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NY/T 1299-2014«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 大豆»,与NY/T1299—2014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c) 术语与定义中修改了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定义中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籽粒型和鲜食型品种定义
(见第3章的3?1、3?2、3?5、3?6);
d) 调整了试验点数量和区域试验的小区面积有关规定(见第4章的4?4?1、4?4?2);
e) 明确了对照品种确定的原则和程序(见第4章的4?6);
f) 细化了试验密度及田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4章的4?4?1、4?4?2);
g) 将第5章“试验种子”与第4章的“试验设置”合并(见2014版的第5章和第4章);
h) 将第6章的“播种期”“密度”“播种方法”合并(见2014版的第6章6?1、6?2、6?3);
i) 删除了“记载项目和标准”内容,增加了“试验数据采集与上报”内容,明确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管
理品种试验工作(见第8章);
j) 将“遗传特性的分子检测”改为“DNA 指纹检测”,细化了转基因检测的相关要求(见第7章的
7?1);
k) 删除了“品种的来源和处理”内容(见2014版的第11章);
l) 增加了附录C 大豆性状数据信息系统采集描述规范(见附录C).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
物科学研究所、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大豆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种业
技术服务中心、安徽省种子管理站、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江苏省种子站、湖北省种子
管理局、浙江省种子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应志、杨中路、白岩、吴存祥、邱强、武婷婷、程艳波、于春花、邵文、高媛、冷苏凤、
王佳、刘素娟、傅晓华、燕宁、时小红、李霞、王宏康、沈静、于维、王文良、田慧芳、覃德斌、李燕、陈蔡隽.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 1299-2007、NY/T1299—2014.
本文件规定了大豆品种试验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大豆品种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绿色通道试验及以审定为目的的各类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