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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438-2025 水域调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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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域   调查   DB33   1438   2025
资源简介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1438—2025

  水域调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 ions for waters survey

  2025 - 06 - 11 发布 2025 - 07 - 11 实施

  浙江 省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自然资源战略研究中心(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可可、吴剑峰、陈捷、尤爱菊、张民强、徐海波、徐志红、吴辉、梁彬、王士武、王善华、董正坤、王建锋、许开平、张嫣然、朱永澍、刘一衡、赵晓波、胡琳、余根听、王安明、沈少泽、王俊敏、郑巧西、陈梦雪、谢少游。

  水域调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域调查的基本要求、调查方法、数据采集、调查成果与资料整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域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 :500 1 :1000 1 :2000地形图图式

  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SL 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DB33/T 586 水库基础数据规范

  DB33/T 2083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

  DB33/T 2442 河湖基础数据规范

  DB33/T 2512 水利对象分类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域 waters

  陆域范围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的,发挥水域功能作用的水体容纳范围及其管理范围。

  3.2

  水面线 water surface line

  水域常水位所对应的水面外边线。

  3.3

  临水线 water boundary

  承载水域功能的区域外边线。

  3.4

  管理范围线 line of water area management

  为保护水域功能正常发挥而设定的管理范围外边线。

  3.5

  水域面 water space

  由临水线构面所形成的区域。

  3.6

  水域面积 water area

  承载水域功能的区域外边线所围成的面积。

  3.7

  水域容积 water volume

  水域面积对应的容纳水体的体积。

  3.8

  水域面积率 water area ratio

  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以下简称“水面率 ”。

  4 基本要求

  4.1 对象范围

  调查对象包括河道、湖泊、水库、山塘、蓄滞洪区、人工水道、其他水域等七类水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水域调查对象范围见表1。

  表 1 水域调查对象范围表

  4.2 调查内容

  应包括水域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水域调查内容见表2。

  表 2 水域调查内容表

  表2 水域调查内容表(续)

  4.3 数学基础

  按下列数学基础开展调查:

  a) 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b) 平面坐标系: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c) 投影分带:应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 3 °标准分带;

  d) 地形图:应符合 GB/T 20257.1 的规定,采用不小于 1 :2 000 比例尺,上游山区若缺乏 1 :2 000地形图,可采用 1 :10 000 比例尺的地形图;宜包括水系要素(点、线、面)、居民地及设施要素(点、线、面)、境界与政区要素(点、线、面)及相应图层等;应使用正式勘定的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e) 影像图:应采用优于 0.2 m 分辨率的航拍影像资料,无法满足的宜采用优于0.5 m 分辨率的卫星影像资料;航拍影像资料现势性不超过 3 年,卫星影像资料现势性不超过 1 年。

  4.4 调查方式

  4.4.1 内业调查宜利用现有成果资料;无成果或现有成果现势性、精度无法满足要求的,采用地形图、影像图等进行判绘。

  4.4.2 外业调查按下列要求执行:

  a) 内业判绘中存在疑义,宜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影像(RS)等技术开展现场补充调查或外业测量;

  b) 省、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的平面坐标,应全线实地测量;

  c) 若水库地形图未测量至校核洪水位、移民水位、设计洪水位,山塘地形图未测量至设计洪水位,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的平面坐标,应全线实地测量。

  4.5 调查流程

  水域调查流程图见图1。

  图 1 水域调查流程图

  5 调查方法

  5.1 空间数据调查

  5.1.1 水面线

  应按照TD/T 1055的相关要求,提取国土调查成果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的图斑,将“面 ”转化为“线 ”,作为调查水域对象的水面线。如国土调查中缺乏相应的图斑,宜叠加影像图判绘获取。

  5.1.2 临水线

  5.1.2.1 一般要求

  按下列要求确定:

  a) 现有资料数据满足 6.1 要求的,可直接采用;不满足 6.1 要求的,参考附录 A 和附录 B,结合地形图和影像图进行判绘;

  b) 对于县级及以上河道、地形图未测量至移民水位、设计洪水位的水库、山塘,应按照 6.1 要求全线测量临水线;其他类型水域的临水线调查,宜参照执行。

  5.1.2.2 河道、湖泊

  应按下列方法获取:

  a) 有堤防的,沿迎水侧堤顶线进行判绘;

  b) 无堤防的,平原地区沿迎水侧岸顶线进行判绘,其他地区依据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进行判绘。

