观形成缓冲区;

  2. 建筑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并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的规定;

  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部位设置的防护栏杆应坚固、耐久,其高度、构造、荷载及防止攀爬等要求尚应符合《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 的规定;

  4. 非结构构件(如外墙装饰构件、遮阳板、线脚等)、设备及附属设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防止坠落;

  5. 公共区域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安全型,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设置于专用空间或带锁箱体内,其安全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 的有关规定。

  5.2 功能布局与流线组织

  5.2.1 功能布局应进行明确分区,做到简洁易辨、动静分离、洁污分流。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设置综合服务区、教学培训区、生活服务区、生产实训区、公共管理区等主要功能组团。

  5.2.2 流线组织应清晰、简洁、安全,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设置学员、教职工、访客、后勤服务等流线,避免相互交叉干扰;

  2. 主要水平流线应便捷连通各功能分区,并形成回环,减少尽端式走道;

  3. 垂直交通设施(楼梯、电梯)应布置在流线的核心节点,便于各功能区到达;

  4. 应设计无障碍通行流线。

  5.2.3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未来的功能调整和技术升级预留条件。宜采用规整的柱网和可变的轻质隔墙系统。

  5.2.4 无障碍通行流线的组织遵循系统、连贯、安全、便捷的原则,并贯穿建筑内外环境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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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空间与剖面设计

  5.3.1 建筑高度不宜超过 24m,房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及其辅助用房不应设置在五层及五层以上;

  2. 重度肢体残疾学员使用的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宜设置在首层,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3. 有轮椅学员宿舍宜布置在首层,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临近电梯。

  5.3.2 主要功能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满足使用功能、设备安装和空间感受的要求,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1. 窗口服务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技能展示用房等:3m;

  2.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3.30m;

  3. 学员宿舍、职业测评用房、创业指导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教师办公室等:2.80m;

  4. 走廊等水平交通空间:2.40m;

  5. 门厅、综合服务厅等公共空间:根据规模确定,但应保证空间开阔感。

  5.3.3 所有人员出入口应按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建筑室内外地面应平接。

  5.3.4 室内不宜设置高于 150mm 的高差,当必须设置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 1 ∶ 10 的轮椅坡道连接。

  5.4 造型、立面与室内环境

  5.4.1 建筑造型宜简洁、大方、亲切, 尺度适宜,避免产生压迫感的形态。建筑形象宜体现残疾人事业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

  5.4.2 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面构图应均衡,色彩宜明快、温暖,具有标识性,但应避免过度刺激;

  2. 外墙材料应安全、耐久、环保, 其质感应体现对使用者的关怀;

  3. 新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4.3 室内环境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建筑被动式优先的原则。建筑设计应通过空间布局、形体处理和构造设计,为营造安全、舒适、节能的物理环境奠定基础,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化建筑朝向、功能布局和窗墙设计,有效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避免不利朝向和布局导致的光照不足、眩光、过热或通风死角;

  2. 应合理进行动静分区,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构造措施。对噪声敏感的主要功能用房,不得与设备用房、交通空间等噪声源贴邻布置;

  3.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和遮阳设施应综合考量当地气候条件,提升室内热稳定性,防止夏季过热、冬季过冷及结露霉变;

  4. 室内墙面、顶棚的造型、色彩与材质设计,应与照明、无障碍设计协同,形成清晰的空间导向,避免视觉混乱或产生压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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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主要功能用房、服务设施

  6.1 窗口服务用房

  6.1.1 窗口服务用房主要为综合服务厅,具体可包括接待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多功能服务区等。

  6.1.2 应结合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宜设置于建筑首层。

  6.1.3 综合服务厅应满足企业招聘会、供求见面会、职业指导等活动需要。有条件时,宜设置独立的多功能服务区(或多功能厅)。

  6.1.4 接待服务区应设不少于 2 个服务窗口,二级、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不少于 4 个服务窗口。每处窗口服务台长度不应小于 1.20m,服务台高度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 700mm~850mm。

  6.1.5 应至少设置 1 个低位服务窗口,其服务台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有关规定。

  6.1.6 服务台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300lx。服务台表面不应使用反光材质。

