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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546-2021 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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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文档
  • 类别:食品地方标准
  • 更新日期: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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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畜禽   养殖   废弃物   集中   处理
资源简介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546—2021
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集中处理与资源化
利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ird-party centralized treatment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feeding waste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6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给出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正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应用微生物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研究所、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赣州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里平、徐昌旭、龚贵金、黄振侠、邹志军、陈庆隆、陈葵、严玉平、邹翔、黄强、刘进法、陈柳萌、熊江花,欧阳仉孙、徐树明、刘佳、张小生、王乐、陈芬、徐怀志、石志鑫、陈莎莎、吁安、黄艺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全过程,包括第三方机构设立要
求、全量化收储运、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T 51063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NB/T 10136 生物天然气产品质量标准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2065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NY/T 2374 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
NY/T 3023 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QC/T 53 吸粪车
RB/T 147 有机植物生产土壤配肥与土壤改良剂评价技术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公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畜禽养殖废弃物 livestock and poultry feeding wastes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尿、饲料残渣、外漏饮水、冲洗水和病死畜禽等。
3.2
DB36/T 1546—2021
2
畜禽粪污 livestock and poultry manure and wastewater
畜禽的粪、尿排泄物,饲料残渣及养殖污水等。
3.3
第三方机构 the third-party processing agency
专门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及机构。
3.4
全量化收储运 full quantified collection,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将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通过相应措施进行全部收集、暂存及运输。
3.5
无害化处理 harmless treatment
通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方法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消减其所携带的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
过程。
4 第三方机构设立要求
4.1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沼气运营资质,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第三方机构的选址应符合NY/T 3023 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4.3 第三方机构的处理能力可根据第三方机构方圆30km 区域内的养殖规模确定,第三方机构应对畜禽
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理负责。
4.4 第三方机构应与畜禽养殖企业(户)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储运体系,确保畜
禽粪污的总固形物不低于6%及病死畜禽能被收集。
4.5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符合AQ/T 9007 的相关规定。
4.6 第三方机构应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5 全量化收储运
5.1 收集、暂存
5.1.1 畜禽粪污收集及暂存应符合NY/T 1168 的规定。
5.1.2 病死畜禽收集及暂存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5.2 运输
5.2.1 专用运输车分为粪污运输车和病死畜禽运输车两种类型,粪污运输的车辆应符合QC/T 53 的规
定,病死畜禽运输车应采用封闭箱式运输车,且二者之间不得交叉使用。
5.2.2 专用运输车应安装智慧终端和GPS 系统对运输全程进行监管,专用运输车应办理运营登记证,
车身应有明确车辆用途的醒目标志。
5.2.3 专用运输车车厢应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专用车运输车应配备防护服、
手套、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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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2.4 专用运输车应统一管理、调度、维修和保养;应统筹规划运输路线,专用运输车每次只去一家
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司机不得私自更改路线、不得无故停留,如遇紧急情况需要更改
路线应向第三方机构报备并说明原因。
5.2.5 畜禽粪污运输车及病死畜禽运输车使用后,清洁消毒应分别符合NY/T 3075 和《病死及病害动
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做好登记。
6 集中处理
6.1 畜禽粪污集中处理
6.1.1 沼气工程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应符合GB/T 51063 的规定。
6.1.2 根据发酵碳氮比要求,可用畜禽粪污为主要发酵原料,农作物秸秆、果蔬垃圾、农产品下脚料、
能源草等为辅助发酵原料。
6.1.3 沼气工程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液沼渣处理应符合NY/T 2374 的规定。
6.1.4 畜禽粪污处理应符合NY/T 1168 的规定。
6.1.5 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专业培训,涉及危险工种需获得相应的上岗证。
6.2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6.2.1 病死畜禽集中焚烧法、化制法、堆肥发酵及高温生物降解等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
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6.2.2 病死畜禽,如不能一次性处理,应存放在第三方机构的冷库中,冷库的设计应符合GB 50072
的规定。
6.2.3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采取处理与保险联动,防疫部门相关人员、保险公司等对处理过程进行监
管。
6.2.4 病死畜禽处理室内空气应符合GB 18596 的规定,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
7 资源化利用
7.1 畜禽粪污能源化
7.1.1 沼气使用应符合的NB/T 10136 的规定。
7.1.2 沼液农用应符合NY/T 2065 的规定。
7.1.3 沼渣制备有机肥应符合NY 525 的规定,沼渣制备土壤改良剂应符合RB/T 147 的规定。
7.2 畜禽粪污肥料化
7.2.1 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直接还田利用应符合GB/T 25246 的规定。
7.2.2 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料应符合NY 525 的规定。
7.2.3 畜禽粪污生产有机-无机混肥应符合GB/T 18877 的规定。
7.3 病死畜禽资源化
7.3.1 焚烧法可在短时间内实现畜禽尸体完全燃烧炭化并获得生物炭,用作土壤调理剂等材料。
7.3.2 化制法处理病死畜禽后,能够得到油脂、骨粉,化制残渣可制作生物饲料、有机肥、建筑材料
等。
7.3.3 堆肥发酵法对病死畜禽进行堆制,通过微生物降解后可得到堆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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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高温生物降解动物尸体可制备有机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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