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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821-2026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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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产   动物   无害化   处理   DB31
资源简介

  ICS 13.030.40

  CCS Q 86

  DB 31/T 821—2026

  代替DB31/T 953—2015、DB31/T 1004—2016、DB31/T 821—20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nocuous treatment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2026 - 02 - 14 发布 2026 - 06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821—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 821—2014 《 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 范》、 DB31/T 953—2015《动物无害化收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DB31/T 1004—2016《动物无害化收集转运技术规范》, 与DB31/T 821—2014、DB31/T 953—2015及DB31/T 1004—2016相比,除结构合并、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标准名称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整合修订(见第1章);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删除了“规模化养殖场”“散养户”“ 消毒”“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毁去除率”“焚烧效率”“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定义(见DB31/T 953—2015中第3.1条、第3.2条、第3.5条,DB31/T 821—2014中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增加了应急处理的选址要求(见第4.1.2款);

  ——增加了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基本设施要求(见第4.2条);

  ——增加了车辆备案的要求(见第4.4.1款);

  ——增加了“物料收集”中“宠物收集”的技术要求(见第5.3条);

  ——增加了宠物尸体接收的相关要求(见第7.1.3款);

  ——调整了“焚烧法”处置的技术要求(见第8.1条);

  ——增加了“深埋法”处置的技术要求(见第8.2条);

  ——增加了“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要求(见第9章);

  ——删除了“专用警示标识、基本型式及参数”(见DB31/T 1004—2016 附录A)。删除了“化制法”“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常用的化学消毒剂”附录(见DB31/T 821—2014附录B、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微微、章伟建、张利、朱广蕊、苏杰、屠益平、周华珍、林祥文、龚逸唯、刘炜、魏侃俐。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31/T 821—2014;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1/T 953—2015;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31/T 1004—2016;

  ——本次修订合并了DB31/T 821—2014、DB31/T 953—2015 、DB31/T 1004—2016标准,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总体要求、物料收集、物料转运、物料接收、处置、环境保护、消毒和档案记录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包括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动物及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DB31/768—2025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T 1550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收集场所 innocuous collection station

  用于暂时存放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空间,包括规模化养殖场自设的收集房和区域性集中收集的场所。以下简称收集场所。

  3.2

  无害化处理场所 innocuous treatment venues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场所。以下简称处理场所。

  3.3

  物料 material

  国家或本市规定应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或其他相关物品。 3.4

  防疫袋 epidemic prevention bag

  用于盛装物料,具有防渗和抗撕裂性能,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泄漏与扩散的软质包装

  DB 31/T 821—2026袋。

  4 总体要求

  4.1 选址

  4.1.1 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及农业农村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外;

  ——在集中式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区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下风向;

  ——与集中式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域、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1.2 应急处理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4.2 基本设施

  4.2.1 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应配备以下基本设施:

  ——与物料收集量相适应的冷库或冷柜,设置及温度设定要求按照 DB31/T 1550 执行;

  ——物资仓库,用于存放清洗、装卸等设施设备及防疫物资等;

  ——污水处理设施;

  ——消毒设施,包括高压冲洗机、喷雾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等;

  ——安全监控设施,在出入口和相关位置安装监控探头;

  ——消防设施;

  ——更衣室, 内设消毒设施。

  4.2.2 处理场所应配置环境污染物治理设施。

  4.3 人员要求

  4.3.1 物料的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工作应配备动物防疫相关专业和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3.2 人员工作时应按生物安全要求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胶鞋等人员防护用品。应按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4.4 车辆要求

  4.4.1 应使用经备案的动物无害化处理专用运输车辆。

  4.4.2 专用车辆应统一配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驾驶室与厢体应完全隔开,厢体内壁结构应易清洗、消毒、耐腐蚀,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防渗漏性能;

