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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88-2026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维护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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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物   建筑   管理   不可   DB31
资源简介

  ICS 91.040

  CCS P 36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1688—2026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维护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immovable

  revolutionary cultural relic buildings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688—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文物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文物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纪念馆、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上海宋庆龄故居纪念馆。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殷华、薛峰、周峥、王伟、宫洁菁、王海银、黄晨钢、陆朝阳、刘荣富、王静、沈弘、赵杰、邹勋、胡佳妮、李晓武、周博、钱小青、张绪清。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维护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日常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建筑保护和利用、建筑维护、设备维护、展陈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白蚁防治、安全保障、巡视检查和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对建筑本体、附属物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革命文物 revolutionary relics

  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

  注1:革命文物包括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

  注2: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

  注3: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机构、会议和事件的旧址及人物故居、旧居或活动地的房屋。

  4 基本要求

  4.1 国有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非国有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明确维护管理工作归属所有人或使用人。

  4.2 管理使用单位应树立预防性保护的理念,保持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

  4.3 应减少对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人为干预和影响。干预措施应以延续正常使用、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且只用于必要的部分。

  4.4 发现影响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等隐患情况,应执行快速预警措施,且及时记录和上报。

  4.5 宜通过建立安全监测预警与健康运营监测系统,保障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建筑本体安全和开放运营效率。

  5 建筑保护和利用

  5.1 建筑保护

  5.1.1 应明确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措施,包括保护部位、安全防范、利用限制、环境整治等内容。

  5.1.2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类别的确定和具体保护措施的制定应经专家论证。

  5.1.3 应制定且落实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消防、安防、防雷安全等措施。

  5.1.4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设施安装使用应具可逆性,不应对建筑本体及历史信息造成损害,外观色彩应与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2 建筑利用

  5.2.1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5.2.2 应根据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权属现状和现实需求等因素,对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分类利用。具备开放运营条件的,应开展专门的展示利用;不具备开放运营条件的,宜安排其他使用功能。

  5.2.3 展示利用应以保证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安全为前提,体现对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承,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

  5.2.4 展示利用应以原状陈列为主,尊重建筑原有空间格局。

  6 建筑维护

  6.1 通用要求

  6.1.1 维护前应作详细检查,记录工艺特点、构造形式等,分析损坏原因和程度,根据损坏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a) 轻微损伤的,采取日常维护保养措施;

  b) 严重损伤的,另行申报文物保护项目。

  6.1.2 对轻微损伤,应根据建筑细部的材质、规格和色彩,按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复, 以最大限度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6.1.3 应检查建筑构件的材质劣化情况。宜根据材质使用期限进行维护或更换。

  6.2 建筑屋面

  6.2.1 建筑屋面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坡屋面维护对象包括屋面瓦片、屋脊、老虎窗、天窗、封火墙、烟囱、女儿墙、栏杆、斜天沟泛水和防水层及其他屋面构造等部位。平屋面维护对象包括屋面的防水层、女儿墙、护栏、烟囱、避雷设施、排水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内容的维护。

  6.2.2 应清除建筑屋面的土垢、杂草、小树等杂物垃圾及植物根系, 以保证屋面排水设施畅通。

  6.2.3 应检查屋面构件的脱落情况。发现脱落的,应及时复位。如发现构件和抹灰残损或缺失应及时更换、添配或勾抹。

  6.2.4 应检查建筑屋面的渗漏情况。发现零星或局部渗漏应及时采取维修保养措施。

  6.2.5 应检查建筑屋面构造和结构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

  6.3 建筑外墙

  6.3.1 建筑外墙维护对象包括墙体、外墙饰面、挑檐、外立面装饰及线条、栏杆、勒脚、台阶以及其他外墙附着物等部位。

  6.3.2 应清洗建筑外墙的污垢,保持外墙清洁。

  6.3.3 应清理建筑外墙附着物的表面污渍、垃圾杂物及植物根系, 以保证外墙干净整洁、排水设施畅通。

  6.3.4 应检查建筑外墙的受损情况。对轻微损伤的建筑外墙,应针对泛碱、缺损、粉化及砖缝脱落等问题及时进行维护。

  6.4 阳台

  6.4.1 阳台维护对象包括栏杆、栏板、挑梁板、天花面层、装饰线脚、排水口及其他构件。

  6.4.2 应清理阳台表面灰尘,保持其表面清洁。

  6.4.3 应检查阳台排水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清理阳台的排水口及通道,保持排水通畅。

