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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452—2025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
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management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s in public institutions
2025 - 12 - 15 发布 2026 - 03 - 15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3452 2025
目 次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昌茂电能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智标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协会、 湖南湘能能佳基地科技有限公司、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邻春同、 谭少雄、 康纯、 廖劲松、 石思、 易朝进、 盛立新、 陈坚、 姜海彬、邓伟林、 黄毅、 孟榕。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总体要求、 设计要求、 施工与验收、 运营管理、 安全与应急及服务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所属或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规划、 建设、 验收、 运营及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 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20234. 1 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20234.2 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 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 直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4 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4部分: 大功率直流充电接口
GB 46519 2025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 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252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0966 202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 1 术语和定义
GB/T 50966 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 1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for public institutions
指公共机构所属或管理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 由多台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 监控设备、 配套设施等组成。
[来源: GB/T 50966 2024 , 2. 0. 1, 有修改]
3. 1 . 2
有序充电 orderly charging
通过智能调控技术实现充电负荷与电网协调的充电模式。
3. 1 . 3
运营企业 charging station operator
负责充电站内环境、 设施设备等的安装、 运营和维护, 保障充电站安全、 可靠运行的企业。 3. 1 . 4
运营管理系统 charging operation system
实现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运营服务、 运行监控、 数据采集、 统计分析、 运行决策的系统。
3. 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V2G: 车网互动 (vehicle-to-Grid)
4 总体要求
4. 1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 因地制宜、 应装尽装原则, 依据公共机构的配电、停车、 充电需求等条件, 设定典型建设方案和充电设施配置方案, 宜对外开放。
4. 2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流程包含规划选址、项目备案、用电报装、 项目施工、 平台接入、竣工验收等环节。 充换电站名称应在项目备案、 平台接入、 对外运营时保持一致, 名称格式统一为 "运营企业+地理位置+充电站" (如 "国网湖南天心区 充电站")。
4. 3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应全面接入湖南省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
4. 4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整体运营与服务机构宜与所属公共机构物业部门深度合作,分工明确。
4. 5 充电站应配备监控设备, 充电负荷应配备相应管理设施, 尽可能利用现有配电容量等资源, 实现充电负荷的安全管理, 确保低压网络不过载, 在必要情况下可远程一键切除充电负荷设计与技术要求。
4. 6 宜联合公共机构相关联小区实行充电站 "统建统服"模式。
5 设计要求
5. 1 选址与布局
5. 1. 1 应设立独立固定的充电区域, 进行统一管理。
5. 1.2 充电站布局宜结合电动汽车类型、 保有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 并宜充分利用供电线路、 交通场站、消防设施等现有条件。
5. 1. 3 应与带易燃易爆场所、 其他设备、 消防设施、 道路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避免低洼易积水区域、 强电磁干扰源。
5. 1. 4 应预留足够的停车位空间 (标准车位尺寸)和车辆驶入或驶出通道, 方便用户停车和充电操作。
5. 1.5 应靠近电源接入点, 考虑用户到达的便利性。
5. 1. 6 应设置清晰、 醒目的充电站引导标识、 车位标识、 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
5. 1. 7 新建公共机构停车场充电车位占比宜大于等于30%, 其中直流车位宜大于等于50%, 配备一定的V2G车位。
2
5. 1.8 既有停车场改造充电车位占比宜大于等于20%, 预留电力扩容空间, 按总功率30%冗余设计。
5. 2 设备选型
5. 2. 1 应根据规划区域的配电容量盈余, 合理确定直流快充与交流慢充充电设施的配置比例。
5. 2.2 车网互动宜配备V2G, 充电桩需支持双向充放电, 参与电网调峰服务。
5. 2.3 宜具备光储充一体化技术。
5. 3 设施设备要求
5. 3. 1 应明确标示交流桩 (单相/三相)、直流桩的额定输入/输出电压、 电流、功率范围、执行标准号、交流充电桩。
