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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86-2026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行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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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   电厂   公共建筑   建设   DB31
资源简介

  ICS 29.020

  CCS F 20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686—2026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行导则

  Directiv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public building virtual

  power plant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1686—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腾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恒衡、张皓、赵建立、刘晓春、顾沁、鲍林俊、吴丹、屠盛春、熊真真、朱莎娜、吕冉、郭明星、兰莉、张骋、苗伟杰、刘川、赵生捷、张林、陶静、邓浩、王甜。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行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总体要求、总体架构、资源建设、设备与系统、数据传输、调控运行、运行维护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设计、施工及验收全过程,以及开展虚拟电厂运行调度、运维保障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1867 电力需求响应信息交换规范

  DL/T 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 采用标准传输协议集的IEC 60870—5

  —101网络访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来源:GB 50352—2019,2.0.3]

  3.2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 public building virtual power plant;PB-VPP

  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公共建筑内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及系统。

  3.3

  资源 resource

  分布于公共建筑中具备向外输出电能量或提供电功率调节能力的设备或系统。

  注: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资源包含但不限于分布式电源、储能、可调节负荷及其组合等。

  3.4

  可调节负荷 adjustable load

  能够通过调整用电行为、用电方式,增加或减少用电功率的电力负荷。

  注: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照明、空调、锅炉、电梯、水泵、风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用电设备。

  3.5

  技术支持系统 technical support system

  通过信息双向互动通信为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运行商实施调控策略提供技术支撑的,可实现资源监测聚合控制、调节能力评估、市场决策、系统管理、信息交互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3.6

  终端 terminal

  安装在用户侧,能够与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资源双向通信,实现数据采集、信息接收及控制执行等功能,并与公共建筑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设备。

  3.7

  电力负荷管理机构 power loa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机构。

  3.8

  需求响应 demand response;DR

  电力用户对实施机构发布的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做出响应,并改变电力消费模式的一种参与行为。 [来源:GB/T 32672—2016,3.1]

  4 总体要求

  4.1 安全性

  应充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实施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全流程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系统与设备稳定持续运行,确保对接电网系统过程安全可靠。

  4.2 经济性

  应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为核心,充分利用现有能耗监测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积极运用人工智能、5G 通信等先进技术,实现设备精细化管控与运行策略优化,促进能源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4.3 扩展性

  应将灵活扩展、平滑升级作为建设与运行的核心考量,选用兼容适配性、扩展性强的软硬件系统,预留充足接口与数据通道,适配未来多样化发展需求。

  4.4 协同性

  应符合本导则及国家、本市相关规定,与上海电网协同运行,聚合资源以响应调度、参与市场交易以及调节服务。

  5 总体架构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总体架构,见图 1。

  图 1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总体架构

  6 虚拟电厂建设

  6.1 资源建设

  6.1.1 资源要求

  资源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按照配电线路实现独立计量;

  b) 宜配置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要求的计量装置;

  c) 宜在保证建筑设备正常运行与用户合理舒适度的条件下,提供调节能力。

  6.1.2 资源类型

  6.1.2.1 资源按系统分项主要包括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其他系统,其设备分类、主要涉及设备及可调优先级,见表 1。

  表 1 典型可调资源设备分类、主要涉及设备及可调优先级

  表1 典型可调资源设备分类、主要涉及设备及可调优先级(续)

  6.1.2.2 资源调节应针对不同设备,选择适合的调节方式和自动化控制手段,包括系统整体关停、部分设备暂停运行、设备运行参数改变、设备运行时间改变、设备功率动态调节、设备运行顺序调整等。

  6.1.3 资源开发

  6.1.3.1 基本流程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资源开发应开展资源分析、资源配置、资源测试、资源接入等相关工作:

  ——资源分析:进行资源信息普查,资源潜力分析;

  ——资源配置:明确配置原则、目标,制定资源响应策略;

  ——资源测试:开展运行测试、数据收集、指标计算与评价;

  ——资源接入:完成资源接入登记,资源数据上传对接。

  6.1.3.2 资源分析宜通过资源普查构建负荷模型库,形成常态负荷排查流程,对普查资源数据进行校核,并对可调潜力分类进行评估,对资源的接入可行性进行评估。

  6.1.3.3 资源配置宜基于虚拟电厂参与不同场景需求,根据市、区相关规划或虚拟电厂运行的性能,满足电力调度、电力交易、负荷管理对于资源接入地理位置或电气位置的要求,对资源接入的类型、容量、调节方式进行优化配置。

  6.1.3.4 资源测试宜按照资源分析与配置的结果开展实际运行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并开展资源调节方式测试,验证相关指标性能。

