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
2017年开始,我委印发了《“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依托高水平医院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医学高地,提升整体和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地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和医院发展现状,制定委省共建方案,组织符合设置标准的医院进行申报,现已完成了心血管、癌症、老年、儿童、创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类别的国家医疗中心设置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完成委省共建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国家级中心设置建设工作
(一)加大对国家医学中心支持力度。各相关省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国家医学中心予以支持,加大在基础建设、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人员编制、招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更大自主权,探索符合国家医学中心功能定位的补偿机制,实行适应国家医学中心发展规律的医保政策,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使用,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多措并举促进国家医学中心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二)持续推进委省共建工作进展。2019年8月,我委印发了《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工作方案》,各地积极制定建设方案。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已签订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协议,请按照共建协议安排,整合省域内优质医疗资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举措,推动各相关医院早日达到设置标准要求。其余未签订共建协议的试点省份要结合实际,调配好本省份优质医疗资源,尽快形成共建方案,力争2020年底全部签订协议。
(三)加快组织申报工作。我委印发了心血管、癌症、儿童、创伤、呼吸、神经、口腔、精神等专科类别的国家级中心设置标准,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遴选管理水平高、基础设施好、医疗技术先进、服务能力强的医院组织开展自评估,按照设置实施方案和管理程序要求,尽快将符合设置标准的医院评估报告和建设方案报送我委,稳妥、有序做好遴选和申报工作。
二、切实履行国家医学中心职责任务
各国家医学中心要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国家医学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主动作为,切实履职,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要带头开展全国疑难危重症诊断治疗,示范、推广适宜有效的高水平诊疗技术;培养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整合资源建立疾病信息库、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研究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探索高水平医院管理机制,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全方位带动国家医学发展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同时,认真落实医改任务,牵头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引领作用。各中心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我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我委。
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王莉莉 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177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5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医学中心名单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国家癌症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国家老年医学中心
(北京医院)
国家儿童医学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国家创伤医学中心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