5. 3.2 应配备交流充电、 直流充电接口 、V2G、大功率直流充电接 口 , 且接口的性能应符合GB/T 20234. 1 GB/T 20234. 4系列标准的要求。
5. 3. 3 在额定条件下, 充电桩整机效率不应低于96. 5%, 能效等级应符合GB 46519 2025的要求。
5. 3. 4 在额定负载下, 功率因数应≥0.99
5. 3.5 充电控制引导, 充电桩应具备符合GB/T 18487. 1 2015中附录A要求的充电控制导引功能。
5. 3. 6 短路保护应符合GB 50052 2009的要求。
6 施工与验收要求
6. 1 施工
6. 1. 1 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相关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6. 1.2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6. 1. 3 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 材料应取得相关认证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 保管及期限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认可, 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6. 1. 4 低压和特低电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 应符合 GB 50150 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 1.5 用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工艺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 如不能满足工艺的环境要求, 应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 应对用电设施、 配电线路、 接地装置等设置标识。
6. 1. 6 I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电气跨越应符合设计要求。
6. 1. 7 各类施工应符合GB/T 50252的要求。
6. 2 验收
6. 2. 1 验收管理
公共机构充电桩建设项目竣工后, 投资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方可投入运营,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递交验收报告。
6. 2.2 验收条件
6. 2. 2. 1 公共机构所属或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已在现场完成安装、 调试, 各项功能正常。
6. 2.2. 2 工程使用的充电设施质量、 性能符合要求。
3
C) 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充电场站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且有记录。
7. 2 设备管理
7. 2. 1 供配电设备
充电站配电设备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应配备绝缘用具, 保持功能完好, 且摆放整齐;
b) 配电设备操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C) 应定期检查配电设备运行情况, 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7. 2.2 充电设备
7. 2.2. 1 充电站充电设备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充电设备、 充电枪、 电缆、 液晶屏以及配电柜、 车挡等配套设施外观整洁, 无可见破损, 电缆与枪头、 主机连接处完好, 无可见破损;
b) 充电设备应进行编号, 编号应纳入充电设备台帐;
C) 露天设置的充电设备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雷雨等特殊天气充电安全;
d) 应及时清理废弃、 退役等不能继续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e ) 应建立充电设备巡检制度, 及时发现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并解决。
7. 2. 2. 2 充电设备巡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充电站规模、 位置、 场站利用率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合理安排正常巡检次数,频次不宜低于每三个月一次;
b) 遇到以下情况应安排特殊巡检:
· 大风、 雷雨、 冰雪、 冰雹、 地震等恶劣天气;
· 新设备投入运行或设备经检修、 改造及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
· 法定节假日、 上级通知有重大活动;
· 充电设施运行可靠性下降或存在发生较大事故事件的可能;
· 用户投诉反应次数突然增加的情况;
C) 充电设备巡检中发现故障, 应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恢复, 应张贴暂停服务标识。
7. 2. 3 监控设施
7. 2. 3. 1 安防监控
应实现监控摄像头有效覆盖所有充电车位、 场站出入口等,运营单位人员能实时监控现场状况,保障对场站范围内工作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监控。
7. 2. 3. 2 供电监控
应实现对供电设备的供电情况、 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的监控。
7. 2. 3.3 充电监控
应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包括对充电设备的在线情况、 故障情况、 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测、 可靠性检测、 完整性检测等。
7. 2. 3. 4 消防监控
应实现对场站范围内充电设施火灾安全监控, 具备火灾监测、 火警报警功能。
7. 2. 3.5 型号、 配置和数量
型号配置和数量应按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7. 2. 3.6 技术参数
应检查监控系统产品图纸与实物, 按照合同和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7. 2. 4 消防设施
充电站应合理配备消防设施, 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a) 应制定消防设施工器具操作规程, 不应随意挪用、 埋压、 圈占消防设施;
b) 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系统进行检查、 维护与保养, 发现故障和异常应及时反馈处理;
C) 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等智能防控装置。
7. 3 运维人员
7. 3. 1 充电站应根据运营规模合理配置场站运维人员, 设置相应岗位职责。