  6.1.7 服务台宜配置低位书写板、电子叫号显示屏及语音播报系统。宜设置可调节高度的显示设备支架。

  6.1.8 休息等候区临近服务台区域应设置轮椅席位,休息区座位间通道间距不应小于 1.20m。

  6.1.9 休息等候区附近应设置低位饮水机、公共充电设备、便民服务箱(内含老花镜、助听器等)等便民服务设施。

  6.2 职业评测用房

  6.2.1 职业评测用房可由职业适应评估用房、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房及心理辅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6.2.2 职业适应评估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至少 1 间职业适应评估用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应辖区残疾人人口小于 100 万人时,应设至少 1 间职业适应评估用房,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大于 100 万人时,每增加 100 万人应额外增设 1 间职业适应评估用房;

  2. 职业适应评估用房宜设置于临近建筑主入口区域,并应便于与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房、心理辅导用房联系;

  3. 职业适应评估用房应设有软件评测和物理评测功能室(区);

  4. 物理评测功能室(区)宜配备综合反应测试仪、空间认知测试仪、速示仪、动作稳定测试仪、双手协调测试仪、注意力集中测试仪等设备设施。

  6.2.3 一、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至少 1 间职业指导用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应辖区残疾人人口小于 65 万人时,可设 1 间职业指导用房,当辖区残疾人人口大于 65 万人时,每增加 65 万人时应增设 1 间职业指导用房。

  6.2.4 心理辅导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至少 1 间心理辅导用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不少于 2 间心理辅导用房;

  2. 应设在安静隔声、便于来访、出入隐蔽的位置;

  3. 室内墙面应采用柔性材料,地面应铺设弹性地板,室内宜采用淡雅色调。

  6.3 培训与教育用房

  6.3.1 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展示用房、创业指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6.3.2 培训与教育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 应集中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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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间平面布局宜采用单侧外廊式布置形式。当采用内廊式双侧房间布置时,应避免教室间相互干扰;

  3. 培训空间应考虑多种培训需求,具备灵活布局的能力;

  4. 所有空间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考虑多种残障类型的通用设计要求;

  5. 培训与教育用房应与公共卫生间(厕所)、教师办公室等具有便捷的联系。

  6.3.3 教育培训用房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表 6.3.3 的规定:

  表 6.3.3 教育培训用房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

  注:● 为应设置 □ 为宜设置

  6.3.4 教育培训用房室内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门应设置观察窗;

  2. 房间地面高度应与讲台及走廊高度保持一致;

  3. 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800mm×500mm,课桌左右及前缘表面应设高度 15mm 的凸缘。课桌桌面高度不应小于 720mm;

  4. 桌椅高度、桌面坡度均宜采用可调节方式。课桌面应采用哑光处理表面材质,以免产生眩光;

  5. 课桌排距不应小于 1.0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6. 房间最前排课桌前缘至黑板距离不应小于 2.20m,最末排课桌后缘距与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50m。当在房间后墙处设置储物柜时,储物柜距最末排课桌后缘间距不应小于2m;

  7. 每个房间应设置至少 2 处轮椅席位,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50m×0.80m(含课桌占地面积)。

  6.3.5 技能展示用房室内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的一般规定:

  1. 当采用展陈方式进行技能展示时,展台距地面高度应为 680mm~750mm,展台边缘应采用防碰撞措施;

  2. 当采用多媒体展陈方式时,用于展示的显示器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m。标签位置应在0.85m~1.10m 之间;

  3. 如装有互动展示功能的工作台,工作台表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

  4. 展陈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50m;

  5. 烹饪、调饮等技能展示用房宜与其对应的技能训练用房结合布置;生活服务类技能展示区宜设置成多功能空间,可结合走道、过厅等设置,便于模拟真实服务场景。

  6.3.6 创业指导用房应满足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等服务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 1 间创业指导用房;

  2. 创业指导用房宜临近培训与教育用房区域,并应便于与培训教室、技能展示用房联系便捷。

  6.4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

  6.4.1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应按就业培训内容设置手工类、计算机类、生活服务类等技能培训室、创业孵化工作室、模拟工场等功能用房;宜结合场地条件、实际就业培训需要,设置其他类型室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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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练功能区;其他类型就业与生产劳动用房应依据相关培训要求,并满足安全操作、生产工艺等方面需要。

