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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420-2026 就业失业登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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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   登记   就业   DB21   4420
资源简介

  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20—2026

  就业失业登记服务规范

  Emp loyment and unemp loyment reg istrat ion

  service specificat ion

  2026 - 05 - 07 发布 2026 - 06 - 07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丕胜、罗鸣、张可心、赵丹、金文蕴、尹鑫、李兴、董敏佳、李方辰、常峻、邹明璐、罗曼、陈超、陈久久、孙健、杨永跃。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联系电话: 024-22902300。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联系电话: 024-86602795。

  就业失业登记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就业、失业登记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28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服务内容和要求

  4.1 就业失业登记

  4.1.1 就业登记

  4.1.1.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信息的备案服务并登记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信息。

  4.1.1.2 对劳动者本人办理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劳动者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1.3 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

  2)单位基本信息;

  3)就业类型;

  4)就业时间;

  5)就业单位;

  6)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4.1.1.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4.1.2 失业登记

  4.1.2.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失业人员自愿为原则,提供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2.2 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在城镇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8)退出个体经营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含转产渔民和牧民)的;

  11)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12)退出灵活就业的;

  1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4.1.2.3 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失业人员个人信息;

  2)失业原因;

  3)失业时间。

  4.1.2.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 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 办理结果反馈

  4.2.1 就业登记结果反馈

  4.2.1.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创业证》或变更《就业创业证》记载信息,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告知以下事项:

  1)《就业创业证》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意事项;

  2)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3)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2.1.2 如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就业登记或变更就业登记记载信息,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如通过线下渠道申请,应即时办结。

  4.2.2 失业登记结果反馈

  4.2.2.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创业证》或变更《就业创业证》记载信息,并向登记失业人员告知以下事项:

  1)《就业创业证》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意事项;

  2)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3)应承担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等义务;

  4)对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的,应告知申请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

  5)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告知申领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

  6)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2.2.2 如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或变更失业登记记载信息,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如通过线下渠道申请,应即时办结。

  4.3 登记信息服务

  4.3.1 就业登记信息要求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隐私。

  4.3.2 失业登记信息要求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

  4.3.3 登记信息服务事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就业创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分析就业登记人员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动态监测失业登记数据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4 失业登记联动服务

  4.4.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需求,或者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和自身条件,按照GB/T 33527的规定综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4.4.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包括就业创业扶持、人力资源流动和培养、职业培训等。

  4.4.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

  4.4.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应按照GB/T 33535实施。

  4.4.5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应按照GB/T 33554实施。

  4.4.6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应按照LD/T 2001-2023实施。

  4.4.7 失业登记注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5)实现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6)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9)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0)死亡的;

  11)终止就业要求的;

  12)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达3次的;

  13)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4)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的;

  15)其他。

  5 服务流程

  5.1 受理审核

  5.1.1 受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用人单位资质证明、劳动者个人信息和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

  5.1.2 受理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时,对劳动者个人身份进行审核。

  5.1.3 受理失业登记时,对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件、个人信息等材料进行审核。

  5.2 信息录入

  5.2.1 就业登记办理

  5.2.1.1 现场办理。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的,将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信息、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信息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5.2.1.2 线上办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 ”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就业登记(单位就业登记可通过劳动用工备案自动生成)。

  5.2.3 失业登记办理

  5.2.3.1 现场办理。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信息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5.2.3.2 线上办理。失业人员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 ”微信小程序等平台线上办理失业登记。

  5.3 结果反馈

  5.3.1 就业登记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就业登记办理结果。

  5.3.2 失业登记向失业人员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

  5.4 服务跟踪

  5.4.1 跟踪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提供服务情况。

  5.4.2 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就业援助的,按照GB/T33531的规定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5.4.3 对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按照 GB/T33532的规定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5.4.4 为不再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注销。

  5.4.5 失业人员服务流程详见图1。

  图1 失业人员服务流程图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监督

  6.1.1 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维护服务对

  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1.2 应对就业登记服务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6.1.3 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

  6.2 服务质量评价

  6.2.1 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6.2.2 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测评按照GB/T 19038和GB/T 19039实施。

  6.3 投诉处理

  应提供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6.4 服务质量改进

  6.4.1 应根据服务评价对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

  6.4.2 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 11 月 5 日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12 月23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5 年4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2 年 1 月 7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 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 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 79 号)

  [6] 关于加快促进全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35 号)

  [7]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人社〔2022〕22 号)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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