  6.4.4 应检查阳台的超设计荷载情况,包括堆放重物、杂物,或擅自搭建永久性构筑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4.5 应检查阳台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5 建筑门窗

  6.5.1 建筑门窗维护对象包括门头、门扇、窗扇、门窗框、玻璃、五金件、门窗套、窗台等部位。

  6.5.2 应清洁建筑门窗,清理其表面污渍,保持建筑门窗的整洁卫生。

  6.5.3 应对建筑门窗五金及配件进行润滑保养或维护。

  6.5.4 应检查建筑门窗的破损情况,按原样补配缺损的五金及配件。

  6.6 室内墙体

  6.6.1 室内墙体维护对象包括墙体、墙体粉饰层、墙体护壁、踢脚等部位。

  6.6.2 应对室内墙体进行日常清洁, 以保持墙面整洁卫生。

  6.6.3 应检查室内墙体的损伤情况。对局部墙体的轻微损伤应及时进行处理。

  6.6.4 应检查室内墙体的受潮情况。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及时修复漏水点,避免墙体受潮。

  6.6.5 应检查木构件的虫蛀现象。宜使用环保型防虫药剂进行预防性处理。如发现虫害,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灭虫处理。

  6.7 楼地面

  6.7.1 楼地面维护对象包括楼地面装饰面层、地砖、木楼板、台明、地漏及室外散水等相关附属构件。

  6.7.2 应对楼地面进行清洁打扫,清理堆积的杂物、垃圾、植物根系,保持楼地面的整洁卫生。

  6.7.3 应检查砖石楼地面的损伤情况。对地面缺棱、麻面、松动、细微裂缝、局部面层碎裂等损伤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6.7.4 应检查抹灰楼地面的损伤情况。对地面细微裂缝和局部破损等损伤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6.7.5 应检查木楼地面的损伤情况。对地面缺损、松动、腐烂等损伤情况应根据材质、部位、损伤原因和程度等因素及时进行处理。

  6.7.6 应检查室外散水及地面覆盖材料的损伤情况。对其变形、缺损、酥碱等损伤情况可采取夯实、

  剔凿挖补、局部揭墁(包括整修垫层)等措施。

  6.8 楼梯

  6.8.1 楼梯维护对象包括楼梯及栏杆扶手、表面漆饰、金属件等构件。

  6.8.2 应对楼梯进行清洁打扫,清理其堆积的杂物、垃圾,保持楼梯间的整洁卫生。

  6.8.3 应检查楼梯的破损情况。对轻微损伤应及时进行处理。

  6.8.4 应检查楼梯及构件的损伤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进行除锈处理。存在破损、断裂、缺失的情况,应按原样补配。

  6.9 室内平顶

  6.9.1 室内平顶维护对象包括室内平顶面层、天花装饰、线脚、画镜线、照明灯具、室内悬挂物等构件。

  6.9.2 应定期对室内平顶进行清洁打扫,清理其表面附着的杂物、垃圾, 以保持平顶的整洁卫生。

  6.9.3 应定期检查室内平顶的损伤情况。对轻微损伤应及时进行处理。

  6.10 室内特色装饰构件

  6.10.1 室内特色装饰部位维护对象包括壁炉、壁橱、木线条、隔断、挂落、窗台板、护栏、特色雕饰、特色五金构件及其他特色装饰等构件。

  6.10.2 应对室内特色装饰构件进行日常清洁,保持室内温湿度符合要求,保持构件的干净整洁。

  6.10.3 应定期检查室内特色装饰构件的损伤情况。如发现起鼓、变形、松动、残缺、局部腐烂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6.10.4 特色装饰构件的用料材种,应与原装饰用材相同。

  6.11 其他

  6.11.1 应检查建筑门头的结构锈蚀、连接件松动等损伤情况。对锈蚀情况应及时进行除锈处理。发现松动情况应及时进行紧固。

  6.11.2 应检查灰塑装饰的风化、起壳等损伤情况和表面污渍、青苔滋生等情况。对表面污渍和青苔应进行清理。发现风化、起壳等损伤情况应及时上报。

  6.11.3 应检查建筑排水系统的损伤情况。对天沟、明暗排水沟应及时进行清淤,修补、更换破损构件,保持排水通畅。

  6.11.4 应检查保护性设施的损伤情况。对建筑施加的铁箍、附柱、保护网罩等加固及防护设施的变形、残损等问题,应采取紧固、补配或更换等措施。

  6.11.5 应检查建筑本体表面受灰尘、水渍、鸟粪污染及人为张贴、涂画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除尘、物理清洗等措施去除表面污染物。

