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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2496-2026 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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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轻度   稻田   污染   安全   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

  ICS 13.020.40 CCS Z 05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496—2026

  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规

  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afe utilization of paddy fields with moderate and slight cadmium and arsenic co-contamination

  2026 - 02 - 13 发布 2026 - 04 - 13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496—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俊、刘波、杨利、樊丹、严昶、谭勇、姚晶晶、程艳、万国华、聂新星、周维、崔文文、肖曼丽、陈晨。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电话:027-87665821,邮箱:hbsnab@126.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电话:027-88430551,邮箱: hbaaskjc@163.com。

  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利用的污染源防控、土壤中轻度污染等级划分、低积累水稻品种替代、土壤调理、叶面阻控、水分管理、分类调控、效果评估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NY/T 525 有机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 1428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2266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T 3034 土壤调理剂 通用要求

  NY/T 3343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NY/T 3829 含硅水溶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镉砷复合污染 cadmium and arsenic co-contamination

  土壤中镉和砷同时存在,并且每种重金属含量均超过GB 15618中规定的风险筛选值。

  稻田安全利用 safe utilization of paddy field

  采取低累积水稻品种替代、土壤调理、叶面阻控、水分管理等单一或复合技术措施,降低水稻籽粒中重金属含量,使其不高于GB 2762规定的限值,实现稻田安全生产。

  4 污染源防控

  4.1 工矿企业监控

  DB42/T 2496—2026

  定期调查实施区域周边排污企业,每年跟踪监测,评估环境风险,判定实施区域内稻田所受影响程度,通过相应措施断源,降低重金属污染风险。

  4.2 灌溉水质监测

  对实施区域灌溉水进行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

  4.3 农业投入品检测

  对实施区域中施用的农业投入品(土壤调理剂、肥料)进行重金属含量检测,符合GB 15618、GB 38400的要求。

  5 土壤中轻度污染等级划分

  5. 1 污染程度评价方法

  利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对土壤中镉和砷的污染程度进行评级,计算公式(1)如下:

  pi = ci /si ············································································ (1)

  式中:

  P——实施区域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指数;

  C——实施区域土壤重金属的实测平均浓度,mg/kg;

  S——土壤重金属的限量值,采用GB 15618规定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筛选值,mg/kg;

  i——土壤中镉或砷。

  5.2 污染评价分级标准

  按表1确定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级与程度。镉或砷污染指数较大所对应的风险等级定为该复合污染地块的最终污染程度。

  表1 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分级标准

  6 低积累水稻品种替代

  6. 1 筛选要求

  在省内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区开展多点田间试验,试验周期不少于2年。稻米镉、砷含量连续两年符合GB 2762的规定,产量及主要病害抗性与当地主推品种相当。

  6. 2 应用原则

  选用适宜本区域的低积累品种,并定期监测稻米镉、砷含量。当发现品种低积累特性退化或不再符合安全利用要求,应及时更新。

  7 土壤调理

  7. 1 有机(类)肥料

  7.1.1 产品选择

  主要包括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等,肥料质量应符合NY/T 525、NY 884的要求。不准许施用来源不明及重金属超标的畜禽粪便、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等。

  7.1.2 施用量

  依据土壤中镉和砷风险等级确定有机(类)肥料用量,具体见表2。

  表2 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有机(类)肥料推荐施用量

  7.1.3 施用方法

  作为基肥一次性施用。在水稻播种或移栽前5d~7 d均匀撒施于田面,通过旋耕或犁耕翻入土中,耕作深度应达到15 cm~20 cm,使肥料与耕层土壤充分混匀。

  7. 2 土壤调理剂

  7.2.1 产品选择

  宜选择铁基改性生物炭或铁改性木本泥炭等具有镉、砷同步钝化功能的土壤调理剂。土壤调理剂应符合NY/T 3034的规定。

  7.2.2 施用量

  依据土壤酸碱度、镉和砷污染风险等级综合确定土壤调理剂施用量,具体见表3。

  表3 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土壤调理剂推荐施用量

  7.2.3 施用方法

  宜一次性施用,在水稻播种或移栽前5 d~7 d均匀撒施于田面,通过旋耕或犁耕翻入土中,耕作深度应达到15 cm~20 cm,施入后应及时灌水,促进调理剂与土壤重金属的钝化反应。

  8 叶面阻控

  8.1 产品选择

  宜选择含硅、硒、锌等元素的叶面阻控产品。产品质量符合GB/T 17420、NY 1428、NY 2266、NY/T 3829的规定。

  8.2 施用量

  一般喷施用量为30L/667 m²~50L/667 m²(单次用液量),全生育期不少于两次,间隔不少于7 d,具体施用量和喷施浓度可参照产品说明书。

  8.3 施用方法

  分别于分蘖期至拔节期、破口期至始穗期进行。若需第三次喷施,应在齐穗期前完成。时间应选择在晴天或阴天9点前或16点后进行。采用背负式喷雾器或无人机进行雾化喷施,喷施后24 h内如遇降雨应重新喷施。

  9 水分管理

  9. 1 分蘖期水分调控

  在水稻分蘖期保持2 cm~3 cm浅水层,分蘖末期及时轻晒田,以田面出现微裂缝、不陷脚为准。避免重晒、强晒。

  9.2 抽穗至收获期水分调控

  在水稻抽穗至灌浆期采取浅水与湿润交替的间歇灌溉策略。田间维持1 cm~2 cm浅水层,待其自然落干至田面无积水后复灌,如是反复至收获前7 d~15 d断水,避免过早断水落干。

  10 分类调控

  10.1 轻度镉砷污染稻田

  以“低累积水稻品种替代”或“叶面阻控”单项技术为主,辅以“水分管理 ”措施。

  10. 2 中度镉砷污染稻田

  以“土壤调理”和“叶面阻控”联合技术为主,辅以“低累积水稻品种替代”和“水分管理 ”措施。

  11 效果评估

  按照NY/T 3343规定,进行跟踪监测评价,稻米镉砷含量不超过GB 2762规定的限量值,产量达到当地主推品种的90 %以上。

  12 标准实施及评价

  12. 1 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包括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知识准备、手段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

  12. 2 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2. 3 针对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农田实施相关单位和业务人员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2.4 标准实施主要在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治理中开展。

  12.5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需要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的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标准实施矫正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意见建议。

  12.6 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12.7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12.8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12.9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见附录 A。

  附 录 A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如表A.1所示。

  表A.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下载地址
DB42/T 2496-2026 中轻度镉砷复合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规程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