  6.4.2 手工类技能培训用房可分为手工艺培训室、插花艺术培训室、服装裁剪培训室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类技能培训室应设置授课区、操作区、材料工具存放区及准备室等;

  2. 机械加工类培训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应满足相应机械操作安全的有关规定;

  3. 工具、材料存放架、储物柜、洗手池等家具设施边缘距房间转角距离不应小于 400mm;

  4. 缝纫机、手工操作等工作台表面宜具备高度可调节功能;

  5. 常用材料、工具等应位于易于触及的区域,手工操作所需器械操作面板距桌面前缘距离不宜大于 400mm;

  6. 根据需要,宜为站立工作培训学员提供增高脚踏板、抗疲劳垫等辅助设备。

  6.4.3 计算机类技能培训用房可分为电子商务培训室、客服技能培训室、短视频剪辑培训室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布置宜采用显示器平行于黑板的方式;

  2. 培训室桌椅宜具备高度可调节功能,并应确保桌椅结构的稳定性,不宜采用“H”或“T”型桌腿,桌下两侧不应设置包括固定抽屉在内的任何障碍物;

  3. 桌面左右及前缘表面应设高度 15mm 的凸缘。桌面边缘宜配备可调节的手臂支撑装置;

  4. 培训室前后排桌距不应小于 1.2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m。

  6.4.4 生活服务类技能培训用房可分为家政服务、烹饪、调饮培训室、按摩服务、美发美甲等培训室,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政服务培训室应设置客厅、卧室、客房、卫生间(厕所)等生活模拟场景,并应设置相应指导空间;

  2. 烹饪、调饮培训室应设教学示范区、准备区、操作区、工具存放区、品尝区等。烹饪培训室应设置相关排烟、排气设施。

  6.4.5 创业孵化工作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中心设置工作室数量根据需求设定,独立设置的创业孵化工作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5m2;

  2. 工作室宜与就业培训用房、模拟工场等功能区联系方便;

  3. 共享工作室空间可划分为共享办公区、独立孵化间、会议洽谈区及设备操作区等功能空间;

  4. 共享办公区宜采用可移动隔断或模块化家具,工位面积不宜低于 4m2/人;

  5. 独立孵化间单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m2 ,并应预留轮椅回转及辅助设备操作空间;

  6. 独立孵化间内应设置一键呼叫装置,并与中心安防系统联动;

  7. 会议洽谈区应配备智能语音、集成同步字幕、手语翻译投射等无障碍会议辅助系统。

  6.4.6 模拟工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至少 1 间模拟工场;

  2. 模拟工场宜与就业培训用房、创业孵化工作室等功能区联系方便;

  3. 模拟工场应划分为设备操作区、物料储存区、安全观察区及教学演示区,各区通过无障碍通道连通;

  4. 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0m,主要通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转角处应安装盲文标识;

  5. 操作训练面积不宜低于 6m2/设备。

  6.5 生活用房

  6.5.1 生活用房应包括学员宿舍、教工宿舍、休息室、食堂、餐厅、公共卫生间(厕所)等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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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 学员宿舍除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宿舍、旅馆项目规范》GB 55025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依据培训人数设置无轮椅学员宿舍及有轮椅学员宿舍 2 种类型无障碍宿舍。其中,有轮椅学员宿舍床位数量不应低于学员总床位数量的 15%;

  2. 宿舍宜男女分区设置,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3. 学员宿舍应采用单层床。其中,无轮椅学员宿舍每室居住人数不宜超过 4 人,有轮椅学员宿舍每室居住人数不宜超过 2 人;

  4. 住宿区应设置公共浴室及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每间宿舍设置包含淋浴功能的卫生间;

  5. 当在有轮椅学员宿舍设置包含淋浴功能的卫生间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6.5.6 条、第 6.5.7 条的有关规定;

  6. 宿舍门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宜采用延迟动作、低阻力自动闭合门,闭合力不应超过20N;

  7. 宿舍门上应设置观察窗,距地面高度应为 1.00m~1.20m 区间。门外空间照度不应低于 10lx;

  8. 门窗把手、锁具、窗帘开闭等控制件应易于单手操作,安装高度应位于地面以上 0.75m~1.20m高度区间;

  9. 宿舍内通道宽度不应低于 1m;

  10. 当采用地毯时,应采用低绒毛、高密度的闭合环胶粘贴工艺,直接粘贴于地面上。地毯高度不应大于 25mm;