  7 设备维护

  7.1 通用要求

  7.1.1 各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不应破坏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原有结构和历史风貌。

  7.1.2 应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开展检修和维护。

  7.1.3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7.1.4 应开展季节性维护工作,包括雨季前检查防潮设备和检测防雷系统的导电性能,冬季前检查电

  气及供暖设备安全性。

  7.1.5 应建立设备维护台账,记录检查时间、问题及处理结果。

  7.2 消防设备

  7.2.1 消防设备维护对象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消防栓、自动喷淋系统、疏散指示、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设备。

  7.2.2 应检查消防设备的有效期和外观完好性,且测试其功能完好性。

  7.2.3 应定期检查并清理消防通道,不应存在消防通道堵塞现象。

  7.3 安防设备

  7.3.1 安防设备维护对象包括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设备、门禁系统、防雷设备、通讯设备等设备。

  7.3.2 应测试安防设备的完好性。

  7.3.3 应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存储空间和备份监控数据。应定期更换门禁系统权限。

  7.4 监测设备

  7.4.1 监测设备维护对象包括温湿度传感器、结构位移传感器、倾斜传感器、震动传感器、白蚁监测传感器等设备。

  7.4.2 应检查监测设备的数据准确性,定期校准设备参数, 以避免数据偏差。

  7.5 电气设备

  7.5.1 电气设备维护对象包括电路系统、照明系统、配电箱等设备。

  7.5.2 应检查电路、插座、开关是否老化或漏电。

  7.5.3 应及时对零星局部的老旧设备进行升级。

  7.6 给排水设备

  7.6.1 给排水设备维护对象包括室内外给水管道、阀门、水龙头、排水管道、地漏、存水弯、雨水斗以及相关的加压水泵、水箱等附属设施。

  7.6.2 应定期检查地漏、雨水斗和排水口,清除杂物,防止堵塞。

  7.6.3 应定期检查阀门是否启闭灵活和水泵运行是否正常。应定期检查水箱(包括生活水箱和消防水箱)的结构完好性,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7.6.4 雨季前应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和疏通。入冬前应对暴露在室外的管道、阀门、水箱等采取有效的防冻保温措施。

  7.7 暖通设备

  7.7.1 暖通设备维护对象包括用于建筑环境保障的供暖系统、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等设备。

  7.7.2 应定期清洁散热器、空调室内机、风机盘管等设备表面,保障其换热效率良好。

  7.7.3 在供暖季/供冷季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对暖通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和保养。冬季停用的设备应排空室外管道和设备的存水,防止冻裂。

  7.8 多媒体设备

  7.8.1 多媒体设备维护对象包括电脑、屏幕、投影、中控系统、扩音系统等设备。

  7.8.2 应定期检查多媒体设备的线路连接是否松动。

  7.8.3 应定期对多媒体设备进行清尘保洁。

  7.8.4 应定期对机械设备的开启、滑动或旋转咬合等部位进行润滑处理, 以保障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8.5 出现软件运行问题应及时进行恢复。出现硬件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 展陈设施维护

  8.1 基础展陈设施

  8.1.1 基础展陈设施维护对象包括展墙、展板、展柜、道具台、展陈照明等设施。

  8.1.2 应检查展墙、展板、展柜、道具台是否完好,悬挑和临空的相应部件是否安全,检查展陈照明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发现破损、毁坏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恢复。

  8.1.3 有恒湿要求的展柜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8.2 艺术类场景设施

  8.2.1 艺术类场景设施维护对象包括场景还原、雕像、仿制件、模型等设施。

  8.2.2 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艺术类场景设施。

  8.2.3 出现损坏、污染、锈蚀、松动、掉漆、开裂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 以恢复正常使用。

  9 环境维护

  9.1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环境维护包括建筑内部环境及建筑周边整体风貌的维护。

  9.2 应定期清理或修剪建筑周边的苔藓、植物枝丫、植物根系,废弃的广告宣传设施及其他设施,疏通建筑周边的排水系统。

  9.3 应检查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是否有虫蛀痕迹。发现虫蛀痕迹应及时进行处理。

