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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2325—2026
知识产权全链条公共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ull-Chain public serv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6 - 05 - 11 发布 2026 - 08 - 11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知创(福建)云平台有限公司、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征颖、林俊、叶信谷、郑敬帅、王彬彬、张亚平、檀元剑、黄雄杰、黄标、徐巧英、詹俊华、叶英、马菁、陈晓、王海瀛、梁静、何朝晖、黄绍梁、邱江鸿、郑秦文、曾友竞。
引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全链条贯通,完善福建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助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聚焦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明确区分公共服务与非公共服务,以公共服务为核心,提供普惠性基础保障,创新性提出适配福建产业特点的三级协同联动服务模式,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精准化、便捷化。
知识产权全链条公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全链条公共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人员、信息资源、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全链条公共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全链条 the full chai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五大核心环节的完整生态体系,各环节环环相扣、协同联动,形成从知识产权创造到价值实现的闭环管理流程。
3.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依托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企业或其他组织等设立的,通过整合专业服务资源或技术,为社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的载体。
3.3
第三方机构 third-party organization
独立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全链条(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提供服务、支撑或辅助的各类主体。
4 公共服务平台
4.1 公共服务平台分为三级,包括总平台、二级平台和服务站点:
a) 总平台为全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指挥协调中心,负责二级平台和服务站点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集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b) 二级平台为区域协调中心,负责本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布局统筹和资源协调,结合地方产业特色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c) 服务站点为总平台、二级平台延伸设立的服务网点,对接总平台、二级平台服务资源,为所在区域或行业的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4.2 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服务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b) 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置规范统一、导向清晰的标识标牌;
c) 具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数据资源等基础设施。
4.3 公共服务平台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
4.4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专家联络机制,加强与技术、法律等专家的合作。
4.5 公共服务平台应联系对接第三方机构,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引进入驻。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a) 政府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
b)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商标、著作权代理等);
c) 专业服务机构(律师、公证、鉴定、评估、保险、金融、运营等);
d) 司法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
e) 仲裁、调解机构。
4.6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第三方机构动态管理制度。
5 服务人员
5.1 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团队,根据业务情况配备具有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或兼职服务人员,并加强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5.2 服务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及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能力,宜持有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证书。
6 信息资源
6.1 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信息、国内外文献数据库等资源。
6.2 公共服务平台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遵循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地方行业平台,共享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与服务成果。
6.3 公共服务平台应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政策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参考等公益性服务资源。
7 服务要求
7.1 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提供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
7.2 公共服务平台应根据业务板块和资质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事项,公示服务清单、服务流程、管理规范及服务成果等。
7.3 公共服务平台应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并通过整合表单、精简材料、压缩时间、优化环节、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等方式优化服务流程。
7.4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服务台账。
DB35/T 2325—2026
8 服务内容
8.1 知识产权创造
8.1.1 申请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等申请指导;
b)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指导;
c) 申请资料填报指导。
8.1.2 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对有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需求的服务对象,在主体备案、申请流程和资质审核等方面提供指导;
b) 对服务对象涉及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的案件进展进行跟踪;
c) 对未通过快速预审资质审查的服务对象提供指导。
8.1.3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引导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服务对象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b) 协助服务对象对接第三方机构。
8.1.4 品牌培育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提供品牌孵化、保护与推广基础策略;
b) 协助开展商标品牌价值提升服务。
8.2 知识产权运用
8.2.1 转让、许可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协助服务对象对接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b) 促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指导;
c)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起草指导;
d) 知识产权转让变更登记、许可备案,合同登记等指导;
e) 提供典型案件作为参考。
8.2.2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收集服务对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担保、证券化、保险、投资等方面需求;
b) 联合金融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举办培训,普及知识产权金融知识;