  11. 有轮椅学员宿舍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2. 有轮椅学员宿舍内临近床位区域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800mm、深度不小于 1.10m、高度不小于1.10m 的轮椅存放空间。轮椅存放空间边界与床位间距不宜超过 400mm;

  13. 有轮椅宿舍应采用可移动床位,床位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450mm~500mm。床位下缘与地面间应至少留有 100mm 高、100mm 深容足空间;

  14. 宿舍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不宜小于 0.50m3,储物柜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6.8.4条的有关规定;

  15. 学员住宿区应设至少 1 间公共活动室,公共活动室面积不应小于 30m2。

  6.5.3 教工宿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至少 1 间教工宿舍,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 2 人;

  2. 教工宿舍应与学员宿舍具有便捷的联系,教工宿舍设计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宿舍、旅馆项目规范》GB 55025 的有关规定;

  3. 每间教工宿舍均应设置包含淋浴功能的卫生间。

  6.5.4 休息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使用人数设置至少 1 间休息室或休息区;

  2. 休息室应临近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厕所)及服务台,并设置无障碍通道连接;

  3. 休息室应设置轮椅席位,轮椅席位设置数量不应低于总休息席位数量的 15%;

  4. 应配置可调节靠背及扶手的座椅;

  5. 空调出风口应避开固定休息位。

  6.5.5 食堂或餐厅设计除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食堂,二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设置满足就餐功能的餐厅;

  2. 食堂(或餐厅)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不应低于 1m2/座;

  3. 用餐区走道宽度不应低于 1.20m,购餐区等人流较多区域走道宽度不应低于 1.80m;

  4. 用餐区宜采用悬臂式餐桌,不应采用“T”型桌腿餐桌。餐桌边缘应做圆角处理;

  5. 用餐区域应设置供乘轮椅者使用的活动座席,活动座席数量不应低于用餐座位数的 15%,且不少于 1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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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活动座席应为乘轮椅者设置出入空间:当采用正面进入方式时,出入空间正面宽度不应少于900mm,深度不应少于 1.50m,当采用侧面进入方式时,出入空间侧面宽度不应少于 900mm,深度不应少于 2.20m;

  7. 活动座席餐桌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

  8. 取餐区柜台宜设置托盘滑轨,滑轨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宽度不应大于 500mm。

  6.5.6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除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住宿区每层均应设置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当在住宿区设置公共卫生间(厕所) 时,应在每层设置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

  2. 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设置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内设置无障碍厕位(含无障碍小便器)及无障碍洗手盆。

  3. 公共卫生间(厕所)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50m,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设置区位应覆盖残疾人学员主要使用区域,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25m;

  4. 无障碍厕位(含无障碍小便器)及无障碍洗手盆数量不应低于各层厕位(含小便器)及洗手盆总数的 15%;

  5. 无障碍洗手盆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00mm;

  6. 公共卫生间(厕所)及厕位出入口处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 ∶ 10;

  7. 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宜采用感应式冲水坐便器;

  8. 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内宜设置 2 种不同高度挂衣钩,其中,高位挂衣钩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m,低位挂衣钩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0m;

  9. 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坐便器侧前方应设 1 部清洗喷头 ,喷头支架距地面高度应为500mm~800mm 之间,喷头应采用软管连接;

  10. 无障碍厕所内灯光及其他控制开关距地面高度应在 0.85m~1.10m 之间;

  11. 公共卫生间(厕所)指示标识应避免采用复杂、易混淆的符号,并应配备盲文指示或触觉地图。

  6.5.7 宿舍内淋浴间及住宿区公共浴室除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住宿区设置公共浴室时,无障碍淋浴间数量不宜低于淋浴间总数的 15%;

  2. 淋浴间座椅应坚固、稳定,承受静荷载不应低于 150kg ,座椅应采用自排水防滑表面;

  3. 淋浴开关应设置清晰的冷热水指示标识,并应做浮雕指示或盲文标识;

  4. 淋浴间应设置 L 形安全抓杆。其中,水平抓杆及垂直抓杆长度不应小于 750mm ,水平抓杆宜延伸至淋浴间座椅所在侧的相邻墙面;

