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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2-02 10:18:10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儿童近视的决策部署,我委组织专家对原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YLGLC@nhc.gov.cn。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220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21年4月27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布署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中小学学校负责本校中小学生体检的组织管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体检机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的健康体检。

  (二)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三)学校应当配合健康体检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四)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五)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三、健康体检内容

  (一)询问病史。

  (二)体检项目。

  1.基本项目:

  形态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

  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眼科检查: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

  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寄宿制学生必查);(3)结核菌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查);

  2.可选择项目:如眼位、色觉、听力、嗅觉、肺活量、外生殖器、胆红素等。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可选择项目,制定本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四、健康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档案管理

  (一)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监护人)反馈。

  (二)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域教育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肥胖、营养不良、脊柱侧弯、视力不良、龋齿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建立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2.教育部门应对健康问题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肥胖、营养不良、脊柱侧弯、视力不良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

  五、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和条件;

  3.能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数量,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符合,具有与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和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4.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健康体检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体检标准。

  6.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单。负责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Ⅲ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离心机;

  (2)电冰箱;

  (3)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4)血细胞分析仪;

  (5)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计;

  (4)体重秤;

  (5)皮尺;

  (6)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7)验光仪(无验光仪地区可采用串镜);

  (8)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牙周探针);

  (9)诊察床;

  (10)与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如躯干旋转测量仪、血红蛋白仪等根据要求进行准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4.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5.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

  6.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7.健康体检机构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其体检工作的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

  六、体检质量控制与感染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定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对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

  (二)每年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现场抽测,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三)应核对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

  (四)应核查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并进行记录。

  (五)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理。

  七、信息管理与安全

  (一)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合作协议,确认双方的责权利,保障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双方依据国家、地区信息安全相关法规签订学生健康体检信息保密协议,保障学生及家庭、学校信息不外露。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管理、使用和发布;健康体检机构须双方签订数据使用协议,以合理使用数据。

  八、健康体检经费与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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