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
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
足消费者健康产品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
可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议人)在开展相关研
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
中心(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提出新功能建议。
第四条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
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研究和技术评价,
并对新功能保健食品开展上市后评价。
第五条建议人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的新功能保健
食品注册申请的,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同步接收,开展关联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