  5. 淋浴喷头应具备高度可调节功能,其相连柔性水管长度不应低于 1.50m;

  6. 淋浴间应设置隐形排水槽。

  6.6 辅助用房

  6.6.1 辅助用房应设置行政管理用房、教学办公用房、会议室、医务室、母婴室、洗衣房、值班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及设备间(如总务储藏间、修理间、设备用房等)。

  6.6.2 主要辅助用房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管理用房区域应相对独立,与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联系便捷;

  2. 教学办公用房应设置于临近培训与教育用房的位置。当培训课程有专用教室时,该课程教研组办公室宜与其专用教室成组设置;

  3. 会议室可兼作接待室,便于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访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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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医务室应设置在首层建筑出入口附近;

  5. 母婴室宜临近接待服务区设置;

  6. 洗衣房应设置在生活用房附近,并应临近户外衣物晾晒场地;

  7. 总务储藏间宜设置在建筑次要出入口或食堂、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附近,并与修理间相邻;

  8. 值班用房宜临近服务中心园区正门或建筑主要出入口。

  6.6.3 会议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至少设置 1 间会议室;

  2. 会议室内应设置轮椅席位或轮椅座席区,轮椅席位数量不应低于席位总数量的 15%。

  6.6.4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医务室设置区位应临近建筑对外出入口,出入口设计应符合救护车接驳的必要条件;

  2. 宜临近公共卫生间(厕所)、更衣室、其他康复辅助空间等功能房间。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 1.2m;

  3. 房间长度应满足视力检查需要;

  4. 医务室内应设洗手池、洗涤池、医用可调节床、药品柜(或药品冰箱)、医用手推车、医用吊塔等设备设施;

  5. 应注重隐私保护,宜采用百叶窗、幕帘等方式遮挡视线。

  6.6.5 母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至少 1 间母婴室,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

  2. 通向母婴室的通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20m;

  3. 房间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900mm,有条件时宜采用按钮式自动开启的平移门,平移门应具备火灾断电时自动开启功能;

  4. 母婴室内或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宽度不低于 750mm,深度不低于 1.20m 的婴儿车停放区域;

  5. 母婴室应设置哺乳区、喂食区、打理区等功能;

  6. 哺乳区应为设置门锁或帘布的独立隔间,并应配备哺乳座椅、衣帽钩、置物架、垃圾桶等必要设施;

  7. 喂食区应配备带扶手的座椅、婴儿安全座椅、温奶器、吸奶器等家具设施;

  8. 打理区应配备婴儿打理台、洗手池、干手器、热水设备、镜子、母婴用品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家具设施;

  9. 婴儿打理台安装高度应位于 700mm~850mm 之间,并应配备安全带及护栏,且能够承受至少130kg 静态荷载。

  6.6.6 洗衣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在临近宿舍区域设置洗衣房;

  2. 洗衣房采光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1/4,并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当设置于地下室时,应设置天窗或高侧窗;

  3. 洗衣房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防潮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水、易清洁材质,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4. 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应采用前置式设计,前开门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宜为 600mm;

  5. 洗衣房内通道走向应与洗衣流程相适应,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50m,并应确保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门开启时通道净宽度不低于 1m;

  6. 洗衣机、熨烫架、整理台等设施操作区域或控制面板设置高度应位于距地面以上 0.75m~1.20m之间。

  6.7 康复辅助空间

  6.7.1 有条件时,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配备物理治疗室、定向行走训练室、言语治疗室、感官训练室、心理治疗室等康复辅助空间。

  6.7.2 物理治疗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物理治疗室宜临近医务室、公共卫生间(厕所)、更衣室等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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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配备可调节式理疗床、洗手池、落地观察镜以及电刺激治疗仪、冷热治疗仪、上下肢主被动训练器等理疗设备;

  3. 物理治疗室宜配备与之相连通的独立储藏间。

  6.7.3 定向行走训练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训练空间应设含前进、转弯、警示、停止等行走标识及提示设施的盲道,其总长度不得小于 9.0m;

  2. 应留有安置储藏柜的空间和休息座椅的区域;

  3. 对残障程度高的学员应留出一对一教学空间。

  6.7.4 言语治疗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言语治疗室应满足学员成组参与使用需要;

  2. 应配备黑板、桌椅、个人电脑、投影仪、投影屏、训练用观察镜、洗手池等设备设施;