  9.4 应检查下列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a) 建筑本体周边临时附属物;

  b) 高空或临空的广告宣传搭设;

  c) 铁马、水马、遮阳伞、防滑垫等专用设施。

  9.5 应检查建筑内部温湿度、通风、照明等环境条件,保持室内环境符合要求。对建筑内部的污渍或废弃物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对建筑造成损害。

  10 白蚁防治

  10. 1 应定期检查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尤其是易潮湿区域)是否有白蚁活动迹象。

  10.2 应在蚁害易发区域安装白蚁监测装置,按期更换其耗材。

  10.3 发现出现白蚁活动痕迹应及时上报,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10.4 在每年白蚁易发时期前,应做好白蚁预防措施。

  10.5 应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定期进行白蚁的检查和防治。

  11 安全保障

  11. 1 通用要求

  11.1.1 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11.1.2 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1.1.3 应制定且及时启动极端天气、大客流、大型和重要活动、突发事件和重要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11.2 安全风险评估

  11.2.1 应定期对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1.2.2 应按 WW/T 0123 的规定评估建筑火灾风险,按 WW/T 0083 的规定评估游客承载量。

  11.2.3 应识别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风险源,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11.3 消防安全

  11.3.1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消防安全应符合 GA/T 1463 的要求。消防设施应全覆盖。

  11.3.2 管理和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消防重点保护部位,采取有效、可逆的防火保护措施;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1.3.3 管理和使用人员应了解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布局和设施配置, 以及其周边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配置。

  11.4 设备设施安全

  11.4.1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监测设备、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多媒体设备和展陈设施。

  11.4.2 应定期评估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

  11.4.3 使用设备设施应遵守其安全使用规定。

  11.5 开放运营安全

  11.5.1 应评估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放运营的安全性,符合要求后方可对外开放。

  11.5.2 应根据开放场地的空间面积、建筑结构承载能力、疏散通道容量、安全疏散设施条件及文物保护需求,确定游客承载量。

  11.5.3 宜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标志,起到引导和/或警示的作用。

  11.5.4 辅助展陈措施应具有可逆性。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应立即调整或拆除相关展陈设施。

  11.5.5 展陈设施安装布置和展陈空间的照明设施应有利于观展安全。

  12 巡视检查

  12.1 巡查内容

  12.1.1 日常巡查

  12.1.1.1 日常巡查的必选检查项目包括:

  a) 建筑部位:建筑屋面、建筑外墙、阳台、建筑门窗、室内墙体、楼地面、楼梯、室内平顶、室内特色装饰构件和其他;

  b) 环境附属设施:道路及场地、围护设施、室外排水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绿化景观。

  12.1.1.2 日常巡查的可选检查项目包括:

  a) 设备设施: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监测设备、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和展陈设施;

  b) 环境附属设施:附属用房和临时设施。

  12.1.2 定期巡查

  定期巡查的检查内容包括日常巡查的全部必选和可选项目。

  12.1.3 专项巡查

  12.1.3.1 专项巡查应根据当次专项巡查的工作目标确定检查内容。

  12.1.3.2 为预防暴雨、洪水、台风、大雪、地震等极端天气影响而开展的专项巡查活动,应重点检查建筑屋面、外墙、建筑门窗、排水系统、环境附属设施等部位。

  12.1.3.3 为预防大客流、大型活动等人流密集情况影响或重要活动、特定任务而开展的专项巡查活动,应重点检查室内墙体、建筑门窗、楼地面、楼梯、室内特色装饰构件、安防设备、消防设备、展陈设施等部位。

  12.2 巡查频次

  12.2.1 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的频次应根据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文物等级,结合使用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宜参照表 1。

  12.2.2 除屋面、外立面、避雷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检查外,其余部位的巡检周期可在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但巡检周期不宜超过表 1 规定的 1.5 倍。

  12.2.3 专项巡查的时间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确定。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明显影响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安全时,应在 24 h 内启动专项巡查。

  表 1 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的频次

  13 档案管理

  13.1 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资料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44203 的相关要求。

  13.2 应建立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资料档案,包括历史沿革、建筑图纸、病害情况、历次保养修缮情况、巡查记录等信息。

  13.3 应建立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放运营过程的信息档案,包括大客流数据、展陈内容更改数据、日常监测数据等信息。

  13.4 应定期备份资料档案数据库,确保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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