  5.1.2.3 水库

  5.1.2.3.1 坝体侧临水线沿迎水侧坝顶线进行判绘。

  5.1.2.3.2 库区临水线按下列方法获取:

  a) 以移民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临水线应与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重合;

  b) 以校核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应沿设计洪水位对应的等高线进行判绘,可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中利用数字高程模型反演提取设计洪水位对应的等高线形成临水线,或采用实地测量获取。

  5.1.2.4 山塘

  5.1.2.4.1 坝体侧临水线应沿迎水侧坝顶线进行判绘。

  5.1.2.4.2 蓄水区临水线应沿设计洪水位对应的等高线进行判绘,参照 5.1.2.3.2 中 b)的方法获取。

  5.1.2.5 蓄滞洪区

  应与管理范围线重合。

  5.1.2.6 人工水道

  参照5.1.2.2中a)的方法获取。

  5.1.3 管理范围线

  5.1.3.1 一般要求

  按下列要求确定:

  a) 现有资料数据满足 6.1 要求的,可直接采用;不满足 6.1 要求的,应符合浙江省河道管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附录 A 和附录 B,结合地形图和影像图进行判绘;

  b) 对于县级及以上河道、地形图未测量至移民水位、校核洪水位的水库,应按照 6.1 要求全线实地测量管理范围线;其他类型水域的管理范围线调查,宜参照执行。

  5.1.3.2 河道、湖泊

  应按下列方法获取:

  a) 有堤防的,应根据不同堤防等级,明确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 由背水坡堤脚线外扩一定距离形成;

  b) 无堤防的,平原地区应根据不同河道等级,明确河道管理范围, 由临水线外扩一定距离形成;其他地区应依据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地形图、影像图判绘。

  5.1.3.3 水库

  5.1.3.3.1 大坝管理范围线应根据不同水库等级,由大坝两端向外延伸相应距离(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及大坝背水坡脚外扩相应距离进行判绘。

  5.1.3.3.2 库区管理范围线可采用移民水位或校核洪水位对应的等高线,参照 5.1.2.3.2 中 b)的方

  法获取。

  5.1.3.4 山塘

  5.1.3.4.1 大坝管理范围线按照DB33/T 2083 相关规定,应由坝体两端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 10m,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 10m(坝高≤10 m 时)或坝高值(坝高>10 m 时)进行判绘。

  5.1.3.4.2 蓄水区管理范围线应与临水线重合。

  5.1.3.5 蓄滞洪区

  应根据批复的相关资料数据获取。

  5.1.3.6 人工水道

  参照5.1.3.2中a)的方法获取。

  5.1.4 中心线

  应沿主流流向,由横断面与两侧临水线交叉线的中心点连线获取。

  注:按照SL 26规定,主流指沿河道纵向流动的、流速相对较大的水流主体部分。

  5.1.5 水域面

  应由临水线构面获取,存储各类型水域的属性数据。

  5.2 属性数据调查

  5.2.1 基本信息

  5.2.1.1 名称

  水域名称符合下列规定:

  a) 已公布名录的水域,应采用公布文件中的水域名称;

  b) 未公布名录的水域,宜采用相关规划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5.2.1.2 等级(类型)

  各类水域应进行等级(类型)划分,见表3。

  表 3 等级(类型)划分表

  5.2.2 规模数据

  5.2.2.1 起止点

  5.2.2.1.1 起点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山丘区河道、人工水道的起点, 以集雨面积不小于 0.1 km2 的断面确定;

  b) 平原区河道、人工水道的起点,可参考区域防洪排涝格局确定,难以确定河流流向的南北向河道,以南端为起点,东西向河道以西端为起点。

  5.2.2.1.2 止点应为汇入口或河海分界线;汇入蓄水工程的, 以蓄水工程的临水线作为止点。

  5.2.2.2 长度

  应通过量算中心线长度获取。

  5.2.2.3 水域面积

  应通过量算临水线所围成的水域面的面积获取。

  5.2.2.4 水域容积

  5.2.2.4.1 水库、山塘、湖泊、蓄滞洪区等面状水域,应结合设计参数、高程数据获取。

  5.2.2.4.2 河道、人工水道等线状水域应通过断面法计算获取。

  5.2.3 特征数据

  5.2.3.1 平均宽度

  宜采用水域面积除以长度获取。

  5.2.3.2 设计洪水位

  5.2.3.2.1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可从防洪排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方案等获取相关数据,若无相关资料,宜通过典型调查法获取历史最高洪水位代替。

  5.2.3.2.2 水库、山塘的设计洪水位应符合 5.2.3.4 的要求。

  5.2.3.3 平均水深

  宜以水域容积除以水域面积计算获取。

  5.2.3.4 特征参数

  水库的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移民水位、校核洪水位、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坝顶高程、集雨面积和山塘的设计洪水位、正常蓄水位、总容积、坝顶高程、集雨面积等特征参数,应从注册登记信息获取;未注册登记的水库、山塘的特征参数,可通过防洪排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数据获取。

