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 投资管理应该满足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管理行业ESG 投资的目标和原则、组织管理、业务实施、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与激励措施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所发行的ESG 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及其他运作活动。本文件所称资管产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