  3. 室内应确保良好的隔声设计,室内噪声等级不应大于 40dB。

  6.7.5 感官训练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官训练室长宽比不宜大于 2 ∶ 1 ,主要活动空间内不应有墙垛或柱子;

  2. 应配备用于多感官康复所需的灯光、声音及其他感官刺激设备;

  3. 房间出入口处应设置换鞋及更衣区域;

  4. 地面、墙面、吊顶、窗帘等宜采用纯白或纯黑色彩,视觉感官治疗室应采用纯黑色彩;

  5. 地面应铺设地毯或软质地板;

  6. 墙面应做全高度或半高度软质材料缓冲处理,缓冲材质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2 级;

  7. 室内家具不应有直角边缘或凸起,感官刺激设备及其控制面板周边应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6.7.6 心理治疗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心理治疗室应设置接待、心理咨询、沙盘游戏、宣泄等功能;

  2. 心理治疗室宜设置于安静隔声、便于来访的区域,室内环境宜安静、明亮;

  3. 应配备语音转文字同步字幕设备;

  4. 室内色彩设计宜采用温馨色调,墙面应采用柔性材质,地面应铺设弹性地板。

  6.8 服务设施

  6.8.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要服务设施包括饮水处、服务犬休息席位、储物柜(架)等。

  6.8.2 饮水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 40 人~50 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数量;

  2. 饮水处前应设等候区,并应设置挂钩、凳子等设施;

  3. 饮水机、饮水水嘴等服务设施宜考虑轮椅使用者便利,设置 2 种不同高度。其中,饮水机低位出水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700mm~750mm 。饮水水嘴低位喷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750mm~800mm 。饮水机、饮水水嘴操作部件距地面高度应为 650mm~800mm 之间;

  4. 饮水水嘴水阀应易于单手操作,宜采用按钮式开关,按钮形式、颜色应易于辨识。

  6.8.3 服务犬休息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 2 处供服务犬休息的专用席位;

  2. 休息席位不得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不应影响主疏散路径;

  3. 每处休息席位宽度不应小于 1.70m,深度不应小于 1.30m,净高不应低于 900mm;

  4. 每处休息席位应配备服务犬饮水槽、垃圾桶、系栓挂钩等设施。系栓挂钩距地面高度应为460mm~600mm;

  5. 席位地面应采用渗透性表面材质,并应设计相应排水措施。不宜采用栅格地面铺装。

  6.8.4 储物柜(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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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内活动区域各类储藏柜(架)的设置高度不宜大于 1.20m;

  2. 储物柜(架)前应至少设置深度 1.50m 的活动空间,以便轮椅使用者移动、开启;

  3. 储物柜(架)距房间转角距离不应小于400mm;

  4. 储物柜及抽屉把手宜采用 D 型杠杆设计,以便握力有限的人能够轻松开启。

  5. 储物柜内宜设置高、低 2 种不同高度挂衣杆,或采用下拉式挂衣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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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1 停车场

  7.1.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配建的停车场或地下汽车库均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至少按总车位数的 20%设置,规模较大时需适当增加比例。当设置充电车位时,应按同比例增设无障碍充电车位。

  7.1.2 地下汽车库应在临近无障碍电梯处设置无障碍车位,并可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电梯厅。

  7.1.3 停车场和地下车库靠近主入口或者电梯厅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其设计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规定。

  7.1.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考虑电动轮椅运动连接车头停放处。有条件时,宜设配套充电装置,并设置遮雨措施。

  7.2 建筑出入口及门厅

  7.2.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各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场地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 ∶20 的平坡出入口。场地条件受限时,应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坡度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规定。

  7.2.2 建筑各个出入口均应设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并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2.5 节的规定,门把手优先采用杠杆式。

  7.2.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入口门厅内通行路线应确保人员安全,宜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连接至最近的接待服务窗口;门厅内如设置无障碍自助设备,其位置应避开安全疏散路线。

  7.3 走道

  7.3.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公共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80m,走道两侧应设双层扶手,其高度与材质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7.3.2 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耐磨、不积水。

