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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L 70
DB31/T 1241—2026代替 DB31/T 1241—2020
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three types of public data lists
2026 - 02 - 14 发布 2026 - 06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241—2026
DB31/T 1241—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 1241—2020《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规范》, 与DB31/T 1241—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区公共数据管理部门、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
共数据‘三清单’”等术语和定义(见 2020 版的 3.1、3.2、3.4、3.5、3.6、3.7);
——更改了“管理职责”(见第 4 章,2020 版的第 4 章);
——增加了“业务目标、应用场景名称、数据共享应用责任承诺、共享数据更新时间、公共数据使用方联系人”等元素,删除“应用场景一级业务主题、应用场景二级业务主题”两项元素 (见
5.1,2020 版的 5.1);
——删除了负面清单中的“对应需求清单编号” “对应需求清单数据项”两项元素(见 2020 版的 5.3);
——增加了需求清单、责任清单的异议处理、暂停、停止等管理要求(见 6.2.3、6.2.4、6.3.3、 6.3.4);
——增加了清单应用(见第 7 章);
——增加了证实方法(见第 8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数据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向飞、陈磊、丁阳、刘辰昀、陈正伟、章建兵、陈艳秋、周晨曦、陆雯珺、张子渊、何怡、滕天宇、陈蕾、潘佳、汪瑜、张儒轩、范倍铭、韩兆祥、顾一弘、连娅、朱雪雅、杨琳、张延成、李成双、王克强、汪蓉、毛颖。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DB31/T 1241—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三清单”的基本要求、清单元素、清单流转、清单应用和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公共数据“三清单”的管理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1/T 1240-2026 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交换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数据 public data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来源:DB/T 1524—2024,3.1]
3.2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public data resource catalog
通过对公共数据资源依据要求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注:一般用以描述各个公共数据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公共数据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3.3
公共数据提供方 public data provider
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向其他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区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数据的实体。
3.4
公共数据使用方 public data user
提出公共数据使用需求的实体。
注: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区公共数据管理部门。
3.5
公共数据“三清单” three types of public data lists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开展数据共享所形成的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4 基本要求
4.1 管理框架
公共数据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清单”)的管理应包含共享管理、平台管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方面,管理架构见图1。
图 1 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框架
4.2 共享管理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统筹推进公共数据“三清单”的管理、应用与考核评估。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依据公共数据“三清单”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工作。
4.3 平台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并按照B31/T XXXX—XXXX中7.1的要求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4.4 数据质量
平台管理部门应对依据“三清单”共享的公共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可进行责任清单异议处理,并通知公共数据提供方核实处置。
公共数据提供方应保障所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质量,并配合平台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处置共享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异议问题。
4.5 数据安全
公共数据提供方应依据责任清单对所负责共享的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并按安全分级要求保障公共数据生产端的数据安全。
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平台以及数据共享服务的数据安全保障。
公共数据使用方应按照所使用的公共数据安全分级要求,保障公共数据共享应用端的数据安全。
4.6 跨层级管理
涉及国家和跨省区市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的,市级平台管理部门应通过市级平台获取并展示国家、跨省区市、区级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支持跨层级“三清单”管理和应用。
区级公共数据使用方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开展“三清单”管理和应用,对市级或其他区公共数据提出共享需求的, 由本区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在市级平台编制需求清单。
5 清单元素
5.1 需求清单元素
需求清单应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形成,需要其他部门予以共享的公共数据清单,包含的元素见表1。
表 1 需求清单元素表
5.2 责任清单元素
责任清单应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需求清单生成,明确本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清单,包含的元素见表2。
表 2 责任清单元素表
5.3 负面清单元素
负面清单应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数据提供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形成的不能向其他部门共享的公共数据清单,包含的元素见表3。
表 3 负面清单元素表
6 清单流转
6.1 需求清单
6.1.1 生成
对于已编制资源目录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使用方通过平台选取相关公共数据项,提交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和公共数据使用方式等元素生成需求清单。暂未编目的,公共数据使用方通过平台提交,在形成资源目录后,选取相关公共数据项并按元素要求生成需求清单。
6.1.2 变更
对于已生效的需求清单,当需求发生变更时,公共数据使用方应向平台管理部门申请废止原有需求清单,并重新生成需求清单。
6.1.3 异议处理