  6.1.3.5 资源应按实际情况完成接入登记并上传资源相关数据。资源接入情况表参见附录 A。

  6.1.3.6 资源调节性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单幢公共建筑资源可调节能力不宜小于 50 kW;

  b) 单幢公共建筑资源连续保持最大可调节能力的时间不应小于 1 h;

  c)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整体调节容量:不应小于 1 MW;

  d)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持续时长:不应小于 2 h,其中连续保持调节能力时间不应小于 1 h;

  e)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调节速率:不应小于最大调节容量的 3 %/min;

  f)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 min;

  g)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调节精度:不应大于最大调节容量的 10 %。

  6.2 设备与系统

  6.2.1 硬件设备要求

  6.2.1.1 设备选型宜能够与现有公共建筑能源或设备管理系统有效集成。

  6.2.1.2 资源应安装部署智能电表,其选型与配置应符合 DG/TJ 08—2068—2024 J 11542—2024中“5.2 的要求”,宜复用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相关系统设备。

  6.2.1.3 资源应通过终端接入技术支持系统。

  6.2.1.4 资源宜采用自动调控方式,实现快速稳定响应。

  6.2.1.5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应具备高可靠性,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满足数据实时采集传输需求,减少通信延迟和数据丢失。

  6.2.1.6 技术支持系统宜配置前置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工作站、对时装置及安全设备等。

  6.2.1.7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宜满足 GB/T 22239 中第二级安全等级保护及以上要求。

  6.2.2 技术支持系统要求

  6.2.2.1 技术架构

  技术支持系统可兼容多类可调资源且可扩展对接第三方系统,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架构,见图 2。

  图 2 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架构6.2.2.2 功能要求

  6.2.2.2.1 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资源管理功能,包括公共建筑档案管理、资源注册、资源参数维护、资源评估、自动响应资源管理等。

  6.2.2.2.2 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业务管理功能,包括业务数据管理、负荷预测管理、模型分析管理、调度计划管理、事件实施管理、执行评估管理等。

  6.2.2.2.3 技术支持系统宜具备市场管理功能,包括交易产品管理、市场申报管理、交易结算管理等。

  6.2.2.2.4 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用户服务功能,包括用户认证服务、用户通知服务、资源管理服务、过程监测服务、用户反馈服务、作业指导书服务、历史事件服务等。

  6.2.2.2.5 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系统管理功能,包括系统配置管理、权限安全管理、 基础数据管理等。

  6.2.2.2.6 技术支持系统宜具备模拟演练功能,包括虚拟电厂调度计划、虚拟发电事件模拟管理与实施、实施效果模拟计算等,提供管理者开展仿真推演、业务人员实训等工作,业务流程见附录 B。

  6.2.2.2.7 技术支持系统宜具备数据分析功能,可提供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查询和分析能力,并通过分析历史运行数据,评估整个虚拟电厂的运行能力以及每个资源的调节能力,宜设置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预测分析模块,提供精确负荷预测与诊断。

  6.2.2.2.8 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业务对外接口功能,支持与需求响应管理中心、电力调度中心相关业务、电力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对接。

  6.2.2.2.9 技术支持系统宜具备资源接入接口功能,支持与公共建筑虚拟电厂终端进行交互,分布式能源接入、建筑能耗监测接入、充电桩运行商或平台接入等,支持新类型资源接口定制开发和接入。

  6.2.2.3 性能要求

  技术支持系统性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系统运行数据的存储期限不宜少于 3 年;

  b) 日前以及日内负荷预测宜采用 15 min 为一个预测时间间隔;

  c) 采集数据完整率不应低于 95 %;

  d) 系统功能加载时间宜不超过 10 s;

  e) 系统每月运行可靠率不应低于 99 %。

  6.3 数据传输

  6.3.1 数据传输要求

  6.3.1.1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汇聚资源,资源接入应按照接入信息要求向技术支持系统上报其所属资源的用电数据、运行控制数据等多类数据。

  6.3.1.2 资源应向技术支持系统上报设备标识、台数、额定功率(千瓦/每台)、安装位置等基本数据信息,同时实时上送该资源用电、可调容量、运行控制和其他要求的动态数据信息。

  6.3.1.3 资源向上传送的用电数据应包括资源发(用) 电量、资源用电负荷等,数据采集频率应不低于每次 15 分钟。

  6.3.1.4 资源运行控制数据宜包括设备资源运行状态、设备资源报警状态等,数据应采集频率应不低于每次 15 分钟。

  6.3.1.5 资源因部分设备异常、网络中断和数据错误等导致无法监视资源状态和功率时,宜在 24 h内及时消除,及时恢复网络及实时数据通信。

  6.3.1.6 资源上传的数据出现大面积刷新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况时,应在 72 h 内及时恢复实时数据。