  ——配置冲洗消毒、污水暂存、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自动装载和卸载等设施。

  4.4.3 自行配置车辆的,应结合物料数量、路况等因素合理选型。

  4.4.4 应在车辆明显部位及车厢两侧喷涂功能标识。

  4.4.5 应配备消毒用品、防疫袋、人员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4.4.6 停运期间应封闭上锁,在指定场所停放,保持整洁、卫生,不应作其他用途。

  5 物料收集

  5.1 养殖单位收集

  5.1.1 物料应装入防疫袋或防渗漏容器内,及时暂存于自设的收集房内,并标注日期、数量等信息,待装载运输。

  5.1.2 收集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满足 4.1 的基础上,规模化养殖场自设的收集房应位于养殖场区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与养殖区、办公生活区及其他人员活动密集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设有效物理隔离屏障;

  ——设有明显的“非工作人员请勿靠近”警示标牌;

  ——地面应平整硬化,便于冲洗消毒。

  5.2 区域性集中收集

  5.2.1 物料应防渗存放,按照指定的区域、线路,及时开展收集工作。

  5.2.2 集中收集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满足 4.1 的基础上,应与规模化养殖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院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必要的距离;

  ——宜设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的要求,并方便收集车辆出入;

  ——按功能区划分,可分为物料贮存间、工器具间、人员更衣消毒室。

  5.2.3 冷库应严格封闭,并配置防盗设施。

  5.2.4 物料在运输至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时,移送单填写应符合附录 A 要求。

  5.3 宠物收集

  5.3.1 宜配套建立宠物尸体收集点。

  5.3.2 应满足以下要求:

  ——宜设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的要求,并方便收集车辆出入;

  ——划分功能区/室,分为办公区/室、贮存室、人员更衣消毒室。

  5.3.3 宠物尸体应装入防疫袋密封包装。

  5.3.4 不能立即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将接收的宠物尸体放至冷藏设施暂存。

  5.4 其他收集

  其他来源的物料收集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6 物料转运

  6.1 装载

  6.1.1 车辆到达养殖单位或区域性集中收集场所后应清点物料数量,日报表按照附录 B 要求填写,无误后对物料有序分类、装车。

  6.1.2 不应装载收集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

  6.1.3 不应超载。

  6.1.4 使用防疫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其防疫袋材质必须符合防渗漏标准,并规范封扎操作;使用后的防疫袋须随动物尸体同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重复使用或丢弃。

  6.2 运输

  6.2.1 运输前应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情况下方可出车。

  6.2.2 应指定责任人对运输过程负责。

  6.2.3 路线应固定,路径应避开人口密集区与交通拥堵道路,途中不宜停靠、逗留及往返。

  6.2.4 应保证运输过程清洁卫生、安全环保。

  6.2.5 转运途中如发生意外导致物料散落、血污水溢出时,应立即停车,设警示标志提醒,并对散落的物料进行收集、清理,对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如运输患有或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物料途中发生意外的,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2.6 宠物尸体运输禁止快递,禁止进入公共交通流转。

  7 物料接收

  7.1 登记

  7.1.1 集中处理场所应有固定的场所及专用通道用以对物料进行接收及登记,按照附录 C 要求填写。

  7.1.2 集中处理场所应设有计量设施, 以明确接收物料的重量。

  7.1.3 宠物处理接收时应填写附录 D,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宠物尸体外包装上的标识信息与凭证保持一致;

  ——对集中处理和单独处理的宠物尸体分类核对、检查或称重;

  ——选择单独无害化处理方式的,应明确取骨灰的时间。

  7.2 存放

  7.2.1 集中处理场所的卸货区域应为封闭场所,并在指定区域卸货。

  7.2.2 物料应直接卸入料仓,不能及时处理的物料应卸至存放容器,运入冷库存放。

  7.2.3 存放容器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物料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7.2.4 物料存放容器应符合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7.2.5 冷库内物料存放应根据卸货时间,有序堆放,依次处理。

