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喷头工作压力为0.35MPa~1.2MPa,且以氮气和水为灭火介质的双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移动设备、车、船、飞机货舱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电化学模块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除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外,还适用于需要对防护区进行惰化和降温、降尘的场所。