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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3051—2026
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of older adults in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26 - 01 - 26 发布 2026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泰康之家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民政局。
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师范大学。
河北省:河北师范大学、邢台市爱晚红枫医养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家政行业协会、河北中医药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天津市:吴捷、冯文彬、曹贤才、陈贝贝、邱建伟、赵康建、褚艳丽、张冠英、陈思诺、孙华;
北京市:王大华、赵加伟;
河北省:贾宁、代景华、赵春梅、马金台、张亚静、任维聪、韩海宾。
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评估的原则,规定了评估主体、流程、方法、内容和结果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地区养老机构开展的入住老年人心理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心理评估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采用科学方法与工具对来访者心理和行为做全面、系统描述与评定的过程。 [来源:GB/T 30446.2-2013,2.6]
4 评估原则
4.1 客观全面
从多方面调查,如实记录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过程中的访谈内容和其他材料,得出评估结论。
4.2 保密性与保密例外
4.2.1 心理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材料,包括心理评估记录表、测验资料及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应列入其他资料之中。除负责心理工作的人员之外,不应允许其他人查阅心理评估档案。评估员不应泄露评估者的信息。
4.2.2 评估结果中发现评估对象有威胁自身或者他人生命安全的风险,评估员应向养老机构进行报告,并把知晓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2.3 应向被评估的老年人说明心理评估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限度。
5 评估主体
5.1 评估小组
5.1.1 应由 2 名或 2 名以上评估员组成,实施评估时可由其中 1 人进行。
5.1.2 评估小组应由具有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工作、护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具备 2 年以上老年服务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 1 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心理学、精神医学等相关专业学习背景;
——持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心理治疗师证书;
——获得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从事心理相关工作 3年以上。
5.2 评估员
5.2.1 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5.2.2 应遵守心理服务相关的职业伦理操守。
5.2.3 应具备心理学相关知识与技能。
5.2.4 评估前应接受针对老年人评估的专项培训,对所采用的心理评估量表熟悉、理解并熟练、规范应用,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5 有以下情形时,评估员应当自行回避,被评估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与老年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老年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与老年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评估的;
——如果评估人在特定场合,受特定人员或其他因素影响,情绪状态不适合继续进行访谈时。
6 评估流程
6.1 评估准备
6.1.1 收集整理评估对象基本信息,包括老年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等。
6.1.2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估目标;
——评估方法;
——评估量表;
——评估员;
——评估计划;
——注意事项。
6.1.3 与评估对象提前沟通评估事项。
6.1.4 与评估对象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格式参见附录 A。
6.2 现场评估
6.2.1 评估员自我介绍,出示相关证件,使用文明用语,说明保密性。
6.2.2 评估员现场观察并记录评估对象身体及精神状态、衣着卫生、沟通等实际情况。
6.2.3 评估员与评估对象访谈。
6.2.4 访谈过程中应保持价值中立,不作评价。
6.2.5 应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应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6.2.6 评估员根据评估对象及内容选择相应的评估量表进行心理测验。
6.2.7 评估员应根据评估现场情况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准备:当评估中发现老年人遭受到伤害或遇到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评估,并向机构报告。
6.2.8 评估结束时,确认评估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在心理评估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和存档。
7 评估方法
7.1 一般要求
评估员应根据评估目的和老年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观察法、访谈法、资料分析法和心理测验法等,进行系统、全面的信息收集和评估。
7.2 观察法
评估员应通过现场观察,记录与老年人心理状态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一般状态:如精神面貌、衣着卫生、表情姿态等;
b) 行为表现:如言语行为、非言语行为、情绪反应、人际互动等;
c) 环境信息:如居住环境、个人物品摆放、社会交往情况等。
7.3 访谈法
评估员可通过与老年人本人及其照护者、家属进行面对面访谈,了解其主观感受、生活经历、家庭关系、社会支持等信息。访谈可根据需要采用以下形式:
a) 结构化访谈:按照固定问题设计访谈提纲进行;
b) 半结构化访谈:结合固定问题与开放式提问进行;
c) 非结构化访谈:围绕主题自由交谈,进行深入探索。
7.4 资料分析法
通过对已有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和分析,提取出有关问题或主题的有用信息和结论。包括评估员对被评估老年人的个人档案、日记、书信、图画,以及其生活和劳动过程中所做的事情、完成的任务或成果进行分析。
7.5 心理测验法
实施心理测验时,应遵循以下操作要求:
a) 选用工具:应选择信度和效度得到国内广泛认可、有老年人常模或适用于老年群体的标准化心理测验量表;
b) 环境准备:应在安静、光线适度、不受干扰的环境下进行;
c) 知情同意:测验前应向老年人说明测验目的、内容和保密原则,获得其知情同意;
d) 规范操作:遵守测验指导语和施测流程,不随意增减或更改程序;
e) 客观记录:忠实记录老年人的反应,对特殊情况(如疲劳、不合作等)应予以备注;
f) 专业解释:依据量表使用手册和常模对结果进行科学解释,并结合从其它方法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8 评估内容
8.1 认知功能评估
使用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记忆力、注意力、执行功能等认知功能进行测量和评估。
8.2 抑郁情绪评估
使用老年抑郁量表(GDS)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抑郁情绪进行测量和评估。
8.3 焦虑情绪评估
使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焦虑情绪进行测量和评估。
8.4 睡眠质量评估
使用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PSQI)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睡眠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
8.5 其他情况评估
使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人际关系、躯体化等内容进行测量和评估。
9 评估结果
9.1 评估结果分析
统计方法及解释参照附录B。
9.2 评估记录
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员应根据评估结果参照附录C撰写书面的心理评估记录表。记录内容应客观、完整、清晰。
9.3 记录内容
心理评估记录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基本信息: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情况、评估日期等;
b)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工具列表;
c) 评估过程摘要:对观察、访谈及测验过程中的重要表现和特殊情况的描述;
d) 评估结果分析:
1) 各项心理测验的分数及结果解释;
2) 对老年人认知功能、情绪状态、睡眠状况、社会功能、人格特征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e) 总体结论与建议:
1) 对老年人当前心理健康状况的总体结论;
2) 基于评估结果,提出后续服务的初步建议,如:建议定期复评、建议接受心理咨询、建议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等。
9.4 使用与存档
评估结果用于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支持照料康复期间的帮扶介入和产品应用。心理评估记录属于专业保密信息,应按照4.2中保密性原则进行管理、存档和使用。
附 录 A
(资料性)
心理评估知情同意书
心理评估知情同意书见图A.1。
图A.1 心理评估知情同意书
附 录 B
(资料性)
心理评价量表
B.1 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B.2 老年人抑郁量表,The Geriatric Depression Scale (GDS)
B.3 焦虑自评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e (SAS)
B.4 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Pittsburgh Sleep Quality Index (PSQI)
B.5 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 Check List-90 (SCL-90)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心理评估记录表
心理评估记录表见表C.1。
表C.1 心理评估记录表
评估工作人员: 评估日期: 评估编号:
参 考 文 献
[1] GB/T 30446.2-2013 心理咨询服务 第2部分:服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