  7.2.6 冷库外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8 处置

  8.1 焚烧法

  8.1.1 可适用于所有物料的处理。

  8.1.2 主要工艺流程应为预处理、投料、焚烧和后处理。预处理应包括物料破碎、预干燥等处理;后处理应包括余热回收利用,烟气的净化、排放以及残渣的收集处理等。

  8.1.3 焚烧炉的环境条件、使用性能、外观要求、材料要求、安全环保要求、检验等技术要求,应按照 MZ/T 142 和 DB31/768 执行。

  8.1.4 运行要求应按照 GB 18485—2014 第 7 章、DB31/768—2025 第 6.2 条,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

  8.1.5 焚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8.1.6 焚烧设施二次燃烧室顶部如因保障安全生产必须设置紧急排放烟囱的,该应急排放口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状况下保持关闭,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备用处置设施等方法加强监管,保存台账记录,应急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8.1.7 有多台焚烧设施的,每条焚烧设施线应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设施及排气筒。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结合各环境影响评价并按 GB 18485 的有关规定执行。

  8.1.8 应按 GB/T 16157、HJ/T 397 的相关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在采样孔下方 1 m 处建设采样监测用平台、220 v 电源等设施以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8.2 深埋法

  8.2.1 适用于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死亡动物的处理。不应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 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8.2.2 深埋坑体容积应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8.2.3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 m 以上,要防渗、防漏。

  8.2.4 坑底应洒一层厚度为 2 cm~5 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8.2.5 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应距离地表 1.5 m 以上。

  8.2.6 应使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8.2.7 覆盖应距地表 20 cm~30 cm,厚度不少于 1 m~ 1.2 m 的覆土。

  8.2.8 使用深埋法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深埋覆土不要太实, 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 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8.3 其他

  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9 环境保护

  9.1 污染物控制

  9.1.1 产生的烟气应经余热系统利用、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排放限值按照 DB31/768 执行。

  9.1.2 有组织恶臭和厂界恶臭排放限值应按照 DB31/1025 中相关要求执行。

  9.1.3 运输车辆、冷库、焚烧车间地面和周转箱冲洗等废水应处理后按照 DB31/199 要求排放。

  9.1.4 焚烧残渣与烟气处理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处置。

  9.1.5 焚烧飞灰和其它烟气净化装置收集输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9.1.6 焚烧残渣应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9.1.7 噪声控制应按 GB 12348 中相关要求执行。

  9.2 日常监测

  9.2.1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及审批意见要求的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9.2.2 应安装污水、烟气等在线监测设备。

  10 消毒

  10.1 除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应进入收集场所和处置车间。

  10.2 应对直接接触动物尸体的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10.3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应徒手接触动物尸体。在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消毒、沐浴、更衣。

  10.4 宜每月开展消毒效果评价工作,根据结果及时调整消毒剂品类和浓度。消毒剂及消毒效果评价应按照 DB31/T 1550 执行。

  11 档案记录

  11.1 应制定人员培训、岗位职责、安全管理、消毒防疫、应急处置等制度。

  11.2 应制定物料接收、转运、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操作规程。

  11.3 应建立人员培训、转运、接收、焚烧运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污染控制及监测、消毒等记录台账。

  11.4 所有台账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监控影像资料应保存三十日以上。

  附 录 A

  (规范性)

  动物及动物产品移送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移送单如图 A.1 所示。

  图 A.1 动物及动物产品移送单

  附 录 B

  (规范性)

  统一收集处理病死动物日报表

  统一收集处理病死动物日报表如图 B.1 所示。

  图 B.1 统一收集处理病死动物日报表

  附 录 C

  (规范性)

  收集场所病死动物接收凭证

  收集场所病死动物接收凭证如图 C.1 所示。

  图 C.1 收集场所病死动物接收凭证

  附 录 D

  (规范性)

  宠物处理接收凭证

  宠物处理接收凭证如图D.1所示。

  图D.1 宠物处理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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