c)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指导;
d)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协助开展金融供需对接活动,并对金融服务进行跟踪。
8.3 知识产权保护
8.3.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收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
b) 协调专业服务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司法、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建议;
c) 知识产权的维权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开展维权工作;
d) 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电子数据存证;
e) 对维权援助服务进行跟踪。
8.3.2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帮助服务对象在技术引进、境外投资、国际参展、产品进出口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
b) 协助服务对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密制度、合规化制度;
c) 面向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
8.4 知识产权管理
8.4.1 管理体系建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b) 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认证。
8.4.2 变更、续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知识产权变更咨询与指导;
b) 注册商标续展咨询与指导。
8.5 知识产权服务
8.5.1 业务办理咨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咨询;
b) 针对具体情况安排培训、座谈、实地走访等活动,必要时联系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8.5.2 信息查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
b)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c)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息查询。
8.5.3 信息分析利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分级分类整理;
b) 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8.5.4 培训宣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涵盖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知识产权申请流程、维权途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内容;
b) 研究分析知识产权最新政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
c) 依托重要时间节点或重大活动,开展政策宣传、知识普及、普法教育活动。
8.6 其他服务
8.6.1 对接服务
如服务对象有非公共服务需求,公共服务平台可为服务对象对接第三方机构。非公共服务清单见附录A。
8.6.2 特色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宜结合本地区优势产业和创新发展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特色服务:
a) 重点产业:指导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布局、数据库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等相关服务;
b) 重点企业:面向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等,制定重点企业服务清单,开展精准服务;
c) 新领域新业态:面向新领域新业态服务需求,设计针对性服务方案,提供精准服务,或协助其对接第三方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9 服务流程
9.1 通用服务流程
9.1.1 流程图
三级公共服务平台通用服务流程见图l。
图1 通用服务流程图
9.1.2 工作要求
9.1.2.1 征集需求
9.1.2.1.1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线上、线下服务窗口等途径提出服务需求。服务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发布需求征集等方式主动征集服务需求。
9.1.2.1.2 服务人员应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了解服务需求与自身业务匹配情况。对服务需求不明确的,应与服务对象再次沟通。
9.1.2.1.3 服务人员应及时整理服务需求,并指导服务对象提交相关资料。
9.1.2.2 登记受理
9.1.2.2.1 服务人员应对服务需求进行分类,包括公共服务和非公共服务。初步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平台的公共服务范围,并及时给予答复。属于本平台公共服务范围的,登记受理。超出公共服务范围的,提供咨询建议或对接第三方机构。
9.1.2.2.2 能现场解答的问题,服务人员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服务,并整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不能现场解答的,应填写服务记录,及时向上一级平台、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请求帮助,并向服务对象反馈。
9.1.2.2.3 服务人员应对服务对象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不齐全的应通知服务对象及时补充后再次提交。
9.1.2.3 提供服务
9.1.2.3.1 服务人员根据服务对象提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按实施步骤开展服务。
9.1.2.3.2 属于对接服务事项,服务人员应及时跟进服务,并做好协调和记录工作。对接服务应做到:
a) 接洽相关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b) 跟踪对接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9.1.2.4 服务交付
服务结束,服务人员应给出服务结果。需出具意见或报告的,经审核后交付给服务对象,交付结果及时、真实且准确。
9.1.2.5 满意度评价
服务人员应收集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改进。
9.2 协同联动服务流程
9.2.1 流程图
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协同联动服务流程见图2。
图2 协同联动服务流程图
9.2.2 工作要求
9.2.2.1 服务对象向服务站点提出服务需求,服务站点判断是否具备自行解决能力。若能, 直接提供服务;若不能,转报需求至二级平台或总平台,或匹配给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对接。
9.2.2.2 服务对象可直接将服务需求提交至二级平台或总平台,二级平台按 9.2.2.3 开展工作,总平台按 9.2.2.4 开展工作。
9.2.2.3 二级平台接到服务需求或转报需求,判断是否具备自行解决能力。若能,直接提供服务;若不能,转报需求至总平台,或匹配给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对接。
9.2.2.4 总平台接到服务需求或转报需求,判断是否具备自行解决能力。若能,直接提供服务;若不能,为服务对象匹配第三方机构,组织服务力量下沉联动,实现服务对接。第三方机构定期反馈业务开展情况,总平台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进行跟踪。
9.2.2.5 总平台、二级平台与服务站点间保持信息联通,需求自下而上反馈,服务自上而下下沉,协同联动、精准服务。
9.2.2.6 服务完成后,服务站点、二级平台应将服务结果逐级上报至总平台。总平台对服务结果进行记录。
10 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评价
10.1.1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包括:
a) 自我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应于每年底对当年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及工作亮点进行总结及自我评价,形成典型案例,按要求逐级报送;
b) 服务对象评价:采用电话、邮件、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主动改进服务;
c) 第三方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评价。
10.1.2 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逐级服务评价机制。由二级平台对服务站点进行评价,总平台对二级平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至总平台。
10.2 持续改进
10.2.1 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10.2.2 应建立退出机制,对服务质量不达标、长期无实际运营、存在失信行为或不再具备服务能力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附 录 A
(资料性)
知识产权非公共服务清单
知识产权非公共服务清单见表A.1。
表A.1 知识产权非公共服务清单
表A.1 知识产权非公共服务清单(续)
参 考 文 献
[1] GB/T 39551(所有部分) 专利导航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