  5.2.4 其他信息

  5.2.4.1 所在区域

  应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5.2.4.2 所属流域

  根据DB33/T 2512,包括苕溪流域、运河流域、钱塘江流域、 甬江流域、椒江流域、瓯江流域、飞云江流域、鳌江流域、独流入海小水系、出省河流。

  5.2.4.3 所属地形地貌类型

  包括杭嘉湖平原、萧绍平原、宁波沿海平原、台州沿海平原、温州沿海平原、浙东丘陵、浙西丘陵、浙南山地、浙中盆地或沿海岛屿。

  5.2.4.4 主要功能

  包括行洪排涝、灌溉供水、交通航运、生态环境、景观娱乐、文化传承,若具有多项功能,应根据重要性进行功能排序。

  6 数据采集

  6.1 一般要求

  数据采集的一般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数据采集一般要求表

  6.2 河道分段

  河道上下游等级不同、防洪标准不同或遇其他类型水域时,应分段调查,并按下列要求采集数据:

  a) 临水线、管理范围线、水域面、中心线应相互独立;

  b) 应按河道走向,从上游到下游的方向顺序采集数据;

  c) 采集线段连续不间断,且临水线范围小于或等于管理范围线范围。

  6.3 河道分叉

  按下列要求采集数据:

  a) 采集主流的河道中心线;

  b) 河道长度,按主流中心线计算获取;

  c) 河道水域面积,应包括主流及分叉河道的面积。

  6.4 水域交汇

  6.4.1 河道与河道交汇,按下列要求采集数据:

  a) 水域面采集不应交叉重叠,应根据干支流关系,将交汇处水域纳入级别较高的河道,另一河道水域面在汇入断面处断开;

  b) 其他空间数据应对应水域面进行采集,并保持连通性;延伸支流的中心线,使两河道中心线无缝衔接。

  6.4.2 河道与其他类型水域交汇,按下列要求采集数据:

  a) 水域面采集不应交叉重叠;水域面分界按照其他类型水域进行采集:遇湖泊,可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作为水域面分界的依据;遇水库、山塘,上游河道应以水库库区、山塘蓄水区的临水线作为水域面分界,下游河道可以溢洪道末端作为水域面分界的依据;

  b) 河道长度应包括起止点内串联的湖泊、水库、山塘等长度,河道水域面积不应包括串联水域的面积。

  6.5 交界水域

  6.5.1 对于湖泊、水库、山塘等面状水域,应采集整个水域的属性数据,空间数据按行政区划线进行划分且无缝衔接。

  6.5.2 对于河道、人工水道等线性水域,应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采集:

  a) 上下游交界: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均以行政区划线为界分别采集;

  b) 左右岸交界: 中心线应按整个水域进行采集,其他空间数据按行政区划线进行划分且无缝衔接;长度由中心线获取,应包括各自区域内长度及交界段长度,其他属性数据以行政区划线为界分别采集。

  6.6 江心滩(洲)

  按下列要求采集数据:

  a) 建有堤防的,其堤防内区域不作为水域,采集堤防迎水侧水域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

  b) 未建堤防但有设防对象的,可依据规划或设计方案确定的堤线,采集堤线外水域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

  c) 其它的江心滩(洲),应划入水域。

  7 调查成果与资料整理

  7.1 调查成果

  7.1.1 成果组成

  应形成数据库; 以区域为单元开展的水域调查,还宜形成统计分析、成果报告、专题图件等成果。

  7.1.2 数据库

  数据库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空间数据编辑工具和属性录入软件,进行水域调查数据库的制作;

  b) 数据库的数据结构、类型、格式、对象关系等要求,应符合 DB33/T 586、DB33/T 2442 的相关规定;

  c) 数据分层与命名要求见附录 C。

  7.1.3 统计分析

  7.1.3.1 按下列要求进行统计分析:

  a) 应统计各类型水域的数量、规模、水域面积、水面率等;

  b) 分别按区域(行政区、功能区等)、流域、地形地貌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水域面积、水面率为区域控制性指标,应分区统计;

  c) 可根据地方实际,单独统计重点区域各类型水域。

  7.1.3.2 水域调查成果统计表格式要求见附录 D。

  7.1.4 成果报告

  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区域概况:简述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河流水系等情况;

  b) 基础资料:介绍国土调查、河湖划界及相关规划、设计成果等资料情况;

  c) 总则: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基准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等;

  d) 调查方法:详细阐述调查过程中已有资料采纳、地形图及影像图判绘、现场调查和实地测量等调查方法;

  e) 分类水域调查分析:分别阐述河道、湖泊、水库、山塘、蓄滞洪区、人工水道、其他水域等不同类型水域的数量、规模、水域面积等情况;

  f) 分区水域统计分析:分析区域水域总体情况以及分区域、分流域、分地形地貌类型的水域数量、规模、水域面积、水面率等情况;

  g) 问题与建议:归纳总结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水域保护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7.1.5 专题图件

