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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95-2026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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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租赁   消防   居住   建房   安全管理
资源简介

  ICS 13.220.01

  CCS C80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695—2026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rental

  residential rural self-built houses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1695—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救援局、青浦区消防救援局、上海新宿标准化技术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圣君、闫霁、缪鹏飞、何建刚、王倩、王薇、赵利。

  引 言

  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和流动人口增加,农村自建房出租现象日益普遍。此类房屋用于自住时,因为人员密度低、可燃装修材料有限,火灾风险相对可控,对于安全疏散方面也没有相关硬性要求。然而,一旦分隔装修后用于出租,往往容易因违规改造、消防设施缺失、管理责任缺位、租住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火灾隐患显著增加,易引发火灾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影响地区和谐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屋出租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的标准和要求”,而针对农村自建房尤其是租赁居住类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尚属空白,亟需通过地方标准予以规范。本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明确了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为政府部门监管,出租人、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履行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提升农村自建房火灾防控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租赁管理、消防措施、消防宣传、志愿消防队建设和长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租赁居住的农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注:本文件中农村自建房指在农村范围内,依法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出租房间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 15 人以上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2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间应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房间窗户可开启净高、净宽均应不小于 0.5 m。

  4.3 每层面积超过 200 m2、建筑层数大于 3 层的,应设置 2 部疏散楼梯。

  4.4 门窗位置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4.5 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6 与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与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4.7 使用的储能装置产品应符合国家 3C 认证的要求,并与居住区域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5 租赁管理

  5.1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出租人是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注:本文件中,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接受委托后再行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5.2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消防安全使用责任。

  5.3 出租人应规范下列租赁行为:

  a) 使用《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内增加消防安全责任内容,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 自行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租赁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c)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d) 不将租赁用房用于群租;

  e)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f) 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4 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规范下列租赁行为:

  a) 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接受街镇(乡)和有关部门管理;

  b)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c)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d)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5.5 农村自建房在租赁使用前,出租人应与居村签订《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出租人消防安全承诺书》 (参见附录 A),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消防安全承诺书》(参见附录 B);变更租赁主体的,应重新签订相关承诺材料。

  5.6 出租人应将房屋租赁情况向所在居村进行报备,报备内容主要包括承诺签订、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等情况,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录 C。

  5.7 租赁房间数量、厨房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区域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出租人应及时向居村更新报备信息。

  5.8 居村应在农业收获季节、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对辖区内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参考附录 D 签发《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单》, 并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动态掌握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情况。

  5.9 发现火灾隐患的,居村应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劝导,并及时反应上报,协助街镇(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6 消防措施

  6.1 消防设施

  6.1.1 公共区域每层宜配置不少于 2 组,每组 2 具 2 kg 以上的干粉或水基型灭火器。

  6.1.2 单幢建筑居住人数超过 10 人的,应在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宜选用联网式无线火灾报警器,并在公共部位安装火灾声警报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16—2013 中 7.3 和 7.4 要求。

  6.1.3 单幢建筑居住人数超过 10 人的,宜在每间房间及公共区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GB 50084—2017 中 12.0.2 要求。

  6.2 装修防火

  6.2.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和疏散楼梯的顶棚、墙面、地面应使用不燃装修材料。

  6.2.2 公共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或者难燃装修材料。

  6.2.3 厨房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6.3 安全疏散

  6.3.1 应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完好和畅通。

  6.3.2 疏散楼梯不能直通房屋屋面的,宜增加相应的辅助设施,确保有效逃生。

  6.3.3 外窗确因防盗等需求设置防盗设施的,应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6.3.4 与疏散通道连通的公共区域不应堆放可燃物。

  6.3.5 出租房间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 15 人以上的,公共区域应配备简易防毒面具、手电筒,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6.3.6 采用电子门锁的,应确保火灾时仍能开启。

  6.4 用电安全

  6.4.1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6.4.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设置在不燃烧材料基座上。

  6.4.3 入户总闸、电表箱应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 ,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4.4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阻燃或不燃套管保护。

  6.4.5 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应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

  6.5 用火、用气、用油安全

  6.5.1 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措施满足 GB 50016—2014(2018 年版)中 6.2.3 要求;

  b) 设置集中厨房的,应布置在房屋的首层靠外墙位置。

  6.5.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b) 居住房间内不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

  c) 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房间保持通风良好。

  6.5.3 室内不应储存汽油、柴油、煤油、香蕉水等易燃可燃物品。

  6.6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

  6.6.1 应在室外安全区域标线划定车辆停放充电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示停放数量和具体部位。

  6.6.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应与公用走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保持安全距离,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6.6.3 集中充电区域应配置安全可靠的充电设施,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宜安装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 DG/TJ 08—2451—2024 中 6.0.4 的要求。

  6.6.4 电动三轮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电动折叠车、电动玩具车、平衡车等停放和充电,应按照本文件 6.6.1~6.6.3 的要求执行。

  7 消防宣传

  7.1 出租人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积极参加街镇(乡)、居村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消防宣传和疏散演练活动,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

  7.2 居村应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基层力量进村入户上门提醒,提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易燃可燃物品管理, 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8 志愿消防队建设

  8.1 街镇(乡)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居村组建志愿消防队。

  8.2 志愿消防队应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公益宣传、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9 长效管理

  9.1 街镇(乡)应建立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动态更新报备信息及日常隐患排查情况;宜将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信息纳入城运中心平台。

  9.2 街镇(乡)宜建立完善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跟踪整改影响居住使用的消防安全隐患。

  9.3 街镇(乡)应探索建立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系统宜具备实现动态检测、预警提示、智能分析和精准防范的功能。

  9.4 街镇(乡)应探索推广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电气监控设备等技防措施。

  9.5 居村应将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宜建立完善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自治机制。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出租人消防安全承诺书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出租人消防安全承诺书如图A.1所示。

  图 A.1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出租人消防安全承诺书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安全承诺书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安全承诺书如图B.1所示。

  图 B.1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安全承诺书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报备登记表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报备登记表如表C.1所示。

  表 C.1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报备登记表

  D

  D

  附 录 D

  (资料性)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单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单如图D.1所示。

  图 D.1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单

  参 考 文 献

  [1]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 DG/TJ08—2451—202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4]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9号)

  [5]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届〕第十三次会议)

  [6]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沪府令〔2021〕49号)

  [7]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沪府令〔2023〕2号)

  [8] 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7号)

  [9] 上海市集中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24〕1号)

下载地址
DB31/T 1695-2026 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