  6.3.1.7 技术支持系统应保证上送数据真实、准确和可靠,应提供 24 h 运转的系统保障支持,及时响应业务需求和运行缺陷处理。

  6.3.2 数据传输协议

  6.3.2.1 与用户侧可调节资源数据传输,用户侧可调节资源数据信息通讯应采用基于网络的通信协议,宜支持 DG/TJ 08—2068—2024、Q/GDW 376.1—2016 等协议。

  6.3.2.2 与电网侧调度互动数据传输,应支持 DL/T 1867、DL/T 634.5104 以及虚拟电厂交易平台虚拟电厂接口、虚拟电厂运行管理平台接口。

  6.3.2.3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采用公共互联网传输信息时应采用安全的通信协议,且应根据交互数据类型,对关键业务信息和传输参数进行加密。

  7 虚拟电厂运行

  7.1 调控运行

  7.1.1 基本要求

  7.1.1.1 资源参与调节期间,启停、运行功率应由技术支持系统统一调度。

  7.1.1.2 资源相关设备调度权、调管范围应提前明确,公共建筑虚拟电厂与公共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使用人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

  7.1.1.3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各方按调管范围开展调度运行,并对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7.1.1.4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发布调度指令应使用信息化、网络化下令等多种方式,并可追溯。

  7.1.2 调控要求

  7.1.2.1 资源应具备功率调节能力,并应符合日前、日内、实时的负荷调节响应速率、响应时间等要求。

  7.1.2.2 资源可通过公共建筑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参与调度响应服务过程,虚拟电厂应监视可控负荷的电气模拟量、状态量、可调电力与电量、调速率等的运行状态。

  7.1.2.3 技术支持系统应按调度要求对资源开展实时监测,按需向电力负荷管理机构报送虚拟电厂运行情况和调节能力,应对接市场出清结果和电网调用指令,并按合理策略分解后向虚拟电厂资源下达指令,保证有效执行。

  7.1.2.4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应对资源参与调度响应服务的过程开展评估,评估参与需求响应数据有效性及其对应计划曲线的执行情况。

  7.1.2.5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宜按不低于 3 个月的周期对其聚合的资源开展周期性摸排校准,并在运行过程中对其聚合资源能力开展常态异常监测分析,针对能力异常的资源应即时进行摸排核准更新,并主动上传资源变更信息。

  7.1.2.6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应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发供电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可调节负荷日前、日内功率调度计划。

  7.1.2.7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配合电力负荷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能力检测,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源应提交资源关联电力户号信息。

  7.2 运行维护

  7.2.1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运维服务方应负责:

  ——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保障虚拟电厂终端设备正常工作;

  ——保证数据实时、准确监测及故障快速处置;

  ——实施用户培训与资源调研;

  ——提供日常技术支持与管理;

  ——收集运行数据并开展分析评估工作。

  7.2.2 公共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使用人应支持虚拟电厂资源调节预案制定并履约执行,确保虚拟电厂终端设备安全运行,合理规划设备改造更新工作,保障虚拟电厂资源调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资源接入情况表

  资源接入情况信息由资源所属方或建设方在资源开发时登记,可参照表A.1。

  表 A.1 资源接入情况表

  附 录 B

  (资料性)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业务流程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业务流程,可参照图 B.1。

  图 B.1 公共建筑虚拟电厂业务流程

  参 考 文 献

  [1] GB/T 15148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2]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GB/T 250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4] GB/T 32672 电力需求响应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5] GB/T 44241 虚拟电厂管理规范

  [6] GB/T 44260 虚拟电厂资源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

  [7]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8] DL/T 2473(所有部分)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

  [9] DG/TJ 08—2068—2024 J 11542—2024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10]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

  [11]上海市虚拟电厂运行管理规范(试行) [2024年11月21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同意进一步加强虚拟电厂规范运行的批复(沪经信运〔2024〕796号)发布]

  [12]上海电网虚拟电厂接入技术要求(试行) [2024年11月21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同意进一步加强虚拟电厂规范运行的批复(沪经信运〔2024〕796号)发布]

  [13]上海市虚拟电厂入网测试认证方案(试行) [2024年11月21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同意进一步加强虚拟电厂规范运行的批复(沪经信运〔2024〕796号)发布]

  [14]上海市虚拟电厂运行效果评估方案(试行) [2024年11月21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同意进一步加强虚拟电厂规范运行的批复(沪经信运〔2024〕796号)发布]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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