  7.3.3 走道的墙面应选用可擦洗材料,若所选用材料不满足防撞要求,应在距地面 350mm 范围内采取防撞措施;阳角处应倒圆角并采用加强层或者防撞护角。

  7.3.4 吊顶应选用防眩光的材料及灯具。

  7.3.5 房间门与周边墙面的颜色亮度对比度应不低于 40%。门扇上应在距地 1.20m 处设置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触觉标识,如盲文门牌号或功能标识等,并设置观察窗。

  7.3.6 扶手应选用热惰性好、抗菌材质;安装高度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2021 第 2.8 节的规定。

  7.3.7 走道上经常使用的房间门开启方向宜与疏散方向一致,且开启时不应影响走道疏散宽度及人员安全通行。

  7.3.8 走道上的休息区不应阻碍正常通行,并且满足轮椅回转要求。

  7.4 楼梯

  7.4.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内楼梯均应满足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使用,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2.7 节的规定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第 3.6 节的规定。

  7.4.2 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7.4.3 楼梯每个梯段踏步的高度、宽度应确保均匀一致,各梯段踏步数宜保持一致。

  7.4.4 楼梯休息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且不应有柱子等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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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5 楼梯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并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2.8 节的规定。扶手起止处宜设可触摸数字或盲文,指示所在的楼层数。

  7.4.6 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30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150mm 且不应小于 100mm。

  7.4.7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

  7.5 电梯

  7.5.1 当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以上时,除货梯外应全部设置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 1 台电梯能容纳担架。

  7.5.2 无障碍电梯设计除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2.6.1 、2.6.3 条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第 3.7.1 、3.7.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宜采用带有观察窗的电梯门,电梯门应具有防夹及延迟关闭的功能;

  2. 候梯厅侧的电梯门口宜设置为八字口形式,扩大通行面;

  3. 呼叫按钮的下方宜设置脚踏呼叫按钮,按钮中心距地高度宜为 150mm~200mm;

  4. 宽轿厢电梯宜在两侧分别设置低位操作面板,并靠近轿厢内侧;

  5. 轿厢内应设置易于抓握的扶手,距轿厢地面 350mm 高范围内应有防撞措施;

  6. 轿厢正面高 600mm 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除轿厢正面外,轿厢内宜选用无反光的哑光饰面,应选用无眩光及闪烁的照明灯具;

  7. 轿厢内宜安装语音识别系统,视觉障碍者可通过语音指令操作电梯;

  8. 轿厢内选层按钮上的数字宜为凸起式设计,盲文宜单独设置在按钮一侧。

  7.6 安全疏散和避难

  7.6.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7.6.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8 年版)中表 5.5.17 建筑类型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

  7.6.3 残疾人用房宜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避难间。避难间的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年版)中 5.5.24 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3 中 7.1.16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宜设置可视对讲设备,该设备应满足消防专线电话的要求,并具备语音转文字同步字幕及手语翻译功能;

  2. 避难间的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3. 每处避难间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25m2 。

  7.6.4 残疾人主要活动和使用的楼层应设置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其设计除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3 第 7.1.1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无障碍电梯的设计要求;

  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部可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可与消防电梯合用;

  3. 宜贴临避难间设置,采用前室时,应设置防火门分隔,首层可直通室外;

  4. 应紧邻疏散楼梯间设置。

  7.6.5 避难间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之间应设置一条连续的无障碍疏散通道,除须符合本标准 7.3 节的规定外,宜在地面设置盲道引导系统,连接辅助疏散电梯、避难间与安全出口。此盲道颜色应区别于日常盲道,或者采用电子盲道,火灾紧急疏散时启动地面发光条,并与应急照明同步闪烁。

  7.6.6 残疾人使用的房间内及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均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系统,宿舍内应配备振动警报系统。

  7.6.7 多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7.6.8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中的宿舍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2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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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标识导引系统

  7.7.1 无障碍标识的选用应符合 GB/T 10001.9 、GB/T 20501.1 和 GB/T 20501.2 的规定。

  7.7.2 应在无障碍流线上设置完整及连续的无障碍设施导引标识。

  7.7.3 无障碍标识物体宜设置夜间照明或内置光源。

  7.7.4 综合服务厅临近主入口处应设置导引信息标识指示台(或指示牌),标示内容应包括目前所在区域、建筑内主要目的地、设备设施、消防出口、避难区等区位及方向。标示文字内容应使用简短、易懂词汇,并应提供相应的盲文及语音提示。