  宜按下列要求执行:

  a) 比例尺根据成图尺寸进行设置;

  b) 图件右下以文字形式简要介绍区域水域概况,并以图表形式表述各类水域面积构成;

  c) 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图面大小及相关要素的取舍。

  7.2 资料整理

  7.2.1 作业资料

  宜包括下列资料:

  a) 纸质图电子化资料:纸质图扫描得到的图片文件;

  b) 地形资料:地形图文件、数字高程模型(DEM)等;

  c) 影像资料: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等。

  7.2.2 测量资料

  宜按下列要求执行:

  a) 测量技术报告对测量要求、测量组织实施、测量成果组成等进行说明;

  b) 测量整编资料包括水域测量平面图、测量数据整编成果;表明测量位置的数据和图件标明的位置一一对应。

  附 录 A

  (资料性)

  水域边界线的界定示意

  A.1 水库水域边界线

  水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见图A.1。

  a) 库区以移民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

  b) 库区以校核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

  标引序号说明如下:

  G ——水库移民水位线与大坝等建筑物交界处至水库大坝等建筑物背水坡轮廓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X1——水库大坝等建筑物轮廓线外一定距离,当构筑物为大坝时,X1=大坝背水坡脚外护堤地范围;当构筑物为水闸、溢洪道等建筑物时,X1=水工程管理区范围-G。不同级别水库X1值有所不同,不同建筑物X1值亦有所不同,具体见表A.1。

  图 A.1 水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

  A.2 山塘水域边界线

  山塘水域边界线示意图见图A.2。

  标引序号说明见图A.1。

  图 A.2 山塘水域边界线示意图

  A.3 有堤防(或配套建筑物)河道水域边界线

  有堤防(或配套建筑物)河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见图A.3。

  标引序号说明如下:

  D ——堤防迎水坡堤肩至堤防背水坡脚之间的距离;

  X1——堤防背水坡堤脚外护堤地范围;

  G ——河道配套建筑外轮廓对应的宽度;

  X ——河道配套建筑轮廓外一定距离。不同级别建筑物X值有所不同。其中G+X为该水工程管理范围。

  图 A.3 有堤防(或配套建筑物)河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

  A.4 无堤防河道水域边界线

  无堤防河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见图A.4。

  a) 无堤防河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平原地区)

  b) 无堤防河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其他地区)

  图 A.4 无堤防河道水域边界线示意图

  A.5 水域各相关参数取值

  水域各相关参数取值见表A.1。

  表 A.1 水域各相关参数取值

  表A.1 水域各相关参数取值(续)

  附 录 B

  (资料性)

  水域空间数据示意图

  B.1 水域面

  水域面示意见图B.1。

  图 B.1 水域面(由临水线构面所形成的区域)示意图

  B.2 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见图B.2。

  图 B.2 有堤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图

  B.3 无堤防河道

  平原地区无堤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见图B.3;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见图B.4。

  图 B.3 平原地区无堤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图

  图 B.4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图

  B.4 水库

  以移民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库区、坝体侧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见图B.5; 以校核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库区、坝体侧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见图B.6。

  图 B.5 库区以移民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示意图

  图 B.6 库区以校核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示意图

  B.5 山塘

  山塘蓄水区、坝体侧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见图B.7。

  图 B.7 山塘蓄水区、坝体侧临水线、管理范围线示意图

  附 录 C

  (资料性)

  数据分层与命名表

  数据分层与命名表见表C.1。

  表 C.1 数据分层与命名表

  表C.1 数据分层与命名表(续)

  附 录 D

  (资料性)

  水域调查成果统计表

  D.1 分水域类型统计表

  分水域类型统计表见表D.1。

  表 D.1 分水域类型统计表

  D.2 分区域统计表

  分区域统计表见表D.2。

  表 D.2 分区域统计表

  D.3 分流域统计表

  分流域统计表见表D.3。

  表 D.3 分流域统计表

  D.4 分地形地貌统计表

  分地形地貌统计表见表D.4。

  表 D.4 分地形地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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