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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441-2025 应急管理数据规范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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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   总体   数据   管理   DB33
资源简介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1441—2025

  应急管理数据规范 总体要求

  Specificat ion for the data of emergency management—General requirements

  2025 - 06 - 11 发布 2025 - 07 - 11 实施

  浙江 省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应急管理数字与技术中心、浙江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杭州屹信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永平、夏倩雯、叶健博、陈斯伊、蒋锋、赵程遥、张培芬、周紫微、汪国忠、王路燕、韩秀。

  应急管理数据规范 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管理数据规范框架结构,对数据目录、分类分级、数据资源、数据治理、数据安全、数据评价等内容做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急管理数据的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GB/T 1011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Z 28828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T 33745 物联网 术语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6344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GB/T 37043 智慧城市 术语

  GB/T 39477—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DB33/T 1360 公共数据脱敏技术规范

  DB33/T 2349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DB33/T 2350 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

  DB33/T 2351—2021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DB33/T 2359 公共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DB33/T 2487 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南

  DB33/T 2488 公共数据安全体系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0113、GB/T 33745、GB/T 37043、DB33/T 2349、DB33/T 2350、DB33/T 235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应急管理数据 the data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任何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4 基本要求

  应急管理数据应从数据目录、分类分级、数据资源、数据治理、数据安全和数据评价等六部分进行规范,规范框架结构如图 1 所示。

  图 1 应急管理数据规范框架结构

  其中:

  a) 数据目录:应明确应急管理数据目录规划、编制和资源编码的要求与规则;

  b) 分类分级:应根据应急管理数据属性,规定数据分类、分级方法;

  c) 数据资源:应针对应急管理核心业务及专项业务,明确主数据和专项业务数据内容;

  d) 数据治理:应对应急管理数据采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过程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e) 数据安全:应确定应急管理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技术防护及运行管理方法;

  f) 数据评价:应明确应急管理数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结果应用。

  5 数据目录

  5.1 目录规划

  数据目录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划分:

  a) 按数据来源划分:主要包括非应急管理条线、应急管理条线资源以及互联网等其他资源;

  b) 按应用场景划分:主要包括标准资源、主题资源、专题资源。

  注1 :非应急管理条线资源指公安、交通、建设、农业、水利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提供的资源。

  注2 :应急管理条线资源指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源。

  注3 :互联网资源指从互联网平台采集的资源。

  5.2 目录编制

  数据目录编制应符合DB33/T 2349的要求,实施目录动态清单化管理。 目录编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 数据目录梳理:梳理主要内容包括数据名称、数据项、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

  b) 数据目录管理:对梳理出的数据目录进行注册、发布、更新修改、下线、注销。

  5.3 资源编码

  应急管理数据资源编码应符合GB/T 7027—2002中第8章的要求,保证数据资源编码的唯一性。应急管理数据编码由18位编码组成,包括行政区划编码、数据来源编码、数据资源类型编码、业务领域编码和数据资源序列号5个部分,编码结构如图2所示,其中:

  a) 行政区划编码:第 1 位到第6 位,使用 6 位阿拉伯数字编制;

  b) 数据来源编码:第 7 位到第9 位,使用 3 位阿拉伯数字编制;

  c) 数据资源类型编码:第 10 位,使用 1 位大写英文字母编制;

  d) 业务领域编码:第 11位到第 14 位,使用4 位阿拉伯数字编制;

  e) 数据资源序列号:第 15 位到第 18 位,使用4 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制。

  示例:“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 ”信息资源编码为 :330000072T01030001,其中第1位到第6位,“330000 ”表示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到第9位,表示为数据来源,应急管理为“072 ”;第10位,表示数据资源类型,用“T ”表示库表资源;第11位到第14位,表示其业务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为0102;第15位到第18位是数据资源序列码,“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 ”为0001。

  图 2 编码结构

  6 分类分级

  6.1 数据分类

  应按照DB33/T 2351—2021中4.2的要求,并结合应急管理数据特征和属性,从数据来源、数据资源类型、业务领域三方面对应急管理数据进行分类:

  a)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非应急管理条线、应急管理条线以及互联网;

  b) 数据资源类型:主要包括库表、接口、视图、文件;

  c) 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6.2 数据分级

  应按照DB33/T 2351—2021中5.2的相关要求,对应急管理数据进行分级。分级包括:敏感、较敏感、低敏感、不敏感四级,对应的编码分别为L4、L3、L2、L1,数值越大,敏感级别越高。

  7 数据资源

  7.1 概述

  主数据、专项业务数据来源于非应急管理条线资源、应急管理条线资源。

  7.2 主数据

  应急管理主数据是应急管理多项业务中通用的关键数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减灾救灾、综合管理。

  a) 安全生产主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隐患信息、风险信息。

  b) 应急救援主数据,主要包括救援队伍信息、救援装备信息、应急预案信息。

  c) 减灾救灾主数据,主要包括物资仓库信息、救援物资信息、避灾安置场所信息。

  d) 综合管理主数据,主要包括人员培训信息、人员考核信息、法律法规信息。

  7.3 专项业务数据

  专项业务数据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监管、电气焊监管、涉爆粉尘监管、有限空间监管。

  a) 非煤矿山监管专项业务数据,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信息、边坡信息、监测设备信息。

  b) 电气焊监管专项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焊机信息、焊工信息、 电气焊作业信息。