  7.7.5 标识色彩应选用视觉障碍者便于识别的色系,提高图形和图底的色差和对比度。

  7.7.6 公共卫生间(厕所)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指示标识应采用简单、清晰、易于辨识的符号及颜色;

  2. 公共卫生间(厕所)出入口处应设置用以提示卫生间(厕所)主要设施区位的盲文指示标牌或触觉地图。

  7.7.7 服务犬休息席位应设置清晰、明显的服务犬专用设施指示标牌, 标牌距地面高度宜为1.20m~1.60m,并应配备相应盲文提示或触觉标识。

  7.7.8 室外电动轮椅充电区应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标牌,标牌距地面高度宜为 1.20m~1.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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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室外环境设施

  8.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室外活动场地

  8.1.1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兼顾可达性、安全性和多功能性,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规定,以满足各障别人士的需求。

  8.1.2 室外活动场地划分为基础运动区、康复训练区、多功能活动区。

  8.1.3 室外活动场地隔声、隔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活动场地设置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做考虑;

  2. 室外活动场地宜设置于场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 场地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宜在室外活动场地与建筑物之间设置声屏障;

  4.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可铺设防噪地垫,减少运动冲击噪声;

  5. 运动、康复设施应设置独立基座,可加装减震垫;

  6. 各区之间可设置防撞护栏或绿植篱笆,兼顾视线通透与物理隔离。

  8.1.4 室外活动场地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减震材质;

  2. 地面连续无高差,活动场地与通道间宜设置警示带;

  3. 设施、器材等边缘应圆角处理,立柱、栏杆等包裹软质材料;

  4. 球类运动区周边宜设置安全护栏;

  5. 运动、康复器材应通过设备安全认证;

  6. 场地周边应安装易触及的救助呼叫按钮;

  7. 全覆盖监控系统,夜间照明均匀无眩光。

  8.1.5 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无障碍通行路径,连接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及无障碍厕所;

  2. 活动区域、运动器材周围应预留轮椅回转区域;

  3. 等候、休息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4. 关键节点应设置语音导览设备,紧急出口设置声光同步警示;

  5. 运动场地地面宜设置触觉边界线和声音引导装置;

  6. 运动、康复器械应设置盲文标签,可配备语音播报功能。

  8.2 绿化景观

  8.2.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绿化景观设计注重可达性、易达性、易识别性、可交往性,并保证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

  8.2.2 无障碍游览流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且与其附近的休憩设施(包括休息处、茶室、亭、廊、花架等)以无障碍通行设施连接;

  2. 宿舍用房宜靠近绿化景观,并可通过无障碍通行路线到达。

  8.2.3 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选择易对残疾人造成伤害的植物;

  2. 严禁配置有毒 、有刺或易引起过敏的植物,确保环境安全。

  8.2.4 安全及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化景观中通行道路应无障碍物和危险物,水体岸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 应设置无障碍应急疏散路线与声光应急安全疏散引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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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5 绿化景观内应设置无障碍通行路线、无障碍休息区与休憩设施、无障碍标识与信息系统、服务犬或宠物便溺收集设施、绿地周边慢行系统、盲道与缘石坡道等。

  8.2.6 感官花园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宜结合建筑室外场地、屋面、露台等区域设置感官花园;

  2. 感官花园宜满足园艺种植、野生动物互动、自然环境感知等多种功能,并宜兼顾室外职业训练功能需要;

  3. 感官花园应进行无障碍设计,花园内部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1.80m,道路铺装接缝宽度不应大于13mm;

  4. 感官花园内不应种植有毒、飞絮、带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植物;

  5. 当设置水体景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3 其他室外设施

  8.3.1 休息座椅

  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要通行流线每 50m 宜设置一处休息座椅;

  2. 休息座椅应设置靠背和扶手,并在旁边设置轮椅停留空间,座椅和轮椅停留空间不应占用无障碍通道通行空间。

  8.3.2 导向标识系统

  1. 正确使用 GB/T 10001.9 中规定的符号,或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2. 停车场(库)入口及内部设置连续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导向标识;

  3. 在无障碍流线上应设置完整和连续的无障碍导向标识;

  4. 在主体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患者使用的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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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VPD 0003-2026 T/BECS 0010-2026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