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微耕机整机、运转、安全操作及维修保养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7.5kW的微耕机的安全运行及定期检验。田园管理机的安全运行及检验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代替DB11/T 1572—2018《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与DB11/T 1572—2018相比,除编辑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微耕机”(见3.1);
b) 删除了检验流程(见2018年版的第3章);
c) 删除了检验项目和方法的一般要求、受理、唯一性认定、查询(见2018年版的4.1、4.2、4.3、4.4);
d) 更改了安全检验,将外观检查调整为整机要求,将运转检验调整为运转要求(见第4章、第5
章,2018年版的4.5.1、4.5.2);
e) 增加了微耕机标牌的基本要求(见4.1.1);
f) 增加了微耕机耕作装置的基本要求(见4.4);
g) 增加了微耕机发动机运转的基本要求(见5.1.2、5.1.3、5.1.4、5.1.5);
h) 增加了“安全操作要求”相关内容(见第6章);
i) 增加了“维修保养与贮存”相关内容(见第7章);
j) 删除了检验评判规则(见2018年版的第5章);
k) 删除了档案相关要求(见2018年版的第6章);
l) 删除了“检验设备及工具”相关内容(见2018年版的附录A);
m) 删除了“微耕机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相关内容(见2018年版的附录B)。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中国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卫健健、张学敏、张熙烨、屠学宁、李建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572—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