公共数据使用方和公共数据提供方对需求清单产生异议时,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6.1.4 暂停
需求清单以及对应责任清单生效后,公共数据使用频率不符合最低使用频率,且未提供依据和理由的,平台管理部门暂停需求清单与对应责任清单。
公共数据使用方如需恢复需求清单及对应责任清单,应补充依据和理由,并向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平台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恢复需求清单及对应责任清单。
6.1.5 废止
数据需求关闭时,公共数据使用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废止相应需求清单。
6.2 责任清单
6.2.1 生成
对于已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公共数据,责任清单由平台自动生成。暂未编目的,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再由平台自动生成责任清单。
6.2.2 变更
公共数据发生调整时,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新资源目录,主动告知对应公共数据使用方及平台管理部门,并变更对应责任清单。
6.2.3 异议处理
公共数据使用方对数据共享使用产生异议时,可提出责任清单异议处理申请。平台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共数据提供方,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处置数据异议问题。
6.2.4 停止
公共数据使用方超出应用场景范围使用共享数据的,平台管理部门应在发现后立即停止责任清单。
6.2.5 废止
当行政职能发生变化,无法提供数据时,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共数据使用方和平台管理部门,废止相应责任清单。
6.3 负面清单
6.3.1 生成
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提供方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经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负面清单。
6.3.2 变更
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时,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负面清单进行更新。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向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提出并说明。
6.3.3 异议处理
公共数据使用方对负面清单中数据资源有共享需求的,可提出负面清单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需求依据。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协调公共数据提供方评估需求依据的合理性,并协商处理异议。
6.3.4 废止
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废止时,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负面清单进行废止。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向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提出并说明。
7 清单应用
7.1 常规共享
7.1.1 已归集数据共享
公共数据提供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完成需求清单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需求清单,平台自动生成对应责任清单。数据提供方依据责任清单,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7.1.2 未归集数据共享
涉及公共数据尚未完成目录编制或归集的,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需求清单审批通过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按照7.1.1规定开展数据共享。
7.1.3 融合治理数据共享
对于需求清单涉及融合治理的,负责融合治理的公共数据提供方应在需求清单审批通过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融合治理、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按照7.1.1规定开展数据共享。
7.2 便捷共享
7.2.1 应用场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平台备案便捷共享应用场景,便捷共享应用场景应包含应用场景名称、场景描述、便捷共享规则等信息。
便捷共享规则的设置方式可包括明确可共享的资源目录范围、公共数据使用方范围、履职事项范围或特定的共享使用方式等。
7.2.2 数据服务
需求清单属于便捷共享应用场景范围、符合便捷共享规则的,无需公共数据提供方审批,平台应自动生成责任清单,并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7.2.3 属地返还
对于市区两级共同事项履职形成的公共数据,市级公共数据提供方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应维护好共同事项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关联关系,并明确区划字段对应的数据项。
依据上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级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平台管理部门设置属地返还便捷共享应用场景。
对于属地返还类共享需求,区级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在市级平台编制需求清单,依托属地返还便捷共享应用场景,按照7.2.2规定开展数据共享。
8 证实方法
8.1 清单元素
查看平台中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填报信息是否符合第5章的要求。
8.2 清单流转
8.2.1 查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相关制度。
8.2.2 查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公共数据“三清单”异议协调、响应与处理机制。
8.2.3 查看平台中“三清单”管理流程是否符合第 6 章的要求。
8.3 清单应用
8.3.1 查看平台中“三清单”应用功能是否符合第 7 章的要求。
8.3.2 常规共享时,对于需求清单已审批通过的,查看公共数据提供方是否及时归集数据,查看平台是否及时提供共享服务。
8.3.3 便捷共享时,查看平台是否自动验证应用场景与便捷共享规则,对于需求清单符合应用场景与便捷共享规则的,查看平台是否立即提供共享服务。
8.3.4 查看平台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共享数据质量评估机制。
8.3.5 查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平台管理部门是否建立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8.3.6 在“三清单”应用中,查看公共数据使用方、公共数据提供方以及平台管理部门对于共享数据是否按照数据安全等级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DB/T 1524—2024 基于隐私计算技术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规范
[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
[4]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
[5] 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
[6]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
[7] 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
[8] 上海市加快推进数据治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9〕8号)
[9] 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年11月25日)
[10] 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3月2日)
[11] 上海市公共数据目录链管理办法(沪数据办(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