  c) 涉爆粉尘监管专项业务数据,主要包括涉尘信息、除尘系统信息、除尘系统监测信息。

  d) 有限空间监管专项业务数据,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信息、监控点位信息。

  8 数据治理

  8.1 数据采集

  可采用人工采集、半自动采集、 自动采集、智能采集等方式采集应急管理数据。

  a) 人工采集:通过手动方式录入的数据,如纸质调查表单等。

  b) 半自动采集:通过人工操作设备获取的数据,如人员转移扫码信息等。

  c) 自动采集: 由自动识别设备采集获取的数据,如监测数据等。

  d) 智能采集:通过自动识别设备实时采集、 自动存储、识别分析后即时反馈的数据,如预警信息等。

  8.2 数据归集

  8.2.1 应根据监管业务系统情况与数据规模,选择合适的归集方式,对本部门相关监管数据进行全量归集。

  8.2.2 应急管理数据归集应采用逻辑集中汇聚的方式,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入系统,采用批量归集、实时归集等方式,对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等各类数据资源进行归集。

  a) 批量归集:对数据获取、使用无高时效性要求的数据宜采用批量归集的方式,如企业基础信息等。

  b) 实时归集:对数据获取、使用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数据宜采用实时归集的方式,如监测数据等。

  8.2.3 数据归集过程中数据需保持完整、无遗漏缺失,并保留历史数据变化情况,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8.3 数据存储

  应支持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存储,并将数据划分为若干独立域,形成应急管理数据原始库、标准库、主题库、专题库。

  8.4 数据加工

  应采用数据抽取、清洗、转换、融合、标注、稽核等技术对应急管理数据进行加工。

  a) 数据抽取:数据抽取应记录抽取标志位、抽取时间、抽取来源、抽取数量、 目标库表、抽取完成情况等信息,首次抽取应采用全量抽取方式,非首次抽取宜采用增量抽取方式。

  b) 数据清洗:应对原始库数据开展数据清洗,定义数据清洗规则,分析、检查和处理原始库数据存在的缺失数据、异常数据、重复数据和无用数据等质量问题,使用字段填充、字段补全、去除字段、数据去重等方式进行处理。

  c) 数据转换:应对数据的标准编码、格式、类型等进行转换。

  d) 数据融合:可采用数据建模、数据挖掘等技术将不同来源、不同格式和不同结构的数据集成到统一的数据模型或数据集中,提高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e) 数据标注:可对数据添加结构化的标签或注释,使其能够被机器学习模型理解和使用。

  f) 数据稽核:可从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等方面对数据进行稽查、审核。

  8.5 数据传输

  应急管理数据传输应满足云计算环境部署,支持 HTTP、HTTPS、WebSocket(RFC6455)等协议,支持 RMI 等传输方式。

  8.6 数据共享

  应急管理数据共享可采用数据接口、库表、文件、视图等方式,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a) 省内非应急管理条线数据应通过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以下简称 IRS)实现共享,共享方式包括批量共享和接口共享等,数据共享过程中应符合 DB33/T 2359 的要求。

  b) 应急管理条线数据通过应急管理数据平台实现共享,共享方式包括接口共享、库表共享、文件共享和视图共享等。

  c) 国家部委及外省数据共享应依托应急管理部数据服务总线进行,共享方式包括接口共享、库表共享、文件(夹)共享、实时数据流共享和隐私数据共享等。

  8.7 数据开放

  应急管理数据开放应符合 DB33/T 2359 的要求,依托 IRS 进行,开放方式应包括批量开放、接口开放等。

  8.8 数据使用

  应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数据,数据使用主题性质、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数据管理方重新提出数据使用申请。

  8.9 数据销毁

  8.9.1 应建立针对数据内容的清除、净化机制,实现对数据的有效销毁。

  8.9.2 应建立对数据存储介质进行销毁的规程和技术手段。

  9 数据安全

  9.1 制度规范

  9.1.1 应建立包括分类分级管理、数据访问权限管理、数据脱敏管理、数据销毁管理等应急管理数据

  安全制度。

  9.1.2 涉及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应符合 GB/Z 28828、GB/T 35273 相关规定。

  9.2 技术防护

  9.2.1 应按照 DB33/T 2487、DB33/T 2488、DB33/T 1360 的要求,采用数据源鉴别、敏感数据识别、数据脱敏、数据加密、传输通道加密、数据血缘关系、数据备份与恢复、数据防泄漏,数据访问权限管理、数据访问控制、接口安全监测与预警等数据安全防护技术。

  9.2.2 涉及数据采集、传输、交换、存储和使用的系统和过程均应符合 GB/T 22239—2019 中的二级以上安全要求,同时符合 GB/T 39477—2020 中第 5 章、第 6 章对数据安全的相关要求。

  9.3 运行管理

  应从人、数据、场景等维度,结合数据分级,采取差异化的安全运行管控措施,保障应急管理数据合理、合规、安全地流动与使用。

  10 数据评价

  10.1 评价内容

  应符合 GB/T 36344 相关要求,从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一致性、可访问性六个方面开展评价。

  a) 规范性,主要包括数据格式规范、数据值域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b) 完整性,主要包括数据项填充完整性、数据元素填充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c) 准确性,主要包括数据内容重复率、脏数据出现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d) 时效性,主要包括数据更新频率、数据更新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e) 一致性,主要包括相同数据一致性、关联数据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f) 可访问性,主要包括数据可获取、数据可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10.2 评价方法

  10.2.1 宜采用定量的评价方法,评价过程可记录,以保证评价过程可操作、可计算,评价结果可追溯。

  10.2.2 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结合应急管理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0.2.3 宜采用线上系统自动评价方式, 以保证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10.3 结果应用

  10.3.1 评价结果可作为指导应急管理数据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10.3.2 评价结果可与应急管理部数据服务总线、IRS 等外部系统进行双向对接,形成数据闭环管理。

下载地址
DB33/T 1441-2025 应急管理数据规范 总体要求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