7. 3. 2 运维人员应佩戴服务标识, 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提供服务。
7. 3. 3 运维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掌握电动汽车安全知识、 用电安全知识,具备充电设施应急处理能力等。
7. 4 运营管理系统
7. 4. 1 运营管理系统建设应满足运营管理需求、 符合互联互通要求。 充电设施应有易于人机识别的编码, 编码应有唯一性、 可扩展性、 协调性, 并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公共信息交换的有关要求。
7.4.2 系统在满足业务需求、 安全需求外, 还应满足提供服务的性能要求, 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7.4. 3 系统相关技术措施应避免公电私充, 具备独立的公车充电消耗台账功能, 且能根据岗位、业务性质、 重要程度, 涉密情况等确定系统的操作权限, 建立相应的授权使用制度。
7. 5 记录
7.5. 1 应对运营管理、 服务进行记录, 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记录、 运行日志、 用户交易记录、 账单记录、设备及电池检修维护记录、巡查记录、 交接班记录及客户投诉处理记录等。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 齐全完整。
7. 5.2 应明确记录的收集、 整理、 归档、 修改流程, 并由专人负责记录管理。
7.5. 3 应保留相关人员签字记录原始文件, 其他资料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媒介等形式保存。
7.5. 4 应按照记录不同类型进行不同保存周期的分类保存。
8 安全与应急
8. 1 安全控制
8. 1. 1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运营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业务培训,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8. 1.2 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台账、 分级分类施策,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开展失效桩治理, 有效提升充换电设施的安全水平。
8. 1. 3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宜购买安全责任险、 财产险、 产品责任险、 火灾险等险种, 保护自身和消费者权益。
8. 2 应急管理
8. 2. 1 应建立应急队伍, 配备应急所需设备, 并进行日常保养, 保证设备完好。
8. 2.2 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 内容完备 ,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并定期进行演练。
8. 2.3 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 应按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措施 , 防止事态扩大,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8.2. 4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动情况、 安全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和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 服务要求
9. 1 服务内容
应有客户服务渠道、 导引服务、 充电流程服务、 计量、结算服务、 信息服务、 投诉与处理和其他服务等。
9. 2 服务质量
9. 2. 1 客户服务渠道
9. 2. 1. 1 客户服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电话、 网站、 移动客户端等。
9. 2. 1. 2 应设置24 h服务渠道并保持畅通。
9. 2. 1. 3 更改与新增服务点、 设施停运、设施维护信息应提前通过物业、 网络或现场进行公告。
9. 2.2 导引服务
9. 2. 2. 1 应通过标志标识或人员提供车辆进场、 停车、 离场和用户安全警示信息提示导引 。
9. 2.2. 2 应通过现场标识、 导引、 客户端等方式告知用户充电桩位置、 充电桩可用状态等信息。
9. 2.2. 3 宜根据周边道路条件设置引导标识。
9. 2. 2.4 宜通过地图、 客户端或小程序提供充电设施导航信息。
9. 2.2.5 对采用二维码方式的充换电设施应保持信息清晰、 准确。
9. 2. 2.6 在充换电过程中 , 宜通过客户端或现场显示等形式为用户提供充换电状态信息。
9. 2.3 充电服务
9. 2. 3. 1 应能自动提示用户充电时切断电动汽车电源。
9. 2.3. 2 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 宜在客户端显示充电操作说明, 提示用户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9. 2.3. 3 应在充电前提示用户对车辆进行检查, 对充电设备连接、 充电参数进行确认。
9. 2. 3.4 应在充电时提示用户充电过程中禁止启动或移动车辆, 严禁带电插拔充电插头。
9. 2.3.5 应在充电发生异常时, 系统能及时告知客户。
9. 2. 3.6 自充电结束后、 行车前, 应通过现场操作指南或客户端提示用户确认停止充电、 订单支付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完成。
9. 2. 4 结算服务
9. 2.4. 1 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政策文件要求,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9. 2.4. 2 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根据公示的计费方式核算收费金额, 计价应准确, 收费应向用户明示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公示。
9. 2.4. 3 结算时应提供收费明细, 包括充电单价、 充电量及收费总金额等。 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公务用车、 私车分项计量结算。
9. 2. 4.4 应在现场明显位置或移动客户端显示充电卡结算、 移动客户端结算操作步骤应准确、及时向用户反馈账单信息。
9. 2.5 投诉处理
9. 2.5. 1 应制定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9. 2.5. 2 应公示投诉流程 , 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9. 2.5. 3 应设置投诉受理部门, 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 并建立反馈意见档案。
参 考 文 献
[1] 湘发改能源规 (2025) 289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2] 湘发改能源 (2023) 14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