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以及餐饮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